【经济法案例】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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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诉甲公司消费者权益纠纷案

目录

案由 (3)

案情介绍 (3)

案件焦点 (3)

分析与结论 (3)

附录 (6)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12日,张先生通过东方网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粉红色苹果5C(32G)手机一部,手机包装盒和卡托上的序列号一致,均为358027057986110。购物网页上标明该手机系东方网自营商品,并注明该网站自营的苹果手机均为已经取得苹果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

2014年3月15日,张先生发现手机出现无法开机等故障,当日通过苹果官网查询到一家特约维修站(科捷店)进行检测维修,但该店工作人员检测后认定该手机属于翻新机,不在维修范围内,并应张先生请求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机内主板扫码序列号与机身外的序列号不符。”店工作人员表示,只有主板序列号、手机卡托以及包装外的序列号三号一致,才能证明是完好的苹果手机,而该部手机无法对应,存在改装可能。张先生又电话苹果公司客服专线,询问东方网销售翻新机的可能,客服人员表示,东方网并未取得苹果公司的直接授权,苹果公司不保证该网站销售的苹果手机是正品。

张先生大为愤怒,遂向法院起诉东方网的运营商甲公司,要求退还商品和费用,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赔偿自己购买手机款的三倍费用9000元。张先生提供了下列证据:1. 外部串号为358027057986110苹果手机一部;2.购货发票;3.检测报告书;4.苹果客服电话的录音;5.东方网苹果手机销售的网页截图,该截图显示东方网共销售了9万余部苹果手机,其中有3千余名买家给予差评,并有买家直接在回复中提出“买到的是翻新机”。

甲公司答辩称,自己所售手机绝非翻新机,不排除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更换主板,或者在其他维修点维修时被人更换主板的可能。甲公司并主张,包括涉案手机在内的自己网站上销售的苹果手机供货商均为中国联通全资子公司联通华盛,联通华盛是苹果公司在中国大陆的首家苹果手机授权经销商,货源正规可靠,苹果公司也已经批准东方网销售手机。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甲公司提供了以下证据:1.联通华盛于案发后的证明函,内容为:“我司作为东方网的供应商,于2013年12月2日向其销售了串码为358027057986110苹果5C手机。”2.苹果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函,内容为”联通华盛公司为苹果手机

授权经销商,苹果公司已经批准联通华盛公司关于东方网销售苹果手机的申请。”

诉讼中,为了减少影响,甲公司同意为张先生退货,但坚持认为自己没有欺诈行为,不应赔偿张先生9000元。审理本案的赵法官是苹果商品的重度发烧友,清楚的知晓中国大陆是苹果5c手机的第一批上市国家,上市时间是2013年9

月20日,且根据手机市场的规律,翻新机一般在手机上市后3个月后才会出现案件焦点:

1.张先生在东方网购买的该粉红色5C苹果手机是否在购买时已经为翻新机?

2.甲公司是否应当对张先生承担退还商品和费用的责任?

3.是否应当赔偿张先生购买手机款的三倍费用9000元?

分析与结论:

经梳理,笔者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12月12日,张先生通过东方网购买了粉红色苹果5C(32G)手机一部,购物网页上标明该手机系东方网自营商品,并注明该网站自营的苹果手机均为已经取得苹果公司授权销售的正品。张先生支付价款3000元购得该手机,手机包装盒和卡托上的序列号均为358027057986110。2014年3月15日,张先生的手机出现无法开机等故障,当日通过苹果官网查询到一家特约维修站进行检测维修,该店工作人员检测后认定该手机属于翻新机,不在维修范围内,并应张先生请求出具了一份检测报告:“机内主板扫码序列号与机身外的序列号不符。”当日,张先生电话苹果公司客服专线,客服人员表示,东方网并未取得苹果公司的直接授权,苹果公司不保证该网站销售的苹果手机是正品。甲公司对此辩称,包括涉案手机在内的自己网站上销售的苹果手机供货商均为中国联通全资子公司联通华盛,联通华盛是苹果公司在

中国大陆的首家苹果手机授权经销商,货源正规可靠,苹果公司也已经批准东方网销售手机。另外,中国大陆是苹果5c手机的第一批上市国家,上市时间是2013年9月20日,且根据手机市场的规律,翻新机一般在手机上市后3个月后才会出现。最后,东方自营是指东方网给客户提供的商品,从商品的进货、销售和售后服务,全部由东方网负责。东方网自营的商品页中商品编号为六位;服务注明为“由东方网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在本案中东方网不仅是获取物品或服务信息、物色交易对象、就物品和/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及开展交易的场所,而是出卖人的角色,对交易所涉及的物品的质量、安全和合法性,商贸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一、对于第一个焦点,关于原告张先生在东方网购买的该粉红色5C苹果手机是否在购买时已为翻新机。该粉红色苹果5C手机确实存在机内主板扫码序列号与机身外的序列号不符的情况。张先生购机的时间为2013年12月12日,中国大陆苹果5c手机的上市时间是2013年9月20日,根据手机市场的规律,翻新机一般在手机上市后3个月后才会出现。张先生购买时尚不足三个月,翻新机存在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东方网出售时手机就已经为翻新机的可能较小。东方网辩称所售手机绝非翻新机,不排除张先生在使用过程中自行更换主板,或者在其他维修点维修时被人更换主板的可能。就该主张张先生并未能够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未在使用过程中更换主板或维修时被人更换,而甲公司提出证据:苹果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出具的证明函,内容为”联通华盛公司为苹果手机授权经销商,苹果公司已经批准联通华盛公司关于东方网销售苹果手机的申请。”联通华盛于案发后提供证明函:“我司作为东方网的供应商,于2013年12月2日向其销售了串码为358027057986110苹果5C手机。”两份证据能够证明东方网是经过苹果公司授权的正规销售渠道,所售手机也是其供应商联通华盛的手机,能够证明甲公司是经苹果授权的正规经销商。而原告提供的苹果公司客服的录音不足以驳倒被告甲公司证据的证明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含义的全面概括;二是明确了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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