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分章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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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编制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我国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国家预算管理的其他法规制度构成。

(一)《预算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第一部财政基本法律,是我国国家预算管理工作的根本性法律以及制定其他预算法规的基本依据。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于1995年11月22日颁布的。

目的是保证《预算法》更具操作性,为预算及其监督提供更为明确的行为准则。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指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是政府筹集、分配和管理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

国家预算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收入和支出的种类和数量,以及这些种类和数量所表现出来的收支性质和作用;

2.各类国家机关和部门在处理这些收支问题上的关系,及其所处的地位和所承担的责任;

3.在收入和支出的实现上所必须经过的编制、批准、执行、管理和监督等预算过程。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作为财政分配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国家预算的作用是其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体现,包括三个方面:

1.财力保证作用。既是保障国家机器运转的物质条件,又是政府实施各项社会经济政策的有效保证。

2.调节制约作用。作为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是国家财政实行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和主要手段。国家预算的收支规模可调节社会总供给和

总需求的平衡,预算支出的结构可调节国民经济结构。

3.反映监督作用,国家预算是国民经济的综合反映,预算收入反映国民经济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水平;预算支出反映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基本情况。通过国家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便于监督和掌握国民经济的运行状况、发展趋势及出现的问题,从而采取对策措施,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的国家预算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原则。

共分为五级。具体包括:中央预算;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地市级(自治州)预算;县级预算;乡镇级预算。

对不具备设立预算条件的乡(镇),经省级政府决定,可以暂不设立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根据国家政权结构和行政区划,可以分为中央预算、地方预算;按照收支管理范围,分为总预算、部门预算、单位预算。

1.中央预算。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2.地方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计划的统称,包括省级及省级以下的预算。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下一级政府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指政府的财政汇总预算。按照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政权结构可相应划分为各级次的总预算。

各级总预算由本级政府预算和所属下级政府的总预算汇编而成,由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下级政府只有本级预算的,下级政府总预算即指下级政府的本级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1)部门预算,由政府的各个部门编制的,反映各个政府部门所有的收入和支出的政府预算。

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的各个单位预算组成。

(2)单位预算,指列入部门预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收支预算。

单位预算是各级总预算构成的基本单位。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明确划分各级权力机关、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活动中的职权,是保证依法管理预算的前提条件,也是将各级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决算的各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必要措施。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3个)

(1)审查权

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变更撤销权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查权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2)批准权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3)改变或者撤销权

改变和撤销本级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或命令。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申批权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及本级决算。

(2)监督权

监督本级预算的执行;

(3)撤销权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4个)

(1)编制权

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

(2)执行权

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

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4)报告权

定期向国务院报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1)编制权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2)执行权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3)提案权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动用费方案;

(4)报告权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与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等各部门的预算职权包括:(1)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

(2)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

(3)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2.各单位的职权。与财政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各单位的预算管理职权包括:

(1)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

(2)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

(3)安排预算支出;

(4)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 按收入的管理权限分为以下三种

(1)中央预算收入

是指按照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纳入中央预算、地方不参与分成的收入。

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按照规定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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