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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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灯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本着方便群众,节能、降耗、安全的原则,确保路灯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路灯的管理:

一、路灯设施统一由镇政府进行管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1、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

2、依附路灯设施搭棚或堆放、悬挂物品,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

3、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

4、其他有损路灯设施安全的行为。

三、开启时间为:夏季每晚上18:30分至22:00分,冬季每晚17:00至21:00,

第二条路灯的维护及管理人员职责

一、路灯统一由镇政府指定专人进行维护;

二、路灯维护人员要认真负责,协调配合,集中精力搞好路灯维护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三、维护人员要爱护一切路灯设施,不随地乱扔废旧材料,修旧利新,降低盏灯消耗,保质保量完成维护工作;

四、路灯维护人员要以安全为基础,严格遵守各项用电操作规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五、维护人员要对灯具、器材等情况了如指掌,做到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遇有特殊情况时,要灵活掌握。对各种存在安全隐患的用电设备要及时更换,以免造成不良后果。

六、要每周巡查一次,杜绝乱接、乱搭路灯线路的现象,对损坏的要及时进行修理,保证亮灯率达到98% 。

第三条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路灯设施或使用路灯电源;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迁移路灯电源,造成设施损坏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依附路灯设施搭棚或堆放、悬挂物品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利用路灯设施从事牵引作业、拴牲畜或搭设电力线、在规定时间内不予以拆除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向路灯设施射击、投掷物体,在电杆上乱涂乱画、向电杆下堆放垃圾等的,处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对以上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不服从管理规定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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