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财务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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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小学财务报销制度

为更好的执行校务公开制度,规范财务报销手续,便于学校经费的管理和正常使用,做到公开、公正、合理地使用每一笔经费,更好地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服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关于外出学习、培训等报销规定

(一)教师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进修

1、参加本校教学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公办教师,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参加学历进修的教师工作安排就绪后方可参加学习,补贴费用。

2、教师在参加进修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资料费、代管费、学费等一律自理。(如有报销规定的,按上级制度执行)。

3、进修期间的课务由参加进修的教师自行安排并报教导处备案,课务以调课为主,如需他人代课,代课费由学校和个人各负担50%。

4、为顾全个人及学校利益,高学历进修取得学历后,原则上需有三年的本校报效期,未满报效期的自行调离(组织调离除外)应支付培训成本费,支付标准为:培训成本总量与服务报效期等量,即服务本校一年,支付成本量的2/3,服务二年,支付成本量的1/3。正在进修时调离,按培训成本减半支付。

(二)教师参加各种短期培训

1、教师经学校安排主管领导同意,参加短期进修、骨干班等业务培训学习、外出听课的,在自行安排好个人工作(包括班主任、值周等)之后,方可参加,课务由教导处统一安排。

2、按培训文件规定,报销交通费、培训费、住宿费等三项。标准如下:

交通费:火车硬座或普通快客、公交车标准,教师自行驾车参加仅能按上述标准报销。

培训费:按培训单位开具的发票报销,培训费中未含餐费的,每人每天餐费不得超过35元。不足按实报销,超过部分自负。培训费中已含餐费的不再报销餐费。

住宿费: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报销,不足者根据发票实报实销,超过部分自负。无发票不予报销。

(三)教师就近(余姚市内)外出开会学习听课等

1、按文件规定报销会务费、资料费,交通费按公交车标准报销。

2、本镇范围内的出差不得报销差旅费,余姚市范围内出差不得报销

住宿费。

二、关于接待费报销

(一)教育教学活动

1、由负责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次活动是否需要接待。确实需要的,与总务处联系,由总务处统一安排用餐(按上级文件标准接待)。

2、负责部门要提供本次活动的具体文件,作好活动过程的相关记录工作和宣传工作。

3、发票统一由总务处负责填写报销。

(二)上级有关检查工作

由行政办负责协调,相应部门准备检查过程的记录和宣传工作,由校长室根据需要确定是否接待,具体由总务处统一安排接待。

三、学校购物报销规定

1、学校因教育教学工作需要,购置各类办公用品或者其他物品时,一般由总务处报校长室同意后进行购买,其他人员购买必须事先报总务处登记或由总务处指派,未经同意而事先自行购买物品不予报销。单件物品超过2000元以上由行政会讨论决定,大件物品由政府采购。

2、物品必须先入库,发票上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大额发票需有两人或两人以上证明)并由入库人登记签名,最后交校长签字。

3、购物需要预领现金,要按规定写好借条,说明用途,经校长审批,财务人员才能支付。现金领取后,要尽快购物、报销,以便于经费及时结算,确保资金安全。票据由财务人员专人保管。

4、报销票据要求开具正式发票,注明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未注明的需有附件。

5、外来人员来校推销物品,属教学上需要的,视物品质量及价格情况由校长或行政会讨论决定是否采购;非教学上需要的,一般不予采购,特殊情况由行政会讨论决定。

6、学校行政人员直系亲属一般不得向学校推销各类物品,不得承包学校工程,不得应聘后勤工或临时工。

四、报销说明

1、报销发票上必需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必须按规定整理填写。

2、报销程序:凭相关文件(通知)或证书,整理好发票,会务费、培训费由教导处审核,交通费、住宿费由总务主任审核,再经报帐员验收后交校长审批。

3、报销时发现有发票不符合规定的(特别是“白条子”),报帐员有权予以拒绝,待问清原由后再行处理。

4、如上级文件或通知另有要求的,以上级文件或通知精神为准。

5、本制度自2012年1月开始试行,未尽事宜由校行政会讨论决定,本制度解释权属校行政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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