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调理剂产品标签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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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改良剂标准

土壤改良剂标准

土壤改良剂标准
摘要:
一、土壤改良剂的定义与作用
1.定义
2.作用
二、土壤改良剂标准的制定与意义
1.制定背景
2.制定目的
3.意义
三、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的发展历程
1.初期阶段
2.发展阶段
3.现阶段
四、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的现状
1.标准体系
2.存在的问题
五、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的改进方向
1.完善标准体系
2.提高标准的科学性
3.加强监管力度
正文:
土壤改良剂是一种能够改善土壤物理、化学性质,提高土壤肥力的物质。

它可以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改善土壤结构,提高土壤保水、保肥能力,从而促进植物生长。

我国对土壤改良剂的研究和应用历史悠久,随着科技的发展,土壤改良剂的种类和功能也日益丰富。

为了规范土壤改良剂的生产和应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壤改良剂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土壤改良剂的质量和效果,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土壤改良剂,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初期阶段、发展阶段和现阶段。

现阶段,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体系已经初步建立,涵盖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和检测标准等方面。

然而,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标准制定时间较早,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求;部分标准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对土壤改良剂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

为了改进我国土壤改良剂标准,首先需要完善标准体系,确保各类标准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其次,要提高标准的科学性,根据土壤改良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修订和更新标准。

最后,要加强监管力度,对土壤改良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严格监管,确保标准的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9.06•【文号】•【施行日期】1989.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发布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关于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检验登记的暂行规定(1989年9月6日)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土壤调理剂及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管理,保证农业增产,防止土壤污染和保障人、畜健康,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用于农业的下列制品均属于本规定管理范围1.以提供植物养分为主的有机、无视肥料类;2.以改善土壤理化性状为主的土壤调理剂类;3.以调节植物生长发育状况为主的植物生长调节剂类;4.兼有上述两种或三种作用的其它制剂。

几经农田长期使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下列品种肥料免予登记:①硫酸锤、②尿素、③硝酸铵、④氰接化钙、⑤磷酸按(磷酸一铵、二铵)、⑥硝酸磷肥、⑦过磷酸钙、⑧氯化钾、⑨硫酸钾、⑩硝酸钾、氯化按、碳酸氢按、钙镁磷肥、进口三元复合尾巴。

第三条作为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必须经农业部指定单位检验和正规田间试验,充分证明其效益,无毒、无害方可批准登记。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生产、销售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除第二条规定免予登记的肥料品种以外,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批准登记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外国厂商向我国推销、赠送的肥料、土壤调理剂、植物生长调节剂也必须进行检验登记,未经检验登记的产品不准进口。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国家标准本标准非等效采用ISO 7409:1984。

与ISO 7409:1984相比,本标准增加了相关的术语定义,同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增加了相应的标识内容和要求。

自2002年1月1日起,肥料生产企业生产的肥料销售包装上的肥料标识应符合该标准;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场上停止销售肥料标识不符合该标准的肥料。

ISO(国际标准化组织)是一个世界性的国家标准团体(ISO成员团体)的联合机构。

国际标准的制定工作通常通过ISO各技术委员会进行。

每个成员团体均有机会加入,与ISO有联系的各政府的或非政府的国际组织也可参加。

经技术委员会采纳的国际标准草案,在由ISO理事会批准为国际标准之前,要先发给各成员团体通过。

ISO 7409国际标准是由ISO/TC 134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并于1981年发给各成员单位。

此标准已由下列国家的成员单位通过:奥地利、意大利、罗马尼亚、捷克斯洛伐克、肯尼亚、南非、埃及、朝鲜、斯里兰卡、西德、墨西哥、英国、匈牙利、荷兰、美国、伊拉克、挪威、苏联、以色列、波兰、葡萄牙。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肥料标识的基本原则、一般要求及标识内容等。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肥料。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0-1990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1-200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4436-1993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标识marking 用于识别肥料产品及其质量、数量、特征和使用方法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

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物等表示。

3.2标签label 供识别肥料和了解其主要性能而附以必要资料的纸片、塑料片或者包装袋等容器的印刷部分。

土壤调理剂的种类介绍与使用注意事项

土壤调理剂的种类介绍与使用注意事项

土壤调理剂的种类介绍与使用注意事项土壤是作物生存丰产的根本要素之一。

使用土壤调理剂养护土壤,通过快速合理地修复土壤结构,配合长期养护工作,让土壤营养比例及生态环境回归平衡,就达到了让土壤回归健康的目的。

一、土壤调理剂种类在土壤问题日趋恶化的今天,土壤调理剂也是肥料产品中不可缺少的一员。

而在抑制特定的土壤恶化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

目前,应用于蔬菜栽培中的土壤调理剂主要集中在矿物源调理剂、降盐剂、调酸调碱剂、生物制剂这4类。

其他一些如保水剂、疏松剂等产品在保护地蔬菜上应用并不广泛。

1、矿物源调理剂矿物源调理剂主要有石灰石、白云岩、膨润土、泥炭、泥炭蓝铁矿、蛭石、硅藻土、沸石、海泡石等。

这些矿物常具有特殊物理性质,用于改良土壤。

例如,将石灰岩代替石灰改良土壤的酸化。

膨润土能有效地改进土壤的结构性和调节水的交替作用。

沸石是一种含水的碱或碱土金属的铝硅酸盐矿物,含有钾、钠、钙、镁等有益元素,并具有强吸附性等。

耕作土壤中施入沸石可降低土壤酸度,还具有吸附土壤中的铬、铅等有害重金属的作用。

2、调酸、调碱剂碱渣是比较有效的酸性土壤调理剂之一。

碱渣主要成分为碳酸钙、硫酸钙等钙盐和氢氧化镁等,偏碱性(pH值在9~12),富含钙、镁、硒等作物生长有益元素。

以碱渣为主原料的酸性土壤调理剂含有丰富的钙和镁,不仅可以提高土壤pH值,还可补充土壤中的钙和镁。

而调碱剂主要是以石膏为主要材料,还有硫酸亚铁及硫黄等。

通过离子间的置换作用,把土壤中的钠离子置换出来,再结合灌水淋洗出去。

另外,硅钙镁既能作为土壤补充微量元素,又是土壤结构的主要组成成分,也是常用的调酸剂。

3、含海藻的调理剂海藻酸含天然化合物如藻朊酸钠是天然土壤调理剂,能促进土壤形成团粒结构,改善土壤内部孔隙空间,协调土壤中固、液、气三者比例。

恢复由于土壤负担过重和化学污染而失去的天然胶质平衡,增加土壤生物活力,促进速效养分释放。

有利于根系生长,提高作物的抗逆性。

4、含硅元素的调理剂硅肥是一种新型肥料,被国际土壤界列为继氮、磷、钾之后的第四大元素肥料。

土壤调理剂粒径要求

土壤调理剂粒径要求

土壤调理剂粒径要求一、引言土壤调理剂是一种能够改良土壤性质、提高土壤肥力和改善土壤结构的物质。

粒径是衡量土壤调理剂颗粒大小的重要指标之一。

本文将围绕土壤调理剂粒径要求展开讨论。

二、土壤调理剂粒径的重要性土壤调理剂的粒径大小直接影响其在土壤中的分布、渗透性以及与土壤颗粒的结合程度。

过大的粒径会导致土壤调理剂无法充分渗透到土壤中,影响其调理效果;而过小的粒径则会使土壤调理剂容易被冲刷走,降低其稳定性和持久性。

因此,合适的土壤调理剂粒径要求对于提高土壤质量至关重要。

三、土壤调理剂粒径的要求1. 根据土壤类型选择合适的粒径范围。

不同土壤类型对土壤调理剂粒径的要求不同。

一般来说,粘土质土壤需要较小的粒径范围,以增加土壤通透性和改善土壤结构;砂质土壤则需要较大的粒径范围,以提高土壤保水能力和肥力。

2. 控制土壤调理剂粒径的均匀性。

土壤调理剂粒径的均匀性对其在土壤中的分布和调理效果具有重要影响。

粒径过大或过小的土壤调理剂会导致局部效果过强或过弱,影响土壤整体的调理效果。

因此,要求土壤调理剂粒径均匀分布,避免过大或过小的颗粒存在。

3. 确定土壤调理剂粒径的上下限。

土壤调理剂粒径的上下限取决于所需的调理效果和土壤的特性。

一般来说,土壤调理剂粒径的上限应控制在土壤颗粒粒径的两倍以内,以确保其能够与土壤颗粒较好地结合;下限则应根据土壤类型和调理目的确定,以保证土壤调理剂的渗透性和稳定性。

四、常见的土壤调理剂粒径1. 腐殖质:腐殖质是一种常用的土壤调理剂,其粒径一般在0.05mm至2mm之间。

腐殖质颗粒小巧均匀,能够提高土壤保水能力和保肥性。

2. 粘土矿物:粘土矿物是一种具有较小粒径的土壤调理剂,其粒径一般在0.002mm至0.02mm之间。

粘土矿物能够改善土壤结构,增加土壤通透性和保水能力。

3. 砂质矿物:砂质矿物是一种具有较大粒径的土壤调理剂,其粒径一般在0.05mm至2mm之间。

砂质矿物能够提高土壤保水能力和肥力,改善土壤通透性。

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

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

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第一篇: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办理准备资料陕西省肥料(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办理资料准备1、土壤调理剂登记证在农业部办理,初审在省农业厅土肥站。

2、需要准备的资料为:(1)《肥料产品登记申请单》(2)《肥料登记申请书》(3)企业证明文件: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标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企业注册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企业注册证书和肥料管理机构批准的生产、销售证明。

国外肥料生产企业的注册证书和生产销售证明还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企业所在国(地区)使馆(或领事馆)确认。

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协议,代理协议应明确境内代理机构或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职责,确定其能全权办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肥料登记、包装、进口肥料等业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初审意见表。

(5)生产企业考核表。

境内申请人应提交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出具的肥料生产企业考核表,并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企业生产和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包括检验仪器)图片等资料。

(6)产品安全性资料。

安全性风险较高的产品,申请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产品对土壤、作物、水体、人体等方面的安全性风险评价资料。

(7)产品有效性资料(7.1)田间试验报告。

申请人应按相关技术要求在中国境内开展规范的田间试验,提交每一种作物1年2个以上(含)不同地区或同一地区2年以上(含)的试验报告,并附由相应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田间试验供试样品检测报告。

肥料田间试验应客观准确反映供试产品的应用效果,有确定的试验地点、科学的试验设计和规范的田间操作,由具有农艺师以上职称人员主持并签字认可。

田间试验报告需注明试验主持人并附职称证明材料、承担田间试验的农户姓名和联系方式,相关试验记录和影像资料要留存备查。

“施地佳”酸化土壤调理剂

“施地佳”酸化土壤调理剂

“施地佳”酸化土壤调理剂是针对我国目前土壤状况研发出的土壤调理新产品,其有机质含量大于200克/升,氨基酸含量大于110克/升,水不溶物小于10克/升,ph为2.5~4.5,对土壤、作物无害,适用于酸化和次生盐渍化造成的障碍性中低产田改良。

一、施用方法
1.土壤处理:将该产品稀释200~300倍(或直接将原液)均匀喷洒在地表,然后翻土。

每667平方米(1亩)用量1公斤。

2.旱地作物:作物移栽后先浇定根水,后将该产品用清水或沼液稀释500~800倍灌根,整个生育期灌根2~3次。

每667平方米用量1~2公斤(每次300~500克)。

3.水田作物:每667平方米用量1公斤。

栽秧前,将该产品稀释100~200倍一次性泼洒水田,然后耙地;或在秧苗移栽返青后稀释500~600倍泼洒秧田,分2次施入,每次间隔10~15天。

使用后2天内注意防止跑水、串灌。

4.果树类作物:将该产品稀释500倍,采用浇灌施肥的每株用稀释液5~10公斤,浇灌在离树干20~30厘米的树根部周围,整个生育期施2~3次,或直接将该产品(每株10~30克)喷施在树冠下土壤表面再灌水。

5.设施栽培作物:整个生育期用该产品800~1000倍液随水浇灌3~4次,或土壤处理(用该产品200~300倍液喷施地表后翻地,再播种育苗),每667平方米用量1~2公斤(每次500~800克)。

二、注意事项
1.可与中性和酸性肥料混用,不能与碱性肥料、农药混用。

2.如不慎眼睛或皮肤接触“施地佳”,可以用清水冲洗;如有误服,可用水稀释排泄。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

农业部肥料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标签备案项目标签备案内容说明产品说明企业自行填报。

企业对其真伪性负责,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字数限定100字内。

涉及“产品特点、产品简介、产品功效、产品作用、功能特点”等内容。

审核对不适于肥料登记的内容进行删减。

企业名称同登记证。

产品通用名称同登记证。

产品商品名称同登记证。

登记证号同登记证。

执行标准号现行有效商标符合《商标法》要求。

如:春种、秋收+图形等。

净含量企业自行填报。

产品形态同登记证。

产品技术指标同登记证。

单一养分及含量企业自行填报。

将产品技术指标中的氮、磷、钾、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硅等元素、游离氨基酸、腐植酸、有机质和海藻酸等分别明示标明值。

有毒有害成分及限量企业自行填报。

水溶肥料和土壤调理剂可按汞Hg≤5mg/kg;砷As≤10mg/kg;镉Cd≤10mg/kg;铅Pb≤50mg/kg;铬Cr≤50 mg/kg执行。

企业也可执行严于该要求。

适宜作物同登记证。

适宜土壤同登记证。

使用说明产品使用量、使用方式、使用时间注意事项限用作物或土壤、警示说明等生产日期及批号企业自行填报。

有效期企业自行填报。

企业生产地址与登记信息同。

企业电话与登记信息同。

企业传真与登记信息同。

企业网址与登记信息同。

境外企业代理机构与登记信息同。

代理机构地址与登记信息同。

代理机构电话与登记信息同。

代理机构传真与登记信息同。

代理机构网址与登记信息同。

登记产品标签备案电子版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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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调理剂产品标签技术要求
2009年6月 北京
主要内容
1、标签及其重要性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3、常见问题 4、标签模板举例
1、标签及其重要性
1.1 标签的定义
标签是指产品包装物上或附 于产品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 符号说明产品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包括包装标识和说明书。
1、标签及其重要性
定的具体技术要求
1、标签及其重要性
1.2 标签的重要性 1.2.4 是执法监督的依据
如:通用名称 有效成分及含量 限量元素 产品标准号 登记证号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有效成分及含 量、剂型、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适用作物或土 壤、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 净重、使用说明、限量元素、注意事 项、贮存和运输方法
1.2 标签的重要性 1.2.1 是法律、法规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1、标签及其重要性
1.2 标签的重要性 1.2.2 是标准的要求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18382-2001
产品标准 相关限量标准
1、标签及其重要性
1.2 标签的重要性 1.2.3 是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议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企业标准要求:产品通用名称、 商品名称、技术指标同登记证,包括 有害元素限量要求,需在技术监督部 门备案且在有效期内 。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企业名称及联系方式: 企业名称同登记证“生产企 业”。联系方式应标注生产 地址和有效电话等。
指标 (mg/kg)
5 10 10 50 50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2 不得标注内容
• 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 彩的文字、符号、图案
• 未经许可的商品名称 • 登记证中未明示的成分及含量 • 未经登记的适用范围 • 未经核准的其他应核准内容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2 标注要求 字号大小比例等标注要求 应符合GB 18382
2. 一个登记证套出多个商品名称
1. 有效成分与执行标准不相符
养分标识 2. 标注的内容与登记指标完全不 符
3、 常见问题
标签内容
主要问题
适宜作物 1. 不标注 或土壤 2. 随意扩大甚至罗列了几乎所有的作物
主要功能
1. 普遍存在夸大功效问题:宣传抗病等 功能,几乎从抗寒、抗旱、抗病、抗 虫等等,无所不能;宣传能减少氮肥 使用量30-50%;宣传与农药混用,可 以增加药效等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使用说明:应包括产品主要功能、使 用范围、用法、用量等。
注意不能夸张、过度渲染、强调药用 如治病、防病、杀虫、杀菌等。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限量元素:汞、砷、镉、铅、铬限量
项目
汞(Hg)(以元素计) ≤ 砷(As)(以元素计) ≤ 镉(Cd)(以元素计) ≤ 铅(Pb)(以元素计) ≤ 铬(Cr)(以元素计) ≤
2. 有的标注内含非登记成分,甚至出现 标注含“神奇细胞赋活剂”、“瑞士 进口抗病毒、抗真菌活性酶”等内容 。
4、 标签模板举例
(商标)
土壤调理剂
(Hale Waihona Puke 品名) (剂型)CaO≥10.0%;MgO≥10.0%; 有机质≥20.0%
(标准号) (登记证号) 适用于:酸性土壤 有害元素(mg/kg):砷≤10 汞≤5 铅≤50 镉≤10 铬≤50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适用作物或土壤:
土壤调理剂的适宜范围由作物调整为土壤 类型和区域。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应提交至少 2年的土壤性状试验报告。其中具有广泛适宜 性的产品,土壤性状试验报告应涉及至少3个 土壤类型和区域。
土壤调理剂的适宜范围按照土壤障碍因素 类型予以标注,包括酸性土壤、盐碱土壤、粘 性土壤、砂性土壤及其它障碍土壤类型。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通用名称:同登记证“产品通用 名” 土壤调理剂、农林保水剂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商品名称:同登记证 “商品名”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产品商品名称审核原则
1、高效、特效、强力、高产、高肥力、 高能、纯、天然、新型、霸、王、神、 圣、灵、宝等夸张性词汇;
2、数字; 3、过分渲染功能的词汇; 4、滥用有关术语; 5、拼造的新词汇等等。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有效成分及含量:同登记证“主要技术 指标” 钙、镁、硅标注要求:CaO、MgO、 SiO2
举例:
1、 CaO≥10.0%;MgO≥10.0%;有 机质≥20.0%
2、 吸去离子水倍数:300-700g/g; 吸0.9%NaCl溶液倍数≥50g/g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剂型:同登记证“产品形态”
水剂或粉剂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登记证号:同登记证
不能使用过期登记证、受理 产品代码等
2、标注内容与技术要求
2.1 应标注的主要内容
产品标准号:
应标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 标准号,其中农林保水剂若执行农业 行业标准,可直接标注行业标准号。
净含量: 25kg (厂名)
(厂址.电话)
使用说明: 注意事项:禁忌事项等
3、 常见问题
标签内容
主要问题
1. 未严格按照登记证标注。如直 登记证号 接标注“农肥临字***号”
2. 将中心受理代码作为证号标注
1. 不标注通用名称 2. 随意标注或直接标注商品名。 通用名称 如标注“全营养系列有机液态
肥”、“含氨基酸生物增长液 ”等
3、 常见问题
标签内容
主要问题
1. 不按照登记证上的商品名称标 商品名称 注,标注未经核准的商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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