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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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实施办法

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实施办法

峰峰矿区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实施办法为加快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步伐,积极推进我区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并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任人唯贤的干部路线和德才兼备的干部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进一步拓展乡镇卫生院院长选拔办法,好中选优,优中选强,强化乡镇卫生院领导班子建设,促进全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顺利开展。

二、选拔职位根据区编办文件规定,本次公开选拔11个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

三、选拔的基本条件1、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2、熟悉医院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知识;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在工作岗位上开拓进取,做出实绩;4、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善于团结同志,服务意识强,作风正派,清正廉洁;5、能较好完成上级卫生部门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6、现任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副院长;7、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初级及以上职称;8、年龄在52周岁以下(即1959年5月31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公开选拔:(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解除的;(2)本人在近三年内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3)因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四、选拔的程序和方法本次公开选拔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采取“公开报名、考核评分、择优聘任”的方式进行。

(一)公布选拔实施办法将《峰峰矿区公开选拔乡镇卫生院院长工作实施办法》通过文件、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公开报名凡符合选拔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本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职位竞聘。

[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重点]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科学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干部,即那,些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即那些因领导班子结构或某些专项工作所急需,或选派到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工作,或某些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或专业管理人才等,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资格要求的限制。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

越级提拔属破格提拔。

第三条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除遵守《条例》规定的原则外,还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任人唯贤、不拘一格的原则;(二)讲学历,不唯学历的原则;(三)人尽其才,量才使用的原则;(四)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五)从实际出发,满足工作特殊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破格提拔和越级提拔条件第六条破格、越级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六项基本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需要,酌情放宽《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有关工龄、基层工作经历、任职经历、任职时间、文化程度、培训时间、年龄和党龄的要求。

第七条具备下列情形之——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一)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二)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三)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四)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表现突出的优秀人员;(五)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六)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七)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_干部任用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_干部任用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情况汇报|干部任用条例【摘要】:接到《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后,区委对此高度重视,对做好迎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全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自查。

现将我区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接到《关于做好贯彻执行工作情况检查的通知》后,区委对此高度重视,对做好迎检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全区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和自查。

现将我区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我区处级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共335职,其中正处138职,副处197职。

目前全区共配备处级干部331人,其中正处136人,副处195人。

区委直管领导班子共有68个。

其中,街道办事处17个,镇乡5个,系统党委为5个,区直委办局41个。

2002年7月以来,区委先后调整班子177个,调整干部256人,其中,提拔处级干部93人。

在提拔的干部中,正处级32名,副处级61名。

一、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工作情况2002年7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正式颁布后,道里区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结合道里区实际,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重点在推进干部选拔任用民主化、提高民主意识、健全民主制度和完善民主机制等方面入手,将《条例》贯穿和体现在识人、选人、用人和管人的各个环节中,收到显著效果。

(一)深入学习贯彻《条例》,在思想认识上取得新突破1、抓学习,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条例》的自觉性。

区委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抓好落实。

一是区委常委带头集中学。

首先,常委会和中心组采取集中辅导、座谈讨论、专题研讨等形式学习《条例》,付智君书x带头做专题辅导。

每位区级领导都能自觉学习《条例》,用《条例》精神统一思想。

其次,区委召开全区党政干部大会,及时传达中央、省、市委会议精神,部署学习贯彻《条例》任务,在“两风”建设集中教育活动中,把《条例》作为学习检查重要内容,作为从源头上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重要措施来抓。

副科级干部公开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副科级干部公开选任工作实施方案

副科级干部公开选任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我校干部状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经校党委研究,现以竞争上岗的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公开选任一批副科级干部,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坚持培养造就政治坚定、素质优良、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能担重任的干部队伍,推进我院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使优秀干部充分涌现、各尽其能、才尽其用。

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注重从多岗位培养选拔干部,为实现学校的发展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选拔任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原则;(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三、选拔职位数根据2017年学校内设机构岗位设置情况和住建厅的批复文件。

本次副科级干部选拔职位数为学校现设置机构中空缺的所有副科级干部职位,共计86个,其中党政管理部门空缺副科级职位43个;教学系部空缺副科级职位33个;教辅部门空缺副科级职位10个。

四、选拔任用条件(一)基本条件应符合我院《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基本资格1.参加工作3年及以上。

2.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为称职(合格)以上。

3.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或工作经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体资格要求具有在下一级岗位三年及以上任职工作经历。

提任教学系部教研室主任等副科级干部,须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担任系学工办主任、系团总支书记必须为中共党员,年龄35岁以下为主,特殊原因不超过40岁。

(四)优先考虑条件1.平时踏实肯干无私奉献,关键时刻冲得上,并在学校急难苦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优先。

2.同等条件下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优先。

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精)

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精)

市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考察工作方案根据《市委组织部公开选拔县级领导干部工作方案》和有关干部考察工作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公选考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中组部关于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察办法,结合我市公选职位的不同特点,精心组织,严格程序,扩大民主,加强监督,全面深入地了解掌握考察对象的德才素质、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突出体现干部的能力素质,为市委识准用好干部提供准确依据。

公选考察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原则;(四公开公正原则;(五分类考察原则;(六好中选优原则。

二、考察对象按照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60%的计分方式,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三、考察内容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具体内容如下:(一思想政治素质。

一是考察干部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观点、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二是考察干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等方面的表现;三是考察干部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看能否经受住名、权、利的考验;四是考察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和关键时刻的态度和表现,大局意识如何,是否遵守党的政治纪律;五是考察干部的思想道德品质和心理素质。

(二组织领导能力。

主要考察干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综合协调、科学决策、开拓创新、应变决断、组织实施的能力,尤其是处理突发事件及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个人的实践经验、发展潜力等。

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同时重点考察其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管理能力。

(三工作作风。

一是考察干部的事业心、责任感及改革创新意识;二是考察干部坚持群众路线、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的情况;三是考察干部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主要看作风是否民主,能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虚心听取不同意见;四是考察干部的团结协作精神,看其相容性如何,能否与同志合作共事,包括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

高校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初始提名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加大干部工作创新力度,丰富干部选任方式,提高干部选拔任用质量,增强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初始提名,是指由本办法规定的提名主体根据中层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需要,通过一定的民主方式和程序,提出拟提拔任用干部初步人选的初始程序。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集中推荐等形式选拔任用干部进行竞争性提名、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改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实施方案执行。

第三条提名推荐干部除必须遵循《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原则外,还须坚持扩大民主、公开透明、人岗相适、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提名人选须符合《干部任用条例》和《高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符合所提名职位的具体任职要求。

第二章提名主体第五条以下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学校党委提名推荐领导干部初步人选:(一)校领导;(二)党委组织部;(三)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

第三章提名程序和方式第六条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校党委研究制定提名工作方案,公布初始提名职位,提出有关要求。

第七条校领导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校领导个人以书面署名方式推荐提名干部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八条党委组织部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组织部部务会议,根据岗位需求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结合干部的工作经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推荐提名人选,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九条中层党组织、中层单位推荐提名干部人选的程序:应经中层(单位)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定,填写《干部人选初始提名推荐表》。

第四章提名人选确定第十条资格审核。

党委组织部对提名初步建议人选进行资格审核,并对提名情况进行汇总。

干部公开选拔制度标准、流程和方法创新

干部公开选拔制度标准、流程和方法创新

干部公开选拔制度标准、流程和方法创新作者:温明吕俊杰来源:《人民论坛》2015年第05期【摘要】公开选拔是新时期我党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一种重要方式,它对于拓宽选人视野、消除用人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选拔公信度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

针对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标准和流程、成本高昂的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观点,希望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

【关键词】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成本控制制度创新【中图分类号】D6 ; ; ; ; ; ; 【文献标识码】A20世纪80年代中期,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在我国出现并得到运用,到现在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和稳定的选拔方法和模式。

公开选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的要求,同时通过体制内或系统内内部竞争上岗和面向社会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等方式拓展了选人用人的视野和范围。

尽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其在全国范围内已经逐步进入常态化和制度化,其中涉及民意调查、任前公示等公开性环节也日益增多,但选拔过程还是相对封闭,诸如候选人、选拔主体和真实的选拔过程等信息公开还不完全是一个公开施行的工作内容。

作为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重要推手,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如何进一步通过创新,实现科学高效民主透明地运行,将成为学术界和实践界考虑的主要问题。

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制度研究现状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公开选拔制度变革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

公开选拔制度也即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是指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根据领导职位的条件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与统一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选拔领导干部人选的制度。

经过30多年的发展公开选拔已经形成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为规范以《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引导包括联动(合)公开选拔、任职资格考试和分类有限公开选拔、综合竞争性选拔、虚拟职位公开选拔等多种形式的制度体系为中国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篇: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2004年04月0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八条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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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进一步做好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实施办法所称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人事)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报名,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下列人员:(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包括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和其他直属机构等,下同)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二)市高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第一、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干部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三、四分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三)区县(自治县、市)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四)乡(镇、街道)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五)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的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开展,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充实领导干部;(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四)体检;(五)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六)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七)任前公示;(八)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原则上全市统一进行,每年开展两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公开选拔,选拔的职位一般不少于5个。

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区县(自治县、市)工作方案应于每年的1月初或7月初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面向社会,由市委组织部统一发布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九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具体应根据报名人员所在单位规模、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本人经历、学历、专业技术职务等情况,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应根据其政治态度以及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和所从业单位规模、在从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等情况,确定相应的报名条件和资格,具体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对年龄、性别、民族、专业和技术职务等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

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1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4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一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

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三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四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

试题应从全国党政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或市委组织部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题库中提取。

对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位,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可由市级相关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命制部分专业性笔试、面试试题,所占分值不得超过笔试、面试总分的30%。

笔试、面试应当量化计分,分别实行100分制。

第十五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笔试成绩的权重,根据选拔职位的不同,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研究确定。

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其最低分数不得低于60分。

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六条面试应当根据公开选拔职位的不同要求,采取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公文筐测验、角色扮演、演讲等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注重科学性。

第十七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7人。

必要时,可挑选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符合条件的有关人员参加。

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

面试小组中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

面试前应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逐步推行面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以提高面试人员素质,确保公开选拔质量。

第十八条同一职位的面试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面试可允许公开选拔职位所在单位职工旁听。

面试总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取平均分作为应试者的面试得分。

第十九条笔试、面试成绩一般按4∶6的比例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在笔试、面试基础上,可根据选拔职位的需要,增加实际操作能力的测试。

第二十条按照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

被确定为体检人员的,其面试成绩应不低于60分。

体检按照《重庆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体检暂行办法》,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组织(干部、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在县级以上医院进行。

第二十一条体检合格者,确定为考察人选。

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选拔科、处级领导干部,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应报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体检不合格出现的缺额,可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第二十二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

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实行考察预告制。

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和考察工作回避制。

第二十三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跨区县(自治县、市)、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及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二十四条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二十五条公开选拔的党政领导干部,属《中共重庆市委全体会议对市管重要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人员,应当按照该《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全委会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在发布公开选拔公告的媒体进行公示。

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二十七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应免去现职,一般按其公开选拔前的职务层次安排工作,或者回原单位工作。

第二十八条对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经过公开选拔担任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

第二十九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三十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并遵守以下纪律:(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五)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六)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

必要时,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的党委(党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

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组织(干部、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

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对署真实姓名的,应将核实处理情况反馈本人。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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