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
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对注册会计师的影响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各行各业都在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而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给我过的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在市场上活动的越来越频繁的证券和公司。
因此,原来的《证券法》和《公司法》已经不相适应。
为了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效进行,促进公司和证券在市场活动中价值的体现,也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活动,我国推出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两部法律的颁布强化了市场活动的规范性,但是给注册会计师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新证券法;新公司法;注册会计师《证券法》和《公司法》的实行,都是为了更好的对证券交易和公司的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其根本目的是要确保市场经济的平稳有效发展,同时杜绝经济犯罪现象。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进行,原本的《证券法》和《公司法》渐渐地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家以事实为依据,在参考原来法律条文的基础上对《证券法》和《经济法》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形成了目前运行的新《证券法》和新《经济法》。
新法律的颁布施行,一方面可以更加有效的帮助规范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另一方面又会影响一些原有制度的运行。
一、新《证券法》修订的内容在新《证券法》的修订中,相比于原法律,做个几个重大的调整,首先是更加突出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加大了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这也意味着过去重刑轻民的倾向得到了纠正。
其次,原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不衔接之处也进行了纠正,这将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和而且注册会计师在证券活动中的地位证券交易的关系被进一步拉近,将更加显著。
除此之外,新法对于法律责任主体以及连带责任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过去原法中被模糊处理的虚假陈述和违法所得等内容,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责任范围得到进一步明确,为注册会计师的实务提供了更多的保障。
二、新《企业法》修订的内容新《企业法》的修订,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扩大自主创业,加剧市场化竞争,也是为了解决越来越严重的就业难问题。
公司章程修订要点(3篇)

第1篇一、修订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司制度的不断完善,原公司章程在适应公司运营和发展的需要方面逐渐显现出一些不足。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司行为,保障股东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现对原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以下是修订要点:二、修订原则1. 合法性原则:修订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实用性原则:修订内容应适应公司实际情况,便于公司运营和管理。
3. 严谨性原则:修订内容应表述准确,逻辑严密,避免歧义。
4. 透明性原则:修订内容应公开透明,便于股东了解和监督。
三、修订要点1. 公司名称及住所(1)修订内容: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名称进行适当调整,确保名称合法、规范;对住所进行修正,确保住所地址准确。
(2)修订目的:使公司名称和住所与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相符,便于开展业务。
2. 股东出资(1)修订内容:明确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
(2)修订目的:规范股东出资行为,保障公司资本充实。
3. 股东会(1)修订内容:明确股东会召开条件、通知方式、表决程序等。
(2)修订目的:保障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股东权益。
4. 董事会(1)修订内容:明确董事会组成、职责、会议召开条件、表决程序等。
(2)修订目的:规范董事会运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5. 监事会(1)修订内容:明确监事会组成、职责、会议召开条件、表决程序等。
(2)修订目的:加强公司内部监督,防范经营风险。
6. 公司经营(1)修订内容:明确公司经营范围、经营策略、重大决策程序等。
(2)修订目的:规范公司经营活动,提高公司竞争力。
7. 财务会计(1)修订内容:明确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报表编制要求、审计要求等。
(2)修订目的:保障公司财务真实、合法,便于股东了解公司经营状况。
8. 劳动关系(1)修订内容: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
(2)修订目的:维护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9. 知识产权(1)修订内容:明确公司知识产权归属、使用、保护等。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

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解读一、药品管理法修订背景旨在对2019年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药品管理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药品管理法规的内容和要求,确保药品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二、修订主要内容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三、具体解读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的改革1.1 新药临床试验申请与审评 1.2 药品注册申请与审评1.3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与审批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加强2.1 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要点 2.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要求 2.3 药品GMP认证要求3. 药品销售和流通环节的监管提升 3.1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要点 3.2 药品批发销售管理细则3.3 药品零售管理细则4. 药品信息化管理的推进4.1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要求4.2 药品电子监管码使用规范4.3 药品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要求5. 药品监督执法的强化5.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要求5.2 药品质量问题处置管理要点5.3 药品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四、附件列表1. 药品准入管理流程图2. 药品生产质量控制体系示意图3.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样本4. 药品追溯体系建设指南5.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表格样本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准入管理制度:指对药品进入市场的审核和审批制度。
2. 新药临床试验:指对新药在人体内的相容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验证的过程。
3. 药品注册:指药品生产企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药品生产许可的过程。
4. 药品质量控制体系:指药品生产、检验和销售中的各项质量控制的整体体系。
5. 药品追溯体系:指对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进行追踪和监控的系统。
六、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药品准入管理流程繁琐,审批周期长。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要点解读-2013.6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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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时间.背景.目的.指导思想)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 典型案例
司法解释(二)主要内容(21条)
明确了保险利益的范围和处理(共2条)
代签名行为的追认和确认(共1条)
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条款(共9条) 强化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共5条) 其他(共4条)
一、明确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单处理原 则
解读:明确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范围,提高提示和明确说明义
务履行的标准,督促保险人切实向投保人解释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虽允许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 和明确说明,但其提示和明确说明必须达到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否则相 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生效。
--规范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 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 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解读:规范了保险合同解除与拒绝赔偿的关系,防止保险人随意
拒赔。保险人只有解除保险合同才可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 由拒绝理赔。 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 应当予以准许。
解读:规范保险公司的承保行为,督促保险公司尽快承保,并
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的情况下,对其收取保险 费后、作出承保意思表示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这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角度对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作出的特殊安排
,也是对保险人提出更高诚信义务的要求。
三、加强对保险消费者保护的解释条款(2 )
--排除保险人为被保险人、受益人设置索赔障碍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

2023年《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解读--民营企业接受国资参股投资注意要点2023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改革规〔2023〕41号)(下称“新规”或“41号文”),对国有参股企业的参股投资与管理提出了统一的监管要求。
本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对规定的适用范围、国企如何开展参股投资、以及对被投资方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提出的要求,一定程度上也会对接受国有参股的被投企业产生影响。
被投企业应关注新规对国有企业的各项要求及国有企业在投资参股企业时需争取的权利,与国有投资人进行沟通与协商,通过交易条款的设计等,在遵守监管要求的同时,尽力争取己方权益的平衡。
同时要熟悉新规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在投后管理中配合国有股东的监督与管理,重视企业经营与治理的合规性。
具体而言,作为拟接受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被投企业,建议主要关注以下方面:一、关注公司董事席位的合理安排根据41号文第8条规定,国有企业进行达到一定持股比例的参股投资,原则上应当享有提名董事的权利。
对于“一定持股比例”具体的量化标准,41号文中未作明确规定,有待根据后续细化要求或者主管国资部门的界定执行。
从被投企业的角度而言,实务中董事提名权是常见的股东特别权利之一,国有投资人在交易谈判过程中往往更为强势,被投企业应关注根据各方诉求合理设计各方的权利内容。
实际上,对国有股东而言,被投企业的决策效率与经营管理也影响着国有资本的投资回报率与安全,超额的提名董事人数要求和不合理的董事会人员组成结构可能会导致被投企业的管理效率低下,从而间接对被投企业的经济效益与长期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背离国有企业参股投资与管理的初衷。
因此,虽然董事提名权是新规对国有企业提出的要求,但新规并未对持股比例进行明确限定,也未对国有股东提名董事席位做出规定,存在与国有股东谈判的空间。
被投企业在交易谈判阶段可根据国有股东对董事席位数量的要求、保证决策效率的需要等,合理设计董事会人数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置享有董事提名权的持股比例门槛,并在交易文件及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并在后轮融资过程中根据董事提名名额对股东持股比例标准进行调整等等。
工于匠心 行以专注

084工于匠心 行以专注文/董辰儿我自2012年毕业后加入中国联通。
十年弹指一挥间,有幸从公司一名基层的通信工程师做起,后来到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工作。
其间,我亲历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非公开发行引入战略投资者、组建股权多元化董事会、开展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一系列改革发展路上的里程碑。
近年来,中国联通公司治理方面荣获多项嘉奖,包括中国上市公司协会“董事会办公室最佳实践案例”和“业绩说明会最佳实践案例”奖项,连续多年信息披露获上交所最高等级(A 级)评价等。
2021年,公司立足新时期、基于新定位,将战略升级为“强基固本、守正创新、融合开放”。
回顾董事会办公室的从业经历,我自认这12个字能够高度概括证券事务工作的要求与目标。
强基固本强制度之基,固合规之本治理制度是公司合规运行的根基。
近年来,新 《证券法》、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相继颁布,资本市场的监管重点也伴随新形势发生着新变化。
“专业选得好、天天在高考”是董为更好保障董事会履职,不断优化履职支撑方式,安排董事专项调研活动,报送各类董事报告,促进董事会对公司了解更深入、决策更科学;在坚守信息披露合规性的基础上,创新完善自愿信息披露,致力于让披露信息对投资者更有价值、更具效用。
Board Secretary Assistant 办人的一句自我调侃,也从侧面说明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备完善是一件既要静下心专注细节、又要保持高度敏锐关注变化的工作。
我自从负责公司治理方面工作后,就组建了公司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外部律师的联合工作组,全面共享各相关主体的讯息意见,保证“全”;也逐步养成监管网站每日首刷、订阅号置顶的工作习惯,时刻关注监管的最新动态,确保“新”。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公司法》中“股份回购”相关规定,考虑资本市场瞬息万变、时间窗口宝贵的特性,第一时间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中相关内容,为公司2021年实施上市20年以来首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A 股股份提前扫除制度藩篱;新《证券法》修订后,也及时制定要点解读手册,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宣贯最新监管精神,压实责任、防范风险。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

新修订《著作权法》亮点解读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发布,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应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解决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我国《著作权》已经经历过两次大修,此次著作权法的修改距上一次修改刚好十年。
十年间,科技的飞跃发展,为作品传播和文化产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著作权法的修改是满足现实的需要,也是对司法实践成果的吸收。
著作权法修改后共6章,67条,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结合实践,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修改,有以下八大亮点,作如下简要解读。
一、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明确法定赔偿数额下限为500元著作权法修正案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著作权法中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意味着,在知识产权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较为全面的建立。
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一脉相承,与《商标法》第63条、《专利法》第71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基本一致。
现阶段,知识产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比例不高,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纠纷案件占比较大。
那么,惩罚性赔偿制度在著作权案件中应当如何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侵权责任编)》(P191-201)的理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仍要坚持“以补偿救济为原则,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
惩罚性赔偿是高压线,防止司法不当干预市场经济活动。
司法实践中,应当在当事人主张适用的前提下,根据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构成要件进行适用、论证。
同时,此次将著作权法定赔偿上限提高到500万,对著作权侵权案件适用酌定赔偿、法定赔偿提供了新动力。
但值得注意的是,法定赔偿限额提升后,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可能存在制度供给上的竞争,使得当事人或法院怠于精细化的处理案件,径行适用法定赔偿。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目的制定本指引,主要出于三方面的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修订后《证券法》的相关要求。
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与之相衔接,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明确了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性规定。
为推动股票、存托凭证在科创板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科创公司)更好地实践这一法定要求,还需要从如何开展自愿信息披露的角度,进一步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披露内容和注意事项,以提供更有针对性和指导性的规范建议。
编制本指引,即是为了落实《证券法》和配套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科创板自愿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操作手册”,方便科创公司参考使用。
本所后续将根据科创公司自愿信息披露实践,不断丰富和更新本指引。
二是促进科创公司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有效配置资源和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基础,也发挥着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功能。
从市场实践看,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既包括法律法规强制披露的信息,也包括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
其中,战略规划、盈利预测、公司治理、环境保护、社会责任、人力资本等方面自愿披露的信息,作为强制披露信息的有益和必要补充,提升了信息披露有效性。
科创板开市以来,一批代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的科技创新企业登陆科创板。
这些企业,在盈利模式、资产结构、企业估值、成长路径等方面,与传统型企业存在显著差别,其科创属性、成长属性、价值属性需要从更多角度进行解读和呈现,自愿披露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不少上市企业在以往常见自愿信息披露类型的基础上,主动披露行业变化、研发进展、运营数据、业务合作、非会计准则下的财务指标、董事长致投资者的沟通信函等信息,自愿信息披露的类型也由此更加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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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修订要点与解读此前几次修正和修订分别是:1、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该次修正涉及两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
”第五十条修改为“公司申请其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由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核准。
”此次修订主要是推动股票发行询价机制改革和完善公司债场内交易机制。
2、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这次修订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二是规定了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误导投资者行为的罚则。
三是为开展融资融券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交易打开大门。
四是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五是解除了部分限制性规定,调整优化了有关规定。
原证券法中“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有了“新的说法”: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
这次大修适应了资本市场进一步深化改革、稳步有序发展的新形势。
此次修法后,具有历史意义的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实施,并且取得成功。
2、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此次修正,只修改一条,将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3、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此次修订,也是个别写修改,如将“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2013年和2014年的修订,这两次修订都是为适应和助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
其中,2014年8月份的“小修”是在“大修”进程尚不能进入“完成时”的必要之举。
解读:这里有两个词,分别是“修订”和“修正”。
“修订”就是所谓的“小修”,就是针对局部小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而“修正”则是“大修”,是对证券法的全面修订。
无论是“大修”还是“小修”,证券法的每一次修订和完善,不仅仅是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变化,也是为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不断优化中,方显与时俱进;新旧证券的变化与2014版证券法条款进行了对比,新版证券法从过去的12章变为14章,增设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个专章,但条款总数从过去的240条缩减至226条。
总的来看,针对旧证券法的删改幅度还是很大的,涉及约150条。
总体来说,本次证券法修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包括: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等。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大改变:1、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在总结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经验基础上,新证券法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注册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要求,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注册制改革的决心与方向。
同时,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新证券法也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有关板块和证券品种分步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的法律空间。
解读: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大家已经亲身经历,而此次证券法的修订最大看点就是全面推行注册制,除了科创板之外,正在酝酿的还有创业板的注册制。
由此,注册制虽然是全面的,但却是分步的,循序渐进的。
注册制的推进,将有效降低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门槛,进一步提高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
2、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同时,新证券法对证券违法民事赔偿责任也做了完善。
如规定了发行人等不履行公开承诺的民事赔偿责任,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解读:证券市场此前最大的诟病之一就是低廉的违法成本,这使得上市公司以及证券发行和上市过程中各种违法行为跌出,严重扰乱市场“和谐”。
而此次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将遏制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3、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安排。
包括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有针对性的做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安排;建立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建立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制度;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为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需要,新证券法探索了适应我国国情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明示退出”“默示加入”的诉讼原则,依法为受害投资者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
解读:这个也是此次新证券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保护投资者利益”虽然经常提及,但以前更像是一句口头禅,涉及到具体维护角度,往往因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投资者维权苦难等因素而实施起来比较困难。
不过,此次证券法的修正,从多方完善了投资者保护制度,尤其是证券民事诉讼制度,有利于提高效率,协助更多的普通投资者进行维权索赔等。
4、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
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解读:信息披露的不透明也是此前市场的“诟病”,此次修正,明确了上市公司董监高,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权利责任划分,能在一定程度约束董监高行为,减少违法违规事件发。
有利于市场信息化的透明,也有利于市场环境的改善;5、完善证券交易制度优化有关上市条件和退市情形的规定;完善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完善上市公司股东减持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和程序化交易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等。
解读:交易制度的不完善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此次新证券法,对于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减持制度、停复牌等制度都做了进一步的禁止性规定,使得这些处罚和规范上有了法律的明确约束,也有利于遏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健康稳定。
6、落实“放管服”要求取消相关行政许可包括取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调整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监管方式,将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将协议收购下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由经证监会免除,调整为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免除发出要约等。
解读:此前可从事证券市场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仅有40多家,此次调整资格之后,更多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将有效激活会计服务市场。
而要约收购的调整,也意味着市场效率的提高。
7、压实中介机构市场“看门人”法律职责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允许他人以其名义直接参与证券的集中交易;明确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未履行职责时对受害投资者所应承担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提高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违法处罚幅度,由原来最高可处以业务收入五倍的罚款,提高到十倍,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等。
解读:对中介结构市场赋予了更多的法律法规,比如具体规定了承销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等,将在一定程度遏制中介机构业务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对于改善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以及维护市场健康有较强的意义。
8、建立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将证券交易场所划分为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三个层次;规定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可以依法设立不同的市场层次;明确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上述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授权国务院制定有关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管理办法等。
解读:近30年的发展,我国多层资本市场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但仍村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健全。
19大也提出,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而此次新增规定了区域性股权市场,同时也授权交易所和新三板可以交易非公开发行证券等,进一步完善多层资本市场发展。
9、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明确了证监会依法监测并防范、处置证券市场风险的职责;延长了证监会在执法中对违法资金、证券的冻结、查封期限;规定了证监会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采取监管措施的制度;增加了行政和解制度,证券市场诚信档案制度;完善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规定被市场禁入的主体,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等。
解读:新证券法在券商业务监管、风险防范、推行注册制、投资者保护、诚信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调整、优化和完善。
比如给予监管单位更多的处置权限和具体的规定、新证券法调整和补充了多项对提高证券公司的防风险水平的条款等。
10、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存托凭证明确规定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授权国务院按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
同时,考虑到证券领域跨境监管的现实需要,明确在我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我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证券法追究法律责任等。
解读:新证券法删除证券衍生品的相关规定,据说是由即将颁布的《期货法》专门规定。
而增加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写入证券法等,说明规则标准将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