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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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蔡奕副研究员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九、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与权限的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其行使需要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股票变现快的特点,加上行为人背后操纵,违法行为隐秘,案件涉及面广,情节错综复杂,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对投资者信心打击很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尽管原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相应的查阅、复制权,申请法院冻结资金、账户权,但是,这些权力与证券监管职责是不匹配的。

比如,申请法院冻结,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及时配合,往往由于程序复杂,耗时长,保密性差,担保费用高,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在“亿安科技”案中,法院受理证监会冻结申请后,大部分涉嫌账户的股票就已经被转移。

而且,由于原证券法没有明确授予证监会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原证券法也没有授予证监会限制涉案当事人股票交易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查处时机,对于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极为不利。

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执法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次修改《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检查权对于证监会核实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提供信息和凭证的正确性有重大意义。

2003年8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证监会日常监管中可采取的措施作了较宽泛的规定。

该稿中授权证监会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证券业务活动材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由于规定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权,报送材料及说明这种形式对于查处被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益处不大。

因此该规定在2005年一审稿和新证券法中都没有做为证监会的一般措施,仅在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第148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证券法修改解析

证券法修改解析
证券公司内控机制不严 ,经营活动不
规范;三是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利和手
段不到位 , 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不力;
四是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机制不健全 , 缺乏有效的制
度安排; 五是缺乏创新机制 , 一定 程 在
度上束缚了证券市场发展 的手脚 。原
有的证券法已经不 能完全适应证券 市 场进 一步发展的需要 。 0 5 1 月 2 20 年 0 7
了抑制和防止证券交易中的过度投机,
防范金融 风险 ,证 券法规定证券公 司 不得从事 向客户融资 或者融券 的证 券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 \
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此次证 交易活 动。随着我 国证 券市场上投 资 券法的修改幅度较大,可说是结构性 者和证券公司的逐巷成熟,交易活动 大修。新修订的证券法对我国资本市 的日渐规范 ,监管机构监管能力的不 场的健康发展做 出了一系列全局性、 断提高 , 现在已有必要和可能进行融 长远性的制黢 排。 资融券交易。为此 , 本次修改证券法 , 将原来禁止融资融券交易的规定 ,修 宪●和调藏相关制度。 进一步 改为允许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 括动证券市场发属。1 取消资金进八 . 易, 又称保证金交易 或者信用交易 , 是 的限制规定, 鼓励合法资金进入, 为资


本市场的创新和发展拓展了空间。对 只向证 券公司交付 一定的保证金 或交 原证券法第13 条的修改, 3 是因为考虑
到银行 资金八 市属 于银 行监 管范 畴 , 受商业银行法等其他 法律的调整 ,没
指客户 按照法律规 定 ,在买 卖证 券时
付部分 证券 ,其应 当支付的价 款和应 交付 的证券不足 日 寸,由证券公 司垫付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防范证券市场风险。 三.以投资者为本,多管齐下,构建证券市场投资 者保护制度 。 四.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特色,充分吸收国外证券市
场的发展经验 。
五.统一协调两法修改,对两法调整的法律边界进
行清晰界定,完善了证券法律体系 。
第三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证券发行制度与条件,创设发行保荐与预 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发行中的法律责任
(二)调整证券上市条件,改革上市审核和复核体制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6. 修改终止上市条件
① ② ③ 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 假记载, “且拒绝纠正”; 将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修改为“在 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责任。
2. 完善禁止“市场操纵”有关规定(第77条)
新《证券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二、《证券法》修改的主要特点
三、《证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四、《证券法》修改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第一部分 《证券法》修改的基本背景
两大关键词

规 范 发 展
三次审议
第一次:2005年4月24日 第二次:2005年8月23日 第三次:2005年10月27日


将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 宣告破产” 修改为“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进一步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交易行为
一 、 关 关于 联发 人行 员人 的、 修上 改市 内公 容司 及 其
1. 完善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
① ② 扩大了内幕交易人员的范围; 增设了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

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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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下)蔡奕副研究员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九、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与权限的加强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权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其行使需要贯彻依法行政原则。

证券法为证券市场的依法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但是,近几年的实践证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权需要进一步完善。

由于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大多具有资金转移快、股票变现快的特点,加上行为人背后操纵,违法行为隐秘,案件涉及面广,情节错综复杂,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对投资者信心打击很大,社会危害性更大。

尽管原证券法赋予了中国证监会相应的查阅、复制权,申请法院冻结资金、账户权,但是,这些权力与证券监管职责是不匹配的。

比如,申请法院冻结,有赖于司法机关的及时配合,往往由于程序复杂,耗时长,保密性差,担保费用高,实施效果很不理想,在“亿安科技”案中,法院受理证监会冻结申请后,大部分涉嫌账户的股票就已经被转移。

而且,由于原证券法没有明确授予证监会查询银行账户的权力,使得调查取证工作困难重重。

原证券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法也没有授予证监会限制涉案当事人股票交易的权力,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查处时机,对于有效打击证券违法行为极为不利。

监管机构执法权限不足、执法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这次修改《证券法》进一步完善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权限和手段。

(一)现场检查权现场检查权对于证监会核实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提供信息和凭证的正确性有重大意义。

2003年8月份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证监会日常监管中可采取的措施作了较宽泛的规定。

该稿中授权证监会要求被监管机构报送证券业务活动材料,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由于规定了证监会的现场检查权,报送材料及说明这种形式对于查处被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益处不大。

因此该规定在2005年一审稿和新证券法中都没有做为证监会的一般措施,仅在新证券法第六章证券公司第148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公司、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信息和资料的义务。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2019年新版证券法修订要点解读
依照前款规定公开发行行证券的管理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理机构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相比201904三审稿,上述可豁免注册条款未被采纳
10
首次公开发行行新股IPO的基本条件
具备健全且运行
行 良好的组织
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机督构 1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具有持续盈利利能力力,财务状况良
管理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5第12条 2
具好有” 持续经营能力力
人 最近三年年不不存在贪污、贿赂、 4 3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无保留留意见审计报告
主义 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 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规定,
* 相比2014证券法及201904三审稿为新增
“最近三年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条款, 证监会IPO办法及实务中已执行行
, 无其他重大违法行行为”
•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公开/非公开)的条件,授权证监会制定 • 公开发行行CDR的,应符合新股IPO条件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1
股票公开发行行的一般程序
• 按国务院及证监会规定,交易易所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行申请 • 交易易所判断发行行人是否符合发行行条件、信息披露露要求
2014.08 一审稿
• 拟取消发行行审核 • 确立股票发行行注册制
2015.12 二审稿 2018.02
三审稿 2019.12
• 注册制暂不不作规定
• 科创板注册制设专节
• 收购制度;投资者保护等 • 200人突破;众筹发行行
; 小额豁免等
05
《证券法》2019年年修订要点概览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新旧对照
证券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用于管理和监管证券市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法的内容和规定可能有所不同。

下面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例子,以中国证券法为例:
新证券法(2021年修订):
1.加强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加强新股发行和上市审核制度,加强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2.加强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监管:增加了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3.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加强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风险。

4.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优化证券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加强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5.加强投资者保护:增加了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旧证券法(1998年修订):
1.对证券发行和上市的监管不够严格:审核制度相对较弱,信
息披露不完善,投资者知情权得不到保护。

2.对证券交易行为监管力度不够: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小,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3.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监管力度不够:监管制度不完善,对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经营行为约束力不足。

4.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不够健全: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机制不完善,市场风险较大。

5.投资者保护措施不完善:对非法集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够,投资者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以上是一个对比新旧证券法的简单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法可能根据当地法律和市场情况有所不同。

新《证券法》修改要点介绍

新《证券法》修改要点介绍

新《证券法》修改要点介绍一、背景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

新修订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迄今已经20年,其间,历经了2004年、2013年、2014年3次修正(只修改了少量条款和文字)和2005年第1次修订(大幅度修改),该次修订奠定了适用至今的现行《证券法》框架。

本次证券法修订,历时六年,社会各方广泛关注并积极参与。

原证券法一共240条,这次共修改166条、删除24条、新增24条,作了较大调整完善。

总结起来主要有十个方面,包括对证券发行制度的修改完善;大幅提高违法成本;专章规定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取消多项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强化监管执法和风险防控;扩大证券法适用范围,增加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将资产支持证券和资管产品写入证券法等。

在这些修改中,有几项内容受到了市场的广泛关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点、亮点。

一是对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二是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

三是着重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二、新《证券法》对市场改革发展的意义根据《上海证券报》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先生就证券法修订与施行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新《证券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为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明确了方向。

证券法修订完善本身就夯实了诸多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并对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则作出了必要的授权。

二是为全面推进以注册制为龙头的资本市场改革提供了坚强的法制保障。

新证券法考虑到注册制改革是一个渐进过程,授权国务院对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进行规定,为平稳实施注册制留出了必要空间。

新证券法解读

新证券法解读

swsc

七大思路
第一,为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空间。主 要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五个问题
第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的行为。
第三,推动证券公司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第四,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提升投资者信心。
第五,完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 场秩序 第六,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增强市场监管力度。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七大思路
第七,强化法律责任,纠正违规,打击违法。 一是明确规定证券发行与交易中,造成投资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是追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是增加了证券公司的责任规定 四是加大了上市公司、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是规定了证券市场禁入制度
swsc

发行人、上市公司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 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 券公司,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市公司的收购 人利用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要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swsc

旧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 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或者审批; 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 会公开发行证券。
新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 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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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解析(上)蔡奕副研究员关键词: 证券法修订/法律解释/金融创新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全面修订是我国资本市场法制建设的标志性事件,许多重大条款的修订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结构性矛盾创造了条件。

笔者有幸参与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外围工作,参与了证券法修订过程中的一些重要会议,掌握了证券法修订的一些背景资料。

笔者试图从法律解释学的角度,以证券法重大条款的修订历程为主线,通过对繁琐资料的收集和整理,理清证券法修订的基本脉络,并对证券法一些重大条款的修订要义和理由进行粗浅的解读与分析,为证券业实务与研究人士提供一些参考。

新证券法共修改了146条,增加了53条新条文,删除了27条旧条文,可谓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典重纂。

其中重大的修改问题,可大别为八类:总则中证券法调整范围的修改;证券公开发行制度修改;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修订;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证券交易所自律管理职能的丰富与完善;证券公司监管与规范运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职责与权限的加强,等等。

本报告拟在简要介绍证券法修订历程的基础上,以上述重大修订问题为主线,对证券法重大修订条款的修订要义、修订背景和理由作解释和分析,并对该条款的应用前景作出预测。

在证券法调整范围方面,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

在证券发行制度方面,证券法增加了对公开发行情形的规定,修改了原公司法公开发行条件的规定,从而在基本法律上第一次明晰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分,为丰富和完善发行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

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修订方面,证券法为多层次市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虽然新证券法也没有明确多层次市场的具体构成,但明确了合法证券交易场所的法定标准,即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必须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场所。

在违法交易的认定与责任条款的修订方面,证券法对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交易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法律责任条款均作了细致的修订,使上述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在上市公司收购制度的完善方面,证券法主要修订了上市公司收购方式、大宗持股报告和强制性要约收购制度等内容,总体而言,证券法的修订放松了上市公司收购的管制,为上一、证券法的修订历程现行证券法是1998年12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法的实施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证券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管中出现许多新情况,证券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因此在该法实施后仅仅两年,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就有31位代表即提出修改证券法的建议,此后修法呼声日显高涨,成为历次“两会”上委员、代表们关注的焦点。

在十届人大一、二次会议期间,甚至有多达230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要求修订证券法。

与此同时,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也通过不同形式表达出修订证券法的强烈愿望。

2002年底,证监会曾拿出一份证券法修改草案,在业内小范围征求意见,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共计214条的证券法有超过150处被提出修改意见。

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证券法修订程序,决定将证券法修订列入当年的立法计划,并拟于当年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是,由证监会主导制订的证券法修订稿在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法工委审议环节遇到了较大的争议,争议无法在证券法修改小组内部得到解决,导致了证券法修订工作一度进展缓慢。

原定于2003年12月提交初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被迫延后。

在预期中本该有所收获的2004年,却不经意间成了证券法修订历程中最为沉寂的一年。

2004年4月、6月、8月、10月、12月,每逢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之际,期待中的证券法修改草案都未列入审议日程之中。

但并不能因此断言2004年证券法的修订工作限于停滞,2004年进行的大量研讨、考察和意见征集工作使得证券法修订的共识日趋明朗,修订方向和内容日趋成熟,这些都为证券法修正案的最终出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005年4月24日,证券法修订草案终于迎来了它的初次审议(也称一读) 。

证券法修订草案一审稿共229条,其中新增条款29条,修订95条,删除14条。

一审结束后,按法律程序,证券法修订工作转由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负责。

新一轮的意见征求工作马上展开,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财经委、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对修订草案主要问题进行多次研究、协调。

2005年8月23日,证券法二审(二读)如期而至。

二审稿基本保留了一审稿的框架,没有作特别重大的修订,修订焦点主要集中于对证监会赋予的准司法权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监督上,在二审修订草案中对证券监管机构行使权力增加了严格的制约条件。

同时,将公司法中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交易监管的规定移入证券法修订草案中。

某种意义上,二审稿奠定了新证券法的基础,此后无论是主要内容还是框架体系,均未作大的调整。

2005年10月22日,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证券法修订草案如期提交三审(三读),并计划在本次会议上提交表决。

三审稿仍沿袭了前两审稿的框架,并未作特别多的修订。

三审稿对二审稿的修订主要集中在法律责任上,增加和修改了大量法律责任条款,对法律中涉及的违法行为均补充和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5年10月27日,证券法建议表决稿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交付表决,最终高票通过,历时两年零三个月的证券法修订工作终结硕果。

二、证券法的调整范围顾名思义,证券法应该是以证券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因而,证券法调整对象的核心问题就是“证券”的界定。

在证券法修订过程中,关于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有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兹分述如下:一是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宜宽不宜窄,应仿效美国的作法,将具有证券特征的股票、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信托产品、集合理财产品、证券衍生品种等都纳入证券法的调整范围。

二是维系证券法的原有规定,将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仍局限于股票和公司债券。

鉴于除股票和公司债券外的其他证券品种,在证券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实体规范,且许多证券品种如政府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信托产品、集合理财产品等有其自身的规范体系和特点,无法全部纳入证券法的规范体系,因此维系原有的规定较为合理。

三是较为务实的作法,将现有的证券品种中能够直接适用证券法规则的予以吸纳,而将不能直接适用的证券品种作出适用其他法律法规或者授权性的立法规定。

在不同的立法阶段,贯彻和反映着不同的立法思路,这从不同阶段的立法草案中可以看出端倪。

尽管有不同的观点,但在证券法的整个修订过程中第三种观点占了上风。

证券法虽然仍是主要规范股票和公司债券的法律,但也将其他一些适宜由证券法调整的投资品种在条文中作了规定。

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但其发行与非上市交易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将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

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证券衍生品种是成熟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投资品种。

将衍生品种纳入本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证券产品的创新和市场的发展。

鉴于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相比有其特殊性,本法暂不作具体规定。

授权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作出规定,有利于积极、稳妥地推进衍生品种的开发。

其中关于增加第三款“证券衍生品种”的规定,是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对一审稿进行审议时作出的决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和单位提出,证券衍生品种分为证券型(如权证)和契约型(如股指期权、期货)两大类,具体品种随着证券市场发展将会不断增加,在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其特殊性。

现行证券法规范的是传统的股票、公司债券等,一审稿将证券衍生品种与股票、公司债券等现货交易并列,其规范股票等现货证券的内容实际上难以适用于各种证券衍生品种。

鉴于衍生品种的特殊性,有必要对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与交易作出专门规范,在目前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宜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三、公开发行的规定(一)公开发行的界定原证券法未对公开发行作出明确界定,使得实践中对公开和变相公开发行的行为存在认定上的问题。

依据原证券法的规定,凡是公开发行的行为,都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批准,但由于对公开发行缺少认定标准,在公开发行的构成和管理机构上都存在混淆,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公开或变相公开发行行为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变相公开发行行为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实施筹资行为的当事人往往不具备筹集资金的资格和相应的偿付能力,当偿付不能时,将使投资人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同时由于涉及的人数众多及伴随发行的交易问题,变相公开发行行为更进一步危害到社会的安定和秩序。

对公开发行的界定还关系到私募的合法性问题,从英美国家的实践来看,私募是发行行为的一个重要方式,但我国原先的证券法并没有区分公开发行与私募行为,从而使私募的法律地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限制了私募行为的发展。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在证券法修订中对公开发行作出界定,但在具体如何界定的问题上,出现过不同的标准,产生了大量争议。

公开发行的界定可能存在多种标准,在标准的采用上,各修订稿主要采用了三类标准:一是募集对象的非特定化标准;二是人数标准,虽然是募集对象是特定的,但超出一定人数也应纳入公开发行的范围;三是方式标准,即采取广告、公开劝诱等发行手段。

在标准的具体界定上,几次修订稿出现了一些反复。

人数标准由原先的50人提升到200人,这主要是考虑我国的资本募集实践和监管的实际情况而作的较为务实的规定,也与信托产品的200份的发行额度相对应。

为了防止发行人在短期内多次向不超过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规避核准和监管,应加上“累计”的限制。

此外,二审稿还对具体的公开发行手段作了列举,如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等手段。

修订之后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有三种情况:一是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发行证券;二是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次人数或多次累计人数超过二百人的;三是除上述两项发行行为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开发行行为。

其中容易发生误解和争议的是第二种情形,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一次或多次累计人数超过二百人应作何理解?在证券法修改小组内部具有倾向性的观点认为,对一次或多次累计二百人应作严格界定,应在解释环节尽量阻塞变相公开发行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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