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归属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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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孳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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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16条的适用范围探讨罗昆武汉大学讲师上传时间:2010-11-1浏览次数:1422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 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第116条就孳息的归属做出了一般规定,但未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其他的法律文件也多处涉及孳息的返还、收取和归属,为准确适用《物权法》第116条,必须明确孳息及其属概念的范围以及《物权法》第116条与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效力关系。

一、《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之原因《物权法》第116条关于孳息归属的规定看似简单明了,但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可以适用该项规定来确定某物所有权的归属,理论上仍不无探讨之余地。

造成《物权法》第116条适用范围不确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孳息及其属概念范围不确定。

虽然孳息、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作为法律概念已在我国的多部民事法律、司法解释中出现,但迄今却没有进行过准确的法律界定,而他国相关立法例也各不相同。

这就导致一方面几乎每个系统学习过法律知识的人都对孳息及其属概念耳熟能详;可另一方面,究竟何谓孳息、何谓法定孳息、何谓天然孳息,学界争议却很大。

从逻辑上来说,某物的归属适用《物权法》第116条的前提是该物属于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物权法》在未就孳息及其属概念进行界定的情况下,其第116条通过两款分别直接规定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归属,必然造成该条规定适用范围上的不确定。

第二,《物权法》第116条与其它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效力问题。

《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已有若干关于孳息归属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规定,例如不当得利制度中的孳息返还、担保物的孳息收取、《合同法》第163条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移转前后所产生的孳息归属等。

《物权法》颁布以后,其本身也还有若干涉及孳息的规定,包括关于担保物所生孳息的收取和抵偿、关于被无权占有的物所生孳息的返还等。

这些规定与《物权法》第116条相比往往属于特别规定,在法律后果上也并不完全一致。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属于谁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的原意是指:繁殖生息,出自晋江统《徙戎论》。

法律词条“孳息”的意义是:孳息与原物是彼此分离的,孳息是相对于原物而言的,孳息是原物派生的。

应注意法定孳息的种类。

《物权法》有明确解释。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1、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

2、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

3、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此外,罗马法还据此确定了不同分类的孳息归属规则。

出台世界上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也在其民法典上作出了类似于罗马法的规定。

二、孳息的法律意义孳(zī)息的法律意义体现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两个方面:在物权法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我国采母物主义;在债权法方面,应特别注意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孳息与交付相联系,而非与所有权相联系。

孳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在民法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等。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三、孳息的性质“就一般言,天然孳息之收取,应依物权法之规定,法定孳息之收取,应依债法之规定。

”法定孳息在取得前,是债权请求权;取得后(货币或其他动产占有后)是物权。

对天然孳息的收取是(直接)取得物权。

天然孳息,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是传来取得。

或者进一步说,天然孳息作为产出,是原始取得;法定孳息,作为对价是传来取得。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
天然孳息是指从自然资源中获得的收益或盈利。

在许多国家,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被制定为保护环境、管理资源和实现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天然孳息取得规则。

1. 授权许可制度:许多国家都要求个人或企业通过获得授权许可来开采或利用天然资源。

这些许可通常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和规定,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2. 环境保护要求:天然孳息的取得通常需要遵守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

开采或利用资源的个人或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3. 公共参与:为了确保公平分配天然孳息所带来的利益,一些国家要求在资源利用项目中进行公众参与。

这样可以确保个人和社区能够在资源开发中发表意见并分享相关利益。

4. 物权制度:天然资源的物权制度对于资源的合法取得和使用至关重要。

国家通常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来确保资源权益的明确界定和保护。

5. 税收和许可费用:许多国家会对从天然孳息中获得的收益征收税收或许可费用。

这些费用一方面用于促进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另一方面也用于公共福利和投资。

总之,天然孳息的取得规则是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环境的保护和公平分配的重要措施。

这些规定和制度有助于平衡资源利用与保护的关系,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公正。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按照《物权法》草案对天然孳息的解释:母牛产下小牛,果树结出果实都可以称之为天然孳息。

坦率地说,之所以作出这种解释是因为法学专家不能深刻认识经济学原理造成的,因而把母牛与小牛的关系看作资本与利息的关系。

资本和利息的关系要想形成,需要两个方面的主体,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如果只掌握在一个方面的主体手中,是无论如何也形成不了利息的。

而母牛产下小牛,往往只是在一个方面的主体的控制下完成的。

所谓资本能够产生利息,也就是说,资本无需依赖其它任何价值和使用价值而取得的利息。

但在母牛和小牛之间的关系中,却不是如此。

在自然状态下,母牛产下小牛还需要公牛,母牛还需要食物,以便为自己和还处在母体内的小牛提供必要的营养。

而在人工饲养的条件下,母牛生下小牛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管理。

这在个体养殖的情况下,显得并不明显。

而在工厂化养殖的情况,母牛生下小牛对劳动力的需求则表现得很突出。

在资本与利息的关系中,资本所有权主体获得利息,是不会使资本的价值受到任何损失,也就是说,资本在产生利息之前,和产生利息之后,资本的价值量没有任何的变化,但在母牛和小牛的关系中,母牛生下小牛之前所具有的价值和母牛生下小牛之后的价值就不一样了。

按照辩证法的说法,母牛就不是母牛了,但母牛还是原来的母牛。

这是因为母牛在生下小牛之后,其身体的各个方面由于生育而被消耗,因而,母牛的价值降低了。

那么母牛与小牛,果树与果实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里应该分为两种情况:在自然状态下的关系、在人工环境下的关系。

自然状态的关系则不涉及物权实现的问题,而只涉及到捕措和采集的问题。

在这部《物权法》草案中根本没有涉及到这一类问题。

在人工环境下,这种关系决不是什么资本与利息的关系,而只是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关系。

而且牛和果实作为产品也决不是只需要母牛和果树这一种生产条件。

除此之外,它还需要一系列生产条件:例如小牛如果要产生出来,除了需要母牛外,还需要公牛为其配种,还需要一定的劳动力对其进行照管。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关于自然孳息的规定

天然孳息的‎属性和归属‎一、天然孳息的‎属性(一)天然孳息的‎界定我国《物权法》对天然孳息‎概念未作规‎定。

天然孳息,被原物所孕‎育,因此天然孳‎息的原物,又称为母物‎。

孳息之与原‎物是产出关‎系,天然孳息是‎原物的派生‎物。

原物与孳息‎的关系,表面上是物‎与物的关系‎,实际上是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孳息所有‎权的归属关‎系。

“孳”是派生的意‎思。

天然孳息是‎一种依照物‎之用法所收‎取的出产物‎、收益物,是原物(母物)派生的物。

天然孳息的‎产生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天然”有“自然”之意。

如大地产庄‎稼、母畜产幼崽‎等都是自然‎规律的体现‎。

法定孳息之‎所以称为拟‎制孳息、间接孳息,是因为它们‎与自然规律‎无关。

原物与孳息‎是“共存”关系,“收益须不以‎改变物的性‎能为前提。

”有谓不消耗‎原物所收获‎之物为天然‎孳息者,笔者认为,原物的本质‎是不消费物‎,原物产生孳‎息以后,原物依然“风姿依旧”。

一个鸡蛋孵‎化成小鸡,小鸡则不是‎鸡蛋的孳息‎,因为鸡蛋已‎经不存在了‎,小鸡是鸡蛋‎的转化物。

大牛产小牛‎后而亡,仍认小牛为‎孳息,因为这没有‎违背派生的‎规律。

直接用工业‎化方式合成‎的“鸡蛋”,就不是孳息‎,因为不存在‎原物与孳息‎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的物质形式‎不必相同,如母牛产小‎牛,物质形式相‎同,而奶牛产牛‎奶,物质形式并‎不相同。

因为孳息是‎独立之物,孳息与原物‎是两个物之‎间的关系,所以增值利‎益不是孳息‎,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的‎增加。

未分离的孳‎息,孕育中的孳‎息,可以导致财‎产增值,对该种增值‎,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折合成‎价额由当事‎人进行利益‎分配。

人是主体(法律人格),人格权可以‎反指自身(客体人格),但人身不能‎作为财产权‎的客体。

人不能为物‎,因此人身不‎能为原物,故从人身分‎离的头发、指甲等人身‎派生物、脱离物虽然‎是独立之物‎,可以是物权‎的客体,但不是孳息‎。

我国原物孳息的法律效力(2篇)

我国原物孳息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原物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原物孳息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原物孳息的定义、种类、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原物孳息的定义与种类1. 定义原物孳息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

在法律上,原物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2. 种类(1)天然孳息:指原物自然产生的收益,如树木的果实、动物的幼崽等。

(2)法定孳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收益,如利息、租金、股息等。

三、原物孳息的法律效力1. 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天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法定孳息的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法定孳息的归属,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2. 孳息的取得(1)天然孳息的取得:原物所有人有权取得天然孳息,但他人对原物享有权利的,原物所有人取得天然孳息时,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

(2)法定孳息的取得:法定孳息的取得,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3. 孳息的处置(1)天然孳息的处置:原物所有人有权处置天然孳息,但他人对原物享有权利的,原物所有人处置天然孳息时,应当征得他人的同意。

(2)法定孳息的处置:法定孳息的处置,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4. 孳息的赔偿(1)天然孳息的赔偿:因他人原因导致原物灭失、损坏的,原物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天然孳息而产生的损失。

(2)法定孳息的赔偿:因他人原因导致原物灭失、损坏的,原物所有人有权要求赔偿因法定孳息而产生的损失。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将一树木卖给乙,约定树木的果实归乙所有。

后甲因故要求乙归还树木,乙拒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树木的果实归乙所有,甲无权要求乙归还树木。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

A man is not old as long as he is seeking something. A man is not old until regrets take the place of dreams. 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

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刑法是我国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是保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的法律。

一般出现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构成很大威胁,刑法就会严惩不贷,进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那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中孳息的释义是什么?一、刑诉法第一百三十四第二百三十四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二、什么是孳息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1、天然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2、法定孳息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孳息是什么意思孳息是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

孳息可以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用益的对价,需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而增值利益是该物本身的交换价值增加,并不要求有他人用益的法律事实。

所以,增值利益既不是天然孳息,也不是法定孳息。

孳息是原本的物衍生出来的,就好比一头猪,怀着猪仔,这个猪仔就属于孳息。

什么是孳息法律常识:天然孳息是指原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即植物、动物的出产物及其他依物的经济用途而收获的出产物。

如蔬菜、果实、牛奶、羊毛等。

天然孳息的特点是其产生无损于原物,但须与原物分离,成为独立的物。

天然孳息的所有权,可以属于原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属于原物的合法占有人或对原物提供劳务或资金的人。

法定孳息是指原物依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

如利息、租金。

法定孳息的特点是与原物并无物体上的联系,不存在与原物的分离,而是随着时间连续发生的。

权利人在权利存续期间按时间计算,取得法定孳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的范围有哪些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了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定义法定孳息一般按持续的时间来收取。

如《日本民法典》在第89条中规定:“法定孳息,于收取权利存续期间,以日计算取得。

”我国台湾《民法典》第70条第2项规定:“有收取法定孳息权利之人,按其权利存续期间内之日数,取得其孳息。

”不过,用益权人取得天然孳息的,相对人向其收取的法定孳息的数量,还要考虑天然孳息的数量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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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孳息是原物的出产物,一方面人们占有使用原物并对其进行生产劳
动,其目的就是获得出产物、收获物,因此法律规定天然孳息的归属,实际上
就是对劳动的保护;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也常发生原物在脱离所有权人的隋况
下而产生孳息的情形,因此确定孳息的归属尤显必要。法定孳息是指依一定的
法律关系由原物所生的物,是原物的所有权人进行租赁、投资等特定的民事法
律活动而应当获得的合法收益。如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依股本金所得的股息
等。在德国民法中,法定孳启、被称为权利的孳息,确定法定孳息的归属,是
对产生法定孳息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承认和保护。因此,物权法对天然孳息及法
定孳息的归属作了明确规定。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而言的,指由原物而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与法定孳
息:

1.天然孳息的概念和归属。天然孳息是指依物的自然属性所产生的物。天
然擎息的范围非常广,主要来源于种植业和养殖业,如耕作土地获得粮食和其
他出产物,种植果树产生果实,养殖牲畜获得各种子畜和奶产品等。天然孳
息,自从与原物脱离后,会立即产生归属的问题,但是天然孳息的处理原则,
民法中甚为复杂。对天然孳息,罗马法的处理原则是“生根的植物从属于土
地”,即原物的所有权人取得孳息的权利,但是法律允许其他人提出可以对抗
原物所有权人的抗辩。考察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例,关于天然孳息
归属的基本规则,是在承认原物的所有权人有取得权利的大前提下,同时许可
他人享有排斥原物所有权人的取得权利。他人的这一权利可以基于物权产生,
例如基于用益物权;也可因债权产生,例如因当事人约定而取得孳息。因此,本
法明确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
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的概念和归属。法定孳息(利息、租金等),按照一般的交易规
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出租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
在。如在德国民法中还有为第三人设定的专以取得孳息为目的的物权类型,即
动产(特指有价证券)的用益权。因此关于法定孳息的归属,原则更为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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