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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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与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4、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5、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的,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7、羁束行政行为:指严格受法律的具体规定约束,行政主体没有一点自己选择余地的行为。

8、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法律只规定了原则或一定的幅度或范围,行政主体可以依据原则或在法定幅度内,根据具体需要和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的行政行为。

9、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

10、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具有普遍性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1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2、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失业、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根据相对人申请,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13、行政确认:指性质功能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1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15、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6、行政指导:是行政主体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行为。

17、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实施的,不以设定或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18、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9、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0、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使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2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的活动。

22、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经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指由法律预先规定,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24、证据保全: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请求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25、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过程中,运用法律规则解决行政案件中权利义务争议并作出裁判的活动。26、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27、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28、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二、简答题

1、简述信赖保护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是:

(1)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2)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行政行为以后,事后如果发现违法,行政机关可以撤销或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对无过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3)行政行为作出后,如果事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修改或废止,或者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这种撤销、废止或改变给相对人带来损失的,要给予相应补偿。

2、简述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有以下要求:

(1)妥当性原则。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是为了达到达到相应行政目的或目标,才能实施;

(2)必要性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在多种方案中进行选择,选择成本最小的、收益最大的、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案实施。

(3)比例原则或相称性原则。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先进行利弊衡量,在确认实施该行为可能取得的公益价值大于可能损害的私益价值时,才能实施。

3、简述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行政职权来源不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职权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而受委托组织的行政职权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

(2)组织性质不同。被授权组织是行政主体,而受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3)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之职权,并由其本身就行使职权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的行政职权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并且由委托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

4、简述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5、简述执行罚的特点。

答:执行罚具有以下特点:

(1)执行罚一般适用于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

(2)执行罚的标准必须由法律、法规明文作出规定,执行机关不能随意确定;(3)执行罚的数额从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主体应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日计算,并可反复适用;

(4)执行罚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6、简述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1)违法事实确凿;

(2)有法定依据;

(3)较小数额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所谓较小数额的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7、简述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岗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8、简述行政复议调解适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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