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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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神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嘉龙煤矿

嘉龙煤矿机电科

2017年2月5日

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

一、矿灯充电工经专业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无合格证者不得上岗。二、按规定穿戴合格防护用品。

三、矿灯实行编号管理,专人专灯,固定充电架,集中保管。

四、充电架应保持清洁,每天要清洗一次。

五、对矿实行下井考勤制,对当班矿灯推迟2小时未交回的要及时回报调度室,对于交回的矿要灯认真检查,发现有故意损坏矿灯者,要给予处罚。

六、房灯要保持清洁干燥,温度保持在15-25℃,通风良好。

七、房灯内要有灭火器材。

八、矿灯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发出使用:

1、漏液、灯头、灯盖闭锁失灵;灯电不足;

2、玻璃破裂;灯线破损;灯不亮或闪灯。

九、日常充电注意事项及充电步骤:

1、把用过的矿灯熄灭,对号放到充电架上,再把灯头上充电插孔插入充电架插销中,拿住灯头以顺时针方向旋转180度,电流表有指示即为正常充电。

2、在充电时,经常注意电压表的变化,随时调整调压器,使电压保持在5V±范围内;

3、充电时电池温度不应超过45℃;

4、正常电充流不准超过1A;

5、使用的矿灯充足12小时,终止电流在0.1A以下,充电后要保证正常亮灯11小时,否则不准发放。

6、在充电中电源中断,应立即将灯头断电,以防整流元件放电;

7、对于不能继续使用的矿灯要及时更换;

8、连续使用的矿1灯0-15天应补1次蒸馏水,补水工作应在灯电后9-10小时进行;

9、按规定时间调整电解液比重,正常矿充灯足电后其电解液比重为±(30℃),三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比重工作应在补水后第二天进行。

嘉龙煤矿机电科

2017年2月5日矿灯充电工操作规程贯彻落实学习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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