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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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二条经辽宁省学位委员会批准,我院为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

第三条我院的学士学位按辽宁省教育厅批准设置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学校依法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成员包括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一人,副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及委员人选由提名。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经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届内委员的任免、增补由提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制定、修改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和实施规范。

2.终审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生名单。

3.撤销违规授予的学士学位。

4.裁决本校学生授予有争议的问题。

第六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院(部)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一人,副一至二人。

分委员会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副及委员人选由分委员会提名,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院(部)确定专人办理。

第七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1.依据本工作规范规定受理本院(部)学士学位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2.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或遗留问题,提出意见,报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负责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3.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其它职能。

第八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学位分委员会的决议以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为有效。

第三章获得学士学位应具备的条件第九条凡是本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者。

学位授予条例

学位授予条例

陕西理工大学文件陕理工校发〔2017〕17号关于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通知校属各单位:现将《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陕西理工大学2017年4月6日陕西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2017年4月6日印发陕西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学科分类,按专业培养计划,对我校本科各专业毕业生分别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程序是:学院初审、学士学位办公室复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审工作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学习成绩,提出并申报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2.向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工作小组反映有关授予学位问题的各种争议,并提出处理意见;3.处理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五条凡我校本科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内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并符合下列条件者,方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遵纪守法,道德品行、思想作风端正;3.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4.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生;2.以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书者;3.在校学习期间,受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4.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行政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5.在校学习期间课程平均绩点低于1.5者;6.在校学习期间重修学分达到下列学分及以上者:四年制本科30学分,五年制本科36学分,两年制专升本5学分;7.因特殊原因,学校学士学位评审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者。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海南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国家教委(87)学位字016号《关于改进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经批准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所修读课程、生产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及其他方面的表现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

2、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等级统一考试或学校组织的本科专业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小组成员5人,组长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领导(教师)担任。

2、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小组对本学院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的毕业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逐一审查其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务处汇总后报-1-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学期末各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审议各学院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有关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毕业生因有本规定第二条某款的情况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1、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1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校期间因对学校、社会有突出贡献并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指省或国家有关部委厅级直属机关颁发的各种奖励或荣誉证书)者。

2、因有本规定第二条第2款的情况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若在毕业后2年内考取研究生;或在离校后3年内,经学校批准,回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非课程考试),成绩达到学校的要求,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补授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士学位是大学教育中最低的学位,它代表着学生在特定领域中取得了一定的学术知识和技能。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一套规定和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的文件,它涵盖了学士学位的申请、评定、答辩、论文撰写等各个环节,确保学位的授予过程公平、公正、客观。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首先明确了学位评定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它要求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之前必须完成一定的学分要求,并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还规定了学生所需要修读的课程和必修课程的学分要求,这有助于保证学生在学业上有所收获,并为未来的职业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明确了学生的毕业要求和评审程序。

它规定了学生需要通过各种考试和评估来评价自己的学术成果。

这些考试和评估包括期末考试、论文答辩、实习报告等,通过这些评估,学校可以全面地评估每个学生在整个学位期间的学术表现,并决定是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此外,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还包含了关于论文撰写和答辩的具体规定。

它要求学生在学位申请前提交一篇学术论文,论文内容必须符合学科要求并经过指导教师的审查。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了论文提交的时间表和评审流程,并规定了学生在答辩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和面试的内容。

最后,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还包含了关于学位授予仪式和证书发放的规定。

学校将在学期结束后举行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给符合要求的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明确了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时间安排,以保证学位证书及时发放给学生。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过程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学位评定的标准、学生的毕业要求和评审程序、论文撰写和答辩的要求,以及学位授予仪式和证书发放的规定。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实施可以保证学位的授予过程公平、公正、客观,确保学生在获得学士学位时具备相应的学术知识和技能。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第二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

按照陕教位[2012 ] 13号文件要求,主任聘请母体学校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作风正派的教授担任;委员三分之一来自母体学校,其他委员应由学院院长.专业带头人组成;秘书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二级学院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应由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委员应由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教师5人组成。

第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是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最高决策机构.日常管理工作授权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组成的主任委员会负责。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

第四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1.审定西安科技大学高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2.审批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3.审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4.研究和处理学院有关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及其其他事项第五条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1.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所属专业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理论课程,综合教育和实践教学环节成绩等进行审查,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2.向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反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有关争议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3.处理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办理的有关学位事宜。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位课程正常考试成绩合格4.具有一定的英语水平,非英语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英语专业学生国家专业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院规定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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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前言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指高等教育机构按照一定的规定和程序,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进行学位授予的过程。

学士学位是本科教育的最高学位,对于学生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学位
学生在完成本科教育的学习任务后,可以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申请学位一般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学生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并提交一系列材料,包括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等。

学校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

三、学位审核
学校在收到学生的学位申请后,将组织相关的学位审核工作。

学位审核是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等进行综合评价的过程。

学校会组织专家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答辩或面试等环节。

学校还可能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诚信的考核,确保学生在本科教育过程中没有作弊等违规行为。

四、学位授予
学位授予是学校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肯定和认可,也是对学生本科教育的圆满结束。

学校会根据学位审核的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生学
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学位证书的颁发、学位授予仪式的举行等。

学校会将学位授予的结果通知学生,并在学校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学位授予名单。

五、学位证书
学位证书是学校对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书面证明。

学位证书中通常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位授予的学科、学位授予的日期等内容。

学位证书是学生求职、升学等重要的证明材料,具有较高的价值。

学生在获得学位证书后,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损坏。

六、学位授予程序的意义
学位授予程序的严格执行,可以保证学术的公正性和学位的含金量。

学位授予程序的规范化和透明化,有利于提高学术水平和学位教育质量。

同时,学位授予程序的实施还可以加强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促进学生的综合素质提升。

七、结语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是高等教育机构对学生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生通过申请学位、学位审核和学位授予等步骤,最终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学位授予程序的规范执行对于保证学术公正和提高学位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对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有所了解,并对学生申请学位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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