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暂行)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文件桂电教﹝2008﹞9号ਠ࢟ᔇపଆࡍኧኧိኧᆡ၈ᎤဣဗᇼᐌDŽቲDž!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有学士学位授权的普通本科专业中,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毕业生,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术,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业成绩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非艺术类及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大学英语四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二)艺术类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大学英语三级(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大学英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三)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英语专业四级≥45分,学分绩达到70,并且两项之和≥125。
2、在校学习期间第二外语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5分,学分绩达到70。
2005年6月以后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按现行的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后计算英语四级成绩。
计算学分绩和英语四级标准分折合成百分制时,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以上各单项成绩均含四舍五入。
但在计算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两项之和时,应按原已取得的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大学英语四级(大学英语三级、英语专业四级)和学分绩相加后再四舍五入,若两项之和大于等于125,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因考试作弊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的;2、结业后经补考或补作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取得毕业证书的。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第一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的方针政策,拥护改开放,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立志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在学期间完成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
3、英语成绩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四级(CET-4)考试分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须达到学校划定的非英语专业英语等级六级(CET-6)考试分数;英语专业学生须参加英语专业英语等级考试八级(TEM-8)考试,成绩须达到50分以上(含5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计算机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学校规定要求,经考核成绩合格。
第二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1、结业的学生。
2、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3、在校期间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4、重修课程在5门以上(含5门),且该5门以上(含5门)重修课程考核成绩平均在75分(不含75分)以下者。
5、在校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者。
6、在校学习期间英语成绩未达学校划定分数者。
7、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未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三级考试者。
8、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实践环节)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第三条学士学位的申请和授予的程序:l、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各院(系)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本校各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凡符合规定条件者,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向所属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电影学院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博士、硕士、学士三级学位,博士、学术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学门类的一级、二级学科(专业)授予;专业学位硕士分别按艺术硕士专业(领域)和公共管理硕士专业(领域)授予;我校各个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含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其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均达到75分(含75分),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均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各院系负责审核所属本科学生的政治表现、毕业论文、毕业答辩和毕业作业,教务处负责审核全体本科生的学习成绩,共同提出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3门次以上(含3门次)者;2.2015年以前入学(含2015年),必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3.2015年以后入学(不含2015年),选修课正考不及格4门次以上(含4门次)者;4.无论何种原因作退学或肄业处理者;5.在校期间受到拘留以上(含拘留)刑事处罚者。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正考是指按照教学计划,修习课程之后进行的第一次考试,正考未通过,按照相应要求进行补考和重修。
选修课正考不及格,没有补考和重修的机会。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不授予学士学位:1.学习成绩不合格,准予结业,且必修课正考不及格少于3门次(不含3门次)者;2.毕业论文、毕业答辩或毕业作业之一低于75分(不含75分)者;3.未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校定和系定毕业联合作业,提交作品和素材者;4.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

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士学位具有重要价值意义,在当今高等教育中具有关键地位,是社会对知识分子的认可,是一种高级文凭,也是一种荣誉。
因此,进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
本文旨在制定一系列办法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授予,维护学士学位合法有效性,确保学士学位地位和影响力。
二、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一)授予权限1、学士学位授予的权限仅属于教育管理部门及其批准的高等教育机构。
2、高等教育机构受教育管理部门委托,从事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并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1、学生应年满18周岁,并完成指定的课程教学、实习和毕业论文等要求,取得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学历结业;2、学生分数及学习成绩满足学士学位授予标准;3、学士学位论文无剽窃、伪造、篡改和重复发表等行为;4、学士学位论文经过学位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授予学士学位。
(三)学士学位授予管理1、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制度,遵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履行职责;2、高等教育机构应建立毕业证书存档备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3、学士学位证书授予后,需要进行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维护,以查证毕业生的学位和学历真实性;4、各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接收有关毕业生的社会实践反馈信息,及时向学生反馈学生就业信息,以及为学生创造就业机会,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5、各学校应组织定期学士学位认证,及时查证学士学位持有人的学士学位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其受到应有的尊重和社会地位。
三、总结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是高等教育的基本管理要求。
本文提出的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有助于确保学士学位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维护学士学位拥有者的社会地位,促进学士学位获得者就业发展,为各高等教育机构提供参考。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太原理工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修订版)
校教〔2012〕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
1. 热爱祖国,勤奋学习,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
2. 完成学校本科生培养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已较好地掌握了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初步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者应授予学士学位。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2.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小于2.3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
4.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5.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各学院按此办法对毕业生进行审查,向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对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以后不再补授。
四、本办法从2011级学生开始实施。
2012年3月修订。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经批准,我校按有权授予学位的专业应属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三条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热爱祖国、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二)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三)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达到学士学位课程成绩要求(详见《XX大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申请学士学位:(一)在校学习期间,未达到本规范第三条要求者;(二)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或一次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三)因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因本规范第四条的情况而未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具有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参加下列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并经教务处认定者:(1)挑战杯及XX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2)及XX省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3)及XX省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4)及XX省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竞赛;(5)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竞赛。
2、获得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其他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或在核心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科技处认定者。
3、毕业当年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通知书,并经教务处认定者。
4、毕业时有突出表现,受到下列市级以上(含市级)表彰,并经学生处认定者:(1)三好学生、优秀团员;(2)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3)见义勇为者;(4)其它相同或相当级别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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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学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①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条例(怀院发[2009]80号附件1)
第一条为了做好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授予工作程序,明确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确保授予学位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在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我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可调整和充实。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第三条校内各系(部)成立相应的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人,成员若干人。
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名单由各系(部)提名,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四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的职责:
(一)负责对本系(部)学生申请学士学位资格的审查;
(二)受理学生学士学位申请,逐一审核相关材料,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本系(部)内公示,并上报校学位委员会;
(三)研究本系(部)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并将处理建议报校学位委员会;
(四)完成校学位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
如遇有重大事件需作出决策,可由校学位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提议增开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在征求校学位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由主席、副主席与有关系(部)学位评审小组研究解决,并向下次校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七条校学位委员会在工作范围内,对所议问题进行决议。
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
与会委员占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学位的审批与撤消:
(一)学生毕业前两周,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毕业生思想政治表现、历年学业成绩、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大学外语考试成绩、奖惩情况等材料,按照《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每个毕业生进行审核,确定授予和不授予名单;
(二)授予学位后,如发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学士学位授予要求者,校学位委员会有权撤消其已获得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提出书面意见,由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报校学位委员会。
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后,由教务处将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怀化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
②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条例实施细则(怀院发[2009]80号附件2)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授予学位的学科门类有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农学。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委员会”),由15-19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3年。
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秘书长1人。
学位委员会由我校院长、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教务处处长、系主任和教授组成,由院长担任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分管科研工作副院长担任副主席,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兼任秘书长。
校学位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挂靠教务处,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日常事务。
校学位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主管部门批准,并由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任期3年。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由系(部)主任、分管教学工作副主任、分管科研工作副主任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负责本系(部)学生学位评定工作。
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由各系(部)系推荐,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学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消违反规定而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四)审批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成员名单;
(五)检查、评估、监督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小组的工作;
(六)研究学校学科建设中重大问题;
(七)审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
(八)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在校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自愿为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
(二)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包括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
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土学位:
(一)凡严重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反国家法令、品质恶劣而受到法纪惩处者;
(二)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三)因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能毕业而只能结业,结业后返校补考合格,换发毕业证者;
(四)非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四级统考(CET4)成绩、艺体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
(五)理工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二级考试成绩、文科类学生参加湖南省非计算机专业大学生计算机水平等级考试一级考试成绩末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者;
(六)在校期间曾因课程考核(含等级考试)作弊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而毕业前未撤销处分者。
对因课程考核作弊受到记过以下(不含记过)处分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考虑授予学士学位:
1.受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或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2.受严重警告处分后,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含85分),或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并被评为三好学生,或者两次被评为三好学生者;
3.受处分后表现很好,应届参加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符合国家硕士研究生招生条件并被录取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七)因其它问题,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可以撤消其学位。
第九条学士学位申请评定程序:
(一)根据本细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并统一交到各系(部)教学秘书处;
(二)系(部)学士学位评审小组审查本系(部)本科毕业生的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填写《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汇总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者建议名单,经教务处全面审核后,报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委员会统一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
(四)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并邀请校学位委员会成员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条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评定每年在学生毕业前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结束后,学士学位的材料由教务处、各系(部)分别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施行,以前有关学位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表:1.怀化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表
2.怀化学院学士学位评定情况汇总表
怀化学院
二○○九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