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风险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捐赠风险分析
政府部门有法律顾问,企业也是诚心自愿捐赠,为了规避法律风险,应该在做好自身风险防控的同时,加强沟通,确定可行可控无风险的方案,就捐赠企业的法律风险做简要分析如下:
一、避免行贿风险
法律条文:第三百八十九条【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条文注释: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给予财物的方式可以是主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提出要求的情况下,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主动给予财物;也可以是被动给予,即在国家工作人员主动要求、索取财物的情况下,被动的交付财物。
但是,如果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本人也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则不构成行贿罪。
与本章规定的大部分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本罪是故意犯罪,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
所以,捐赠企业如果是被迫所为,应该做到:首先,应该在购车、捐赠、过户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被强制、被勒索、被逼迫的证据,证明是被勒索才不得不给与财物,证明被勒索一方没有侵犯行贿罪的客体——职务的不可收买性。
行为人并不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主动地收买国家公职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也并不是在进行一场权与利的交易。
其次,避免也勒索一方政府部门有利益交换,证明被勒索一方不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意图并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就不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当然也就不成立行贿罪。
二、捐赠过程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第二章“捐赠和受赠”第十条1款:“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
该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据此,政府行政部门不在此范畴之内。
行政部门不易成为接受企业捐赠的合法主体。
据此,捐赠企业应该做到:首先,企业不宜直接向政府部门捐赠,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非营利事业单位等中介组织,而且企业与中介组织应该对捐赠性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捐赠最终用途或去向等等加以明确。
其次,捐赠企业要避免与政
府部门进行利益互换。
再次,最终用途或去向指向政府的企业捐赠,其操作过程应该更加透明,信息披露更加充分,以消除公众的疑虑,最大程度的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