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侵权行为法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因果关系理论

现代侵权法以自己责任为一般原则,该原则的核心为行为人对且仅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责,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侵权行为法上的因果关系乃是侵权损害中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中的一种特殊形式。
因果关系这一命题在古罗马时代事实上已经提出,但由于社会生活结构相对简单、侵权形式相对单一,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往往较为直白,因此,被学者们认为似乎并无讨论的必要。
但自19世纪60年代始,由于工业革命带动社会飞速发展,社会生活也变得日益复杂,侵权案件的因果关系开始显得异常繁复,难以把握,至此,因果关系问题才开始真正受到民法学界的普遍重视,并在全世界范围内引发一浪高过一浪的因果关系研究热潮。
事实上,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从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出发,逆向查找损害发生的原因,具有逆反性的特点;同时,此类因果关系乃是一个客观的存在,但在现实的司法审判中,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又不可避免地具有司法人员的主观因素在内,这就使主观与客观这一对哲学上的经典矛盾在侵权法中因果关系中显得尤为突出。
通过一个多世纪的不断探索,各国法学家对因果关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创立了许多有益的学说和立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
但是,尽管如此,至今仍无一方案能妥善解决该问题。
这也形成一个奇特现象:在任何国家的法学领域里,都不可避免涉及因果关系这一难题,但是却未见到任何一部成文法典对它作出具体规范。
以致一位美国学者prosser尖刻的批评这种状况说,“在这个问题上,凡是值得说的都已经说了,很多不值得说的也已经说了。
”[1]因果关系问题,正如学者指出的那样,其不仅是一个哲学命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命题;其不仅是一个法哲学问题,而且是一个民法哲学问题;其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性,而且具有极强的实践性。
对于它的研究不仅要深谙历史源远流长的民法学理论,而且要求占有丰富翔实的足以说明民法因果关系原理的典型案例;不仅要求了解现今世界主要法系国家各种各样的因果关系学说,而且要求掌握我国目前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现状及其发展;不仅要求融会贯通相关的哲学观点,而且要求领会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特有精髓。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1.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 是规范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B. 民事权利保护C. 合法权益赔偿D. 民事权利赔偿答案: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2. 依据是否存在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 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的数人侵权。
A. 无意思联络B. 意思联络C. 双重意思联络D. 单独意思联络答案:无意思联络3. 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负有限责任B. 负无限责任C. 与其无关D. 负连带责任答案:负连带责任4. 某日,甲遇到以前的同学乙,甲自夸自己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
乙即购6 斤白酒并邀请甲、丙共饮。
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
”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几千元。
现在甲诉诸法院,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B. 乙承担C. 甲、乙共同承担D. 乙、丙共同承担答案:甲承担5.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 万元。
三人协商后约定,张三、李四各赔偿4 万元。
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
此案应如何认定?()A. 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178 条“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
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B. 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三、李四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 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D. 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答案: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6.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罚款C. 返还财产D. 赔礼道歉答案:罚款7. 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A. 返还财产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C. 恢复原状D. 修理、重作、更换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8. 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论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作者:姚辉编辑:凌月仙仙一、绪言尽管存在诸多非议,但近年来的势态发展仍然清晰地表明,未来的中国民法典将秉持2002年12月17日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九编制”体例进行创设[1]。
继较早之前已经完成的《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合同法》之后,2007 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 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亦陆续颁行,人们的目光自然聚焦到除总则之外唯一剩余的工程: 人格权法。
虽然权威机关尚未明确表态是否或者何时启动立法,但制定一部可能再创一项世界第一的有关人格权的单行民事法律的意图已经非常明朗。
而且,在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中,除了在第2 条一般条款中列举了生命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并概括规定“……等人身、财产权益”; 以及在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规定了侵害人格权的责任方式外,其他并无专门的有关人格权的条文设计,此举被认为显然是仍为人格权的单独立法留有余地。
无论在未来的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毫无疑问地,如何处理人格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将是未来可能进行的人格权法立法无法回避的问题。
和主流观点一样,笔者也认为侵权责任法替代不了人格权法律制度。
因为侵权责任法不是规范权利规则的法,不具有确认和规范权利的功能。
但是,同样不容否认的是,侵权责任法是民事权利的保护法,主要保护包括人格权在内的绝对权。
由此,对人格权的侵害在性质上都是一种侵权行为除加害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以外,受害人的“人身权益”主要通过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 除去法定权利之外,大部分人格利益(最典型者如个人隐私) 的损害,是在立法缺乏规定的情况下,通过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实现救济。
而另一方面,人格权范围的扩大,也历来被作为侵权责任法保障范围扩张的例证。
毫无疑问,侵害人格权所造成的后果应当是、甚至只能是侵权民事责任。
尤其是因侵害人格权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更是极大地丰富了侵权法中损害赔偿的内容。
民法通则126条分析

一、引言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亦称为建筑物致害责任、地上物致害责任、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
这种特殊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工作物因设置和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这一条文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就是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已经成为共识。
但是有的学者认为,这种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规则;也有学者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规则,这两种主张都是不正确的。
首先,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不是一般的侵权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原意,该条后段规定“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就是为了适用侵权法中过错推定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民法通则》中除了第126条是关于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规定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的条文款项是对于此种归责方式的规定?过错推定的理论基础和产生的社会背景到底是什么?过错推定在诉讼法上是如何得以体现和展开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中是如何规定的?这一问题在比较法上有何种具体的表现?这些问题将是本文所关注的问题。
二、比较法上的研究日耳曼法和罗马法都有关于建筑物及其他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前者规定,建筑物致人损害,不论其为所有人或占有人,也不论其有无过错,只要对物的利用有利益者,均应负赔偿责任。
罗马法规定,建筑物崩塌所生损害,由其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民法典第1386条规定:“建筑物的所有人,对于因缺乏维护或因建筑物的缺陷所发生的坍塌而引起的损害,应负赔偿的责任。
”德国民法典第836条规定:“第一,因建筑物或与土地相连的工作物的倒塌,或因建筑物的或工作物的一部分剥落,致人死亡或损害人的身体或健康,或毁损财物时,土地的占有人,以倒塌或剥落系因建筑物有缺陷或保养不足的结果为限,负有向受害人赔偿由此而造成损害的义务。
民法学(名词解释)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3、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为实现一定经济日的而达成的联合。
4、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想念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8、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9、有价证券—指能够实现财产价值的某些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10、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12、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13、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14、拍卖—是由拍卖人从多数竞争人中选择出价最优者与之订立合同的订约方式。
15、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6、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7、遗嘱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方式。
18、紧急避险—是为使他人和本人权利或社会公共利益免受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致人损害的行为。
20、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
2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的代理。
22、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
债的履行原则和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债的履行原则
包括实际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 务;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债务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相互协助,共同完成 合同义务。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其中继续 履行指违约方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继续 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指违约方采取修理、重作、更 换等方式弥补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赔偿损失指违约方 以金钱方式补偿对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代理权行使规则
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前 者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后者则 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
06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与分类体系概述
01
02
03
物权定义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制度
宣告失踪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 律制度。宣告失踪的目的是为了结束失踪人 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和利害 关系人的利益。
宣告死亡
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 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 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相同的法律效 果,如继承开始、婚姻关系终止等。但宣告 死亡并非自然死亡的必然结果,如果失踪人 重新出现,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 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 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屈茂辉: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注意义务/过失侵权/注意程度标准人/侵权行为法内容提要: 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注意义务都是过失判定的基准。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
注意义务的产生依据包括制定法、技术规范、习惯和常理、合同或委托、在先行为。
在注意义务的体系中,特别要重视以内容为标准的体系构成,还要理清作为注意义务与不作为注意义务,更要突出高度注意义务的地位。
在注意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况下,其解决规则为依据注意义务的优先性。
注意义务有着程度的差异,应当构建“注意程度标准人”以替代“合理人”。
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当明确规定注意义务。
我国法学界对注意义务(dutyofcare)的关注与研究,是从刑法学界介入并逐渐深化的。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刑法学界对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的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成果 [1]。
相对于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究现状,我国民法学界对于注意义务的研讨则较为落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后,直到最近几年才逐渐有学者予以探讨 [2],主要局限在合同法领域的附随义务以及公司法中的董事义务等有限的几个领域。
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已有许多具体注意义务的规定,但缺乏理论的完整性。
基于此,本文拟对注意义务的重要理论问题予以探讨,以为引玉之砖。
一、注意义务在民法上的地位与刑法上的注意义务源于过失犯理论相类似 [3],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亦源于对过错(主要是过失)的判定,作为过失判断的一种主要理论和学说,流行于英美法中,也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纳 [4]。
换言之,在现代侵权法上,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注意义务是过错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一般认为,过失包括注意义务的存在以及违反注意义务两个层面 [5]。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
日本侵权行为法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比较研究[摘要]文章旨在比较分析日本侵权行为法与中国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基础的区别,具体到对比日本模式与中国模式下损害发生、过错与违法性区分的立法构造以及法理学研究,同时指出日本在立法与司法方面值得中国侵权责任法学习的地方。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立法模式;一般化条款;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正式颁布实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已尘埃落定。
中国同日本一样,都是在传统大陆法系的侵权责任模式基础之上,走一般化与类型化相结合的道路。
当然,这种立法模式的选择其实早在我国清朝末期的《大清民律草案》和《民国民律草案》中就早有体现,而新中国早期颁布的《民法通则》在侵权行为部分也基本延续了这种大陆法系中责任划分的模式。
当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大体上同日本的侵权行为法的模式都是一样的,但是就具体的一般化构造要件和类型化的类别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比如对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的理解方面。
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在成文法中居于核心地位,成为一切侵权行为请求权的请求基础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所有的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都要符合这一条文。
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其他任何侵权行为请求权的基础,这个基础是一定并且唯一的基础。
[1]而另一种意见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理解为所有侵权行为的全面概括,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做了扩大解释(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就是规定一般侵权行为的条款)。
笔者在本文中试图比较日本与我国就一般化侵权行为的几个方面的区别,尝试指出我国侵权责任法还应继续关注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一、日本一般侵权行为成立要件日本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在日本《民法》第709条中确立的,“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权利或者法律上被保护的利益之人,负有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的责任。
”(以下称第709 条)根据日本国内的法律研究学者对此条款的理解,可以将日本侵权行为一般成立要件概括为:1.具有责任能力;2.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3.基于故意或过失的行为;4.行为的违法性;5.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
「最新」国开电大法学专科《民法学2》十年期末考试名词解释题库(分学期版)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12.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上或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其事务的行为。
13.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14.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15.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16.公平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过错责任又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由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22年7月试题及答案1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12.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13.姓名权:指公民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的一种人身权利。
1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15.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而失去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16.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要件的归责原则。
2022年1月试题及答案11.质权:是指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12.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其财产而害及债权实现的行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5.财产继承:是根据法律规定把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承受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