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广州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7〕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顶层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突出问题导向,以进一步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大幅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按照“宽审、严管”的思路,着力简化优化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环节,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着力创新项目生成和管理机制,着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让基层、企业、群众办事更便捷、更有效率。
本轮改革主要遵循以下原则:——先易后难,分步实施。
近期以简化审批环节和优化审批流程为重点,推出一批立即可实施、能落地的改革举措,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建设。
下一步,以全市“多规合一”成果为支撑,形成完善的项目策划机制、项目联合审批系统、审批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流程覆盖、全方位监管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服务体系。
——分类管理,创新机制。
对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实施。
集中精力解决企业反映的审批难、效率低、办事慢等问题,创新审批管理模式,让企业从改革实施中增强获得感,进一步激活民间投资和产业投资,优化我市投资方向和结构。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0篇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0篇建设工程设计合同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本工程名称: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合同编号: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发包人: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监制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1.1?《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3?《城市规划条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4?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5?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2.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设计指标第三条?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第五条?本合同设计_____估算为____元人民币。
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
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双方责任6.1?发包人责任: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案例分析一、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相关案例及法律分析(一)黎莲英与谢沛婵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案由简介本案当事人何丫女、谢沛婵、方雪莲、方丽莲按份共有一块集体建设用地,地块1属何丫女、方丽莲所有,地块2属谢沛婵、方雪莲所有。
2005年1月7日,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合同协议书》,把地块1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黎莲英。
现谢沛婵与方雪莲起诉黎莲英、何丫女、方丽莲,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
2.关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法院的认定一审法院认为:何丫女、方丽莲转让的是集体土地,政府发放的有关文件已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2004年10月21日的国发(2004)28号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之二第(十)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根据粤府(2003)51号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让、转让、出租等,但不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权。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虽然根据证据可以确认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该协议已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最终判决认定:何丫女、方丽莲与黎莲英于2005年1月7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4.20•【字号】穗府办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4月20日广州市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市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州市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赁后出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规〔2019〕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4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管理是指以提高工业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益为目的,以土地供应合同为基础,通过项目准入审核、土地利用全要素和全流程管理等,对项目在用地期限内的利用状况实施全过程动态评估和监管。
本市新增供应的工业及仓储用地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应坚持加强监管、主动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推进实施。
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绩效评估具体内容包括通过健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综合效益评估、土地使用权退出等机制,将工业用地项目约束性指标和监管要求列入土地供应合同中管理,分别在开竣工阶段、达产阶段(达产评估)、达产后每3年至5年(过程评估)、出让年期到期前1年(到期评估)等阶段依据合同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实现工业用地项目土地利用管理的系统化、精细化、动态化。
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广州市政府

附件广州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居住区,是指城市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被城市干道或者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居住区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居住区和保障性住房居住区。
本规定所称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能满足居住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需要、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的总称,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行政管理、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服务设施、福利设施、商业服务、燃气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以及社区配套的其他商业服务设施(具体内容详见附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 新建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公安、经贸、邮政、残联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
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按照规定验收登记并交付使用。
第六条[设置标准]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城市管理、交通、公安、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邮政、电力等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作为本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实施。
关于涉案宗地司法处置评估的探讨

摘要:涉案宗地的司法处置评估具有特殊性,合理的评估结论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土地评估的视角,从涉案宗地的接受评估委托入手,对评估要素确定、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等评估实施的具体步骤进行了梳理,并阐述了评估方法及评估报告的撰写、备案等工作要点,对开展涉案宗地的司法处置评估做出总结和探索。
关键词:涉案宗地;司法处置;评估为解决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以下简称“参考价规定”),最高院办公厅和国内多个专业评估协会于2018年12月10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委托评估工作规范>的通知》(法办[2018]273号,以下简称“评估工作规范”)。
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和评估协会对涉案财产处置的相关要求,评估机构和估价师必须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严谨地对待涉案财产的司法处置评估工作,遵守评估相关规定,勤勉谨慎开展工作。
结合估价目的,力求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论合理,防止涉案财产价值被低估或高估而导致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顺利实现。
一、接受涉案宗地司法评估委托需注意的事项一般情况下,评估机构与人民法院是被动确立评估委托关系的。
评估机构在被摇珠抽中涉案宗地司法评估后,应安排经验丰富的土地估价师及时查阅全国人民法院询价评估系统或通过EMS人民法院专递接收人民法院的评估委托材料,对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梳理所掌握的涉案宗地权属证明、土地利用规划条件、合法来源证明、抵押等他项权证明、已查明财产权属、质量瑕疵等信息。
同时,及时向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汇报资料掌握情况、了解涉案宗地的评估事项及要求,向人民法院寄出送达回证和现场查勘通知书等资料。
涉案宗地评估属于法定评估业务,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其评估委托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所以评估机构无正当理由一般不可拒绝相关业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保证金保函-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保证金保函保函编号:上海市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出让人):(下称“申请人”),拟申请参加黄浦区“小东门街道616、735街坊”地块(地块预申请公告号:2014YS002HP01)的预申请活动以及本地块入市出让的后续交易活动。
现我行同意,为 出具人民币(大写) 亿元( 元)的出让预申请保证金保函(下称“保函”)。
我行承诺,若申请人在本次预申请活动以及本地块入市出让的后续交易活动中有下列任一情形,我行将为其履行担保义务,保证在收到你单位的索款书面要求和具体情况说明后,向你单位赔付共计上述金额的款项:1、申请人在本次预申请活动以及本地块入市出让的后续交易活动中提供虚假文件或隐藏事实的,包括有确凿证据证明该申请人取得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曾参加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但未按出让合同履行义务或存在违反土地出让相关规定且没有按相关处置意见进行整改的;2、申请人作为预申请竞买人未按照本地块正式出让公告的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或提交竞买申请的;3、申请人未按你单位要求提供延长本保函有效期限的相关保证文件或未向你单位重新提供令你单位满意的其他银行保函的;4、申请人在本次预申请活动以及本地块入市出让的后续交易活动中有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
其他约定事项:1、保函有效期:本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若申请人未通过预申请资格确认或在预申请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请不再参与本地块入市出让的后续交易活动,本保函于预申请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失效;若申请人成为预申请竞买人,本保函于本地块正式出让活动结束后第六个工作日失效;但本保函最晚至 年月 日失效(详见注1)。
2、预申请结果公告发布日和本地块正式出让活动结束日以你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准。
3、你单位的相关书面索赔要求,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送达我行,否则我行在本保函项下的责任自动解除;我行将在收到索赔要求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索赔情况并凭本保函正本支付索赔款项。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穗府办〔2014〕12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意见》(粤发〔2012〕22号),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州的核心任务,切实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土地资源利用方式转变,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新型城市化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提升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耕地保护(一)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根据省下达我市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市政府与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订年度土地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由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负总责,确保全市2020年耕地保有量不少于192.06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于168.52万亩。
(二)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根据省下达我市“十二五”期间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年度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申报、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实施和验收、管护和报备等规定。
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目标任务分工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立项、招投标、工程实施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农业、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对全市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负责进行政策指导和评价验收工作。
(三)划定永久保护的基本农田。
2014年底前完成基本农田永久保护地块标图建库、定责到户工作。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5篇
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5篇第一篇: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广州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处置办法按照我市城市发展战略,为加快推进城市功能的优化调整,根据《关于推进市区产业“退二进三”工作的意见》,现就市区产业“退二进三”企业工业用地的处置问题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列入搬迁名单的企业,其工业用地的处置适用本办法。
二、处置方式企业搬迁名单确定后,市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及时研究企业原土地是否列入政府储备计划,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报政府批准。
在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列入搬迁企业的工业用地可按以下3种方式处置:(一)企业可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但不得改变原址土地的用地性质、权属(依法进行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变更除外)和扩大建筑面积。
优先鼓励长期利用旧厂房出租或自营创意产业,但企业要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使用功能,依法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税费。
企业利用原址从事创意产业等第三产业后,因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需要或政府储备土地等原因需要征收企业土地时,企业应当自政府提出征收土地之日起,无条件配合政府开展征收工作,征收时按原用地性质给予补偿。
(二)企业原址土地因抵押拍卖、司法执行等原因而转变土地权属的,其原工业用地性质不得改变。
如需将工业用地转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商务办公和商品住宅等用地,必须按规定由政府统一储备后向社会公开出让。
(三)企业可申请将原有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三、利用原有建筑物从事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的办理程序(一)工业用地未列入政府储备计划且未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的搬迁企业,可持相关建筑改造方案图纸、土地及房产权属证明、投资项目批准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等资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原有工业用地上现有的合法工业建筑在主体框架不改动的情况下进行适当改造并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用于除房地产开发以外的第三产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规则2013-08-09 14:18:25|一、办理原则1、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则有规定的外,不得分宗、合宗。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是基于公共利益或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未建用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集约节约用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已建成房地产并已转让的土地的分宗、合宗,应有利于城市更新,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拟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分宗、合宗前后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一致。
拟合宗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的,分宗前后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应基本一致。
土地分宗、合宗原则上不得扩大用地面积或变更总建筑面积和各分项建筑面积。
4、土地分宗、合宗,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办理程序1、土地分宗、合宗,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办理。
2、土地分宗、合宗,由辖区管理局办理。
土地分宗、合宗的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
土地分宗、合宗审批前应在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及委员会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得少于20日,公示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间。
3、拟分宗、合宗用地须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方案图后,再办理土地分宗、合宗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
4、涉及规划指标调整等情形的土地分宗、合宗,按照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三、办理要求1、拟分宗、合宗用地须已确权(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房地产证),不存在抵押、预查封、查封等情形。
涉及法院裁定协助执行的分宗、合宗事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执行。
2、土地的分宗、合宗,应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
3、拟分宗、合宗用地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