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相关法规解读和分析课件
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中医药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1. 引言中医药作为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民众的青睐和关注。
为了保护中医药的独特性和传承,以及确保患者的安全和利益,中医药行业在我国拥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指导和管理。
本文将对中医药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方向。
2. 中医药法律法规2.1 中医药法中医药法是中医药行业的基本法规,于2017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从中医药的保护、传承与创新、中医药市场秩序、中医药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过中医药法,我国对中医药的发展和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了中医药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2.2 中药管理法中药管理法是我国对中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管理进行规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规要求中药企业必须符合中药质量标准,严格遵守中药生产的规范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中药管理法还对中药经营者和使用者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中药的合理使用和患者的安全。
2.3 中药质量管理规范中药质量管理规范是对中药质量控制的具体指导文件,目的是确保中药的质量和疗效。
该规范通过对中药的采集、加工、贮存、使用等环节进行细致的管理,规定了中药的品质要求和生产流程,以保证中药质量的稳定和可靠。
3. 中医药政策解读3.1 中医药发展规划中医药是我国独特的医学宝库,为了更好地发展中医药事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医药发展规划。
这些规划提出了中医药的创新和发展方向,强调中西医结合的重要性,并鼓励中医药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3.2 中医药产业政策为了促进中医药产业的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中医药产业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中医药企业的资金支持、科研项目的扶持、中医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等内容,旨在推动中医药产业的壮大和创新。
3.3 中医药保护政策中医药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的独特性,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中医药保护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中医药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中医药专业技能人才的培养与交流等内容,以确保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和传统文化的传承。
近期中医药政策解读-130页PPT资料

中医药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以人为本 医疗保健 健康服务 促进和谐 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太极阴阳图
此此动阴 盛消静阳 彼彼相交 衰长倚互
阳:病人 亚健康人 健康人 阴:医疗 保健(养生康复)预防
微观层面:围绕中心 落实服务 遵循五行要 素
理念(水):以人为本大医精诚 维权(木):知情选择参与获得 能力(火):整体思维辨证论治 方法(土):望闻问切药针推膳 效果(金):安全有效简便验廉
三是积极促进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发 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的办医格局。
①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 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零 售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
②非公立中医医疗机构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 职称评定和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中医医疗机构享 受同等待遇,对其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 同仁。
四是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
①充分发挥中医预防保健特色优势,将中医药服务纳 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 药方法和技术。
②推动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中医预防保 健服务。
③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 ④制定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机构、人员准入条件和服务 规范,加强引导和管理。
中观层面从七个方面大力推进
第一,发展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服务
一是加强中医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①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在区域卫生规划中合 理规划和配置中医医疗机构(包括中西医结合和 民族医医疗机构)。
②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 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站、村卫生室的中医药服务。
二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深 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 用要求的重要步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全文PPT课件

❖第九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 促进中医药的国际传播和应用。
[中外交流合作]
❖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奖励。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 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 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 构发展。
❖ 合并、撤销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者改变其 中医医疗性质,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中医药 主管部门的意见。[中医医疗机构建设]
❖第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 有条件的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 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强社区卫生 服务站和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的能力。
[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第七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 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 、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培养中医 研究和技术开 发,鼓励中医药科学技术创新,推广应用 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保护中医药知识产 权,提高中医药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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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 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 本法。[立法目的]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 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 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 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中医药定义]
[开展中医药服务的要求]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 、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中医药法PPT课件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 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 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 医疗活动。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 的安全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中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 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 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 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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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 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 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有条件的专 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 置中医药科室。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 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 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总则 中医药服务 中药保护与发展 中医药人才培养 中医药科学研究 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 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 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 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 成部分。国家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 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 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 作用。
中医药法培训讲义课件

三、中医药法亮点
4、第十四条 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 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5、第十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 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 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二、立法的五大重要意义
第十六条
三是在医疗活动中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方法的,应当有利于保 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
应当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应当运用和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二、立法的五大重要意义
需要注意的是: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有条 件的村卫生室除了依靠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运用适宜的中医 药技术方法,其他医务人员也要积极推广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方法,促进中西医技术方法在医疗实践中的结合。对此,《 关于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进一步发挥中医药作用 的意见》(卫办发〔2011〕57号)提出,进一步加强基层常 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对基层中医和西医人 员进行分类推广培训。鼓励基层西医人员经过培训考核后运 用中医药适宜技术。
一、中医药立法背景
(一) 我党的中医药方针政策——根本保证 (二) 中医药事业的快速发展——良好基础 (三) 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大好机遇 (四) 世界各国传统医药立法——有益借鉴
一、中医药立法背景
五种资源:
独特的卫生资源 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 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 优秀的文化资源 重要的生态资源。
三、中医药法亮点
1、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 各民族医药的统称。
2、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 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的医疗机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释义培训课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区域卫生
规划时,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 状况和居民医疗需求,统筹安排中医医疗 机构的设置和布局,完善城乡中医服务网 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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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乡镇卫生院等城乡基层卫生服务 机构,应当能够提供中医医疗服务。
• 第十一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
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 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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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发展中医药学,保障和促进中
医药事业的发展,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医医疗、预
防、保健、康复服务和中医药教育、科研、对外 交流以及中医药事业管理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应当遵守本条例。
•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
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 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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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中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应的中
• 第六条 国务院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
医药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中医药有关的工作。
中医药法-医学课件
遵循传统与现代医学结合的原则
尊重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
中医药法规定,制定和实施中医药政策和规划时,应尊重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经验 ,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与现代科学技术结合
中医药法鼓励和支持将现代科学技术和方法引入中医药领域,推动中医药的现代 化和标准化。
维护人民健康的原则
国家鼓励中医药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推动 中医药现代化和国际化。
国家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和中药材质量保障体系建 设。
国家建立健全中医药健康服务体系,推动中医药与养 老、旅游、文化等产业融合发展。
04
中医药法的实施与监管
中医药法的实施机构
医疗机构和中医药教育机构:负责中医药服务 的提供和中医药教育、培训及科研工作
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关系
中医药法在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的管理方面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着紧密的联系。《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规定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校验制度、医疗服务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而中医药法则着 重强调了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医师在中医药服务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02
中医药法的基本原则
3
国家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合理规划和布 局中医药机构与人才队伍。
中医药机构和人员
01
国家建立以中医药为主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西医协同发展 。
02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面向社会的中医药教育
,培养中医药人才。
国家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中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技术
03
产业化。
中医药教育、科研与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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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体系
中医药法鼓励和支持建立完善的中医药事业发展体系,包括中医药教育、科研、 产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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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 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 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 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 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 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 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国 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 风险拟订本款规定人员的分类考核办法,报国务院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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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生产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来源于古代经典名方的中药复方制剂, 在申请药品批准文号时,可以仅提供非临床安全性研究资料。具体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 前款所称古代经典名方,是指至今仍广泛应用、疗效确切、具有明显特色 与优势的古代中医典籍所记载的方剂。具体目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 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医疗机构根据本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要配制和使用 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支持以中药制剂为基础研制 中药新药。 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委托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其他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委托配制中药制 剂,应当向委托方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 医疗机构对其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负责;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的,委托方 和受托方对所配制的中药制剂的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管理ppt课件
中药管理
第1节
基础理论指导下用以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及康复保健等方面的物 质。中药过去称为“官药”或官料药,自清末西医药输入我国以来,为了表示区别, 人们将我国传统药物称之为中药或称传统药。 中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民族药。 1.中药材 指药用植物、动物、矿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产地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 材。大部分中药材来源于植物。药用部位有根、茎、花、果实、种子、皮等。药用动 物来自于动物的骨、胆、结石、皮肉、脏器。药用动、植物最初取于野生动、植物, 由于医药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药物需求量日益增长,野生药材已满足不了人们的需 要,便出现了人工栽培植物和家养动物品种。矿物类药材包括可供药用的天然矿物、 矿物加工品种以及动物化石等。 2.中药饮片 是指取药材切片作煎汤饮用之义。饮片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就广义而 言,凡是供中医临床配方用的全部药材统称为“饮片”。狭义则指切制成不定形状的 药材。如片、块、段等称为饮片。 3.中成药 系指根据疗效确切、应用广泛的处方、验方或秘方,以中药材为原料配 制加工而成的药品。如丸、散、膏、丹、露、酒、锭、片剂、冲剂、糖浆等。 4.民族药 系指我国某些地区少数民族经长期医疗实践的积累,并用少数民族文字 记载的药品,在使用上有一定的地域性,如藏药、蒙药。
“洋中药”抢占国际、国内市场
国际中成药市场每年销售额约160亿美元。其中,日本产品占80%,韩国产 品占10%,其他国家产品占7%,而作为中医药发源地的中国,产品占3%,约 5.89亿美元,在这极为有限的出口额中,绝大多数还是原料初级品,这与中国的 地位不相称。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其中未将现代科学技术与中药研发和生 产有机结合是其重要原因。
第3节
中药品种保护
为了提高中药品种的质量,保护中药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药事业的发展, 国务院于1992年10月14日颁布了《中药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3 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中药品种保护的意义 中药品种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药品种的低水平重复问题,保护了中药研制 单位及生产企业开发中药新品种和提高中药质量标准的积极性,促进了企业主导品种的集 约化和规范化生产,推动了中药行业集约化经营模式的形成,改善了无序竞争的局面,规 范了中药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了中药生产企业的科技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在促进药材 资源的合理应用、提高中药品种的整体质量水平、逐步实现中药现代化等方面,也取得了 一定的成效。《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中药的研制生产、管理工作走上了法制 化轨道;对保护好中药名优产品,保护中药研制生产的知识产权,提高中药质量和信誉, 推动中药制药企业的科技进步,开发临床安全有效的新药和促进中药走向国际医药市场均 具有中药的意义。 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简介 (一)《条例》适用的范围及管理部门 1.适用的范围 适用于中国境内生产制造的中药品种,包括中成药、天然药物的提取物 及其制剂和中药人工制成品。中药保护品种必须是列入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 申请专利的中药品种,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条例。 2.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中药品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 中医药管理部门协同管理全国中药品种的保护工作。
中医药法学习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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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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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并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一)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二)开展中医药服务是否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三)中医医疗广告发布行为是否符合本法的规定。 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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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七条 开展中医药服务,应当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并符合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制定的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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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医药服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中医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中医药应急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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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药保护与发展
No. 33
第三十三条 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体现中医药文化特色,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
No.34
第三十四条 国家完善中医药学校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 中医药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修业年限、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评价及学术水平评价标准等,应当体现中医药学科特色,符合中医药学科发展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