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

(2)养殖场氨排放特点 从污染物来源来看,规模化养殖场的氨排放隶属于农业源,是养殖业氮素气态损失的最 重要途径,其排放源主要包括畜禽饲舍、粪污存放/加工/处理设施以及田间施用等环节。据 估计,饲舍液态和固态粪尿的氨排放分别占氮素排泄量的 4.7-25.7%和 4.7-50.4%,而舍外的 粪污存储过程中,液态与固态粪污的氨排放分别占粪污氨氮的 3.8-15.8%和 0.8-4.6%。本课 题研究表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氨排放源,如露天牛圈、粪污露天存放设施等,占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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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1 2000-2015 年中国氨排放总量和各排放源贡献
2.2 我国养殖场氨排放的现状及特点
(1)氨排放现状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不同类型农业源氨排放组成也随之发生变化 。研究发现, 1980-2012 年间,我国养殖业粪尿的氨排放量从 2.86 Tg 增加到 6.16 Tg,而后降低到 5.5 Tg, 其中肉牛业对养殖业的氨排放贡献率最高,其次为蛋鸡和生猪养殖;由于肥料形态的改变(如 碳酸氢铵用量的大幅减少),化肥的氨挥发从 2.1 Tg 增加到 4.7 Tg,之后降低 2.8 Tg。通过 估算我国 1978-2008 年我国农业肥料的氨排放情况,发现 2008 年我国农业肥料氨排放量为 8.4 TgNH3,在 1978-2008 年间,分别于 1987,1996 和 2005 出现了氨排放高峰,总排放量 从 3.2 增加到 8.4Tg,其中养殖业粪尿施用后的氨挥发从 37.0%增加到 45.5%,这是由于施肥 措施的变化和养殖业的发展。城镇化的发展导致农村人口减少,人粪尿的贡献从 20.3%降低 到 8.5%,饼肥和秸秆还田的占比为 3.8%和 4.5%,一直比较小而稳定。2010 年我国农业肥 料的氨排放量为 10.7 (8.9-12.3) Tg NH3yr-1,其中有机肥施用引起的氨挥发贡献率为 47.5%, 化肥氨挥发贡献率为 41.9%,农村人粪尿施入农田后氨挥发的占比为 5.0%,饼肥的氨挥发 为 5.5%(Xu et al., 2015a)。本课题研究结果发现,我国农业肥料氨的排放与温度、播种时 间和栽培模式密切相关,排放主要集中在华北、松辽、长江中下游、珠江三角 洲、四川盆地、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第一章项目概况1.1 项目名称: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1.2 项目承担单位:1.3 项目建设法人:法人代表:联系电话:1.4 项目主管单位:1.5 项目监管:1.6 项目建设地点:1.7 项目建设规模:扩建圈舍及其配套工程。
其中圈舍建设6000平方米,年饲养生猪能力达6000头;其中母猪舍6幢36间、产房2幢12间、保育舍2幢18间、育成舍2幢12间、育肥舍10幢60间,共22幢138间计6000平方米;新建沼气池一座,供养殖场秋冬采暖及工作人员生活需要;改建其它基础配套设施。
1.8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项目总投资60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60万元,自筹资金548万元。
圈舍建设总投资费用193万元,扩建生猪圈舍22幢6000平方米,其中中央投资60万元、自筹资金133万元;其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415万元,全部使用自筹资金。
1.9 项目建设年限:一年。
1.10 效益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将新增产值840万元,利润180万元。
该项目的实施可有效地促进XX县三元商品瘦肉型猪产业的发展,为社会提供大量的优质三元杂交瘦肉型猪,显著提高XX县生猪产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养殖效益。
1.1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详见项目投资概算书):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二章建设背景与编制依据2.1 项目由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今年安排中央预算内专项投资,用于支持生猪原种场、扩繁场、资源场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1939号)精神,和XX省制定了《关于开展2007年生猪良种繁育体系和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苏发改农经发〔2007〕904号)要求,我们编制了此实施方案。
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有农业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畜牧兽医管理部门:2007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对养殖用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管理局),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办、委):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饲养方式和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规模化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7〕l号)精神;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发展,现就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一)县级畜牧主管部门要依据上级畜牧业发展规划和本地畜牧业生产基础、农业资源条件等,编制好县级畜牧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方向,提出规模化畜禽养殖及其用地的数量、布局和规模要求。
(二)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
下一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要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满足用地需求。
(三)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规划布局和选址,应坚持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的原则,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
积极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合理确定用地标准,节约集约用地。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13年10月8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11月11日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2•【字号】渝环〔2019〕187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重庆市生态环境局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渝环〔2019〕187号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委,万盛经开区环保局、农林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8月30日全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电视电话会议,以及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结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要求,切实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相关工作,推动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确认禁养区、限养区(一)明确有关法律法规。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重庆市长江三峡水库库区及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要求,不得擅自扩大或超范围设定划定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依据。
(二)严格开展自查自纠。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万盛经开区环保局(以下简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农业农村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照本地区已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调整方案,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区域划定范围自查自纠,逐条对照梳理,严禁擅自扩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
各区县(自治县)对于排查中发现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划定的情况,应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立行立改,确保整改到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佛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佛山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逐步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修订版);(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十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十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十四)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畜牧业,农村环境保护正文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已由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1日扬州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23年10月27日扬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预防第三章治理与综合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户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养殖户,是指在江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下,常年生猪存栏量十头以上或者家禽二百五十只以上,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其他畜禽养殖量以折算成猪当量确定养殖规模。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畜禽养殖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气体、畜禽尸体等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环办环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预防作用,现将畜禽规模养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项目选址,合理布置养殖场区项目环评应充分论证选址的环境合理性,选址应避开当地划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并与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等规划相协调。
当地未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的,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村镇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项目环评应结合环境保护要求优化养殖场区内部布置。
畜禽养殖区及畜禽粪污贮存、处理和畜禽尸体无害化处理等产生恶臭影响的设施,应位于养殖场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位置,并尽量远离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参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并根据恶臭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源强,以及当地的环境及气象等因素,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要求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作为养殖场选址以及周边规划控制的依据,减轻对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不利影响。
二、加强粪污减量控制,促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环评应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优化工艺,通过采取优化饲料配方、提高饲养技术等措施,从源头减少粪污的产生量。
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最大限度降低用水量。
场区应采取雨污分离措施,防止雨水进入粪污收集系统。
项目环评应结合地域、畜种、规模等特点以及地方相关部门制定的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目标等要求,加强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选择经济高效适用的处理利用模式,采取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粪污专业化能源利用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促进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种养结合”绿色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解读我国首部农村环保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2019年第07期《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制定和实施的第一部农业农村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其颁布实施是我国农业农村环保领域法制建设和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标志,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农民生存生活环境质量的重视,也为农村的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提供了相互促进和相互制约的法律依据,为提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及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5年了,使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生活环境、土地资源及水资源状况都发生了很大的改观,也有一些违规的养殖业受到了严厉的处罚,彰显了《条例》的法治威力,维护了广大农民健康生活的公共卫生安全的权利。
由于我国的养殖业大多分布于比较偏远且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随着市场经济杠杆的调整,从业人员的流动和更替比较频繁,加之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仍有不到位的地方。
本文将以自己的理解对《条例》中的以下问题进行解读。
1《条例》制定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不断向好,人们的生活质量有了非常大的提高,体现在人们的生活上,就是人们食物构成中动物性蛋白质比重大大增加。
对肉类食品需求的增多,推动了传统低效的畜禽养殖业向现代化、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
养殖技术的滞后和污物处理方法设施的缺失,使过度养殖和超规模养殖产生的污物超出了规划单位土地面积的承载消纳能力,随意无制约的排放不仅对养殖场户周边的环境(空气、土地和水源等)造成了污染,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健康,恶劣的养殖环境也使病原微生物急剧增多,导致新老畜禽疫病频繁暴发,养殖效益的骤减又严重制约了我国养殖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家下决心,为了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维护公众身体健康,推动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和实施了本《条例》。
2《条例》适用范围《条例》第2条指出,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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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通知》,以下为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
1.猪场规模标准
(1)繁殖场每年配种头数大于500头为大型猪场,其余为小型猪场;
(2)育肥场每年饲养栏位大于500个为大型育肥场,其余为小型育肥场。
2.肉鸡养殖场规模标准
(1)规模化养殖超过1.5万只为大型养殖场,规模化养殖1000只至1.5万只为中型养殖场,其余为小型养殖场;
(2)散养不受限制。
3.蛋鸡养殖场规模标准
(1)规模化养殖超过5万只为大型养殖场,规模化养殖5000只至5万只为中型养殖场,其余为小型养殖场;
(2)散养不受限制。
4.水产养殖场规模标准
(1)以鱼塘为单元,规模化养殖超过2公顷为大型养殖场,规模化养殖0.3-2公顷为中型养殖场,其余为小型养殖场;
(2)非规模化养殖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