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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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井下作业成本核算与管理行为,降低工程作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井下作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和管理任务:
(一)及时准确归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井下作业成本;
(二)反映井下作业成本的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成本开支范围;
(三)根据井下作业成本的构成,检查各项定额的完成情况,挖掘成本降低潜力。
第三条井下作业成本核算对象:
根据施工企业按施工合同确定的施工项目为核算对象的要求,井下作业应以施工项目为成本核算对象,具体分为:大修、检下泵、酸化、压裂、侧钻、防砂、注气、补孔、转注(抽)、调剖、其他作业等。
各井下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具体施工项目适当增减。
第四条井下作业成本一般应包括井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用、制造费用等。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施工成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企业赞助、捐赠支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各项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严格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本期费
用与下期费用的界限,不同成本核算对象的界限,不得相互混淆,乱挤乱摊成本,以保证成本计算的真实准确。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成本核算与管理,保证成本核算与管理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成本项目及内容
第七条井下作业成本核算的具体项目和内容规定如下:
(一)直接材料费:指井下作业过程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费用,包括:
1、主要材料:压裂砂、化学处理剂、井下工具、压井液(含重油、原油、泥浆)、井控固控装置、钻具摊销、列车房摊销、其他直接材料等。
2、燃料:指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燃料费用,包括柴油、汽油及其他燃料。
3、动力:指井下作业过程中耗用的各种动力,包括水、电及其他动力。
(二)直接人工费:指直接从事井下作业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工资附加费及人员相关费用。包括:
1、生产人员工资:指井下作业队全部人员的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标准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
3、劳动保险费:指井下作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住房公积金:指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承担的住房公积金。
5、外雇人工费:指保证井下作业而发生的外雇人工费。
6、其他人工费:指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承担的其它费用,如:差旅费、误餐费、物业管理费、人身保险费、采暖费、劳动保护费等。
(三)机械使用费:
1、折旧:指直接用于井下作业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
2、修理费:指各种生产用设备等发生的各项修理费用。
3、设备租金:指生产需要租赁外部设备支付的租金。
4、其他机械使用费:指不包括在上述项目内的其他机械使用费用。
(四)其他直接费:指施工作业中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包括:
1、测井射孔费:指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电测、测试和射孔费用。
2、运输费:指为井下作业运送各种器材和职工上下班交通车以及生产用车发生的运输费用。
3、财产保险费:指为井下作业设备等财产物资投保,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
4、其他直接费用:指井下作业队直接发生的上述项目以外的费用。
(五)制造费用: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
1、材料费:指管理部门消耗的材料费用。
2、燃料费:指管理部门车辆以及其他办公设备消耗的各种固体、液体和气体燃料费用。
3、水费:指管理部门发生的水费。
4、电费:指管理部门发生的电费。
5、低值易耗品摊销: 指管理部门摊销低值易耗品的费用。
6、包装物摊销: 指管理部门摊销包装物的费用。
7、工资:指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8、职工福利费:指按管理部门人员的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9、工会经费:指按管理部门人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的工会经费。
10、教育经费:指按管理部门人员工资总额和规定的计提比例提取的教育经费。
11、独生子女费: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独生子女费。
12、住房公积金:指企业依据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规定的比例支付的住房公积金。
13、劳动保险费:指企业依据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规定的比例支付的劳动保险费用。
14、待业保险费: 指企业依据管理人员工资水平和规定的比例支付的待业保险费用。
15、劳动保护费: 指按规定发放给职工的劳保及保健等费用。
16、财产保险费: 指管理部门发生的财产保险费用。
17、离退休人员经费: 指井下单位为离退休人员组织活动的经费。
18、折旧费:指管理部门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19、修理费:指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及工器具等的修理费用。
20、技术转让费: 指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21、研究与开发费:指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相关的其他经费、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的科研试制的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等。
22、无形资产摊销:指管理部门应摊摊销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