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个人意外伤害保险(B款)条款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医疗费用支出或住院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1.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三)医疗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符合本条款第二十六条释义的医院(以下简称“释义医院”)进行治疗,保险人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给付医疗保险金。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安农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安(宁夏)安农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中超出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残疾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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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大全]平安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平保发[2002]133号,2002年6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对象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附加保险,本人投保后可选择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本附加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及"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

第1页,共11页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条款(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特别提示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投保人 : 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 :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五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二十条此外,在您阅读本条款正文之前,请先浏览一下目录,以便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
本条款中的每一部分都关乎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并关注注释内容................。
目录第一部分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3)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3)第二条投保范围 (3)第二部分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3)第三条基本保险金额 (3)第四条保险责任 (3)第五条责任免除 (4)第六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5)第三部分如何交纳保险费 (5)第七条保险费的交纳 (5)第八条宽限期 (6)第四部分如何申请保险金 (6)第九条受益人 (6)第十条保险事故通知 (6)第十一条诉讼时效 (6)第十二条保险金申请 (7)第十三条保险金给付 (7)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7)第十五条失踪处理 (8)第五部分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8)第十六条保单贷款 (8)第十七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8)第十八条效力恢复 (8)第十九条犹豫期 (9)第二十条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第六部分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9)第二十一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第二十二条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第二十三条年龄错误 (9)第二十四条性别错误 (10)第二十五条未还款项 (10)第二十六条保险合同的终止 (10)第二十七条联系方式的变更 (10)第二十八条公共交通工具 (10)第二十九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 (10)第三十条私家车 (10)第三十一条驾驶或乘坐私家车期间 (11)第三十二条本合同的全残定义 (11)第三十三条争议处理 (11)太平安心无忧两全保险,第2页,共11页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A3 安行宝两全保险

非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驾驶/乘坐非营运车辆身故/全残保险金 水陆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8种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其他意外身故保险金
1.4642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0万元 10万元
投保示例 研讨
有车族及家人 商务人士
2010年8月24日22时10分左右,一架 从客机在伊春机场降落,接近跑道时断 成两截后坠毁,事故造成42人遇难。
2013年7月7日,韩亚航空公司飞机 B777-200ER从上海经停韩国首尔飞至 美国旧金山时在降落时坠毁,遇难3人。
2013年11月29日,莫桑比克航空公 司TM470航班发生空难,机上34人 全部遇难,其中包括1名中国公民。
谢 谢!
相关内容请以正式发文及保险合同为准。
2009年6月1日,一架从里约热内卢飞往巴黎的空客
A330客机在大西洋坠毁。客机上共228人全部遇难,
包括9名中国人。
Hale Waihona Puke 2010年8月26日,伊春空难
汶川地震
玉树地震
“4-2-1”的家庭结构已经让人 感到压力重重。而作为家里的顶 梁柱,一旦遭遇意外事故,对于 家庭的打击是难以想象的,意外 事故已成为家庭不能承受之重。
七、航空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0倍保额(75岁及以上5倍保额)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行宝两全保险保费表 (对应每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目录
1
产品背景
产品形态 产品优势 投保示例 承保规则
2
3 4 5
产品优势
研讨
产品特色
有事 百万护驾 没事 增值返还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安农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宁夏)安农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续保者年龄上限可延至六十九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并采用分期偿还银行或其他合法机构借款的方式购买住房、汽车、家具或用于其他用途的借款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中超出出险时借款余额部分的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本保险合同伤残保险金中在出险时借款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以下同)内部分的受益人为保险单载明的贷款人(贷款银行或其他贷款机构)。
随心保产品说明

主讲——吴群 吴群 主讲
课程大纲
“随心保”简介; 随心保”简介; 随心保 随心保”产品方案; “随心保”产品方案; 随心保”条款; “随心保”条款; 随心保”投保流程; “随心保”投保流程; 产品卖点; 产品卖点; 市场前景; 市场前景; 单证管理。 单证管理。
“随心保”简介 随心保”
“随心保”产品方案 随心保” ——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0元卡 100元卡 50元卡 100元卡 人身意外伤害(含烧伤) 人身意外伤害(含烧伤)保额 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额 合 计 4万元 2000元 2000元 8万元 2000元 2元 8.2万元
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
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遭受道路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意外伤害。 一、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伤害保障。 1、身故; 、身故; 2、残疾; 、残疾; 3、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 、因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 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①、《人身保险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②、残疾保险金与烧伤保险金给付互不冲减。 4、身故保险金 + 残疾保险金 + 烧伤保险金 = 总保额 、 5、医疗费用 、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二、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可选择投保,保险费另收)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 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 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本项保障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安 居 自 组 式 家 财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方案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方案 ——保障内容 ——保障内容
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的讲解

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一、什么是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是一款专为中国人提供的人身险保险产品。
这款产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保障人们在旅行中的安全,并提供全方位的保险保障。
二、产品特点1. 全面的旅行保障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提供了全面的旅行保障,包括紧急医疗救援、意外伤害身故、航班延误等多种保障,确保您在旅行中的安全和舒适。
2. 灵活的保险期限安行无忧提供了灵活的保险期限选择,可以根据您的旅行计划选择不同的保险期限,最大程度地满足您的需求。
3. 保费便宜相比其他旅行保险产品,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的保费非常便宜,让更多的人可以获得全面的旅行保障。
三、产品优势1. 专业化的服务团队富德生命人寿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服务团队,专门负责处理旅行保险的理赔事宜。
无论您在国内还是国外遇到问题,都可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2. 简单快捷的理赔流程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提供简单快捷的理赔流程,让您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快速得到保险赔付,减少您的等待时间。
3. 多样化的保险产品选择除了安行无忧,富德生命人寿还提供了多样化的保险产品选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以满足您不同的保险需求。
四、如何购买富德生命人寿安行无忧1. 官方网站购买您可以通过富德生命人寿官方网站购买安行无忧产品。
在网站上您可以了解产品详情、选择保险期限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进行在线支付即可。
2. 手机APP购买富德生命人寿还提供了手机APP购买的方式。
您可以在手机商店搜索并下载安装富德生命人寿APP,在APP上完成购买流程。
3. 富德生命人寿销售代表如果您对在线购买不太熟悉,也可以联系富德生命人寿的销售代表,他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购买指导和咨询服务。
五、常见问题解答1. 安行无忧是否包括国内旅行保障?是的,安行无忧不仅提供国外旅行保障,也提供国内旅行保障。
无论您是在国内还是国外旅行,都能够获得全面的保险保障。
2. 安行无忧是否包括紧急医疗救援?是的,安行无忧包括紧急医疗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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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2.3 责任免除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5.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1 合同解除 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合同内容变更 6.3 联系方式变更 6.4 效力终止 6.5 争议处理 7.释义 7.1 周岁 7.2 意外伤害 7.3 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 7.4 毒品 7.5 酒后驾驶 7.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7.7 无有效行驶证 7.8 机动车 7.9 医疗事故 7.10 非处方药 7.11 猝死 7.12 潜水 7.13 攀岩 7.14 探险 7.15 武术比赛 7.16 特技表演 7.17 净保险费 7.18 有效身份证件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 费率表
意外身故保险金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 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 30 日仍未作出核定,除 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从第 31 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 失。利息按照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 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 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2.3、3.2、6.1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7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期为1年,若保险期满时续保成功,本主险合同将延续有效…… 1.4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保险期间和续保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 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 7.2)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2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 “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见表 1)或“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见表
2)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者, 我们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 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表 1 及表 2 所列伤残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 各项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 残保险金;若伤残项目所属伤残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 所致表 1 及表 2 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主险合同终止。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4.2 保险费的支付 宽限期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本主险合同 1 年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我们同意续保,则自期满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 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我们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不再 承担保险责任。
险种简称:安行意外 A 险种代码:534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条款
(平保寿发[2012]217 号,2012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 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平安安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 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 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60 周岁。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每一保险期间届满之前,若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作您 申请续保,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按续保时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后本主险合同将 延续有效。 若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已年满 65 周岁,本主险合同自动不再接受续保。 除上述自动不再续保情形以外我们不接受续保的,我们会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 间届满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意外伤残保险金 由伤残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申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7.18) ; (3)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本主险合同“残疾程度与给 付比例表” 、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 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航空意外身故或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见 7.3)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 伤残特别保险金 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身故的,除按第一项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我们
按第一项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的 4 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 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 180 日内造成本主险合同所附表 1 或表 2 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除按第二项 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外,我们按第二项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的 4 倍给付“航空意外伤残特别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7.4) ;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7.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7.6) ,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7.7)的机动车(见 7.8) ;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 、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7.9) 、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 7.10)不在此限; (10)猝死(见 7.11) 、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 除外) ;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7.12) 、跳伞、攀岩(见 7.13) 、蹦极、驾驶滑 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 7.14) 、摔跤、武术比赛(见 7.15) 、特技表 演(见 7.16) 、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 7.17)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主 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