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08•【字号】宁政发〔2019〕182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宁政发〔2019〕18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全面落实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方针的重要举措,是适应新时代发展重要战略机遇期的客观需要,也是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控制和化解政府隐性债务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关键作用,也有利于加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统一管理,集中力量办大事,加快补齐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短板,是顺应转型升级带来的新机遇,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的重要工作举措。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统筹规划和有序推进。
着眼于打造创新名城、提升城市首位度,更好实现城市战略定位的要求,强化政府投资服务于全市发展大局的基本功效,由规划谋项目,以计划促建设,紧紧抓住当前我市公共服务领域的薄弱环节和功能短板,在项目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财政规划充分衔接平衡的基础上,加强推进年度建设,整体提高政府投资的规划导向性和实施计划性。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和分工负责。
着眼于加快推进“放管服”改革,着力解决政府投资工作中全市统筹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专业优势发挥不足等问题,按照统一计划管理、统一审批流程、统一监管标准、统一信息平台的要求,加强扎口管理,加快推进简政放权,优化审批和监管等责权配置,增强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打造放管结合、统筹高效的政府投资管理模式。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

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5.3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2013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23年4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重点事项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南京江北新区室外排水管道建设技术与管理导则

南京江北新区室外排水管道建设技术与管理导则
1、基本原则
南京江北新区室外排水管道系统采用雨污分流制。
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立和完善排水管道建设全周期系统管控的机制和体制,做到“先勘测、再设计、后施工”。
鼓励使用低碳节能的新材料,推广标准化的施工工法。
污水系统应厂、站、网功能匹配,不同收集处理系统之间能联网互济。
2、基本工作内容
南京江北新区范围内排水管道建设与管理基本工作内容包括工
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等。
工程勘察:各建设主体应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排水管道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各建设主体应委托有排水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排水管道工程设计。
工程施工: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施工图组织实施,严控施工质量。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郁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上诉人郁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的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监督【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02【案件字号】(2020)苏01行终6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振敏赖传成汤权【审理法官】宋振敏赖传成汤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郁平【当事人】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郁平【当事人-个人】郁平【当事人-公司】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宗荣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杨伟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宗荣杨伟【代理律所】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南京六合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郁平【本院观点】原审法院认证正确、程序合法。
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上诉人六合开发区管委会依被上诉人郁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系上诉人六合开发区管委会依被上诉人郁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涉案答复书。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人民法院在审理因政府信息不存在引发的行政案件,应重点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当政府信息不存在时行政机关是否履行了法定告知或说明理由义务。
南京然乐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模板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南京然乐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南京然乐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南京然乐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空产品服务:生活美容服务;餐饮服务;保健食品销售;食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 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关于印发《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1)
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文件宁扬尘办〔2018〕7号关于印发《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江北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现将《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好下半年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
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2018年8月10日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10日印发- 1 -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升建设工地扬尘污染监管的精细化水平,发挥“智能化”扬尘管控的运用成效,巩固和提升施工单位积极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的主观意识,2018年下半年在全市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创新措施。
就开展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的目标任务实施建设工地差别化管理,其对象为严格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被列为市政重点工程、特别批示建设工程和2018年上半年被市扬尘办评为扬尘防控“智慧工地”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先进单位的建设工地。
符合差别化管理的建设工地,经审批确定为差别化管理对象,《南京市冬春季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管控方案》和《南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期间,可在不改变施工强度和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维持正常施工。
二、建设工地享受差别化管理的条件流程(一)申请条件市政重点工程、特别批示建设工程申请享受差别化管理,要符合以下条件:1. 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开展正常,环保台账资料完整;2.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达标、一公示”的扬尘管控措施;3. 易扬尘作业区具备完善的降尘设施,并能根据需要使用- 2 -机动洒水车实施辅助降尘;4. 施工期间使用的非道路机械油品符合国家油品标准,有正规的采购票据;5. 近一个月以内未被各级通报扬尘污染相关问题,未被群众举报投诉或查实无扬尘污染相关问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扬尘防控“智慧工地”创建工作达标单位、先进单位,可以申请享受差别化管理:1. 建设项目施工审批手续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工作开展正常,环保台账资料完整;2. 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五达标、一公示”的扬尘管控措施;3. 安装工地扬尘智能监控系统,并符合《南京市建设工地扬尘智能监控指导手册(试行)》相关要求;4. 易扬尘作业区具备完整的围挡喷淋,并能辅助塔吊喷淋、雾炮喷淋和机动洒水车实施降尘;5. 车辆出入口和易扬尘作业区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监控设备的观察监视范围能够覆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区域;6. 相关监管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远程查看建设工地扬尘监控数据和施工现场视频;7. 施工期间使用的非道路机械油品符合国家油品标准,有正规的采购票据;8. 近一个月以内未被各级通报扬尘污染相关问题,未被群众举报投诉或查实无扬尘污染相关问题;9. 处于土石方工程、渣土运输阶段和拆迁工地,不作为差- 3 -别化管理的对象。
南京市排水条例(2017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排水条例(201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苏人发[2017]60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7-12-02【生效时间】2018-03-0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排水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2005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批准《南京市排水条例》的通知苏人发〔2017〕60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南京市排水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批准,请予公布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2月2日南京市排水条例(2017年10月20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制定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排水和污水处理第四章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水,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和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工业废水处理以及河道防洪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排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建管并重、雨污分流、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工作的领导,将排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保障公共排水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资金的投入;建立健全排水工作协调机制,维护排水安全和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第五条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水活动的监督管理,统筹组织排水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4.20•【字号】宁政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京市人民政府2023年4月20日关于促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的实施方案(修订)为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利用,促进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升我市省会城市功能和中心城市首位度,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和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精准配置土地要素,建立健全产业用地准入、绩效评价、存量盘活、转型退出等机制,提高单位土地经济承载容量和产出水平,实现产业用地更集约、更高效、更可持续的高质量利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统筹用好各类规划产业空间,在总量规模上充分保障产业发展需要和科研创新需要,在空间布局上加强规划引导,打造高质量的产业发展空间。
2.坚持机制创新,全面推进工业用地供应方式改革,推行“标准地”出让,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年期,鼓励长期租赁、先租后让,探索实行“控地价、竞贡献”模式,实现工业用地优化配置。
3.坚持效益优先,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的总体要求,全面加强产业准入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实体产业提质增效,提高产业用地绩效。
4.坚持集约高效,强化新增产业用地的投入产出、节能环保、安全等指标约束,鼓励复合利用,加大存量低效用地盘活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立法工作正文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批准。
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三、将第三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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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与交通局2018年度部门预算公开目录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三、2018年度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第二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表一、收支预算总表二、收入预算总表三、支出预算总表四、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五、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七、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八、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九、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十、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十一、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十二、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第三部分 2018年度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四部分名词解释第一部分部门概况一、主要职能根据《中共南京市委江北新区工作委员会、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各职能机构和产业发展平台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规定暂行方案》(宁新区委发〔2017〕45号),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主要职能如下: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住房保障与房产、园林绿化、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2.负责牵头编制、协调实施直管区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建设专项计划;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各类建设项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负责直管区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决算审批等;负责城建与综合交通收费管理;参与直管区住房公积金管理。
3.负责新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市政交通项目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投资控制、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协调推进;负责直管区政府投资类重大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检查监督重大项目的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指导专业部门开展市政交通项目的前期研究和储备;负责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施工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直管区建设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转型与工业化工作,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和建设系统科技进步工作的责任;负责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和建设市场企业、人员及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等。
5.统筹直管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下同)建设与管理,负责拟订住房建设、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负责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和管理工作;负责新区人才安居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做好人才公寓日常申请管理工作。
6.负责统筹、规范直管区房地产发展,拟订房地产市场、物业管理、房屋管理等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负责直管区房地产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负责房屋转让、按揭、租赁、面积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及房地产企业相关管理,负责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负责直管区物业管理行业和市场监督管理;统筹推进直管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导托管街道开展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等工作。
7.统筹推进新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负责编制直管区公路、水路、铁路、地铁、航空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各类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工作;负责省、市投入地方交通工程建设的资金监管工作;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职责。
8.统筹直管区人民防空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人防规划体系,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和警报器管理维护;负责新区投资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负责依法审批人防工程的结建、易地建设、缴费、标注、竣工验收备案等行政许可;负责深化直管区人防宣传教育、组建人防专业队等工作。
9.统筹新区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工作,拟定新型城镇化建设政策;指导新型城镇化建设综合试点与新区特色小镇建设工作;负责新型城镇化专项资金的分配与监督使用;负责直管区城乡统筹建设、村镇基础设施建设与人居环境的改善等工作。
10.负责直管区水务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工作。
11.承担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南京市江北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职责规定(暂行)>的通知》(宁新区管发〔2017〕23号)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12.负责内部行政运行和干部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担党建、纪检、宣传、统战、信访、维稳、保密、作风建设、群团等工作职责。
13.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机构设置及预算单位构成情况1.部门机构设置。
根据部门职能分工,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内设机构包括综合办、规划计划与重大项目办、建设管理办、住房保障与房产办、交通运输办、市政园林办、人防燃管办。
下属单位包括: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运输管理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建筑安装管理站、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所。
2017年12月,市编办《关于江北新区所属事业单位调整规范的批复》(宁编〔2017〕341),批复新区事业单位调整,合并建设与交通局下属单位成立南京市江北新区交通运政管理中心(下设南京江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南京市江北新区建设和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挂南京市江北新区建设和交通工程安装管理站、南京市江北新区建设和交通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牌子)、南京市江北新区住房建设与管理中心(挂南京市江北新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南京市江北新区燃气管理中心牌子)。
2.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本部门2018年部门汇总预算编制范围的预算单位共计6家,具体包括: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机关)、南京化学工业园区运输管理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建筑安装管理站、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南京化学工业园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所。
三、2018 年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2018年,建设与交通局将贯彻落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城市功能,加快建设绿色、智慧、人文、宜居新区,显著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
(一)加快交通体系建设,增强集聚辐射能力一是精准对标找差,明确奋斗目标。
在交通建设方面全面开展对标找差工作,以先进地区为参照创新实干,勇于争先进位。
通过精准对标,明确江北新区骨架路网发展的目标,尽快追赶浦东新区等先进区域水平。
二是加强科学谋划,突出规划引领。
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推进原则,制定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形成快速通达的江北新区综合交通网络,促进新区交通建设有序、高效、健康发展。
2018年,围绕骨架道路成环成网,为解决现有过江通道、沿江通道拥堵逐步加剧的现状,加快推进江北新区快速路建设一期工程(一环三线)前期研究工作,加快推进新区主快速路网的研究及核心区路网体系研究等。
围绕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级新区功能定位,充分考虑新区客运交通和城市交通的需求,深化国省公路网调查和综合交通体系研究,深入推进既有国省公路功能的迁移和江北大道货运交通的分流,积极打造公交都市。
围绕解决断头路问题,以浦仪公路西段等重大项目建设为契机,打通以天华西路为代表的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断头路。
围绕停车设施完善优化,为解决直管区范围内停车矛盾突出的问题,抓紧开展直管区停车设施建设规划研究,引导停车设施建设,提升停车管理水平,优化停车运行秩序。
三是优化内部路网,提升整体效能。
以骨干路网畅通为目标,构建新区路网大框架。
构筑江北新区外围国道快速通道,有效分流货运过境交通,缓解江北大道拥堵。
以引领产城融合为目标,进一步围绕桥北片区、江北CBD、健康城、研创园等区域的路网建设,开展交通导向性发展。
以疏通片区毛细网络为目标,坚持以“畅通、便捷、品质、绿色”的国际先进理念,积极打造区域性的景观绿道、滨水花园,打造健康、休闲、人文的交通出行环境。
以重点项目快速推进为目标,开工建设G104(江北大道至G235段)改造、浦泗立交等项目,完善江北大道、G235、G40高快速通道之间的路网衔接,打通关键交通节点,改善新区对外出行条件。
四是提升公交服务,打通最后一公里。
重点以“换乘便捷化、公交智能化、形象品质化”为目标推进公共交通优化改造。
结合桥北路快速化改造、长江五桥等项目建设,优化、调整部分公交线路,推进公交站台智能化建设及改造,尽快出台公交站台升级改造三年行动方案,上半年在核心区域先行改造一批公交站台,提升市民交通出行舒适度。
适时开展新区公共自行车的规划、选址等工作,完善公共自行车的站点布局,逐步解决公共交通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五是理清行业界面,做到尽职尽责。
尽快组建交通运政管理机构,整合行业管理职能,适时承担市局及行政区移交的相关行业管理职责;积极面对、适应执法权分离后的行业管理界面和模式,创新管理模式,切实探索符合新区交通特点和要求的行业管理模式,加大交通运输行业管理力度,确保新区内运输市场平稳、有序、健康发展。
(二)加强安居保障建设,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一是进一步加快推进保障房选址及建设工作。
根据《江北新区直管区2017-2020年保障房建设工作方案》,考虑到未来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产业发展、项目储备需要,加快保障房选址推进工作,确保选址总量适度超前、略有盈余。
二是制定出台新区公共租赁房、人才安居房等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政策,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结合新区的实际,进一步完善新区棚户区改造的推进流程,发挥棚改办各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快项目启动推进。
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保障房和公共租赁房建设的融资政策研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债券、项目贷款等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开展项目融资工作,确保项目资金需求的落实。
三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
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逐步探索房地产行业协会组织建立,加强房地产市场的正面引导和宣传;建立市场管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模式。
在严格落实省市关于房地产调控的总体目标的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区房地产市场执法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工作职能,强化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违规房产销售行为的查处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协会组织的引导作用。
积极推进完成新区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一体化系统衔接落地和提升完善;完成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等审批系统的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开展新区住房租赁试点工作,积极引导租赁备案等事项下沉至街道,实现网格化管理。
四是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整治出新工作,加强物业管理,提升新区整体现象。
加快研究出台新区关于加强老旧小区管理的实施意见,抓住新区居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切实推进加强老旧小区的综合管理。
将推进实施老旧小区整治4个、60万平方米。
保证新建商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100%,已整治出新小区管理覆盖率100%,达到优良标准的小区比例达40%。
未出新老旧小区基本物业服务覆盖率达80%,创建6个省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和2个市平安小区。
(三)加强建设行业监管,推进建设项目实施一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深化与高校院所的专项课题研究合作,创新监管手段,确保新区直管区在建项目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质量受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