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参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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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告知合同参考文本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用人单位(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内容:

(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二)甲方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方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危害防护操作规程和制度;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若被诊断为职业禁忌证或疑似职业病,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身心健康而调离原岗位的工作安排;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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