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完善

的 行为。 一方面, 结果犯的 规定体现了 现行立法对环境利益的 忽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刑法第 38 , 3 条)非法处置进 口固体废物 视 , 人为地将预防、 惩治污染环境的行为推后, 错失保护环境的最 罪( 刑法第39 3 条第 1 , 款)擅自进I固体废物罪( S l 刑法第 39条 佳时机 , 3 导致污染环境危害结果屡禁不止。另一方面, 行为犯的 第2 , 款)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法第 48 , 0 条)走私固体废物罪( 刑 规定则缺乏审慎的考虑, 无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科学性和复杂性, 法第 15 5 条第 3 刑法修正案( 已将该罪删除, 款, 四) 改为刑法第 容易造成刑罚手段的滥用 , 对经济的正常发展产生不合理的制 12 5 条第2 款的走私废物罪) 。污染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对预防 约。尽管国外( 如美国) 对故意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也规定了行为
收稿 日期 :2 1 0 2 0 0— 3— 0
作者 简介 :余晓龙(9 7一) 男, 18 , 山东 日照人 , 硕士研 究生, 主要从事环境与资源保护 的法律依据研 究。
余晓龙: 我国污染环境犯 罪的立 法完善
1 9
确的一点。立法规定的不足无疑会模糊相近犯罪的界限, 导致法 产利益。很多情况下人身、 财产利益的损失并不与环境利益的损 律适用中的混乱。
随着现代经济的高速发展, 环境污染 1 3 益成为威胁人类生 保障 措施的 滞后、 无效。 我国污染环境犯罪的立法基本上是以 ④ 命健康、 制约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作为对这一问题的积极回 结果犯的规定为主, 同时也有行为犯的规定, 这种规定是不符合 应, 我国19 年在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设了破坏 环境法律领域预防为主原则 的, 97 同时也无法有效制止污染环境 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 规定了五种污染环境类犯罪, 它们分别是:
论我国环境刑事立法的现状及其完善

手段 在环境保 护 中的作 用 , 环境 刑 事 立 法倍 受 重视 。我 益 。社 会不 断前 进 , 律亦 应 随之变 化 。刑 法 是法 律 规 法
国在环 境刑事 立法 方 面亦 有 较 大发 展 , 与 国外相关 立 范 中最 为有力 的一 种 , 但 亦是 如此 。刑 法所 维 护 的是 人们 法相 比 , 存在着较 大差距 , 利 于遏制 日益严 重 的环境 生 活最基 本 的需要 和利 益 , 是刑 事 制裁 为何 较 其 他 法 仍 不 这 污染和环境 破坏 。本 文拟就 我 国环 境刑 事立 法 中存 在 的 律制 裁更 为重要 的理 由… 。 当今社 会 , 随着 工 业 的高速
t st a h r n a h u d b n o v d i n i n n a r tci n ae ea o ae . C mb n d wi h u r n x r n e fe v rn i tte c mi a lw s o l e i v l e n e v r me t p oe t I lb r td e h i l o l o o ie t t e c re te p i c s o n i 。 h e e o
环 境资源 是人 类 共 同 的宝 贵财 富 , 与人类 的命 运息 息相关 。面对 环境质 量恶化 给人类 的生存 和发 展带 来 的 1 刑 法 介入 环 境 保 护 的必 要 性
严重威胁 , 强环 境立 法 就 成 为 国际社 会 应对 环 境危 机 1 1 运 用刑 法手段保 护环 境是 实现社 会公 平 和 正 义 的 加 . 的当务之急 。从 各 国环 境 立法 的发 展 趋 势来 看 , 多 国 必 然要 求 许 家倡 导危害环 境行为 “ 罪化 ” “ 犯 和 刑罚 化 ” 以强 化刑 事 , 法 律是 社会 统 治的主 要手 段 , 旨在 均衡 各 种社 会 利
浅析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

《 刑法修正案 ( 8 ) 》 中关 于死刑 作 出的重 大修 改 ,其 中删 除了 1 3条经济犯罪的死刑 ,笔者认识 这是符合现 阶段 我 国国情 及世界 刑法轻缓化 趋势 的。经济类 犯罪 因其侵犯 的犯 罪客体 的 特殊性 ,死刑并 不能更 好 的发 挥刑法 的惩 罚性和 预防犯性 。但
以从轻减轻处罚 的规 定。量刑 的规范 化是法 官在刑 罚裁量 过程
中严 格 适 用 法 定 量 刑 情 节 和 裁 定 量 刑情 节 。 ( 2 )适用死刑的程 序须得到完善 程 序的公正是 实质公正 的表 现 ,对于死 刑来说 程序公 正尤
为重要 。根 据我 国 《 刑 事诉讼法 》 的相关规定 ,中级人 民法 院 和高级人民法院对被 告判处 死刑须 由最高 人 民法 院进行 死刑 复 核 ,从 一个方 面来 说该规 定正是 程序公 正 的体现 ,但是 在 司法
一
、
死 刑 概 述
( 一 ) 死 刑 制 度 现 状 分析
死刑作为一种 剥夺 犯 罪分 子生命 的刑罚 ,由于其 严厉 性 , 只 有 在 犯 罪 分 子 的 危 害 行 为 达 到 一 定 的 严 重 程 度 才 会 适 用 。 随 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 明程度 的提高 ,刑罚 具有 轻 缓化 的 趋势 , 联合 国更是倡导权世界 减少或 者废 除死刑 ,因此各 国对于死 刑 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 ,死 刑存废 的争论 更是成 为刑法 学界及 法 律 学 者 研 究 的 重 点 问题 。 ( 二 ) 死刑 的 特 性 分 析 1 .死 刑 具 有 最 大 的严 厉 性 生 命 权 是 作 为 社 会 存 在 的 人 最 根 本 的权 利 。而 死 刑 却 是 对 该 权 利 的剥 夺 , 同时 ,被 判 处 死 刑 必 须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 由此 可 见 死 刑 的 严 厉 性 。 在 我 国 死 刑 的 执 行 分 为 立 即 执 行 和 缓 期两年 执行 ,立 即执行根 本不 给犯罪分 子悔过 的机会 ,当然这 由于其犯罪行 为 的严 重危 害性导致 的。对于缓 期两 年执行 ,如 果 犯罪 分 子 在 缓 期 两 年 期 间没 有 故 意 犯 罪 行 为 也 只 会 减 为 无 期 徒 刑。因此 ,死刑无疑最具严厉性。 2 . 死 刑 的 威 慑性 死刑 的威 慑性主要 表现为行 为人基 于对 死刑处 罚的害怕 和 畏 惧 而 不 去 犯 罪 。刑 罚 在 对 犯 罪 分 子 惩 罚 的 同 时 另 外 一 个 非 常 重要的作用就是 因为其惩 罚带 来的威 慑性 ,对 于不 同的危害社 会的行为根据刑 法的量刑 会有 不 同的刑罚 。死刑 这种最 重 的刑 罚 其 威 慑 性 也 是 最 强 。其 能 起 到 更 好 的 预 防 犯 罪 的 刑 法 学 上 的 功能 ,从而体现死刑的威慑性 。
论我国环境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

上, 以传统 的故 意和 过 失来定 性 是否适 合环 境犯 罪值 得探 讨 。 传
统 的刑 法理 论 要求主 观 归罪 , 但对 于环 境犯 罪来 说, 在主 观 定性
( ) 三 环境犯 罪客 体 未能体 现本质 在环境 犯罪 的客体上 , 说认为 客体为 我 国环境 资源保 护管 通 理制度 , 一学说 具有 一定 合理 性 , 却没 有完 全揭 示 出环 境犯 这 但
二 、 境犯 罪 构成 理论 存在 的 问题 环
( ) 四 环境 犯 罪客观 方 面不 完善 环境 犯罪 的特殊 性使得 其 因果关系 的认 定更为 复杂 , 使用传
统 的因果 关系理 论在 实际 司法实 践中对 环境 的保护 是不 利的 , 在
随着环 境破坏 现 象越来 越 多, 而环境 犯罪 对环境 的破坏 更 为 严重, 环境 犯罪 问题 已不容 忽视 。 实践 中 , 由于环 境立 法不 完善 ,
传 统的刑 法理论 要求 主观 归罪 , 而对 于环 境犯 罪而言 又有 其
随着 社会 经 济建 设 的发展 , 环境 污染 越来 越严 重 , 境犯 罪 环
从 日益增 多 , 环境 犯罪构 成理 论作 为确定 环境犯 罪 的核心还 是采用 特殊 性 , 实践 中可 以看 出单 纯 的故意或 过失 不能有 效 的解决环
难度 大 而且 复杂 时如 何适 用是 一个 问题 。 在环 境犯 罪 的客体 上 ,
通 说认 为客体 是我 国环 境资源 保护 管理制度 , 一学 说有其合 理 罪客 体 的本质 , 这 没有从 根本 上解 决环 境犯 罪客 体 问题 , 因此 在环
论我国环境行政处罚制度的完善

到 2万 亿 元 ; 现行 《 大 气 污染 防治 法 》 、 《 海 洋 环 境 保 护 法》 实施 的 2 0 0 0年 , 我 国 的 GDP 不 到 1 O万 亿 元 ; 而
2 0 1 2 年我 国的 G D P 已经 达 到 将 近 5 2 万 亿 元 。 社 会 经
济水平的极大提高 , 使 得 一 些 原 有 的行 政 处 罚 规 定 失 去 了其 应 有 的 威 慑 能 力 。如 《 大气 污染 防治法 》 中对 于 超
法》 中 的规 定 。 2 0 1 0年 3月 生 效 的 《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办
1 引 言
环境行政处罚制度 , 是 环 境 法 中各 项 制 度 能够 得 到
法》 , 则 对 环 境 行 政 处 罚 制 度 的程 序 性 和 实 体 性 事 项 做 了进 一 步 完 善 的 规 定 。基 于 上 述 法 律 法 规 以及 部 门 规 章, 我 国建 立 起 了一 套 种 类 完 善 、 程 序规 范 、 罚 教 结 合 的 行 政 处罚 体 系 , 为 环 保 部 门 执 行 环 境 法 律 提 供 了 有 力
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命 为代 价 , 用法 律的 形式 对破 坏环 境 的行 为进 行管 制 , 示出人 显
类 在面 对 自然 和社会 两种 领 域 的矛 盾 。 三 、 国现 代环 境 刑法 应有 的价 值理 念和 立 法技术 中 ( ) 一 生态 利益 中心 理念
、
基 本 概念 和理 论 分析
随着 社会 的不断 发展 和进 步 , 社会 关系和 利益 呈 复杂 化 、 多
从功 能角度 来看 , 环境 法得 以产 生和发 展 的直接动 力来源 于解 决
元 化趋 势 , 这对许 多领 域 产生 了重要 影响 , 体现在 法律 方面 , 是 日益 突 出的环 境 问题 和 环境 危机 。 于此种 考虑 , 境刑法 把 国 便 基 环 环 境 法逐 渐从 传统 法 律部 门中分离 出来 , 为独立 的法 律 部 门 。 成
家 环境 管理 的行政 活动 也纳入 了法制化 的轨 道 , 并积 极推进 经济
合理 化和 合法 化 , 目的在 于有效 协调 在环 境 问题 随着 各 国环 境法 的 日渐健 全和 完善 , 一些 以前并 不存在 的法 律 部 活动 的理 性化 、 门 已经形 成 了具 有独 立 性 的法 律体 系 ,其 中的环 境 刑法 就 是代 日益 突 出的状 况下 的经 济发 展 、 社会 发展 与环 境保 护的 关系 。 从
L O l y t m An o it o a S se dS cey
{占 } 缸会 ; I
20.( ) 7下 09
中国现代环境刑法的立法理念和模式分析
李 元 卿
摘 要 环境刑法既是 国家刑事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又是国家环境法律体 系的组成部分 . 虽然 目前我 国环境刑事立法体
环境犯罪应当走上刑法“前台”——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之思考

捕杀国家重点保护 的珍贵 、 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 。 使其
从7 9刑 法 第 19条 非 法 捕 捞 水 产 品 罪 和 第 l0条 非 2 3
17 年 刑法f 99 以下简称 7 9刑法 ) 为新 中国第 ~ 作 -
部 刑 法典 . 是 新 中 国环 境 刑 事 立 法 的 原 点 . 者说 是 也 或
条 非 法 狩 猎 罪 从 今 天 来 看 .9刑 法 关 于 环 境 犯 罪 的 7
】9 年 3 1 97 月 4日, 八届全同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公 布了新刑法典( 以下 简称 9 7刑法 )标志着我国环境刑 .
事 立 法 步人 成 熟 期 9 刑 法 关 于 环境 刑 事 立 法 成果 的 7
环 境 犯 罪应 当走上 刑 法 台” “ 前
我国环境刑事立法体例之 思考
文 高铭 暄 徐 ◎ 宏
环
境刑法作为特别刑法大家族 中 “ 晚分娩的产 最
儿 ” 自然 也 成 为备 受 刑 法 学 人 关 注 的 “ 儿 ” . 宠 。
属 刑 法 交相 援 手 的方 式 不 断编 织 扩 张 环 境 刑 事 立 法 网 络 . 弥补 刑 法 典 的滞 后 性 与 局 限 性 . 时 俱进 地 满足 以 与
最大亮点就是 “ 门化立法 ” 即在刑法 分则 第六章妨 专 .
害 社 会 管 理 秩 序 罪 下 专 节设 立 破 坏 环 境 资 源 保 护 罪 .
立法成果无疑在 内容上是缺乏广度的 .在技 术上是 缺
乏 体 系性 的 . 是 , 一 立 法 成 果 构 成 了新 中 国环 境 刑 但 这
共设 计 9 条文 . 个 具体规定 了 1 4项罪名 根据犯罪侵 害对象和犯罪表现手段 的不 同 .可以将破坏环境资源 保护罪分为以下i种类型 : 第一类为环境污染型犯罪 。
环境犯罪构成要件与完善初探

对其所要表达 的实质 问题大体相同。但 由于对环境
这一 概念 的外延理解 的不尽 相 同 , 以在表述 上 必然 所 存 在差异 。其 一 , 了 2, 余 都 将 人 类 利 益 的 损 害 除 其
作 为环境 犯 罪成立 的必 要条 件 。其 二 , 、 4 5应用 了公
文章编号 :N 3—14 / 2 1 )2— 9—0 C5 13 D(0 2 0 4 5
环 境 犯 罪构 成 要 件 与 完 善 初 探
李涛洪
摘
周晋 凌
要: 近年 来 , 着我 国环境 状 况的 日益 恶化 , 随 环境犯 罪案件 的数 量也 不断增 多, 环境犯 罪 的刑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法保护问题 已备 受关注。我 国从 17 99年刑法有关环境保护的罪行条款 内容的规 定, 20 到 02年《 刑
21 0 2年 3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 a fY n a i e s y L w d t n o r lo u n n Un v r i a E i o n t i
M ac 2 2 r h, 01
第2 5卷
第 2期
V 1 5 N . o 2 o2 .
法 学 论 坛
于各 国法 制历 史 的传 统差 异 以及 对 “ 环境 ” 理解 的不 同, 各个 国家及 地 区 对 “ 境 犯 罪 ” 赋 予 其 不 同 的 环 也 内涵 。 目前 国外 关于 环境 犯罪 的界 定有 以下几种 : 1 害环境 罪是 指通 过 恶 化环 境 而 危 害人 身 健 .危
关键 词 : 环境犯 罪 ; 成要 件 ; 格 责任 ; 构 严 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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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刑法及其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环境犯罪案件也不断增多。1997
刑法典开创了我国环境保护的新局面。但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仍存在环境犯罪种
类偏少、刑罚力度不够等问题。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环境刑事立法以适应环
境犯罪的特殊性要求,将成为必然趋势。
标签:环境 环境犯罪 环境刑法 完善
1 97刑法典的进步方面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但同时我国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于是打
击环境犯罪,加强环境刑法保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有鉴于此,我国于
1997年修订了原有的《刑法》。1997刑法典中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设制,
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
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明确了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处罚,标志
着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迈出了一大步。
笔者通过比较,总结出97刑法典以下几点显著的进步:
1.1体系更科学97刑法典设专章专节集中对各种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作
了系统而科学的规定。这一修订突破了我国以往的环境犯罪立法模式——即刑法
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中都有惩治环境犯罪的规定的状况。这使得我国的环境
犯罪刑事立法体系更科学更完善。
1.2拓展了环境犯罪的外延97刑法典将环境犯罪分为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自
然资源保护罪两类。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这一变
化扩大了环境犯罪的范围,更为全面和科学。
1.3改变对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加强了打击力度97刑法典提高了部分破坏
环境和资源的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同时对原属行政制裁的违反环境资源保护法的
行为做了修改,将其纳入刑法惩治范围。
1.4提高了罚金刑在惩治环境犯罪中的地位97刑法典对于破坏环境资源保
护罪的各罪名均规定有罚金刑,而且在对环境犯罪设定罚金刑时并没有对罚金的
具体数额做限制性规定,而是给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1.5增加了“单位犯罪”的规定97年刑法改变了1979年刑法中追究直接负责
人责任的规定,不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还对增加了单位
刑事责任,给予单位一定形式的惩罚。这样有利于督促单位生产、经营合法化、
减少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可能。
2 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的缺陷
1997年新刑法关于环境犯罪的规定将我国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推到了一个新
的发展高度,在惩治环境犯罪和保护环境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是,从刑法修订到目前,经过几年的司法实践,刑法中关于污染环境犯罪规定
的不足和缺陷日益暴露,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环境犯罪立法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的的缺陷:
2.1立法体例上的缺陷尽管现在关于环境犯罪客体的学说有很多,而且社会
管理秩序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在我国理论界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随着现实的发
展和对法律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笔者认为这一观点已经不合适宜了,现在比较
科学合理的学说应该是以环境权说,也就是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
所享有的适宜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2具体条文表述的缺陷97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一些具体罪的罪状
叙述不明,可操作性不强。大多数条文中包含了大量“后果特别严重”、“数量较
大”及类似表述。但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这些条件尚未有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明确
解释。
2.3刑罚上的缺陷依据我国刑法关于环境犯罪刑罚的规定,现有的环境刑法
对环境犯罪的惩治力度偏轻,已经不适应现有的状况了。立法应该考虑适当的加
重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力度,增加刑法的威慑力。
3 建议
现实呼唤更为完善的环境犯罪刑事法律来打击猖獗的环境犯罪,维护人类的
环境权益和生存环境。笔者针对我国现阶段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的缺陷,在结合
我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优点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
事立法提出以下拙见:
3.1建立环境犯罪刑事立法的特色原则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除了要遵循刑法
的普遍原则外,还应拥有自身的特色原则。
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环境刑法的制定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不能等
到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危害已经发生了才起用刑法这道防线。笔者认为,预防为
主的原则具体到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中可以有以下几个规定:增设资格刑、引进过
失危险犯,适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等等。
第二、协调性原则。在制定和适用环境犯罪刑事法律规范时可以将刑法同有
关环境的行政法规相衔接,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这就要求我们完善现有的环境
犯罪刑事立法模式,在现有的刑法之外,辅以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和有关的补
充规定。
第三、可操作性原则。笔者建议应该条文中“后果”、“数量”做出相对明确的
界定标准,便于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实践操作。
3.2立法体例上建立特别立法模式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修订刑法典的形式。但
随着现实发展和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笔者认为,特别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制定
专门的环境刑事法能系统地规定环境犯罪,使各个罪之间具有统一性、协调性,
有统一的环境刑事法律原则做指导,有更科学的刑罚和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从
而能更好的判定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判定罪的性质、判处刑罚,打击环境犯罪。
3.3刑事程序法的修善目前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适用我国现行
刑事诉讼法。但适用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很多情况下难以有效地追究环境犯罪行
为,致使环境刑法有时形同虚设。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刑事诉讼制度的诸多
方面加以完善。例如,为避免因立法标准过严导致犯罪逃避制裁的现象发生,可
以针对环境犯罪适当放宽立案的标准,把主观标准改为客观标准:针对环境犯罪
的特性,应该对环境犯罪制定一套特殊的追诉时效等。
本文仅是在对环境犯罪相关基础理论和学说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研究和
借鉴国外的环境犯罪的成功作法,结合我国的国情,就现阶段我国环境犯罪刑法
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相信以后随着众多学者对环境犯罪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探
讨,我国的环境保护刑事立法会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