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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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陕地税发﹝2004﹞95号
【发文日期】2004-06-28
【实施时间】2004-06-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9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皖政办[2011]5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2011.07.13【实施日期】201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1〕5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意见(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安徽保监局)2008年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扎实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为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试点过程中,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基层农业保险服务体系不健全、基层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履责越位与缺位并存、承保理赔手续不够细致规范、资金运作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直接影响了农业保险服务质量,阻碍了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管理,规范农业保险经营行为,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1.切实增强规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规范运作是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关系到农业保险惠农政策的落实,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关系到农村的和谐稳定,也关系到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成败。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规范发展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11.27•【文号】财税〔2015〕1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
(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财税〔2015〕56号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
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皖财金〔2019〕1115号各有关市(县、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关于扩大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财金〔2019〕9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9年起,进一步扩大我省中央财政三大粮食作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目前的14个试点县扩大到35个试点县,新增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濉溪县、五河县、颍上县、来安县、全椒县、天长市、明光市、金安区、裕安区、舒城县、当涂县、南陵县、郎溪县、广德市、怀宁县、潜山市、桐城市等21县纳入试点范围。
黟县继续比照执行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
二、根据试点县分布,对皖北三市十县地区的试点县:省以上财政补贴比例为77.5%,市县补贴比例为2.5%;对其他地区的试点县:省以上补贴比例为72.5%,市县补贴比例为7.5%。
农户自缴保费20%。
三、相关具体规定等继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粮食主产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的通知》(财金〔2017〕43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产粮大县开展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金〔2017〕796号)执行。
请有关市(县、区)认真贯彻实施农业大灾保险试点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财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2019年10月16日——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
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3.09.12
•【文号】财税[2003]205号
•【施行日期】200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
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为解决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税前扣除不足的问题,经研究,现对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范围调整如下:
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003年9月12日。
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标 签】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颁布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鄂地税发﹝2006﹞167号【发文日期】2006-09-04【实施时间】2006-09-0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营业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对本地区各类保险公司2004年以来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9月下旬前上报省局税政一处。
自查报告必须有具体数据(表样附后)并包括以下内容:保险公司营业税纳税申报情况,重点是尚未批准免征而又未及时申报纳税的应征未征的人身保险产品收入;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情况;减免税情况;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检查各地的政策落实情况。
附件:保险公司销售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纳税情况统计表(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缴纳营业税。
为保证税法的严肃性、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各保险公司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规定,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营业税免税名单的人身保险产品,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已缴纳的营业税可以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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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标 签】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费收入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04﹞153号
【发文日期】2004-09-13
【实施时间】2004-09-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8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对营业税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征收范围问题(一)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二)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以上所称追偿款,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59号)规定,“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的“福利彩票机构”包括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和与销售管理机构签有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站代理销售协议书,并直接接受福利彩票销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的电脑福利彩票投注点。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此条款第(四)项已废止或失效)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适用税目问题(一)电影发行单位以出租电影拷贝形式将电影拷贝播映权在一定限期内转让给电影放映单位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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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标 签】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财税法﹝2004﹞590号
【发文日期】2004-07-08
【实施时间】2004-05-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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