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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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号)续管理的所得税优惠。除明确实行报批管理的优惠政策外,其余优惠政策实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类优惠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备案两种。 事先备案是指纳税人在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资料,经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地税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

惠。

事后备案是指纳税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时,在预缴时先自行计算减免税,优惠项目发生的年度终了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规定的资料。纳税人未按规定报送资料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八条下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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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审批的管理权限与备案复核的工作要求。

对于税收优惠金额较大的企业所得税审批和事先备案项目,应进行集体审核。需上一级地税机关复核的税收优惠项目的金额标准由各市地税局确定。

第十一条对事后备案的税收优惠项目,经地税机关审核,发现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地税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补征税款及滞纳金。

第三章优惠管理

第十二条对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中有资质认定要求的,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后,再按不同类别的优惠项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报批类或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以下资料:1.报批类税收优惠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两份)、备案类税收优惠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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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在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退还一份给纳税人,作为地税机关受理凭据。

第十五条按照管理权限,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核和备案的优惠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核和备案的上级地税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税收优惠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税收优惠法定条件的相关性、合法性进行的审查,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的法律责任。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主管地税机关必须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属于报批类优惠项目的,实行一次性审批;属于备案类优惠的项目,实行每年登记备案;非持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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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主管地税机关应设立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台帐,详细记录税收优惠的项目、批准时间、年限、金额等事宜,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章事后监督

第二十三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内进行减税或免税申报。税收优惠执行到期,恢复正常纳税申报。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实际情况不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或采用欺

骗手段获取优惠的,或享受税收优惠条件变化未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报批或备案而自行享受税收优惠的,地税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日常工作检查、执法督察和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下级地税机关和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纳税人的相关事项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况。

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皖地税函〔2009〕3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1: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报送的资料清单

第一类:事先备案类

纳税人提请事先备案项目,除报送《税收优惠备案申请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年度纳税申报表外,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优惠

1.《农、林、牧、渔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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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

(复3。

1.技术转让合同(副本);

2.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3.《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4.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

1.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2.省级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3.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4.《技术转让所得优惠项目及核算表》(附表七)

5.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五)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研究开发项目立项三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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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合同、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复印件);

5.《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所得优惠核算表》(附表九)。

(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

取得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后一个月内,提请备案报送下列资料:

1.符合技术进步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的证明资料;

2.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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