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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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通知,地方教育附加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函﹝2011﹞78号

【发文日期】2011-02-2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应缴未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及时予以补征入库。

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应收尽收。

关联知识:

1.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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