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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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皖价费[2008]113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08〕113号)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收费,保证土地登记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都必须依法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确认、核发证书,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土地权利申请人收取土地登记费。

二、根据土地登记内容的不同,土地登记费分别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土地总登记与土地初始登记收费。

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写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土地总登记和初始登记按下列标准收取: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2.07•【字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现将《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2月7日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范围内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收机关为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耕地占用税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报国务院、国土资源部或者省政府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负责征收省级分成部分。

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临时占用耕地和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耕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等协作,建立健全协税护税制度,切实实行“先纳税、后用地”,防止税收流失。

同时应当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与相关部门涉税信息交流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信息管税。

第五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依法征收,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要不断提高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要广泛宣传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普及纳税知识,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耕地占用税政策,努力营造“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征收机关依法征收管理”的和谐征纳环境。

第二章纳税申报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法规类别】财政监察【发文字号】皖政〔1985〕78号【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发布日期】1985.08.06【实施日期】1985.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1985年8月6日皖政〔1985〕7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市、县(行署比照县办理,下同)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超收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五年不变。

一、收支包干范围(一)收入:基本上按照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的新情况划分。

1、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国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包干企业的收入;中央经营的外贸企业的亏损;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专项调节税;海洋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中央单位的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70%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2、省财政固定收入:省级企业所得税、调节税;省辖市征收的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20%作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外省、市在我省三线厂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省级包干企业上交的收入;省级经营的外贸企业收入;省级管理的价差补贴;省级其他收入。

3、市、县财政固定收入:市、县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和承包费;集体企业所得税;农业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契税;市、县包干企业上交的收入;市、县经营的外贸企业收入;市、县管理的价差补贴;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收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2.11.23
【实施日期】2012.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为统一政策,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公墓墓葬费和公墓墓穴管理费免征营业税。

三、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拆迁还原房,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已被拆迁房屋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计算征收营业税时予以扣除;对未取得发票凭证的法院拍卖房产,在转让时属于差额征收营业税
的,依据拍卖成交合同注明的价款,作为其购买房屋的价款,在。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8.02.28•【字号】曲政办发〔2008〕34 号•【施行日期】2008.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土地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政府令第143号)的规定以及《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曲靖市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的批复》(云地税发〔2007〕250号)精神,现就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曲靖市(麒麟区)城区:曲靖市(麒麟区)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地段:东以南宁南路至麒麟东路交会处以西,南以潇湘路、南城门以北,西以寥廓南路至麒麟西路交会处以东,北以麒麟东路至南宁南路交会处、麒麟西路至寥廓南路交会处以南(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10元;二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南,除一级地段以外,东至环城东路,南至曲陆高速公路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廖廓山脚、王家山脚(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三级地段:以三江大道(原教场东、西路)以北,东至曲胜高速公路,北至原小坡收费站,西沿贵昆铁路线至学府路之间(以上路段均包括路两边的纳税单位和个人),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7元;四级地段:上述地区以外的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二、宣威市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8元;二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6元;三级地段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4元。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第8章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  《税法》
➢ D.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 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代管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析】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
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 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故正确答案为A、B项。
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
➢ (2)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 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 (3)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 土地面积,并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 整。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二)税率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幅度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 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 别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具体如下:
(三)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三北”地区(我国东北、华北和西北地区)供热企业,自2016年1 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 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 厂房及土地,应当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 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 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
用人为纳税人。 ➢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
各方分别纳税。 ➢ (5)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
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 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秘〔2018〕2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淮政秘〔2018〕26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正文:----------------------------------------------------------------------------------------------------------------------------------------------------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要求,经研究,现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和范围通知如下:一、淮海西路至西山隧道沿相山至煤师院以南,东山路至东岗楼立交桥以西,高岳路至南湖路以南,南湖路至南黎路以西,南黎路至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至淮海西路以东的土地(含上述所有路的对面第一宗土地)为一等,12元/平方米。

二、开渠路至岱河以南,沿岱河到长山南路以西,沿长山南路、孟山南路顺市县界到萧濉新河以北,萧濉新河以东至南黎路以南,沿南湖路、高岳路、东山路至开渠路以东土地为二等,10元/平方米。

三、北外环至龙河以南,沿龙河到梧桐路穿101省道至萧濉新河以西,由萧濉新河以北沿市县界经101省道、淮海西路、102省道至北外环以东(一等、二等除外)范围内土地为三等,8元/平方米。

四、安徽淮北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淮北经济开发区新区及龙湖高新技术区,杜集经济开发区滂汪工业园区,烈山经济开发区园中园及刘庄、新蔡、宝迪、雷山工业园范围内土地,以及市区其余郊区的土地为四等,6元/平方米。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范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材料

城镇土地使用税宣传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实行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为使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此次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变化的主要内容和精神,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我们编印了这份政策解读,希望能够对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所帮助。

一、此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的背景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201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规定我市市区一等土地年适用税额最低为12元/㎡,末等土地年适用税额最低为6元/㎡,并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市市区原一等土地和末等土地年适用税额均未达此下限,必须调整。

同时,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怀远县马城镇等区域已划入市区,五河县沫河口也即将划入市区,土地使用税等级和税额标准也需要调整。

这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对加强土地管理,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调整前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前,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单位税额执行的是2007年制定的标准。

市区共设定五个等级,一等土地到五等土地所对应的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0元/㎡、8元/㎡、6元/㎡、4元/㎡、2元/㎡。

三、调整后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共设定四个等级,一等土地到四等土地所对应的年适用税额分别为12元/㎡、10元/㎡、8元/㎡、6元/㎡。

四、此次土地使用税政策调整遵循的原则一是采用低限原则,一等和末等土地税额标准均采用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

二是简化等级原则,市区土地由五个等级缩减至四个等级,原四等、五等范围内的土地合并为四等土地后税额标准采用最低限。

三是适度调整原则,局部调整土地等级范围,平衡区域税负,主要涉及以下区域:1.“老虎山”周围的虎山西路—燕山路—解放路—东海大道范围内的原经开区二等土地调整为一等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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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
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文字号】皖地税政三[1997]282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06.18
【实施日期】1997.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统一全省城镇
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皖地税政三[1997]282号1997年6月18日)
各行署、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法,公平税负,适应经济发展要求,充分发挥土地使用税调控功能,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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