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皖地税[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皖地税〔2009〕3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大力推动全省地税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省地税局制定了《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安徽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推进方案为牢固树立现代的服务观念,拓展服务内涵,强化服务手段,创新服务措施,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科学指导和强力推动全省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落实省地税局“一个确保、两个提高”的总体要求,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理念,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和谐税收环境,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增强纳税服务效能,打造服务型地税机关,努力发挥地税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依法行政,公平公正;规范执法,公开透明;方便快捷,效率节约;纳税遵从,社会满意。
(三)总体目标。
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纳税人需求的纳税服务体系,经过三至五年有计划有步骤的扎实推进,实现办税程序更加简化,服务效能更加提高,征纳沟通更加顺畅,不断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构建和谐税收。
二、基本内涵和主要内容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行使权利的过程中,为纳税人提供的规范、全面、便捷、经济的各项服务措施的总称。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7.17•【字号】皖国税发[2008]103号•【施行日期】200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10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12.16•【字号】皖地税发〔2014〕107号•【施行日期】2014.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107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推进诚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化国地税合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文件精神,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共同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本办法自2015年元月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4月《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国税发〔2008〕4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纳税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4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安徽省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XXX应用等活动。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
安徽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行了工伤保险的省级统筹,这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在税务方面,这意味着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将更加统一和规范。
以下是对工伤保险政策安徽税务方面的概述:
1. 统一缴费标准:安徽省内各类用人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政策,一类至八类行业基准费率均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执行。
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则需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5%缴纳工伤保险费。
2. 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收统支,这意味着缴费、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经办服务等方面都将实现全省统一,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3. 动态调整:当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月数在9个月左右时,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调整基准费率或允许地市申请上调本地区基准费率等措施,以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和基金的安全可持续运行。
4. 税务部门的角色:在工伤保险费的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将扮演重要角色。
根据相关政策,税务部门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确保缴费人依法缴费,同时也将提供便捷的缴费服务。
5. 待遇标准统一:全省实行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待遇享受等细节,应遵循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发布的最新通知和规定。
缴费人和用人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依法合规参加工伤保险,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通过官方渠道获取最新信息。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皖税发〔2021〕7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涉税事项处理的意见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及直管县(市)法院,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各市税务局,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税务局:为创优“四最”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退出门槛,提升破产案件办理效率,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事项处理,确保税收债权依法清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徽省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处理(一)管理人可代办涉税事务。
破产程序中的企业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纳税义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其指定的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破产企业名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务。
因企业公章遗失、未能接管等原因,无法在向税务机关提交的相关文书材料中加盖企业公章的,可以由管理人对该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加盖管理人印章。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职,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管理人代办涉税事务时未遵守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企业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改正或未勤勉尽责履行代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管理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管理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二)管理人可申请税务查询。
管理人可申请查询破产企业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和接受处罚等涉税信息。
网上办理查询业务的,管理人可登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电子税务局(以下简称“电子税务局”)申请查询;管理人未掌握破产企业登录密码,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密码重置。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0•【字号】皖国税党[2004]42号•【施行日期】2004.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全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国税党[2004]42号)各市国家税务局党组、省税校党总支: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安徽省国税系统副处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安徽省国税系统班子建设工程规划》,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党组决定,近期在全省国税系统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选拔任用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据《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通过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评判,选拔一批副处级领导干部,切实加强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以适应新的形势任务和税收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二、竞争职位根据各市国税局领导班子结构状况和职位空缺情况,确定此次拿出23个副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其中:淮北市局3个职位;亳州、阜阳、淮南、六安、马鞍山、巢湖、宣城市局各2个职位;宿州、滁州、芜湖、铜陵、池州、安庆市局各1个职位。
以上职位人选均在本市范围内产生。
三、任职条件和选拔范围(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0e132bc8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fe.png)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通知(皖国税函[2004]138号2004年4月2日)各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架设国税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桥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根据安徽省通信管理局《关于在安徽省启用全国税务系统统一电话号码“12366”予以备案受理的函》(通信函[2003]22号),经与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省局决定于2004年5月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通12366国税系统纳税服务热线,面向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提供税务咨询、受理举报和投诉等语音服务。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积极筹备,确保按时开通。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作为一种新型的纳税服务方式和手段,对丰富纳税服务内涵,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加大税法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和税收遵从意识,均具有重要意义。
各市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加强组织领导,密切与当地电信部门的联系,在宣传发动、内部管理及系统调试等方面积极准备,确保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按时开通和高质量运行。
全省国税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线路租用费,由省局按月统一向安徽省电信有限公司支付,各地无需再向当地电信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二、广泛宣传,大力营造声势。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公告等多种媒介,就国税系统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广泛宣传,大造声势。
要向当地党委、政府、国税干部、广大纳税人宣传开通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意义,介绍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功能,争取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9.28•【字号】财税法〔2017〕1294•【施行日期】2017.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17户企业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根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汇总纳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对2017年提出汇总纳税书面申请的17户企业(名单见附件)增值税申报纳税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缴纳方式(一)增值税汇总纳税。
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发生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行为实现的增值税实行省级总机构汇总申报,各分支机构按销售收入比例分摊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税款的计算缴纳。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整个企业总、分支机构(省外分支机构除外)增值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的销售收入占全部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计算分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应缴纳的税款。
总机构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汇总申报并按照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分支机构按照各自分配的应缴税款就地缴纳入库。
(三)进项税额的抵扣。
汇总纳税企业由总机构通过自行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支机构传递等方式汇总进项税额,由总机构统一申报抵扣。
(四)税款的纳税期限。
汇总纳税企业中,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的,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其他企业按月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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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7.19
【实施日期】2016.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
办法(试行)》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有效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2.企业所得税特殊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6年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9日安徽省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备案资料开展受理、传递、分析、核查等工作,是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