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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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客户端办税人员实名注册和办税授权操作指引

扣缴客户端办税人员实名注册和办税授权操作指引

扣缴客户端办税人员实名注册和办税授权操作指引一、办税人员手机APP实名注册实名注册的目的是为了验证绑定的账户是否属于本人,对纳税人信息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审核,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涉税数据安全,建立完善可靠的互联网信用基础。

目前系统支持以下两种注册方式:人脸识别认证注册、大厅注册码注册。

其中人脸识别认证注册仅支持居民身份证,其他证件暂不支持。

纳税人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方式进行注册。

(一)人脸识别认证注册“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是调用公安人像数据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即可进行实名注册,此注册方式仅支持居民身份证。

操作步骤: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系统,点击【注册】;2.选择【人脸识别认证注册】方式;3.阅读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4.如实填写身份相关信息,包括: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点击【开始人脸识别】。

若姓名中存在生僻字,可点击【录入生僻字】通过笔画输入法录入;生僻字录入操作:选择生僻字偏旁部首,根据生僻字笔画数选择左侧笔画数选框,查找对应生僻字后点击【确定】;5.垂直握紧手机进行拍摄,系统调用公安接口进行比对验证,验证通过后会跳转到登录设置页面;6.设置登录名、密码、手机号(需短信校验)完成注册;系统对登录名和密码有规则校验,设置完成后即可通过手机号码/证件号码/登录名登录。

注意事项:(1)登录名长度是2-16位字符,可由大小写字母、数字、中文与下划线组成,不支持纯数字,字母需区分大小写。

(2)密码由8-15位的字母大小写、数字、特殊字符其中三种或以上组成,不允许空格。

(二)大厅注册码注册“大厅注册码注册”是指纳税人为了开通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的账号进行办税,先行在办税服务厅获取注册码,然后使用注册码在该平台中开通账号,以后凭此账号即可远程办税。

此注册方式适用于所有的证件类型注册。

操作步骤:1.纳税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办税服务厅获取注册码,注册码有效期7天,由6位的数字、字母随机组成;2.打开个人所得税APP系统,点击【注册】;3.选择【大厅注册码注册】方式;4.阅读并同意用户注册协议;5.如实填写身份信息,包括: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姓名、国籍。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税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21年03月31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

3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税务总局制发本公告,就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公告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实现征管操作办法与税费优惠政策同步发布、同步解读,增强政策落实的及时性、确定性、一致性;遵循纳税人“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的总体原则,小规模纳税人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由纳税人自行申报即可享受,以确保税费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为方便纳税人准确理解、精准享受相关政策,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答:没有变化。

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财税实务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二

财税实务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二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税总2017年11号公告解读之二
之前对11号公告第二条着重进行了解读,其它的,感觉没有多少可说的。

但许多网友问,为什么没写完?所以,剩下的,今天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
电梯的纳税,在营改增前就很特殊。

电梯纳税看纳税人“身份”,如果是生产/销售者,则全额纳增值税(17%);如果是专业维修养护的,则交营业税。

现在按11号文,不区分身份,销售电梯带安装,完全被分解为“销售+安装”两个独立业务,并且安装也可以作为甲供选择简易计税,这自然是一个利好。

对已运行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注意不是建筑业,其他现代服务业税率6%。

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解读略
六、发卡机构、清算机构和收单机构提供银行卡跨机构资金清算服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公告背景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明确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并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预扣、代扣税款的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款的方法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下表),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

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税信息和资料保密。

(八)代扣代缴手续费的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扣缴的税款,不包括税务机关、司法机关等查补或责令补扣的税款,按年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扣缴义务人可将代扣代缴手续费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

(九)纳税人拒绝扣缴税款的处理方法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

2023 115号文解读

2023 115号文解读

2023 115号文解读2023年115号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公告,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解读。

该号文的发布旨在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该号文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新的政策,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将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该号文还明确了不同纳税人的税率档次,以及相应的扣除、减免和补贴政策。

其次,号文对于税收信息的申报和报送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新的政策,纳税人需要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电子申报系统,准确报送自己的个人所得税信息。

这一举措的目的是加强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监管,确保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工作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另外,该号文还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解读。

根据新的政策,纳税人在特定的投资领域或地区进行投资,可以享受一定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或补贴。

这一举措旨在鼓励纳税人积极参与经济建设,促进投资的增长和产业的升级。

此外,号文还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利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相关内容。

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税,并按时缴纳应纳税款。

税务机关有权查询和核实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信息,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个人所得税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2023年115号文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订和解读,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税率档次、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一号文的发布将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提高税收管理效率,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纳税人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义务,积极遵守个人所得税法,以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准确申报和合规缴纳。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解读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
行核实和调查的权限和程序。

以下是对该条款的多角度全面解读:
从权限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
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力。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纳税人的
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以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和核对,
以确定是否存在虚假、不准确或不完整的情况。

从程序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了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和调查的程序。

税务机关在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时,应
当依法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核实和调查的事由和目的,并向纳税人
说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税务机关还应当依法采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记录核实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

在核实和调查过程中,税务机关
应当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保密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从目的角度来看,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目的是确保纳税人的税
务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通过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信息进行核实和调查,税务机关可以及时
发现和纠正登记信息中存在的问题,防止虚假登记和逃避税收的行为,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

总结起来,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赋予税务机关核实和调查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的权限和程序。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这一权力,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收征管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这一条款的实施有助于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国家财政的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涉税业务实名办理制度范本

涉税业务实名办理制度范本

涉税业务实名办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实名办税,是指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实名办税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诉讼等涉税业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身份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第二章实名信息采集第五条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身份信息:(一)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等的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二)纳税人的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身份证阅读器、人脸识别系统等设备和技术手段,对纳税人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如实提供身份信息,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三章实名信息管理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实名信息数据库,对采集的实名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实名信息进行审核、更新,确保实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对实名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为税收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第四章实名办税的应用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在办理涉税业务时,应当核对纳税人的实名信息,未提供真实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实名信息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级、风险评估和纳税审计等。

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将实名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进行共享,提高税收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予以处理,并记入纳税信用记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1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六、本公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一)纳税人为中国公民且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居民身份证”)的,为居民身份证。

(二)纳税人为华侨且没有居民身份证的,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华侨身份证明。

(三)纳税人为港澳居民的,为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

(四)纳税人为台湾居民的,为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

(五)纳税人为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个人的,为永久居留证和外国护照;未持有永久居留证但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以下简称工作许可证)的,为工作许可证和外国护照;其他外籍个人,为有效的外国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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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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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的
解读

【标 签】实名办税,纳税人税收征收管理,采集身份信息
【业务主题】纳税服务
【来 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一、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顺应“互联网+”发展趋
势,进一步深化我省国税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在全省国税系统
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

纳税人相关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是诚信办税的重要基础,推行实名办税是落实简
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纳税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在全省实行实名办税
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2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切实加
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6〕28号)明确要求:“探索办税人员身份确认制
度,强化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目前,全国已有多个领域基于公共利益安全和公
民诚信档案建设的考虑,先后实行实名制,如2010年9月,工业与信息化产业部宣布正式实施
手机实名制;2015年1月1日,交通运输部推行实施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等。

二、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对推进依法诚信纳税、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重要意义,公告把实
名办税作为税收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实行实名办税,加强税收诚信建设,既要完整采集、核实确认办税人员的实名信息,建
立数据支撑,又要贯彻落实简政放权的工作要求,在征纳交互环节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核实
和确认以提高实名办税的效率和准确度,为诚信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纳税服务。公告规
定,在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或依托网上办税平台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时,实行实名办税。另外,结合实际情况,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包括办理涉税事项的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代理人和被授权的其他人员。

三、主要制度
(一)实名办税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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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建立健全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国税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之前,
利用现代身份识别技术,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和确认。公告对实名办税的内
涵做了明确规定,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
项申请。

(二)身份信息的保密义务
确定国税机关为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管理机关,规范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操作流程,
健全身份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保密与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实名办税中涉及的办税人员信
息安全。公告规定,安徽省各级国税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
担信息保密义务。

(三)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范围
办税人员身份信息的采集是实名办税的基础,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采集范围的确定将最终
影响实名办税的成效。公告规定了需采集的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电话号码、人像信息等。同时,公告明确了有效身份
证件的范围,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1.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2.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外国公民护照。
(四)实名办税业务的范围界定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
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等的规定,确定需要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另
外,公告规定,对纳税人采取网上办税方式的办理涉税事项,增加了手机验证环节,税务机
关随机向纳税人发送验证信息,办税人员接收验证信息后,需要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
续办理业务。同时,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须实名办理:

1.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2.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国税业务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3.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
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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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的;
5.未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的;
6.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五)实名办税的资料
实名办税资料包括办税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在纳税人与办税人员之间建
立关联关系,从而实现涉税事项办理的实名跟踪和动态记录。公告规定,办税人员首次在国
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
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应当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1.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纳税
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3.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六)身份信息的提供和维护
基于保障纳税人权利和构建纳税诚信体系的需要,办税人员应配合国税机关的工作,提
供真实身份信息。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在采集、核实和确认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办税人
员应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证件,拒绝提供其
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证件,以及公告第九条规
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经告知未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息的,国税机关暂停为
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为保证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降低涉税风险,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信息应及时维护。公告规定,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办税人员电话号码等信
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国税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需
及时办理办税人员维护。

(七)应急情况的处理
为优化纳税服务,办税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确有困难的,可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或机
动车驾驶证原件办理。办税人员当场提供授权单位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或代理合同(协议)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经国税机关采集、核实、确认身份信息后办理当日
涉税事项。

(八)风险管理控制
为加强纳税人风险管控,对特定纳税人,须在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进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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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信息采集、核实和确认后,办税人员才能进行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的办理。公告
规定,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到国税机关采集身份信
息:

1.被国税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2.被国税机关确定为具有税收严重、较重失信行为的;
3.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追究的。
(九)实名办税的过渡
为保证实名办税过渡期内存量纳税人能够顺利办理涉税事项,确保实名办税平稳过渡,
公告规定,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办税人员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
的涉税事项,应在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到2016年12月31日止到所在地国税机关完成身份信息的
采集;本公告施行前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登记的纳税人,符合本公告第九条情形的,其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在国税机关告知后,及时进行身份信息的采集,否则,国税机关暂停
为其办理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十)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承诺
为实现征纳互信,促进纳税人诚信办税,提高税收遵从,公告规定,纳税人首次在国税
机关采集身份信息时,须签署诚信纳税承诺。

关联知识:
1.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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