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局专家讲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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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年7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0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监督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本条例。

民用核安全设备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的维修活动,适用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并对其所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承担全面责任。

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在役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国家鼓励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安全水平。

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核设备的核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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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2.1 国外民用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2.1.1 美国的有关情况 监管范围∶遵循ASME Section Ⅱ、Ⅲ、Ⅴ、Ⅸ、Ⅺ和OM 相关内容的核安全1、2、3级材料、部件与设备 监管模式∶ 产品制造阶段∶资格许可+产品质量认证(“N”钢印); 产品安装与试验阶段∶独立第三方监督+NRC地区监督站 监督(抽样)。 监管体系∶ 1)产品设计、制造阶段∶由独立第三方实施监督 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 负责标准制定和设计、制造与安装单位资格认可; — 授予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对制造与安装单位授与“N”钢 印使用权; — 产品的设计图纸和文件必须经ASME授权的注册工程师 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 6
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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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在完成上述立法的同时,建立了相应的监管体系对民用核承压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检验、试验等活动实施了安全监督管理。10多年 来的的实践表明我国对民用核承压设备的监督管理是成功的,发现并纠正了 多起重大的设备质量事件(重大不符合项),为确保核电厂的安全运行发挥 了重要作用,同时也积累了一定的监管经验。 随着社会的进步,政府机构设置的改变、行政管理法制建设的加强和核能事 业的发展,现行的上述相关法规己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和今后的需要,急需修 订。 力求通过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现行的相关核安全 法规和相关核安全法规修订等三个方面的研讨和介绍能使读者对我国在民用 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法规要求、监管的实施和进一步的发展有一个较全 面的了解,以便对法规的进一步学习、运用和监管工作的实践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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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备核安全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素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责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 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 准; (二)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 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 国际业务联系; (七)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裁决核安全的纠纷
核设施选址案例

核设施选址不当导致工程下马案例
某主管部门决定在某地区新建一个核基地,主管部门和某设计院组成选址小组。经 学习和搜集资料后奔赴预选厂址区。厂址区处于地貌复杂的山区,而且河道密布。 选址小组把场址定在一条小溪的的右岸,这条小溪离大江2km,共用了2个月的时间 完成选址。主管部门认可了该场址,随后政府批复了这个场址。 集结各方面的力量,勘探队、设计院、土建施工公司、安装施工公司在号令下,上 万人云集工地,开始了现场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工作。 工程进展到一年,勘探、设计人员经详细的地质测绘、调查访问工作,证实了相对 高度达四百余米的东部山体,在雨天中曾有五次山体崩塌、崩塌块体沿高坡冲入小 溪,形成土石坝阻塞河道,洪水水位急增,淹没了溪边的田地和农舍,而且小溪左 岸高峻陡峭的山体,在暴雨、多雨的季节山体仍有崩塌的可能。 由于新发现的场址情况,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研究,专家同意勘探人员的意见, 工程处于暂停,后该项目下马。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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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许可制度(8~15条)8条
一、安全许可制度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 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许可 证件包括: (一)核设施建造许可证; (二)核设施运行许可证; (三)核设施操纵员执照; (四)其他需要批准的文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6.04.27•【文号】国核安发[2016]84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的通知国核安发[2016]84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强化我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国家核安全局2016年4月27日附件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监督管理要求(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国家核安全局对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规范各有关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阶段不符合项的管理活动,明确不符合项报告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职责、接口和工作流程,特制订本管理要求。

第二条编制本管理要求的主要依据如下:(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三)《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及其有关导则;(四)国家核安全局的其它相关监管要求。

第三条本管理要求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确定的设备。

第四条不符合项管理指由核电厂营运单位、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核岛设计单位以及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许可证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进行的不符合项的发现、识别、标识、隔离、报告、审查、处理、关闭、原因分析及纠正措施、经验反馈等活动。

第五条项目责任单位指核电厂营运单位,或由营运单位指定的核岛工程总承包单位。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

核设施的安全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1995.06.14•【文号】•【施行日期】1995.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附件1《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已被《核动力厂营运单位核安全报告规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6月14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1995年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核安全监督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履行情况,督促纠正不符合核安全管理要求和许可证件规定条件的事项,必要时可采取强制性措施,以保障核设施的安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核设施在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各阶段与核安全有关的全部物项和活动(以下简称核设施物项与活动)的核安全监督。

第四条核安全监督的依据是:(一)国家核安全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2)《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4)《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5)《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6)《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7)《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8)《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9)《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10)《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11)《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12)《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3)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其他核安全法规。

(二)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其他法律与法规。

(三)核设施环境影响报告批准书。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检查;
监督检查方式:
例行检查;
非例行检查。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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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检查(续)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权限 国家核安全局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向被检查单位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或后续处理 报告; 对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民用核 安全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暂时封存。 被检查单位义务: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 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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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法人资格; 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且满5年;

有合格人员,焊接和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 相应资格证书; 有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 有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

申领制造、安装许可证的,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 的模拟件。

第十七条 证书变更要求

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或者法定代表人,申请办 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申请时限:自变更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

变更活动种类或者范围,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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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许 可(续)

第十八条 证书有效期及延续规定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延续条件:

有业绩; 尚未完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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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9日
条例结构

《条例》共八章,具体如下: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总 则 标 准 许 可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进出口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 则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2.06.25•【文号】国核安发[2012]106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国核安发[2012]106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予以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录》中部分设备类别的许可范围,现通知如下:一、《目录》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二、对于铸锻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用于制造一回路压力边界中容器、管道、泵、阀和主设备支承等核安全1级设备的铸锻件。

其中容器类锻件包括封头、筒体、接管、管板、控制棒驱动机构中的耐压壳等;泵阀类锻件包括主要承压部件,如泵壳、泵盖、阀体、阀盖等;对于支承类铸锻件,主设备阻尼器和波动管弹簧支撑的铸锻件暂不列入《目录》的许可范围。

三、对于泵设备类别,除核1级泵本体铸锻件、法兰和1E级电机以外的泵的其他配套部件均不属于《目录》的许可范围。

四、对于支承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稳压器支承、蒸汽发生器支承、主泵支承、主管道的防甩装置等核1级设备支承件。

五、对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类别,仅成套供应商需申请相应许可。

六、下列设备暂不列入《目录》许可范围:(一)机械设备:过滤器;泵、阀中使用的波纹管;单独的流量孔板、文丘里管。

(二)电气设备:光缆及安装在机柜机箱内部的接线端子、端子台、电缆;电气贯穿件中的终端(连接)箱、端子排、连接器;开关柜、配电柜;充电器和逆变器;阀门电动装置中的电动机;安装于核电站主控室盘台上的1E级事故后监测仪表(显示仪表)。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13.10.25•【文号】国核安函[2013]122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的意见(国核安函[2013]122号)中核武汉核电运行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核电站运行服务技术公司,中广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核动力研究设计院,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的要求和核安全设备管理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加强民用核安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监督工作,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质量,现就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环境保护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华北站)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民用核安全设备特种工艺人员资格管理监督检查大纲》(国核安函〔2013〕34号)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实施核安全监督。

二、考核单位的质量保证大纲和相关程序、考试计划和考试成绩,应以单位公文的形式上报华北站。

考核单位报华北站备案的质量保证大纲名称应为《XX单位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活动质量保证大纲》,控制要求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监督管理要求》(北核发〔2010〕138号)各个部分,质量保证大纲主要章节和内容见本文附件。

三、考核单位应编制《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和《笔试命题程序》报国家核安全局和华北站备案。

《考核单位基本情况》应包括考核单位涉及考核活动的相关信息,如:考核单位相关资质条件、考试活动范围、场地、设备、试件、人员等基本情况等。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已撤销),能源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2.03.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2年3月4日国家核安全局、机械电子工业部、能源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核承压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核设施中下列核承压设备的核安全监督:(一)核动力厂及其他核反应堆中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包括:反应堆力容器、稳压器、热交换器、管道、泵、阀门、贮罐以及堆内构件等;(二)包容反应堆系统的钢制安全壳或混凝土安全壳的钢衬里;(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中包容放射性物质的承压设备及其支承件;(四)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承压设备。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用核设施中的核承压设备,也不适用于民用核设施中不执行核安全功能的承压设备。

第三条从事核承压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在役检查、维修、退役、迁移及转让等活动(以下简称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单位以及为制造核承压设备提供关键承压材料及零、部件的生产厂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核承压设备活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确保质量,根据核承压设备的分类和核安全功能分级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核承压设备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可分为:(一)由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的国家核安全监督;(二)主管部门对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核安全检查管理;(三)核设施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活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核安全局•【公布日期】2008.01.24•【文号】国核安办[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核安办〔2008〕9号)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北方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为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于2008年1月1日起顺利实施,我局于2008年1月9~11日在上海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现将会议纪要(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纪要二○○八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会议纪要2008年1月16日至18日,国家核安全局在上海组织召开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监督管理工作研讨会。

来自上海核工程研究设计院、苏州核安全中心、机械科学研究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核二院安审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等单位的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名单见附件。

本次研讨会的议题是讨论《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制造单位资格条件》、《核安全电气设备关键工艺清单》、《核安全电气设备设计、制造和安装许可证监管基本要求》、《核安全电气设备许可证监管措施研究报告》和《核安全电气设备模拟件选取原则》等文件。

与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一致认为这些文件的编制工作为下一步核安全电气设备的监管工作奠定了基础,文件内容完整,覆盖了电气设备许可证审评的各个环节,对电气设备的审评具有指导意义,对电气设备活动的监督也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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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SA
2013-7-20 3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国务院第500号令《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 管理条例》的颁布和施行 原部门规章HAF601《民用核承压设备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已不能完全适用《条 例》的要求 为配合《条例》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对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管理,结合我国以往监 督管理实践,特制订本《规定》
2007年9月24-25日 核安全局组织召开专家 论证会审议《规定》 ,并形成征求意见稿草 案
2013-7-20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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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起草过程(2)
2007年10月 核安全局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给相 关单位,收到了16个单位的书面意见,共111条意见或 建议。 2007年11月11-14日 核安全局召开内部讨论会对征求 意见进行汇总讨论,并形成《规定》草案送审稿
2013-7-20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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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2)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质量管理与控制 的总体要求):
提高核安全意识;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实施,确保
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质量和可靠性;
接受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检查。
NNSA
2013-7-20 30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3)
第二十一条(对持证单位的质保控制要求): 活动开始前,持证单位应根据其质保大纲和营运单 位的要求,编制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 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应当适用、完整、接口关系 明确,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审查认可。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质量保证分大纲的要求, 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和 纠正。 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和安装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活动 的要求编制相应的质量计划,并经民用核设施营运 单位审查认可。
持证单位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范围和条 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 检验活动,不允许进行超出许可范围的活动。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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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6)
第五条(营运单位职责)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本条规定:民用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进行质量管理和过程 控制,做好监造和验收工作; 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本条规定:对在役 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检查、试验、检验和维修, 并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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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3)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 :

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 运离民用核设施现场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 维修活动的,应当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制 造活动的有关规定。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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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4)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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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4)
第八条(申请单位具备的条件) :


具体技术要求: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将结合活动种类、设 备类别和核安全级别的不同,制定申请单位的具体资格条件。 模拟件的要求: 申请制造、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申请的设备类别、 核安全级别、活动范围、制造和安装工艺、材料牌号、结构 型式等制作具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模拟件制作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同时申请领取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和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如 泵、阀门、阻尼器的申请单位,应当在模拟件制作过程中, 完成相应的鉴定试验。

第十条(形式审查):
第二章 许可(6)
第十一条(审查的内容和方式):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征求国 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




技术评审方式:包括文件审查、审评对话和现场检查等 关于模拟件的审查:需要进行模拟件制作活动的,技术评 审还应包括对模拟件制作活动方案、质量计划等材料的审 查,以及制作过程中的现场监督见证等。 审查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审查结果的处理: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予以公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时间的规定:不计算在45个工作日内。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二、 《规定》的适用范围
三、设备目录
四、持证单位、营运单位和管理部门职责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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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2)
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目的: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的监督 管理。
依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NNSA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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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5)
第九条(提交的申请材料) :

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证明文件。 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文件的格 式及内容可见附件一。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 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 NNSA 受理。
2013-7-20 20
六、许可证的重新申请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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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2)
第七条(如何申请):

申请领取设计、制造或者安装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按照拟从事的活动种类、设备类别和核 安全级别提出申请。

申请领取无损检验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 无损检验方法提出申请。
无损检验方法包括射线(RT)、超声(UT)、 磁粉(MT)、涡流(ET)、渗透(PT)、泄 漏(LT)、目视(VT)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附件一: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申请 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附件二: 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格式与内容
附件三:民用核安全设备许可证延续申请书、申请活动范围表和 申请文件的格式及内容
2013-7-20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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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1)
本章共六条,规定了以下内容: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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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20
第二章 许可(13)
第十九条(重新申请:变更许可证规定 的活动种类或者范围的) 持证单位变更许可证规定的活动 种类或者范围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NN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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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本章共八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对持证单位质量保证与控制的总体要求 二、对设计单位的控制要求 三、对制造和安装单位的控制要求 四、对无损检验单位的控制要求 五、对关键工艺分包的控制要求 六、对营运单位的控制要求 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要求
第三条(设备目录的制定要求) : 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管理办 法》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由国务院核安全 监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批制定并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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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5)
第四条(持证单位职责)

规定了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 无损检验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民用核安全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许可证后方可从事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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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8)
第十三条(许可证格式和内容):

许可证的种类: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


许可证中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具体格式可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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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9)
第十四条(禁止内容):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 动种类和范围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 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 禁止委托未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民 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 验活动。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 第十五条(许可证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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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 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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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编制情况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三、《规定》与原HAF601相比的主要 变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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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情况
(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 (二)编制依据和参考文件
(三)起草过程
延续申请提交的文件要求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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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11)
第十七条(延续申请的审查):
对持证单位提出的延续申请,国务
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 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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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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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编制依据和参考文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 》是制定本 《规定》的重要依据 《规定》的制定还结合了原部门规章《民用核 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HAF601/01),国家核安全局以往发布的 有关管理文件等的要求。 参考了国际上、国内其他行业的监管实践
2007年12月17日 草案送审稿
局长专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规定》
2007年12月25日 总局局务会审议《规定》并形成报批 稿 2007年12月28日 总局局长令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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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许可 第三章 质量管理与控制 第四章 报告与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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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许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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