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3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安全、可靠和高效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各类人员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推动人员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保障人员合法权益、促进人员素质提升和能力建设。
第五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措施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推进。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学历,经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认定;(四)取得相应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五)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七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主要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履行相应的职业道德规范;(二)熟悉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能够正确操作和使用相关设备和仪器;(三)具备查阅和解读有关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技术文献和资料的能力;(四)能够独立组织和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任务,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和可靠;(五)能够准确记录和报告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结果。
第八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证书是评定人员是否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格的重要凭证,具体管理办法由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格评定第九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评定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据科学、合理的评定标准,在评定计划、内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是指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独立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论知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需要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包括材料科学、力学、电学、热学、光学等方面的知识,以及无损检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技术规范等。
此外,还需要了解核安全设备的结构、工作原理、使用条件和安全要求等方面的知识。
二、实践技能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包括使用无损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对检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编制检验报告的能力等。
此外,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资格认证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需要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才能够从事
相关工作。
目前,我国的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证主要有国家职业资格
证书和行业资格证书两种。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具有全国通用性;行业资格证书则是由行业协会
或组织颁发的,具有行业内的认可度。
四、职业道德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包括诚实守信、勤奋敬业、保守秘密、遵守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还需
要具备团队合作精神,能够与其他相关人员协作,共同完成检验任务。
综上所述,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需要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通过相关的资格认证,并具备
良好的职业道德。
只有具备这些条件的人员才能够从事相关工作,保
障核安全设备的安全运行。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针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进行规范的文件,旨在加强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无损检验工作的高质量和安全。
一、总则无损检验是指在不破坏被检对象完整性的前提下,通过适用的无损检验方法和技术手段,对被检对象进行缺陷的检测、定位和评价的工作。
为了保证无损检验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必须建立健全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二、资格要求1.道德品质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循无损检验的工作原则,保持中立、公正、客观的态度。
2.学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学历,或者取得相关专业技能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专业知识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无损检验的基本理论和方法,熟悉各种无损检验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4.技术能力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无损检验实际操作的技术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无损检验任务,并解决应急问题。
5.培训要求:无损检验人员应参加国家或者行业组织组织的培训,不定期进行进修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三、资格认定1.资格认定程序: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行业组织负责,分为初次认定和续期认定两个阶段。
初次认定需要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相关材料,并通过资格考试。
续期认定需要按照规定的续期周期,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续期培训证明,并通过资格考试或者继续教育的方式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等级划分:根据无损检验人员的工作经验、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将无损检验人员划分为不同的资格等级,包括初级、中级、高级等级。
不同等级的无损检验人员具备不同的技术职责和工作范围。
四、资格管理1.资格证书领取和使用:无损检验人员通过资格认定后,应领取相关的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进行保存和使用。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进行续期认定。
2.资格证书的撤销和注销: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在无损检验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无损检验人员,资格认定机构有权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相关信息系统中进行注销。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我国民用核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对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无损检验工作越来越重要。
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也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来介绍我国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
1. 市场背景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作为一项重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作为首要关注点。
在行业发展初期,检测人员资源相对较少,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与无损检验工作也不在少数,这直接导致了无数不良后果。
为规范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出台了《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并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以建立一个完整的管理机制。
此举对规范行业,保障民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推动行业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2. 相关政策2.1 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条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关的学历或者职业技术资格;(二)通过无损检验人员考试,取得相应的证书;(三)熟练掌握无损检测方法,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四)身体状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这些要求的实现使无损检验人员更具技术水平,更专业,更有能力执行无损检验任务。
2.2 考试制度为更好地规范无损检验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我们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化的考试制度。
其中,应试人员须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无损检验领域工作。
考试主要包括理论和实践两个部分,并且要求达到一定水平才能取得相应的证书。
2.3 证书管理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首先要有一个权威的证书作为支撑。
国家进行了规定,只有取得无损检验证书认证的人员才有资格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有效地避免了技术水平低下的人员从事无损检验工作的情况发生。
同时,为了保证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证书的颁发实行了全国联网管理。
2.4 资格证书的更新和维护为一线无损检验工作人员制定完整可行的维护和更新流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管理办法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管理,保证民用核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核安全局的规定统一组织考核,经国家核安全局核准,由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
第三条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方法和级别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的考核和管理。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方法包括超声、射线、磁粉、渗透、涡流、目视、泄漏检验等。
国家核安全局认为有必要时,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其他无损检测方法的人员的考核和管理也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组织和职责第五条国家核安全局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认可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核准资格或认可在国内从事无损检验活动的境外人员的资格、组织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核工业主管部门负责设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组织审查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格,负责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报考资格审查、考试和鉴定工作。
第七条鉴委会成员组成至少应包括核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工业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集团的代表,以及核安全和核工程方面的专家,其中绝大多数成员应为已取得Ⅲ级证书的无损检验方面的专家。
鉴委会的成员名单应报国家核安全局备案。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将审批中心报国家核安全局审批,组织制订考试大纲,编制有关无损检验方法的考试题库,负责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证书颁发以及档案管理等。
第八条评估中心应当有与拟进行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评估活动相适应的评估场所、档案室、检验设备和仪器,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等技术储备。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人员安全与设备可靠,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国内企事业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工作行为。
第二章人员分类及条件第四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分为无损检验工程师和无损检验技术员两类。
第五条无损检验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3. 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5年; 4. 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管理本领;第六条无损检验技术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相关专业高等教育专科及以上学历; 2. 取得无损检验技术员职业资格证书; 3. 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低于2年; 4. 具备肯定的组织协调本领和团队合作精神;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七条对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进行评价和考核,需定期进行,重要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1. 学习和培训情况; 2. 工作实践本领; 3. 复审本领; 4. 问题解决本领; 5. 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遵守情况。
第八条考核评价结果以及相关记录将被纳入人员档案,作为选拔、晋升、聘任和薪酬调整等的依据。
第九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提升专业水平,其中包含但不限于:1. 相关技术和知识的学习和更新; 2. 集体学习和沟通; 3. 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考核; 4. 组织专家讲座和研讨会。
第四章职业行为规范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格遵从从业行为规范,具体包含但不限于: 1. 保持工作纪律,如工作时间和假期的规定; 2. 保护被检设备及数据的安全和机密; 3. 确保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4. 遵守标准操作规程,不得随便转变和窜改检验结果;5. 敬重委托方的利益,不得从中谋取私利;第十一条无损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应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如穿着个人防护装备、使用合适的工具和设备等。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是为了落实国家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保障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质量和安全。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的发放等方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发放等管理的活动。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无损检验人员是指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资质,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考试、培训、技能评估、资格证书的发放等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认定第四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三)在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四)取得相关的学历和职称;(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无损检验人员的资格认定采取的方式包括考试、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技能评估等。
第六条考试方式采取笔试、面试、实践操作等形式进行,应当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
第七条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技能评估应当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方面的考核,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资格认定的结果由国家相关部门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审核并发放资格证书;考试、学历和职业资格审核、技能评估等具体流程和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章培训和继续教育第十条无损检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和继续教育,更新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培训机构应当具备相关的资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应当与无损检验人员工作实际紧密结合,培养他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应当有明确的要求和目标,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报考条件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确保了核安全设备的良好运行和使用。
为了保证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对从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技术水平有着严格的要求。
一、教育背景和学位等级要求:1.1 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报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考生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并且所学专业与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相关,例如材料科学与工程、核工程与核技术、无损检测技术等专业。
1.2 学位要求:报考考生须具有与所学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并且在校期间成绩良好,有相关实习经验或者科研成果更佳。
二、从业经验要求:2.1 专业工作经验:报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考生须具有相关专业的工作经验,从事与核安全设备有关的无损检验工作。
2.2 岗位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在相关单位从事一定年限的无损检验工作,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技能。
三、职业资格证书要求:3.1 无损检验专业证书:报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的考生需持有相关的无损检验专业证书,例如无损检测员证书等。
3.2 其他相关资格证书:持有其他与无损检验相关的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报考条件,如辐射防护员证书、核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等。
四、能力要求:4.1 专业知识:具有相关的无损检验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4.2 技术能力:掌握常用的无损检验技术方法,具备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3 专业素养: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素养,有团队合作精神和交流能力。
在人员资格报考条件方面,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要求严格,考生需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职业素养。
通过这些要求,可以有效保障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为核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技术要求2.1 熟悉国家标准和规范:作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必须对国家相关的无损检验技术标准和规范有着深入的理解和熟练的掌握,包括但不限于《无损检测技术职业标准》、《核设施无损检测技术规程》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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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中子:中子不带电荷,穿透力极强。在物质中与原子 核碰撞而损失能量,并产生核反应或使某些原子核裂 变为有放射性的核。它与轻核发生弹性散射几率较大, 碰撞时能量损失较大,通常选用含较多氢元素的物质 (水、石蜡)进行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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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8-
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3.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危害 电离辐射对人体的损伤程度受辐射剂量剂量
一般认为,性腺和眼晶体属于对辐射最敏 感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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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确定性效应主要阈值
器官或组织 生殖腺
确定性效应 永久不生育
单次照射的 多次照射的 剂量阈值 剂量阈值
3.5Sv
眼晶体
晶体混浊
0.5-2Sv
>5Sv
红骨髓 造血机能低下 0.5Sv
皮肤
湿性脱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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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 放射性衰变
不稳定的核素发出射线释放能量,通过释放 能量使原子核稳定的现象称为放射性衰变。放射 性衰变分为α衰变、β衰变、γ衰变。
1. α衰变
某种放射性核素放出α粒子(42He)而转变为 另一种原子核的过程,称为α衰变。
α衰变放射出的α粒子携带的能量是单一的。 一般放射性核素放射出的α粒子的能量大致在 4~8MeV之间,某些放射性核素可以同时放射出 几种不同能量的α粒子。
平均年个人剂量
(mSv)
剂量值(人·Sv)
占总剂量率的百分 比(%)
铀矿山 核工业
其它
约10 4.5
约0.7×102
0.23
核和辐射技术应用
2
约2.2×102
0.72
地下煤矿
4.3
2.6×104
85
有色金属地下矿山 总计
约17
4.3×103 3.059×104
14.05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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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元素的物理、化学状态的变化而改变。
放射性核素在衰变过程中遵从指数衰减规律
Nt=N0·e-λt
对于任何放射性核素,其衰变常数λ与半衰期T1/2的关 系为:T1/2 =0.693/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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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 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及其生物效应:
1. 电离和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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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辐射防护原则
b.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ALARA):最优化是指应避 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在考虑到经济和社会因素 的条件下,使所有辐射照射都保持在合理可达到 的尽量低的水平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c. 个人剂量限制:用剂量限值对人员所接受的照射 加以限制,每一工作人员都不得超过规定的个人 剂量限值,从而达到保护个人的目的。
20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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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b. 随机性效应:减少剂量可以降低随机性效应的 发生率,但是不能完全避免。随机性效应一般 分为躯体效应和遗传效应。
a) 躯体效应:分为早期效应和晚期效应。早期效 应指在急性照射之后,几小时到几周内就出现 的效应,按剂量大小、病理特点等可分为骨髓 性放射病、肠型放射病和脑型放射病。按射线 作用范围可分为全身和局部损伤两类。晚期效 应指受照6个月以后出现的机体变化,临床表现 主要有各种癌症、白血病、不育症及寿命缩短 等。
➢ 核工业产生的公众照射远低于燃煤等产生的公众 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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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
➢ 职业照射:由于工作条件对从事该项职业的人员 所产生的照射。
职业照射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核工业工作人员所受照射
2)辐射和核技术应用工作人员所受照射
3)采矿和提炼工业工作人员所受照射
c) 调查水平:外照射剂量每日为1 mSv,内污染 为年摄入量限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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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射性衰变的物理量
6. 剂量率:通常用单位时间的剂量当量来表示, mSv/h、μSv/h或rem/h、mrem/h;也可用 单位时间的吸收剂量来表示,mGy/h、 μGy/h 或rad/h、mra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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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辐射防护的目的、原则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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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射性衰变的物理量
4. 吸收剂量:表示在任何单位质量物质中,吸收 各类电离辐射能量大小的物理量。国际单位是 焦耳/千克(J/Kg),专用名称为戈瑞(Gy), 惯用单位是拉德(rad),1Gy=100rad
5. 剂量当量:等于反映特定类型辐射引起损伤能 力的品质因子Q、该类型辐射的吸收剂量D和其 他修正因子N的乘积。国际单位是焦耳/千克, 专用名称为希沃特(Sv),惯用单位是雷姆 (rem),1Sv=100rem。
辐射和核技术应用中,潜在照射的危险很大, 必须采取严格有效措施降低事故发生率;核工业 的事故概率极低,但发生严重事故的可能性并不 等于零,必须加强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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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
我国不同职业工作人员受照人均个人剂量和集体剂量
职业类别
年集体有效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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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放射性衰变的物理量
1. 放射性活度(A):指放射性核素在单位时间内 衰变的次数。活度的国际单位是贝可(Bq) , 1Bq=1核衰变/秒;常用单位是居里(Ci), 1Ci=3.7×1010Bq。
核素名 226Ra
14C
60Co
137Cs 192Ir 170Tm
半衰期 1602年 5662年 5.3年 30年 74天 130天
带电粒子主要通过与物质原子核外的电子相
互作用而失去能量。传给电子的能量可能产生电
离或激发。如果电子获得的能量足够大,就会使
核外电子完全脱离原子核的束缚而成为自由电子,
这个过程称为电离,电离后的原子带正电荷,与
逃出的自由电子合称为电子离子对。如果电子获
得的能量不足以产生电离,只是使电子从能级较
低的轨道跃迁到能级较高的轨道,使原子处于激
2、人类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
➢ 根据放射性的来源分为:天然放射性和人工放射 性。
➢ 天然放射性包括:宇宙辐射、地壳中的放射性物 质和体内的放射性物质三方面。
➢ 宇宙辐射:主要来自星际和太阳,给人们造成的 剂量大约为300μSv/年。
➢ 地壳中的放射性物质:主要来自土壤和岩石中的 少量放射性元素铀和钍以及它们的子体产物,放 射性核素的浓度与地理位置和地质构造有很大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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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b) 遗传效应:指电离辐射使受照者基因突变引起 的生育方面的异常,以及造成后代的遗传性缺 陷。
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到照射叫职业照射, 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放射性工作 属于有危害的工作,随着辐射防护水平的不断 提高,放射性工作的安全性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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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类生活环境中的放射性
➢ 体内的放射性物质:人体内含有的微量放射性 元素(C14和K40),此外氡和钍射气对人体内 放射性也有显著贡献。某些建筑材料中释放出
来的氡气使有些地区室内氡气含量过高。天然 放射性核素对人造成的剂量平均达2300μSv/ 年左右。
➢ 人工辐射源包括:医疗照射、公众照射和职业 照射三方面。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测
一、概述
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 同位素 构成元素的最基本单位叫该元素的原子。把
原子序数相同,而原子质量数不同的一类原子称 为同位素。 ➢ 放射性核素 核素分为稳定核素和不稳定核素。不稳定 的 核素称为放射性核素。不稳定核素通过释放能量 使原子核稳定的性质称为放射性。
率、射线种类、能量、传能线密度、辐射方式、 辐照部位、面积及个体辐照敏感性影响。根据 辐射效应发生的机制分为确定性效应和随机性 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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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a. 确定性效应
指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受照射剂量有关的那些 效应。在辐射防护实践中,认识确定性效应存 在阈剂量。辐射防护工作人员可通过有效措施 把受照射人员的剂量控制在某一阈剂量以下, 从而达到防止受照射人员的特定组织或器官发 生确定性效应的目的。
b. β粒子:由电子组成的电子流。在空气中的 射程约几米,1cm的有机玻璃板就可阻挡掉。 β粒子也具有较强的电离作用,能发射β粒子的 核素进入体内,内照射危害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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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c. X和γ射线:是由强光子流组成的电磁辐射。X和γ 射线对人体的伤害主要是外照射伤害,穿透力极强。 射程在理论上无穷大,用“半价层”来表示其穿透力。 波长越短,穿透力越强。常用原子序数大,密度大的 材料进行屏蔽。电磁辐射主要通过光电效应、康普顿 效应和电子对效应将能量转移给被碰撞物质,散射电 子而使物质电离。
1. 辐射防护目的 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的发生,并将随机性
效应的发生几率降低到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2. 辐射防护原则:辐射实践的正当化、辐射防护 的最优化、个人剂量限制
a.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只有该实践的利益大于所 付出的代价时,才能认为该实践是正确的。通 常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因素。
1、放射性和放射性核素
➢ 放射性衰变规律
放射性是一些核素的基本特征,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 衰变的速率是由其本身的特性决定。放射性核素能自发 的放出射线,并同时变为另一种核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