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2008﹞29号
【发文日期】2008-02-29
【实施时间】2008-03-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起(含,下同)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分其所属时限,一律适用每月20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税款何时入库,一律适用每月16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
二、根据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规定,对纳税人2008年3月1日起实际取得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必要费用减除标准按每月2000元执行。
三、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政策衔接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及时调整相关征管制度和管理软件,确保税收政策得到全面、准确、规范落实。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
告》的公告(2018)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1.16
【实施日期】2018.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
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按照《
1 / 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标 签】个体私营经济【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文 号】皖地税﹝1998﹞64号【发文日期】1998-04-24【实施时间】1998-04-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个体、私营经济管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皖发[1998]2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 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
各地必须进一步深刻领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消除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必然性、重要性的疑虑,真正从富民强省的高度来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把支持个体经济的发展与强化税收征管相一致起来,依法治税,就为个体私营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要政策上支持,提供优质服务,尤其为纳税人建帐建制搞好服务,帮助纳税人强化核算,搞好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这不仅是纳税人的迫切愿望,也是中央、省的要求。
国务院于1997年3月以国发[1997]12号文批转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的意见》,4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53号下发了贯彻意见,5月4日,省政府皖政[1997]32号又作了转发,7月7日,省地税局皖地税征字[1997]309号作了贯彻意见,都是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要求税务部门,从实际出发改进税收征管办法,逐步在个体私营业户中推行建帐建制,实行查帐征收。
这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收方式的重大调整和改进,是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这是当前我们税收工作的重点,对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1.18•【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6.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精神,并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对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省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省辖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本公告,公告管辖范围内个人所得税允许扣除公务交通费用的具体标准,并层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月18日。
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电子税务局-CA认证的意义
信息量大,关系到企业商业秘密。为保证信息 安全、资金安全,此次软件升级全部推行 CA 认 证。费用财政统一支付,不增加纳税人的任何 税收成本。 《上线宣传材料》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规定 - 纳税人可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 只报送电子数据(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发 票月报表),大量减轻纳税人的报送资料负担, 同时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量(整 理、装订户管资料). 。
•
谢谢!敬请指正!
信息化考核主要内容
• 征管软件各模块之间应用关系 • 《关于推进2013年度现代化分局建设工作 的通知》(皖地税〔2013〕29号)
Title
安徽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关于地税信息化“一年上台阶, 两年创一流”的要求,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地 税系统推广应用AHTAX2013。省地税局安排, AHTAX2013将于10月8日起在蚌埠市地税系统 正式上线。
培训目的:AHTAX2013-电子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AHTAX2013— 电子税务局”优化整合了目前各个网上办税服务系统 ( 即目前的网上申报、纳税人服务平台) ,纳税人网上办 税的业务发生了一些重大变化。为使纳税人能够及时了 解掌握,顺利实现办税操作的升级,蚌埠地税纳税人学 校制订了AHTAX2013推广应用培训计划 ,诚挚邀请各位 来参加我们的培训,并现场发放CA认证。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营业税的通知
•对定期定额征收单位的业务处理 •主管税源管理局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实行定期定额管理 的,当月核定不转待征。 •目前符合免税条件的查账征收单位,无论采取网上申报方式 或上门申报方式的,当月均作零申报处理,营业税及附加、水 利基金、文化事业费等全免,目前只征印花税。上述纳税人向 纳税服务局办税大厅报送下列资料: •1、《税收优惠事项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 •2、月度财务会计报表; •3、当月纳税申报表; •纳税服务局办税大厅审核后,符合免税条件的,纸质资料一份 交申请人,一份传递至主管税源管理局,一份纳税服务局存档。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皖地税函〔2012〕23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要求,省局认真组织开展了省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省局成立以来至2010年底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纳入此次清理范围,共552份。
其中:在单独制定的51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有172份(见附件1),全文废止和失效的有266份(见附件2),部分废止和失效的有64份(见附件3),建议修订的9份(见附件4)。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41份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属现行有效的23份(见附件5),全文废止和失效的15份(见附件6),部分废止和失效的3份(见附件7)。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2、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全文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部分废止和失效的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建议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5、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现行有效类).DOC6、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废止和失效类).DOC7、安徽省地方税务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废止和失效类).DOC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结束——。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皖地税发[2015]13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皖地税发〔2015〕137号)各市、省直管县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稽查局、直属局:为贯彻落实国家税总务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管理(一)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发生股权转让行为,应严格按照《办法》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确认的各项原则确认个人股权转让收入。
(二)股权转让收入包括因股权转让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如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以及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
(三)个人转让股权收入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明显偏低情形且不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合理情形的;以及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配合税收管理的其他情形等,主管地税机关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主管地税机关在对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时,按照净资产核定法、类比法、其他合理的方法先后顺序选定核定方法。
被投资企业账证健全或资产能进行正确核算的,应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净资产核定法进行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被投资企业净资产难以核实的,如股东存在其他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股权转让或类似情况的股权转让,可采用《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类比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上述两种方法都无法适用时,可采用其他合理方法。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05.31•【字号】合地税函[2013]107号•【施行日期】2013.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合地税函〔2013〕107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现将《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合肥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5月31日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2013年全市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引,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工作主题,以制约监督权力运行为核心,以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年”活动为抓手,全面提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质量,为打造“大湖名城”、建设幸福美好新合肥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
一、坚持公开原则,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一)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地税系统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着力突出税收政策的公开,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政策、运用政策。
重点宣传支持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释放税收政策效应,助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更好地服务全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
(三)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实施年”活动。
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工作要求和监督程序,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标准化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皖地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文件有关条款的通知
【标 签】小微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软件产业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发﹝2014﹞96号
【发文日期】2014-11-28
【实施时间】2014-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地方税务局,广德、宿松县地方税务局:
鉴于《》(皖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发〔2013〕76号)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部分条款与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有出入,经告
研究决定,以下条款自文到之日起停止执行:
一、《》(皖地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税发〔2013〕76号)文件中:
2、对经政府部门授权同意,依法登记注册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
入,在2013年底前免征营业税。
4、对经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
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
7、新创办的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软件生产和集成电路设计民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
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17、对经财政等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科技民营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
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
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6、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
一笔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
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8、民营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
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
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29、民营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
48、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
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
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49、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
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民营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
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3、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民营服务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
经地税部门批准,4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安徽省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中: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第三条 对纳税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发票领购、涉税认定、延期申报、减税、免税、
延期缴纳税款等业务,如果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就即时办理、先办后审。
今后执行中仍以原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准。
关联知识: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