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对策及措施

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其中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会重蹈覆辙,重新走上再犯罪的道路。
这部分再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往往更残忍,性质更恶劣,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更大。
因此,调查清楚他们再犯罪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改造手段,使他们重新做人,不再危害社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笔者对涪陵监狱再犯罪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现作如下简要分析。
一、再犯罪人员的基本情况截止到2003年8月底,涪陵监狱在押罪犯共计5193人,其中重新犯罪或有前科的共计843人,占在押总数的16.23%。
在押罪犯重新犯罪及“二进宫”的为753人,占在押总数的14.5%,“三进宫”以上的为90人,占在押总数的1.73%。
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刑满释放五年内重新犯罪的有834人,占在押总数的16.06%,按罪名分类为:盗窃352人,抢劫149人,贩毒102人,强奸46人,故意伤害46人,寻衅滋事18人,其它130人。
二、特点(一)中青年犯罪的占有较大比例,犯罪年龄低龄化。
20岁以下的有17人,20岁至30岁的有371人,30岁至40岁的有360人,40岁至50岁的有52人,50岁以上的有23人;40岁以下的共计748人,占88.7%,40岁以上的95人,占11.3%。
(二)再犯罪人中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总体素质较差,犯罪率也较高。
文盲、半文盲的有57人,小学文化的有384人,初中文化的有352人,高中、中专文化的有48人,大学以上文化的有3人;初中文化以下的共793人,占94%,高中以上文化的共51人,占6%。
(三)农民和无业人员占了绝大多数,也是影响社会治安的主要部分。
农民有583人,占69.2%,无业人员有240人,占28.5%,其它有20人,占2.3%。
(四)再犯罪人员刑期短的占多数。
五年以下的有493人,占58.5%,五年至十年的有262人,占31.1%,十年以上的有88人,占10.4%。
(五)抢劫、强奸、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也占了相当比例,共计247人,占29.3%,他们对社会的危害较大,改造较难,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许疏影【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
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
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
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
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
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
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
[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
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
再犯罪之原因探析

再犯罪之原因探析作者:陈清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刑满释放人员重新犯罪可以说是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之一。
本文针对这一特殊人群的再犯罪,从监狱工作这个角度去探析其可能存在的原因。
首先是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认为刑罚未实现特殊预防的原因:一是在于监狱不断弱化的惩罚功能而无法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作用;二是在肯定监狱改造功能的基础上,认为监狱改造手段、改造方法存在诸多问题。
其次是对实践的批判,认为服刑人回归保护措施并未落实到位。
进而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性对策。
关键词再犯罪惩罚功能改造功能服刑人回归保护作者简介:陈清霞,福建警察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5-04再犯罪,广义上说,既可指未被发现或未被逮捕的人实施二次以上犯罪,也可以指在押罪犯在监内或监外重新实施犯罪,还可以指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
这里的再犯罪为狭义上的概念,仅是针对刑满释放人员重新实施犯罪行为而言。
相对于一般人员犯罪,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往往手段更为隐蔽、反侦察能力更强、社会危害性越大,加之近几年再犯罪人数不断增多,是目前形势比较严峻的问题。
为此,预防刑释人员再犯罪对维护国家安定,稳定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有其重大意义。
与普通犯罪一样,再犯罪的原因是复杂多样,也有学者对再犯罪原因进行探讨,但多为综合原因的分析。
对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的再犯罪,有必要从监狱工作这一角度去探究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再犯罪原因探析(一)对相关理论质疑的回应刑释人员再犯罪首先引发人们对刑罚特殊预防理论的质疑,这也是对监狱工作进行反思而需要回答的基础论点。
刑罚的特殊预防论(矫正论),是指针对犯罪人本人通过剥夺犯罪能力、威慑和改造,来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最早是回答刑罚的正当性依据的理论之一,后有学者将其作为刑罚的目的论展开讨论,但内容大体一致。
面对不断上升的刑释人员再犯罪人数,在不考虑其他原因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追问实现特殊预防这一目的的手段或“赖以实现特殊预防的刑罚功能”是否存在问题,使得执行刑罚无法达到预期的特殊预防。
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

中图 分 类号 :D 2 96 文 献 标 识码 :A 文 章 编号 : 1 7— 2 9 (0 0 O 0 3 一 2 63 2 1 2 1 )1- 19 O
随着社会的进步 , 经济的发展 , 重新犯罪也以其新 的趋 势、新 的特点 ,成为当前社会治安的一个十分突 出的问题 。 近几年重新犯罪率上升 , 且居 高不下 , 特别是财产型重新犯 罪增长,其犯 罪情节更趋 严重 ,手段更加恶劣 ,作案更加隐 蔽 ,涉 黑等 团伙型重新犯罪 己不再是昔 日影视的产物 , 日 益成为社会危害中首中之首、害中之害 , 严重影响了国家的 长治久 安, 也成为监狱 当前十分突出并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首 要问题之一。因此,认真分析和积极探索 当前重新 犯罪 的原
因 和预 防对 策 ,不 仅 意 义 重大 ,而 更 为 迫 切 。
“ 物以类聚 ,人以群分” ,部分刑释解教人员 由于对 社 会具有仇视的心理 ,在交际对象选择上具有 明显的偏执性 。
表现在 :( )他们 因受社会 习俗和偏见 的歧视 , 1 对正常人和 群体存在严重的情感障碍。( )因受不法分子和不 良群 体的 2
吸引,对其具有很大的相容性、趋同性和依赖性 , 这种排斥 与 吸引的双 重作 用,导致了他们交际上的类化。( )一些刑 3 释解教人员 由于受到法律的打击和惩罚 , 党和政府抱有不 对
满 和 敌 视 , 生反 社 会及 报复 社 会 心理 。 其 是 那 些累 惯 犯 , 滋 尤
仇视社会的心理 十分顽固强烈, 他们一旦回到社会就会变本 加厉 的疯狂犯罪,以此来弥补所谓的 “ 损失”向社会进行报
( ) 良的群 体 感 染 与 其敌 视 性 , 重 新 犯 罪 的催 化 二 不 是
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原因分析与防范研究

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原因分析与防范研究1. 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矫正人员犯罪率相对较高,这让人们开始思考犯罪原因,并寻找有效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人员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研究。
2. 家庭问题社区矫正人员往往来自不稳定的家庭环境,缺乏家庭关爱和正确的价值观教育。
他们可能经历了家暴、离异等不良家庭状况,这使得他们在思想和行为上缺乏正确的引导,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3. 教育缺失教育是个人成长和发展的基石,但很多社区矫正人员在教育上存在缺失。
他们可能早早辍学,甚至没有接受到过正规的教育。
缺乏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知识储备,使得他们难以适应社会生活,更容易陷入犯罪行为。
4. 就业困难社区矫正人员往往面临就业难题。
由于他们有犯罪记录,很多雇主对他们持有歧视态度,不愿意雇佣他们。
这导致他们在经济上无法独立生活,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变得十分困难,进而容易回归犯罪。
5. 社会压力社区矫正人员在社会中承受着巨大的压力。
他们常常受到他人的歧视和排斥,缺乏社交支持网络。
这种缺乏认同感和社会支持的状态,加剧了他们的焦虑和紧张情绪,增加了再次犯罪的风险。
6. 防范措施1:家庭教育提升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家庭的关爱和支持。
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家庭辅导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建立稳定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亲子关系,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
7. 防范措施2:教育改善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投入,提供他们必要的教育机会。
建立专门的学校和培训机构,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提升自身素质,增加就业机会。
8. 防范措施3:创造机会改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歧视,鼓励企业为他们提供工作机会。
同时,政府也应加大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帮扶力度,提供就业援助和创业支持,协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摆脱犯罪的影响。
9. 防范措施4:社会支持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积极的社交环境。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查垒垒三竺竺业型。
箧●—圄匾圜I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唐海涛摘要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已经是一个日趋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不妥善解决,并加以预防,将会严重的威胁到社会的安全,这对于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无疑是一块巨大的绊脚石。
因此,预防刑释解教人员的再犯罪是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从分析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入手,全方面的提出预防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对策及建议,其中改革社会帮教是主要的预防手段。
关键词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社会帮教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一12902“刑释解教人员”,又称刑满释放人员,即受过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而重新回归社会的人员。
他们曾因自己的罪过失去过自由,远离过亲人,回归社会后,更应懂得自由的可贵,亲情的无价。
真心悔过,重新做人。
然而,近两年来,我院在办案中发现,“刑满释放人员”犯罪有不断回潮之势。
据我院近两年来的检察统计数据显示:从2007年元月至2008年12月,本院共审查批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21件458人,其中“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64人,占13.7%。
所谓再犯罪,是指依照刑法规定行为人至少已经有过一次犯罪经历,再从事第二次或二次以上的犯罪活动依法将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
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其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极易逃避侦查,社会危害性大,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危险人群,不能不引起社会的关注。
因此,积极做好对当前“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情况凋查,分析研究其再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有效遏制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检察机关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责所在。
一、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特点1.累犯占较大比例。
本院自2007年以来批捕的“刑满释放人员”中,被劳动教养的5人,受到刑事处分的17人,分别占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的22.7%和77.3%。
预防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释 放人 员” 罪有 不断 回潮 之 势。 我 院近 两年 来的检 察 统 计数 而 存 在重 劳动 改造 , 思想 改造 的现 状 。 后果 就是 罪犯 在 狱 犯 据 轻 其 据 显示 : 20 年元 月至 20 年 l , 院共 审查 批捕 的各类 服 删 生活 c I 法 真正认 罪悔 罪 、 挖犯 罪根 源 , 而不 能 服 刑 从 07 08 2月 本 1_ 】尤 深 从 刑 事犯 罪嫌疑 人 3 1 48人 , r “ 满释 放人 员 ” 2件 5 其{刑 1 再犯 罪 6 生 活 『 深 刻反 思、 取教 训 , 4 f | 汲 也无 法树 立起 正确 的人 生观 、 值 价
新 , 易逃避 侦查 , 会危 害性火 , 极 礼 已成 为影 响礼会 治安 的危 险人 政策 性优 惠措 施 , 企业 人部 分 改制 , 愿承 担 安置刑 释 人员 n义 不 勺
群 , 能不 弓 起 社会 的关注 。 此 , 不 I 积极 做好 对 当前“ 刑满 释放 人 员” 再犯 罪的情 况 凋查, 分析 研究其 再犯 _ 的特 点 、 罪 原因及 预 防对 务, 导致 大 部分 刑释人 员就业 难 。 自谋 职、 虽 有政 策上 的优 惠 , l 但其在 创业 过程 t 存在 着一 兀技 术二无 资金 , l l 生活 没有着 落 等现
策 , 效遏 制和减 少 “ 有 刑释 人 员” 重新 犯 罪, 足全面 构 建社会 主 义 象 , 而 导致 刑释 人员 回 归后 , 从 多数外 出打 工 , 白谋生 计 , J了 增J I 】 和 凿礼会 的需要 , 也是检 察机 关为构 建社 会主义 和 潴社 会提 供 = J 法保 障 的 自 2 0 年 以束 批捕 的 “ . 07 刑满释 放 人员 ” , 劳动教 养的 5 , 到刑事 处分 的 1 人 , 别 J 满 中 被 人 受 7 分 『 J I 释 放人 员再 犯罪 的 2 . ¨ 73 。而 受过 刑事 处 分的 l 人 1 27 %币 7 _ % 7 f 又 有 I 系累犯 , 叫牛 当一 部 分人足 在释 放后 的较 短 时问 内 3人 表 } J 再 次犯罪 , 示 m刑满释 放 人员 对社 会的 持续 危 害性 。 显 2 刑 满释 放人 员再 犯罪 存在 “ 多” 象 。 : . 现 一足 犯罪 嫌疑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由山东省成武县刑释人员重新犯罪情况引起的思考

刑释人员重新犯罪问题研究
由山东省成 武县刑释人 员重新犯 罪情况 引起 的 思考
王文远
摘 要
裴俊杰
郭爱军
刑罚 的特 殊预 防 目的在 于预 防犯 罪 分子 重新犯 罪 。但是 笔者 在工作 中却发 现 ,部 分地 区刑 释人 员 的重新犯 罪呈
现上升趋势, 有必要对此问题加 以研究。因此 , 笔者选取 山东省成武县为事例, 总结出刑释人 员重新犯罪的特点。在此基 础上 , 对刑 释人 员重新犯 罪的原 因进 行 了分析 , 并提 出了遏 制重新 犯罪 的对策 , 以期 达到 预 防和减 少 重新犯 罪 、 维护社 会稳
定 的 目的。
满 后一 个半 月即又 重新 实施 了抢 劫 犯罪 。
二、 刑释 人 员重新犯 罪 的原 因分 析
间 向包 括 l 周岁 在 内的低 龄化发 展 。 : 某不 满 1 周 岁 时将 8 如 刘 5 他 人用 刀砍成 重伤 , 两年后又 用钢管将 他人 打成轻 伤 : 二 , 第 在职
业 方 面, 重新 犯罪 人员 多数 为农 民及无 固定职 业 人员 。 由于刑 满
又 非 08 其 刑释人 员 重新走 上 犯罪 的道 路 。这 迫使 我们 重新 审视 刑释 人 员 年 。刑满 释放 后 , 因赌博 罪 、 法拘 禁罪 在 20 年 被判 刑 ,
的重新 犯罪 问题 。
一
触犯 的罪 名均 是 因非 法敛 财产 生 。
( ) 四 重新犯 罪 的作案 手 法具有 更 强 的对抗 性 如: 王某 自 2 0 年 以来 曾经 因犯 盗窃 罪 被四 次判刑 。 由于 00 为 切实 了解 刑释 人员重 新犯罪 的现状 , 笔者选取 山东省成武 县 为事例 , 该 县检察 院 自 20 以来办 理的重 新犯 罪案 件进 多次受到 打击 , 对 04年 王某 对 公安机 关 的侦 查和 预审 方法进 行 了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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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对策
作者简介:陈宝海,上海政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研究生一年级。
【摘要】重新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不断上升,重新犯罪的罪犯
作案经验更加成熟和理性,与初犯相比,其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
害性。因此有必要对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剖析,进一步提出预防和
控制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重新犯罪;原因;对策
犯罪学中,重新犯罪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
执行完毕后再实施的犯罪,不仅包括刑罚执行完毕后实施的犯罪,
也包括缓刑、假释期间实施的犯罪。本文欲在窥视重新犯罪原因的
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重新犯罪的现状
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我国的重新犯罪率还是非常低的(只占
在押犯的2%-3%)。但是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
转型,我国的重新犯罪率就有节节攀高之势。自20世纪90年代以
来,我国重新犯罪犯罪率呈现出一种波浪式的上升状态。从1990
年至1996年,重新犯罪的比重增加了2.64个百分点,绝对数增加
了50422人,增长47.1%。[1]进入2000年以来,重新犯罪率持续
不断上升,各地重新犯罪率均维持在15%-25%的高重新犯罪率上。
重新犯罪之势如此汹涌,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个人原因的。
二、重新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社会方面的原因
1.社会控制力不足
犯罪往往发生于社会控制力不足的区域。比如城乡结合部、无路
灯、无监控、桥洞下、地处偏远、人烟稀少的地方等。已有犯罪经
验的人员尤其擅长选择在此类社会控制力不足的区域实施犯罪。一
是犯罪阻力小,能方便快捷的实施犯罪。对于抢夺、抢劫之类的犯
罪,可以做到“抢到就跑”的高效率;二是此类区域的目击者较少,
加之犯罪的高效率,事后连罪犯的容貌都少有人能辨认。这客观上
帮助了重新犯罪的顺利实现。
2.回归社会后受到冷漠与歧视
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常常受到家人的怨恨、排斥、甚至歧视,如讽
刺挖苦、拒不接纳、夫妻离异等;有的家庭成员人人都有犯罪经历,
矛盾冲突激烈,缺乏家庭温暖和亲情感召;有的生活及精神压力过
大,丧失信心,自暴自弃;有的无依无靠,故意重新犯罪,主动创
造机会重回监狱,所有这些,都成为重新犯罪的诱因。[2]
此外,人们普遍都对犯罪持排斥的心理,认为只要是犯过罪的人
都是“坏人”。犯过罪的人不免受到旁人的指点议论,即使其已经
被教育改造好仍然要承受被他人歧视与排斥的巨大压力。这些往往
磨灭了那些痛改前非、希冀重新做人者走向新生、回归社会的信心,
在不良诱因的包围下,就可能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3]
3.帮困扶助工作缺乏
罪犯重返社会后,极易有挫折感和不适应,需要帮困扶助机构伸
出援手。然而,据对某一地的统计,对4132名重新犯罪的刑释人
员的调查,其中帮教不落实的1511名,占34.13%,尚未安排帮教
的1475名,占33.32%,合计达67.45%。[3]在帮困扶助工作在难
以落实的情况下,刑释人员回归社会难度加大,心灰意冷之后极有
可能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二)个人方面的原因
1.畸形的人生观、价值观
大多数重新犯罪的罪犯都表现出强烈的犯罪欲望,这与其扭曲的
人生观与价值观是分不开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重新犯罪者有不
正确的人生观。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贪图享受而又好逸恶劳是其
主要表现[5]。有64.8%的重新犯罪人认为自己犯罪是受“拜金主义”
思想侵蚀[6],他们大多无上进心,缺乏积极的人生追求,只想通
过犯罪手段获取不义之财,重新犯罪必将卷土重来。
2.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
文化水平较低是重新犯罪人员的普遍特征,相应地,此类人员的
认识能力也较低,法律意识不高,自制力薄弱,加之藐视法律和侥
幸逃避法律惩罚的心理作祟。据调查有72%的重新犯罪人表示“在
此次犯罪前没有想过会被处罚”,较非重新犯罪人高20.5%;持“想
过,但没有想到这么重”的占23%,两者相加高达95%。[7]
三、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对策
重新犯罪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那么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就必须
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的长效机
制。建议采取如下举措:
(一)扩大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我们要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使刑罚的威慑力在犯过罪的人员心
中扎根,以避免犯罪观念再次滋生。在新加坡,在飞机上,广播反
复都在重复携带毒品是犯罪,并且携带到一定的量必须承担极大的
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宣传良策,在公共场所宣传法制,如
地铁、公交车等人流集中的区域,广播或移动电视播放法治宣传片。
(二)封存制度的扩大适用
封存制度是指“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
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此,我国封存制度旨在给予未
成年人特殊保护。除此之外的犯罪人员,则适用刑法第一百条的规
定,需要如实报告。
对此,笔者存有疑虑。的确,未成年人的心理生理都在发育过程
中,他们的犯罪带有很大的或然性。但这不代表其他犯罪人的犯罪
不具有或然性。仅仅担忧未成年人的学业就业前程,而忽视其他犯
罪人是否合理?只要不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终究是要回归
社会、重新就业的。因此,笔者主张,对所有罪犯均应适用封存制
度,以减少来自就业单位对他们的歧视。具有经济来源,得到社会
的认可,刑释后的人重新犯罪的几率自然能下降不少。
(三)社区矫正机构的适时参与
社区矫正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
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刑法
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
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机构贴近基层,接近罪犯,能很好的对罪
犯起到监管惩罚、教育改造、帮困扶助的作用。笔者建议,所有出
狱的人员是不是都应先由社区矫正机构接收,在管教一段时间后再
完全释放,对预防和控制重新犯罪的力度也将极大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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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社会科学,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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