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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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许疏影【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

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

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

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

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

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

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

[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

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许疏影【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

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

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

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

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

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

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

[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

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

社区矫正对象二次犯罪预防策略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二次犯罪预防策略分析

社区矫正对象二次犯罪预防策略分析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是指对刑满释放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等进行矫正、帮助他们重返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

然而,由于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他们往往容易再次犯罪。

因此,制定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二次犯罪预防策略是至关重要的。

二、心理辅导心理辅导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二次犯罪的重要环节。

通过对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他们的心理障碍和恶性循环进行干预,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自控能力。

三、职业技能培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是预防二次犯罪的有效途径。

通过为矫正对象提供各种技能培训,让他们能够具备一定的就业能力,提高他们就业的机会和收入水平,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四、社会支持体系建立完善的社会支持体系也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二次犯罪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参与社区服务工作,融入社会,得到周围人的关心和帮助。

同时,社会应该提供就业、住房、医疗等方面的支持,为他们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

五、家庭关爱家庭关爱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次犯罪预防也非常重要。

通过加强家庭教育,提高家庭对矫正对象的关爱和支持,营造温暖稳定的家庭环境,使其能够有更好的归属感和安全感,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六、康复医疗康复医疗是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返社会的重要手段。

通过提供身心康复的医疗服务,帮助他们戒除毒瘾、远离犯罪,恢复健康的身体和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七、教育培训教育培训也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关键环节。

通过提供更高质量的教育机会和培训资源,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培养他们的自信心和积极的人生目标。

八、社区监督有效的社区监督是预防社区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重要手段。

建立健全的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机制,加强社区警务力量,及时发现和制止矫正对象再次犯罪的行为,保障社区的安全稳定。

九、法律援助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援助是重要的二次犯罪预防策略。

通过加强法律教育和援助力量,帮助矫正对象了解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再次陷入犯罪的怪圈。

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经验总结

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经验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事件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秩序,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我在过去几年中从事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一、了解犯罪背后的原因在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中,我们首先要深入了解犯罪背后的原因。

犯罪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经济、教育、家庭环境等都会对犯罪产生重要影响。

只有全面了解犯罪背后的原因,才能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再犯工作。

二、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手段和措施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不能采取单一的手段,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矫正手段和措施。

除了常规的监督和教育,我们还可以采取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文化娱乐活动等方式,帮助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增强再犯的负面压力。

三、注重社会支持和帮扶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的有效性与社会支持和帮扶密不可分。

我们可以积极与社区组织、志愿者、非营利机构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专业的培训和指导,让他们参与到预防再犯的工作中。

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加强家庭的支持和帮扶,为犯罪后的个体提供必要的精神、经济支持。

四、推动社会教育普及与普惠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不仅仅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个体,也应该推动社会教育普及与普惠。

加强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公民道德教育,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从根本上减少再犯的可能性。

五、关注犯罪风险预测与干预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应该紧密关注犯罪风险预测与干预。

通过科技手段,我们可以建立犯罪风险评估模型,对犯罪潜在风险进行预测,主动干预,防患于未然。

同时,我们还要关注心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成果,为预防再犯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六、创新社区矫正机制为了更好地预防再犯,我们需要创新社区矫正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指导员、案件复查委员会等新的机制,强化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和指导。

同时,也要优化社区矫正制度,加强与司法、医疗、教育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协同效应。

七、加强信息化建设社区矫正预防再犯工作可以借助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和监督。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

服刑人员又犯罪分析及防范性建议对策一、重庆市服刑人员又犯罪发展态势我国服刑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监禁刑罪犯,其中一年以上的监禁刑罪犯在监狱服刑(含一年以下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管教所服刑),一年以下的监禁刑罪犯在看守所服刑;一类是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

2008年度(截止2008年12月),重庆市监禁刑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71%,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约占服刑罪犯总数的29%。

随着轻微刑事犯罪“非犯罪化、非监禁化”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罪犯将呈逐年上升趋势。

据分析,2006-2008年,我市非监禁刑罪犯每年以2%的比例在上升。

与此同时,伴随着多种社会矛盾的激化、叠加和碰头,服刑人员又犯罪也呈上升态势。

据统计,2006、2007、2008年全市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49人、169人、250人,其中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29人、37人、70人;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分别为120人、132人、180人。

2008年,全市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总数的0.17%;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数,约占在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总数的1.3%。

社会上服刑的非监禁刑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高于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重新犯罪数。

但是两类服刑人员又犯罪情况,总体呈上升趋势,并且2008年呈明显加快趋势。

二、服刑人员又犯罪的特点服刑人员又犯罪有其自身的犯罪的特点,通过2006-2008年类案分析,可以从中发现又犯罪的规律性。

(一)监狱、看守所服刑罪犯又犯罪特点1、犯罪类型较为集中。

主要涉及破坏监管秩序、脱逃、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主要罪名。

2、历年脱逃犯被抓获后被判刑的占有一定比例。

2006-2008年期间,此类罪犯有32人,其中脱逃时间最长达9年,仅2006年,原新胜检察院依法起诉重庆市永川监狱历年来脱逃罪犯10人。

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分析和思考 李明香

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分析和思考 李明香

对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分析和思考李明香社区矫正,就是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其居住的社区内,在其被判决或裁(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犯罪、规范其外在行为、促使其遵守法律并回归社会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交叉感染,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的发生率。

但在实践中,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本文希望通过对社区服刑期间罪犯又犯罪的特点及原因的分析,积极探索出预防和控制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的对策。

一、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基本情况2014年至2016年,我区社区服刑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件数为9件。

虽然数量不多但成逐年递增的趋势。

在犯罪类型上,暴力性犯罪占多数。

其中以故意伤害罪居多。

故意伤害罪占到30%以上。

在犯罪主体方面,呈现“三多”现象。

一是文化程度低的多;二是无业的居多;三是重复性犯同类型罪的人数多。

二、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的主要原因(一)自身原因1.思想意识淡薄。

重新犯罪人员中,惯犯是难以管理的人群,这些人员服刑时间长,服刑次数多。

这些人员在法律上我们难以威慑,而他们有着典型的犯罪思维和监狱人格,及时享乐、不劳而获心里比较严重,恶习难改,日常的帮扶工作难以满足。

在灯红酒绿的欲望和利益驱动下,易于重新犯罪。

而一些被判处缓刑和假释的人员对其宽大处理并无感恩,并且对自身仍是犯罪人员的身份意识不到位,对刑法执行的严厉性无所畏惧,形成重新犯罪的潜在心理。

2.谋生能力差,个人期望过高。

面对快速发展的社会,一些假释和剥政人员在和社会脱节一段时间以后,急于证明自己的能力,希望急发快富,但是由于自身的受教育程度低,缺乏专业技能以及谋生能力差等问题,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不且实际的个人期望难以事项,不平衡的心理逐渐积累,导致心态失衡,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3.法制观念淡薄和自制能力差。

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在监管场所认真服刑改造,思想有了较大转变,回归社会后也能自食其力,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制能力弱,惯性思维强,遇到问题往往偏激、冲动导致重新犯罪。

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累犯、再犯多发的原因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犯罪行为也变得越来越复杂,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

其中,累犯、再犯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于社会治安和稳定会产生很大的威胁。

那么,这种现象的出现有什么原因呢?如何才能防止累犯、再犯的发生呢?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探讨。

一、原因分析1. 个体因素犯罪行为的个体因素非常重要,例如性别、年龄、教育程度、人格特质等。

这些个体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比较渐进的,特别是对于常态不自觉的人,其再犯的可能性远远高于普通人。

2. 社会因素社会因素是造成再犯的重要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社会环境因素:具体表现在失业、贫困、家庭矛盾、刑期影响等,这些因素会对囚犯的复原和进一步犯罪产生负面影响。

(2)社会制度和文化因素:法律、行政规章等方面的漏洞和缺陷也是导致再犯的原因之一。

一些法律的具体规定过于模糊、短浅或过于严格,如果未能够给予囚犯一个公正、合理的判决,也会导致再犯的几率增加。

二、对策提出为了防止累犯、再犯的发生,应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思想教育为了改变囚犯犯罪的思想认识,关注他们的心理状态,从而让他们充分了解自己的行为有害于自己和社会,建立正确社会主义价值观,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 生活教育生活教育是影响囚犯复社会后行为的一个关键因素。

因此,在执行刑期的过程中,要为囚犯提供一些技能培训、心理催眠、中医理疗、美术、体育等文化艺术活动,帮助他们养成正常的习惯和生活,提升囚犯的健康水平和文化水平,减低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3.相关机构合作为促进囚犯复社会后的正常生产生活,需要政府相应部门对于囚犯的工作安排、恢复缓刑、福利待遇等方面做出相应的配合和支持,在保障其基本人权和生存需要的同时,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4.制度改革为了实现社会犯罪的发掘、预防和控制,可以通过对司法制度的改革,加强司法公正、严厉打击犯罪分子,对于一些较轻或者非常特殊的案件,通过与社区工作联系,实行有针对性的处理,以达到惩罚恶行、教化牢犯、保卫广大社会公众的目标。

社区犯罪情况分析报告

社区犯罪情况分析报告一、引言社区犯罪是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对社区的安全和稳定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本文将对社区犯罪情况进行详细分析,探讨其原因和对策。

二、社区犯罪的概述社区犯罪是指在社区内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包括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

这些犯罪行为给社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人身安全威胁,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感。

三、社区犯罪的影响社区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伤害,还给整个社区带来了负面影响。

首先,社区犯罪的发生增加了居民的担忧和不安感,使社区的社会环境恶化。

其次,社区犯罪对社区经济发展造成了阻碍,投资者对社区的信心下降,减少了对该地区的投资。

最后,社区犯罪也会导致社会公平问题的加剧,低收入人群更容易成为犯罪的受害者。

四、社区犯罪的原因社区犯罪的原因复杂多样。

首先是社会经济因素,一些社区经济欠发达,失业率较高,人们对于社会财富的渴望和个人经济压力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增加。

其次,社区犯罪与社会道德观念的缺失有关,一些人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意识淡薄,导致犯罪行为频繁。

此外,社区犯罪的发生也与有关社区安全措施的不完善以及警方执法力度的不足有关。

五、应对社区犯罪的策略为了有效应对社区犯罪,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策略。

首先,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

通过完善教育体系、加强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培养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加大对社区犯罪的打击力度,提高执法部门的效率和能力。

加强巡逻防范、加强技术手段应用,提高社区的安全保障水平。

同时,加强社区犯罪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加强社区居民的组织和参与,培养共同维护社区安全的意识和能力。

六、社区犯罪防控经验案例为了更好地应对社区犯罪,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成功的社区犯罪防控经验。

例如,在某社区,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社区犯罪防控,包括建立安防设施、设立社区巡逻队、加强居民教育等。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该社区的犯罪发生率显著下降,居民的安全感也明显提高。

社区矫正再犯率分析

社区矫正再犯率分析一、引言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替代刑罚的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然而,社区矫正再犯率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通过分析社区矫正再犯率的原因和影响因素,探讨降低再犯率的策略。

二、再犯率的定义再犯率是指在经过社区矫正的矫正对象中,一段时间内再度参与违法犯罪的比例。

再犯率高意味着社区矫正效果不佳,需要进一步改进。

三、再犯率的原因1. 个人原因:一些矫正对象心理素质较差,对犯罪后果缺乏足够的认知,对社会价值观缺乏正确的认知,容易再次犯罪。

2. 社会环境原因:一些社区矫正对象回到原居住地后,可能受到贫困、失业、社会排斥等不良因素的影响,增加再犯的风险。

3. 家庭环境原因:一些矫正对象在家庭中可能面临家庭矛盾、家庭暴力、家庭经济困难等问题,增加再犯的可能性。

四、再犯率的影响因素1. 矫正项目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对于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和特点是否有效地把握,以及矫正项目是否科学、有效地执行,直接影响再犯率。

2. 社会支持:社会对矫正对象的帮助和支持程度,包括提供就业机会、提供心理辅导等,会对再犯率产生积极影响。

3. 社区治安状况:社区治安状况良好与否,对于矫正对象的再犯率影响较大。

五、降低再犯率的策略1. 加强矫正项目的科学性: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矫正计划,注重心理疏导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再犯风险的管控能力。

2. 建立社会支持机制:社会各界应加大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和支持力度,为其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和心理辅导等服务,减少再犯的动力。

3. 加强社区管理:加大对社区的管理力度,增设监控设备,加强对社区治安的巡逻和管控,提高社区居民的安全感,减少再犯的机会。

六、降低再犯率的案例分析以某社区矫正中心为例,该中心针对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积极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提供就业机会,并加强技能培训,使矫正对象有稳定的工作来源。

通过社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降低了再犯率,改善了矫正对象的生活状况。

社区矫正视野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

社区矫正视野下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原因与对策[摘要]目前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随着监外执行罪犯监管方式的变化,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社区矫正工作机制预防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随着社区矫正制度的全面推行,监外执行罪犯已基本纳入社区矫正,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也有所发生,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特点:从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看,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被判处缓刑的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多,因为大多数缓刑罪犯在刑事诉讼中没有羁押过,对刑罚的严厉性认识不足。

二是文化程度较低。

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大部分是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缺乏自我约束能力。

三是缺少在社会立足的技能,没有正当的职业,有些甚至没有生活来源。

四是犯罪类型多为盗窃、赌博等常业犯。

该类犯罪由于长期以来恶性习惯的形成,在没有生活来源或他人诱使下,导致重新犯罪;五是矫正期间常常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

在社区矫正期间经常不报到,不参加公益劳动,不接受矫正工作人员的教育劝导。

二、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原因分析一个人犯罪或者重新犯罪最根本的因素还在于犯罪者本人,但与家庭、社会因素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下面单从社区矫正工作的角度对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进行分析。

1.在落实监管制度时主动性不够,不能真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对矫正人员的动态掌握上,社区矫正机构只依赖矫正人员的每个月汇报,对汇报的内容大都不进行核实,没有按照规定定期对矫正人员及其家属、群众进行回访考察,不能准确掌握矫正人员的心理状况,活动情况,没有充分发挥志愿者队伍作用,对社区矫正对象反常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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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及对策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的服刑人员,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原因的分析,及时找出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一、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因素分析(一)主管因素1、个人的生活期望值过高,又无技术特长,缺乏谋生手段,回归社会后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稳定的经济收入。

在个人期望不能实现时,特别是畸形消费,入不敷出的情形下,导致心里失衡,人格变态;2、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自身综合素质差,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他们对社会好的方面不容易发现和接受,对不良社会现象却很敏感且容易接纳,讲江湖义气,为所谓的朋友两肋插刀,一旦有社会违法犯罪人员引诱、威逼,就可能导致其重新犯罪。

3、个人缺乏家庭关爱,遭受社会岐视,刺激个人性格中恶的一面澎涨,在失去理智、冲动情况下可能导致重新犯罪。

(二)客观因素1、管理改造质量的高低对重新犯罪率的高低有着直接的影响;2、社会转型、社会变迁给人们带来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习惯、心理、情感等方面的变化,使刑释解教人员因无所适从而显得茫然无助,最终心理失衡、行为失范;3、回归当地治安状况差,原先的犯罪诱因依然存在,造成的刑释解教人员犯罪人格未难得到根本的改变,重返社会后极易故态复萌;4、家庭和社会关爱不力,帮教工作相对滞后,社会偏见长期存在,刑释解教人员精神无依、生活窘迫、就业困难,弃旧图新的愿望难以实现。

(三)社会理念因素1、社会的控制政策。

在我国,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者“不得报考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官、检察官,不能获得律师执业资格” 。

这可视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一种正式的合法化的社会控制,它其实是一种资格刑,是自由刑的延续。

其合法性已经遭到了专家的置疑。

2、社会的集体岐视。

刑释解教人员参与社会活动的程度是较低的:一方面他们的职业身份不可能提供太多的机会;另一方面,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不愿意接纳他们,在有限的社会活动中,最能表态社会基本立场的是,刑释解教人员在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项宪法赋予的神圣权力时,尤其是被选举权的实现,在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在法律强调的是规范和秩序,而不是个人的权利的政治氛围下,在社会的集体孤立下,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技能进一步丧失,自然会生成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困难,职业范围狭窄,工资水平低的社会事实,造成了控制犯罪的目的制造了产生犯罪的结果的悖论。

二、造成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原因分析(一)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失调是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这一点犹其表现在青少年的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上。

家长的溺爱是导致重新犯罪的一个非常的因素。

在社区矫正中我们发现了这样一种现象,一些单亲家庭的孩子或者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的孩子,容易走向犯罪道路,这是家庭结构缺陷的直接导致。

但是,在矫正过程中,一些父母溺爱子女,怕丢面子,视社区矫正管理为有意刁难,甚至帮助子女对抗或者软对抗管理,这样的家庭环境导致的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特别是青少年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比率是很高的。

在子女接收司法审理时,倾力争取从宽处理,要求社区矫正,在矫正阶段,又千方百计逃避管理,让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会作出误判,可能会认为自已父母的能量大,有办法,同时也会误判了法律的尊严,认为犯罪处罚也不过如此。

这样严重的失调教育,已是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走向重新犯罪的主要的成因。

(二)社区矫正缺失直接的强制性措施,没有达到惩罚教育的效果,这也是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一个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既已定位在是刑罚执行活动,但是,实践中执行的一些制度、规定,缺失最重要的强制措施。

在任何情况下,思想教育都不是万能的,没有强制性措施保障的矫正,肯定是不全面的。

同时,没有强制性措施也不能显示出法律的严肃和尊严。

虽然在理论上,我们的矫正工作中,有权对矫正人员进行警告、记过、治安处罚、收监执行等措施,但是,在实践中仍然显得是空乏无力的。

首先,在执法主体上不明确,在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修定的情形下,司法行政机关只是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我们仍然处于一种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境地,底气先天不足,难以显示执法的威严。

其次,以打分为基础的考核,形式上有效,实质上是虚设,特别是表现在记分的标准,在设计上,个人感性的评价,大于可考量的实质内容,在客观效果上,要求偏低。

其三,在矫正对象不服从管理的问题上,实践中根本没有任何立竿见影,行之有效的方法,面对实践中碰到的千古百怪的难题,我们的工作往往显得因无所措从而被动,有时,硬不起来,又软不下去。

比如,公益劳动的组织,矫正对象拒不参加的,我们唯一的威胁性措施,就是扣分,根本没有其它立杆见效的办法,这与国外,由法官直接判决履行一定的劳动量,交社区监督执行来相比,显然效果是不同的。

还有,对驳权对象的管理,要求他们与其他缓刑、假释人员同等管理,显然是难以做到的,在做不到的情况下,还不如不做。

在没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下,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一种法律不过如此的心理,没有让社区矫正体现出刑罚执行的严肃性,进而就有可能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产生对法律藐视的错觉,甚至因对后果的误判而重新犯罪。

(三)社区矫正工作矫正矫心的方法水平参差不齐,没有达到社区矫正教育的目的,继而发生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教育的本意就是让矫正人员纠正错误,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矫正因犯罪给社会和个人留下的阴影,回归到正常的社会生活轨道。

所以,矫正工作贵在矫心。

在实践中,我们要求为每一个矫正对象,都量身定制一套矫正方案,但由于我们矫正工作人员本身的专业、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在心理矫正的方式方法上各有千秋,因而难以保证最佳的社会效果。

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心理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一项全新的探索,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要根据每一个社区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不同心理,制定个性化的辅导方案,帮助、引导其自我调节精神状态、克服心理障碍和进行心理重建,这对我们社区矫正的工作队伍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求我们必须首先提高自身素质,并向专业化、高标准的方向发展。

帮教矫心,这不仅仅是我们在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有耐心、细心和诚心的问题,还要求我们要做好一个“助动者”的角色,帮助他们寻找问题的根源,引导、帮助他们重新选择解决问题的正确的方式和方法,确保达到今后遇到类似问题时,能自我调节,从容面对的效果。

“爱心——尊重——信赖——沟通——改变”,构成了矫治矫正的丰富内涵。

实践对我们社区矫正司法工作人员提出了新课题,而显然,我们的理念和理论,以及专业技能显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我们必须了解、研究重新犯罪的成因。

从实践中看,虽然,刑释解教人员与社区矫正人员在重新犯罪的问题上,有同质相近的一面,但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有其特殊性的另一面。

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更多的表现在特殊群体(如青少年)的重新犯罪问题,更多的表现在社区矫正的管理教育方式和方法的问题上,体现在社区矫正的社会效果上,因而更应当值得我们警惕和重视。

三、预防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对策(一)建立一个社区服刑人员的综合评估的指标体系,并以此作为矫正对象判前评估及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矫正强制措施的重要依据这个评估体系的指标,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被矫正人员的心理测试,建议由心理专家包括监狱管理专家共同开发一个测试软件,通过科学的测试掌握矫正对象的心理动态;二是对被矫正对象的生活环境进行评估,包括家庭环境、经济条件、所处的社区环境、交友状况、个人的性趣爱好、技术特长等等方面,进行实际调查评估,并以问卷的形式计算得分;三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所服刑种、犯罪的性质、主观的恶性等因素进行评分;四是根据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服从管理的考核情况来进行重点人员和重点对象的分类明确。

这四个方面在综合评估中的得分比例,笔者尚未有成熟的考虑,但是,以评估的定量测评得分,来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中判前评估、以及矫正措施、矫正方案的实施的依据,这个思路是明晰的。

是一种科学的,把社区矫正的工作引向规范化的思考。

(二)明确重点管理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灵活运用管理形式,对矫正对象予以充分理解、尊重和关心,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我们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有得天独厚的先天优势,(长期在基层服务群众,积累了丰富的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的工作经验)造就了我们基层工作人员,在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人性化管理上,做得很好。

这一次,全国各地的社区矫正对象在不提倡、不鼓励的政策下,仍然踊跃、主动为灾区人民捐款献爱心,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们为矫正对象帮助解决生活困难、对未成年犯罪人员教育感化,促他们走上自新之路,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它情形,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分级考核,以及量身订制出带有个人身份特征的管理方法和模式等等做法,都是实施矫正工作最好的方法和手段,都是人性的措施,这已经不是我们实践中的难题和困惑了。

(三)尽快解决司法行政部门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定位问题,赋予刑事处罚的执行权力,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求细化、强化、实用化一些具体的执行措施,让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人员得到法律的保障,让社区服刑人员认识到刑事处罚的法律严肃性。

在基层工作的司法所人员,最头疼的问题就是矫正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怎么办的问题,坦率的讲,现行的规定对一些在监狱管理教育过的驳权人员、刑罚强制性意识认识不足的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以及故意抗拒管理的矫正对象,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很不够,甚至显得很不直接,很空洞。

从实际工作的效果看,扣分的办法只能“管”住老实听话的,对“管”不住的根本没有配套的措施和办法。

虽然我们管人不是目的,但因管不住而造成的负面影响后果更严重。

比如,拒不参加公益劳动的问题,拒不参加集中学习的问题,仅仅是扣个一两分,根本起不到教育的效果,本来是强制性的公益劳动,现在反而成了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自愿劳动,这如何来体现社区矫正作为刑事处罚的严肃性?再比如,矫正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问题,这实际上是逃避刑罚执行的问题,也仅仅以扣分的办法来简单处理,忽略了计算矫正期间的变化及不考量因此发生的时限变化,都是极不严肃的,也是与刑罚的本义严重相悖的。

我个人认为,在矫正服刑人员违反矫正规定如何处理的问题上,赋予司法所一定的强制传唤、强制禁闭包括警具的使用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要比等事态严重后再由公安机关治安拘留、重新犯罪后再报人民法院收监执行的效果要明显且见效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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