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是针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传统的监狱模式过于强调惩罚,而社区矫正则更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和再教育。
在这个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全面了解犯罪行为的特征和原因,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计划,提高矫正成效。
一、犯罪行为的种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种类繁多,主要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权益犯罪等。
财产犯罪主要指盗窃、抢劫等行为,暴力犯罪则包括故意伤害、杀人等行为,而毒品犯罪则是指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侵犯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包括强奸、诈骗等行为。
社区矫正对象通常同时涉及多个犯罪行为,因此针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相应的矫正方式十分重要。
二、犯罪行为的背后原因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并非偶然产生,它们往往有一定的原因和背景。
社会因素、家庭因素和个人因素是犯罪行为背后的重要原因。
社会因素主要包括社会不公平、经济压力过大等,家庭因素则包括家庭不和谐、缺乏父母关爱等,个人因素则包括心理问题、性格缺陷等。
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行为背后的原因,有助于制定针对性的矫正计划,提高矫正效果。
三、犯罪行为的危害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安宁和秩序,造成了经济和财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同时,犯罪行为也给个人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可能导致被害人身体上和心理上的伤害,对犯罪分子本人的生活和社交产生长久的影响。
四、犯罪行为的个案分析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不同个案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一些共同点和规律。
个案分析可以突出犯罪行为的特点、过程和影响,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
例如,某个财产犯罪的个案分析可以揭示出该犯罪行为的作案手段和模式,从而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和矫正。
五、犯罪行为的预警标志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行为常常有一些预警标志,如果能够提前发现并及时干预,有可能避免犯罪行为的发生。
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司法措施,旨在帮助犯罪人员改正错误,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的能力和意愿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过自新情况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介绍社区矫正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犯罪惩罚手段,通过限制犯罪人员的自由,使其在社区环境中接受教育和监督,从而引导其改过自新。
在我们的社区矫正项目中,共有100名犯罪人员参与,他们犯罪的情节各不相同,但大多数是轻微的违法行为。
二、改过自新的意愿根据对参与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员进行的访谈,我们了解到他们改过自新的意愿是非常强烈的。
犯罪人员大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归属感。
他们表示愿意通过接受教育和职业培训来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以此作为改过自新的基础。
三、改过自新的挑战然而,尽管犯罪人员表现出改过自新的意愿,但他们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许多犯罪人员缺乏职业技能和社会交往能力,这使得他们在找工作和融入社区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
其次,某些社会环境对犯罪人员的偏见仍然存在,他们很难在社区中获得公正的对待与机会。
四、教育和培训针对犯罪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是促使他们改过自新的关键。
在社区矫正项目中,我们提供了各种职业培训课程,例如技工、服务行业等。
通过这些培训,犯罪人员可以获得相应的技能,为他们未来的就业铺平道路。
五、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除了教育和培训外,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也是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区矫正项目中,我们为犯罪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内心的困惑和心理压力。
同时,社会支持系统的建立可以提供帮助和监督,确保犯罪人员在社区中得到合理的支持和待遇。
六、就业机会的提供为了帮助犯罪人员改过自新,社会需要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和引导,鼓励他们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工作岗位。
同时,政府可以提供一些激励措施,如税收优惠、人才补贴等,鼓励企业雇佣这些人员。
七、社区的重要角色社区在社区矫正对象改过自新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分析报告1. 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常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适应社会生活。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率一直是关注的焦点。
本报告旨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2. 社区矫正对象概述社区矫正对象指的是通过刑法法院裁定,将犯罪分子判决以社区矫正方式进行监管和矫正的人员。
这些人员已被判罪,但被判处的刑期较短或被暂缓执行。
3. 犯罪原因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原因复杂多样。
部分犯罪分子可能由于经济压力、家庭背景、人际关系等因素导致犯罪行为。
另一部分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成瘾问题或个人道德观念的偏差。
4. 犯罪类型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类型多种多样,主要包括财产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等。
财产犯罪是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的主要类型之一,如盗窃、诈骗等行为。
毒品犯罪也占据一定比例,包括购买、贩卖、制造毒品等。
同时,暴力犯罪也不容忽视,如伤害他人、故意杀人等行为。
5. 犯罪频率分析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频率不容忽视。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频率相对较高,尤其在刚刑满释放后的一年内。
矫正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稳定程度,以及社会支持体系的完善程度,可能会对犯罪频率产生影响。
6. 预防措施分析为降低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率,各国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措施。
首先,加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帮助他们恢复自我认同感和适应社会能力。
其次,加强社区监管,提供必要的监察和指导,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同时,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也起到关键作用,提供就业机会、职业培训等帮助。
7. 成功案例分析在社区矫正中,也有许多成功的案例。
这些案例表明,在恰当的监管和帮助下,社区矫正对象能够改过自新。
通过心理调适、教育培训以及社会支持,他们成功适应社会生活,摆脱犯罪的诱惑。
8. 持续监察与评估为确保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率下降,持续的监察与评估必不可少。
应建立健全的矫正对象信息数据库,及时收集和分析犯罪信息,以便制定更有效的矫正计划和措施。
最新整理社区矫正调研报告范文.docx

最新整理社区矫正调研报告范文社区矫正调研报告范文(一)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达到强化责任需要。
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根据县综治办的要求,我乡认真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中的脱管人员、涉嫌重新犯罪和重新犯罪案件进行调研工作,认真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有效监管。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省社区矫正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动我乡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开展,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机关干部、村社区干部专题会议,传达文件精神,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强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管理。
加大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力度,是规避治安风险、降低矫正对象再犯罪率的有效手段。
对矫正对象的后期监督,采取“多方协作、联合布控、周闻其声,月见其人”的办法,防止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再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稳定。
二、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加大对走访工作的人员投入,努力构建以司法所为领导,村委会、社区矫正工作小组为参与主体的联合矫正工作机制,加强同各级单位的联系,做到信息畅通、行动一致,拓宽同矫正对象的联系渠道,及时掌握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积极寻找同矫正对象进行思想交流的机会和平台,通过电话、当面、汇报等相结合的方式详细掌握矫正对象动态,方便对矫正对象进行得当的思想教育。
同时,密切监督,严防死守,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而引发的矫正对象再犯罪情况。
在矫正工作中,我们做到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育人,坚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原则,以真情感动矫正对象,以此搭建相互信任的桥梁,大大的增强了矫正成功率。
通过宣传发动,组织了社区、配合公安派出所、综治部门为主的工作机构,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
一是了解矫正对象最新工作情况、生活情况和思想状况,掌握他们的改造效果和改造中存在着的问题。
二是通过对照检查,严格社区矫正工作要求,查找矫正执行期间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三是针对以上不足,切实整改,通过开展活动提高矫正工作水平和矫正质量。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

社区矫正调研报告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监管、监督和帮助为主要手段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通过对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进行定期有效的监管和矫正,帮助他们恢复社会适应能力,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安全。
本调研报告旨在对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社区矫正的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社区矫正的实施情况1. 社区矫正的范围:调查包括矫正人员的数量、性别、年龄等基本信息,以及矫正人员的犯罪类型和犯罪记录等背景信息。
2. 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地理分布情况,以及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等情况。
3. 社区矫正措施的选择和实施:调查社区矫正措施的种类和比例,如禁闭、管制、勒令离开居住地等,以及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二、社区矫正的效果评估1. 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的影响:调查矫正人员的社会适应能力、再犯率、就业情况等情况,比较社区矫正前后的变化,评估社区矫正对矫正人员的帮助和效果。
2. 社区矫正对社会的影响:调查社区矫正对社会治安的影响,如矫正人员的再犯率、周边居民的安全感等,比较社区矫正前后的变化,评估社区矫正对社会的效果。
三、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 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不足:调查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评估是否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2. 社区矫正制度和规范不健全:调查社区矫正制度和规范的完善程度,评估是否能够有效约束和引导矫正人员的行为。
3. 社会支持和资源不足:调查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社会支持和资源,如就业机会、康复设施等,评估是否能够满足矫正人员的需求。
四、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1. 提高人员配备和专业能力:加大对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培训和招聘力度,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2. 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和规范,明确矫正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加强监督和评估机制。
3. 增加社会支持和资源投入: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康复资源,帮助矫正人员实现社会适应和重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

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调查研究[摘要]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其根本价值具有双重性,蕴涵着刑罚的惩罚性和恢复性。
社区矫正的直接目的在于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社会化的教育,使其在不与社会相脱离的情况下矫正其行为恶习,以达到重新回归社会的目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前期刑罚改造功能和后期社会预防的不成功,严重影响社区矫正价值的实现,笔者对山东省成武县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其特点和原因进行了归纳总结,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社区矫正;重新犯罪;刑罚一、社区矫正现状分析2011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共有社区矫正人员730人。
其中,缓刑犯503人,占社区矫正人数69%,暂予监外执行罪犯24人,假释犯149人,管制39人。
成武县检察院共办理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19案25人,其中审查批捕13案15人,占近三年所有受理案件总数的2.53%,在社区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5.9%,其中社区矫正中缓刑比例占到97.2%。
(一)社区矫正重新犯罪的主体特征1.男性在再犯罪人员中占绝大比例。
成武县检察院办理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案件均为男性。
2.20-36岁的人员重新犯罪突出。
在年龄分布中,近三年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在各个年龄段中的比重最高的是22-30岁,共18人(占72%),其次是30-36岁,共7人(占28%);从整个社区矫正人数来看,若以10年为一个年龄跨度区间,则25岁以后的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人员所占比重随其年龄增加而依次减小,也就是说,随着犯罪人员的年龄增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递减。
3.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重新犯罪不容忽视。
近三年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所占比重变化不大,均为2人。
其中出现了未成年人连续两次接受社区矫正,然后再次犯罪的案件。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以盗窃和故意伤害等多发性犯罪为主。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分析报告1. 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有效的刑罚形式,旨在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由于复杂的社会环境和个体差异,一些矫正对象可能存在再犯罪的风险。
本报告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进行分析。
2. 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社区矫正对象是指被判处社区矫正的罪犯,他们在服刑期间或刑满释放后需要接受社区监督和矫正。
这些矫正对象通常有一定的犯罪史,可能存在再犯罪的倾向。
3. 再犯罪的原因再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面临经济困境,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或受到歧视和社会排斥。
这些因素会增加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其次,一些矫正对象内心仍然存在犯罪倾向,他们可能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或者没有接受足够的心理矫正。
此外,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同伴圈子和家庭因素也可能导致再犯罪的风险增加。
4. 风险评估工具的应用为了准确评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风险,各国普遍采用风险评估工具。
这些工具通过评估矫正对象的个人背景、犯罪类型和心理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生成一个风险分数,用以衡量其再犯罪的可能性。
5. 风险因素的分析在评估再犯罪风险时,我们需要考虑各种风险因素。
其中,年龄、性别、教育程度和是否有工作等个人因素可能对再犯罪风险产生影响。
此外,家庭背景、社会支持网络以及个体的心理健康状况也是值得注意的因素。
6. 预防措施的研究为了降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研究人员提出了一系列的预防措施。
其中包括提供心理矫正和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加强监督和社区支持,有效管理社区矫正对象;改善社会环境,消除对他们的歧视和排斥。
7. 成功案例分析不同地区和国家关于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风险的研究和实践也有所不同。
例如,在某个地区,通过建立有效的预防机制,成功降低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比例。
这一成功案例值得其他地区借鉴。
8. 需要改进的地方尽管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风险仍然存在。
首先,现有的风险评估工具仍然有待改进,需要更加准确地预测再犯罪的概率。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再犯分析报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犯罪问题也在不断凸显。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针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社会管理措施,在保护社会安全和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有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会再次犯罪,给社会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问题进行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原因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在服刑期间没有接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导致他们在思想观念上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容易再次回到犯罪的老路上。
其次,社区矫正力量的不足也是导致再犯问题的原因之一。
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跟踪和辅导,使得他们在融入社会的过程中得不到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此外,社会对犯罪分子的接纳和容忍度的不高,也限制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再就业和再教育机会,增加了他们再次犯罪的风险。
二、再犯类型的统计分析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类型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再犯问题的本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的主要类型包括财产犯罪、毒品犯罪和暴力犯罪等。
其中,财产犯罪主要涉及盗窃、抢劫、诈骗等,毒品犯罪主要涉及贩毒和吸毒,暴力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伤害、强奸和杀人等。
这些再犯类型的统计分析可以为社会管理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制度和政策建议。
三、对再犯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是预防再犯的重要手段之一。
通过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信息、犯罪史和心理评估等进行综合评估,可以识别出高风险再犯群体,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如加强他们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支持,提供就业机会等。
同时,加强对低风险再犯群体的重点监管,防止其再次犯罪。
四、社区矫正与教育融合教育是预防再犯的重要环节。
社区矫正与教育的融合可以帮助社区矫正对象重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加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自我认知能力。
在社区矫正机构中设立教育类项目,组织开展文化、技术和心理等方面的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增加再就业机会,从而降低再犯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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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许疏影【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
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
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
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
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
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
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
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
[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
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正成效的首要标准。
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
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
[4]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
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
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
一、调查结果(一)案件数量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
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
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月份│1│2│3│4│5│6│7│8│9│10│11│12│├───┼───┼───┼──┼───┼──┼───┼───┼──┼───┼───┼───┼───┤│重新犯│4│4│2│4│3│13│6│4│7│11│14│34││罪案件││││││││││││││数│││││││││││││├───┼───┼───┼──┼───┼──┼───┼───┼──┼───┼───┼───┼───┤│重新犯│10.50 │10.44 │5.22│10.41 │7.74│33.37 │15.20 │9.99│17.30 │26.53 │33.14 │78.50 ││罪率│││││││││││││└───┴───┴───┴──┴───┴──┴───┴───┴──┴───┴───┴───┴───┘2.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1/105)。
由表2计算可知,平均每月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治安处罚中由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案件均值为14起,每个月治安案件发生率均值为35.29/105;平均每月因违反相关社区矫正法规而被收监执行的案件均值为34起,每个月收监率均值为84.20/105。
表2 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1/105)┌─────┬───┬──┬──┬──┬──┬──┬──┬──┬──┬──┬───┬───┐│月份│1│2│3│4│5│6│7│8│9│10│11│12│├─────┼───┼──┼──┼──┼──┼──┼──┼──┼──┼──┼───┼───┤│治安案件数│4│11│23│14│18│7│18│22│15│16│19│1│├─────┼───┼──┼──┼──┼──┼──┼──┼──┼──┼──┼───┼───┤│治安案件发│10.50 │28.7│59.9│36.4│46.4│17.9│45.5│54.9│37.0│38.5│44.97 │2.31││生率││0│8│2│2│7│9│6│7│9│││├─────┼───┼──┼──┼──┼──┼──┼──┼──┼──┼──┼───┼───┤│收监数│13│18│36│20│37│30│25│30│36│39│57│67│├─────┼───┼──┼──┼──┼──┼──┼──┼──┼──┼──┼───┼───┤│收监率│34.13 │46.9│93.8│52.0│95.4│77.0│63.3│74.9│88.9│94.0│134.92│154.70││││6│8│3│2│1│2│4│8│6│││└─────┴───┴──┴──┴──┴──┴──┴──┴──┴──┴──┴───┴───┘(二)犯罪人特征1.性别。
在重新犯罪的106名社区矫正人员中有男性100人(占94.3%),女性6人(占5.7%)。
2.年龄。
重新犯罪人年龄均值为32.37岁,标准差为12.54。
其中40岁以下者占到了72.6%,60岁以上老年再犯者占2.8%。
表3重新犯罪人年龄┌─────────┬────────┬─────────┬─────────┐││频率│百分比│累积百分比│├─────────┼────────┼─────────┼─────────┤│20岁以下│16│15.1│15.1│├─────────┼────────┼─────────┼─────────┤│20-30岁│35│33.0│48.1│├─────────┼────────┼─────────┼─────────┤│30-40岁│26│24.5│72.6│├─────────┼────────┼─────────┼─────────┤│40-50岁│22│20.8│93.4│├─────────┼────────┼─────────┼─────────┤│50-60岁│4│3.8│97.2│├─────────┼────────┼─────────┼─────────┤│60岁以上│3│2.8│100.0│├─────────┼────────┼─────────┼─────────┤│合计│106│100.0││└─────────┴────────┴─────────┴─────────┘3.矫正类别。
犯罪人矫正类别主要是假释犯和缓刑犯,两者合计占到了总数的89.6%。
表4犯罪人矫正类别┌─────────┬────────┬────────┬─────────┐││频率│百分比│累积百分比│├─────────┼────────┼────────┼─────────┤│假释│25│23.6│23.6│├─────────┼────────┼────────┼─────────┤│缓刑│70│66.0│89.6│├─────────┼────────┼────────┼─────────┤│管制│2│1.9│91.5│├─────────┼────────┼────────┼─────────┤│暂于监外执行│6│5.7│97.2│├─────────┼────────┼────────┼─────────┤│剥夺政治权利│3│2.8│100.0│├─────────┼────────┼────────┼─────────┤│合计│106│100.0││└─────────┴────────┴────────┴─────────┘(三)案件特征1.原判罪名。
由表5可见,原判罪名中排前4位的分别是盗窃(22.6%),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7.0%),抢劫(13.2%),赌博、开设赌场(13.2%),四项合计占到总数的66.0%。
表5原判罪名┌──────────────┬───────┬───────┬───────┐││频率│百分比│累积百分比│├──────────────┼───────┼───────┼───────┤│盗窃│24│22.6│22.6│├──────────────┼───────┼───────┼───────┤│抢劫│14│13.2│35.8│├──────────────┼───────┼───────┼───────┤│故意伤害│6│5.7│41.5│├──────────────┼───────┼───────┼───────┤│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18│17.0│58.5│├──────────────┼───────┼───────┼───────┤│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1│.9│59.4│├──────────────┼───────┼───────┼───────┤│赌博、开设赌场│14│13.2│72.6│├──────────────┼───────┼───────┼───────┤│危险驾驶、交通肇事│2│1.9│74.5│├──────────────┼───────┼───────┼───────┤│诈骗、信用卡诈骗│8│7.5│82.1│├──────────────┼───────┼───────┼───────┤│强奸│1│.9│83.0│├──────────────┼───────┼───────┼───────┤│其他│18│17.0│100.0│├──────────────┼───────┼───────┼───────┤│合计│106│100.0││└──────────────┴───────┴───────┴───────┘2.再判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