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_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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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5篇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5篇

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合同范本5篇篇1甲方(投保单位):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员工投保补充医疗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对象甲方在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二、保险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十年止。

三、保险责任1. 乙方为甲方在职员工及离退休人员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包括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等。

具体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为准。

2. 乙方对甲方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3.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交的索赔申请后,及时核定并处理。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按年度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具体保险费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等因素确定。

2. 甲方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方式。

如选择分期支付,应确保每期保险费按时足额支付。

3. 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后,向甲方出具发票和保单。

五、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同时,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如实向乙方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2.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如实提供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

同时,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并及时核定并处理甲方的索赔申请。

3. 甲方和乙方应共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的良好秩序。

不得有任何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六、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交保险费,并加收滞纳金。

同时,乙方可按照合同约定拒绝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

2. 如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补充医疗保险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具体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争议解决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引言自从2013年中国取消计划生育政策以来,二孩家庭越来越多。

而对于家庭中的二孩,亲子型保险越来越受到关注。

在这个背景下,保险公司也开始推出更多的亲子型保险产品。

本文将介绍一种新的亲子型保险产品,即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

同时,我们还将详细介绍它的附加内容——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产品概述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是一种附加在主保险产品上的亲子型保险。

主保险产品是一种人身保险,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购买,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身故或全残时,可以获得一定的赔付。

而附加的亲子型保险则是针对被保险人的子女而设计的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的子女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事故导致全残,那么保险公司将给予赔付。

而这些赔付金额可以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子女的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

同时,这个亲子型保险还有一个非常特殊的、与众不同的条款,即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

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所谓保险费豁免,是指在被保险人遭受某些情况时,可以免除保险费的支付。

而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障。

这个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在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中也得以体现。

具体而言,如果投保人遭受以下情况,将可以享受保险费豁免:1.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全残。

2.投保人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3.投保人罹患某些严重疾病,需要住院治疗。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不需要再支付保险费,但被保险人仍然能够获得保障。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将继续为被保险人提供赔偿服务,同时也能够解除投保人的财务压力。

结论如上所述,首创安泰附加亲子型保险费豁免保险合同条款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条款,它能够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服务,尤其是对于那些有子女、经济来源不是特别稳定的家庭来说,更具有必要性。

因此,如果你有二孩,想要为他/她提供更全面的保障,同时不想让偶发的财务状况影响到孩子的生活,那么这种附加在主保险产品中的亲子型保险,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5篇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5篇

附加安益2024少儿综合住院医疗的主合同5篇篇1合同编号:XXXXXXXXXX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附加安益少儿综合住院医疗保险服务,双方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本主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保险适用于乙方合法拥有的未成年子女,自出生满三十天至未满十八周岁,因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障。

二、保险责任1.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少儿因疾病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护理费、药品费等,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补偿。

2. 特殊疾病保障:对于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除住院医疗费用补偿外,甲方还将给予额外的保障。

3. 转诊交通费补偿:因疾病需要转院治疗的,甲方将补偿因此产生的合理交通费用。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根据乙方选择的不同保险计划,保险金额将有所不同。

具体金额以乙方投保时选择的保险计划为准。

2. 保费: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期限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期满日止。

五、合同生效与终止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在以下情况下终止:(1)保险期满;(2)乙方申请退保并获得甲方同意;(3)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4)其他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情形。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相关信息,如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七、免责条款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2. 被保险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3. 战争、军事冲突、核辐射等不可抗力因素;4. 其他法律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

3、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0606

3、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0606

信泰保险〔2018〕医疗保险015号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阅读指引(可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若您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本附加合同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3您有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6)您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1.4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4您应当按约支付保险费 (3)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4.2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5.2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抉择........................6 我们对条款中出现的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8)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理解条款,......具体..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的订立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投保年龄1.4保险期间1.5犹豫期1.6续保及保证续保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等待期2.3保险责任2.4责任免除2.5其他免责条款3.如何支付保险费3.1保险费的支付3.2宽限期4.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4.1明确说明4.2如实告知4.3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5.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5.1受益人8.11潜水8.12攀岩8.13探险8.14武术比赛8.15特技表演8.16现金价值5.2保险事故通知5.3保险金申请5.4保险事故鉴定5.5保险金给付5.6诉讼时效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7.1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7.2本附加合同的效力7.3适用主合同条款8.释义8.1周岁8.2意外伤害8.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8.4住院8.5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8.6医疗费用8.7毒品8.8酒后驾驶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无有效行驶证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信泰附加安享无忧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

国泰附加守护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4.1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保障…………………………………………………………………………3.1 住院医疗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的权利…………………………………………………………………………………6.2 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8.1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按时交纳保险费……………………………………………………………………………………2.3 您应按时交纳保险费。

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等待期………………………………………………………………………………………………3.1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三十日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FCI_首创安泰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FCI_首创安泰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

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首创安泰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首创安泰美丽人生重大疾病保障计划(代码FCI)由首创安泰美丽人生两全保险(代码FEA)和首创安泰附加美丽人生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代码FDD)构成,两者同时投保。

首创安泰美丽人生两全保险合同条款(2007年 3 月中国保监会备案)阅读提示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投保人是指与我们签订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缴付保险费的人。

)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内有全额退保的权利.......................................1.4投保人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额..........................................................5.1投保人有保单借款的权利..............................................................5.2投保人有退保的权利..................................................................5.4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投保人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投保人慎重决策......................................5.4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1.2投保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费自动垫缴方式......................................................4.3投保人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3.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注意 (7)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被保险人是指其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并有权申请保险金的人。

精品文档 (4)××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第二条特约构成本特约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特约有关的投保单、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投保范围本特约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凡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级以上)、心肌梗塞、白血病、高血压病(期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疾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或精神分裂、癫痫病、法定传染病、爱滋病、性病或正患病住院及全休、半休者不能作为本特约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特约所负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为本特约的生效日。

第五条保险期间的续保本特约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特约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周岁生日之前保险期间期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投保人保险期间期满后十五日内交付续保保险费,本特约继续有效。

续保时,本公司有权对本特约的保险费予以调整。

在上一保单年度内患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的,本公司可再续保两年,两年后本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特约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4)×每日住院津贴给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险金额的2%。

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因患病而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九十天为限。

对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因病情需要转到其他医院住院的,需有指定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并经本公司认可同意。

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住院津贴的责任:一、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害或导致其患病;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六、被保险人在本特约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因疾病住院治疗,但续保不受此限制;七、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职业病以及投保本保险前已有的疾病、残疾的治疗及康复;八、流产、分娩、堕胎、避孕、绝育手术及矫形手术和美容;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一文发表于2013年04月22日,欢迎您访问的合同范本频道,小编为您准备了大量的合同范本内容,如您所感兴趣的中国人寿住院险人寿保险中国人寿保险的内容,以及《××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特约条款》等范文作为参考,希望本文能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特约说明住院补贴医院保险特约(以下简称本特约)是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或主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可附加于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特约终止。

华泰财险条款: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15、热气球运动: 指乘热气球升空飞行的体育活动。
16、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活动。
17、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 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见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 主要运营目的是以住院病人形式提供接待患病、受伤的人并为其提供医疗护理和治疗, 2) 在一名或若干医生的指导下为病人治疗,其中最少有一名合法执业资格的驻院医生驻诊, 3) 维持足够妥善的设备为病人提供医学诊断和治疗,并于机构内或由其管理的地方提供进行各种手术的设备, 4) 有合法执业的护士提供和指导二十四小时的全职护理服务。 本附加条款中所指医院不包括以下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1) 精神病院; 2) 老人院、疗养院、戒毒中心和戒酒中心; 3) 健康中心或天然治疗所、疗养或康复院。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主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使用。 第二条 主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中,出生满六个月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自然人。 或 年满十六周岁至六十周岁(含十六周岁及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投保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或团体会员。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 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本附 加条款保险金额内,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具体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住院治疗,保险人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止, 疾病住院治疗最长可至保险期满之日起第30日止,但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条 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当被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两个保险年度时,保险人以保险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条款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 四、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已从其他途径或其他保险单获得赔偿的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 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其他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上所载每一被保险人的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保险金 额达到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本附加条款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入住医院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或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计九十日内罹患疾病(续保者不九十日规定限 制); (二)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 (五)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六)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 的交通工具; (八)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导致的伤害,及由此而引起的 并发症; (十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三)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 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 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十四)被保险人罹患先天性疾病和症状、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变性或染色体异常;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 业病、地方病、精神和行为障碍、心理疾病、发病; (十五)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整形; (十六)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预防性扁桃体切除)、椎间盘突出症; (十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的转院治疗;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十八)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十九)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二十)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袭击、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二十一)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热气球运动、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 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被保人从事航空或飞行活动期间(以缴费乘客身份乘坐商业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除外); (二十二)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在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警务人员(含防暴警察)在训练或 执行公务期间; (二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本条款内列明高危工种和职业的工作期间,但被保险人的职责属于纯文职或管理性质以及不涉及体力劳动 或危险工种者不在此列。

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

编号: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甲方:乙方:年月日人寿保险公司住院补贴医疗保险专用条款第一个特殊说明住院补贴住院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期限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的附加险。

在主保险合同订立时或者在主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申请,公司同意,可以附在主保险合同之后。

主保险合同终止时,本专项合同终止。

第二条特别要约的构成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和注释,以及保险单、所附审批表和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

第三条保险范围本专用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主保险合同相同。

患有恶性肿瘤、心脏病(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心肌梗死、白血病、高血压(ⅱ级以上)、肝硬化、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疾病、脑血管疾病、慢性肾脏病、糖尿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精神疾病或精神分裂症、癫痫、法定传染病、艾滋病、性病或其他疾病的,住院治疗,休息全部或一半。

第四条保险责任开始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在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和签发保险单后的第二天零时开始。

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第五条保险期限的延续特别保险期限为一年。

在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前保险期限届满时,本公司同意续保,并在被保险人保险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支付续保保险费,专项合同继续有效。

在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本专项合同的保费。

上一保单年度发生本条款第三条所列疾病,公司可续保两年,两年后公司不再续保。

第六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病住院,我公司将支付(实际住院天数-4) ×每日住院津贴支付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为保额的2%。

无论被保险人因病住院一次或多次,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另行支付住院津贴,但累计住院天数以90天为限。

对于上述保险责任,除急诊外,被保险人需要到我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如果他因病需要在另一家医院住院,需要有指定医院出具并经我公司批准的转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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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 CAPITAL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2005年1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本阅读提示是为了帮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更好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保险提供的保障利益„„„„„„„„„„„„„„„„„„„„„„„„2.2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投保人有权解除合同„„„„„„„„„„„„„„„„„„„„„„„„„„„„„„„„„5.1 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4.1 投保人可以逐期缴纳保险费续保本合同,我们保证续保„„„„„„„„„„„„„„„„„„1.5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1.2 投保人应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3.2 被保险人应到指定的医院就诊„„„„„„„„„„„„„„„„„„„„„„„„„„„„„7.3 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应及时通知我们„„„„„„„„„„„„„„„„„„„„„„7.2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应提供证明文件和资料„„„„„„„„„„„„„„„„„„„„„„„„3.4 理赔保险金时我们有权利对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3.6 受益人的保险金申请权应在一定期间内行使„„„„„„„„„„„„„„„„„„„„„„„3.3 必要时,我们可以调整保险费„„„„„„„„„„„„„„„„„„„„„„„„„„„„„4.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注意„„„„8

阅 读 提 示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目录有助于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4 缴付及调整保险费 8 释义 1.1 合同构成 4.1 保险费的缴付 4.2 保险费的调整 8.1 意外伤害事故 1.2 如实告知 8.2 意外伤害、伤害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 8.3 医院 开始 8.4 同一次住院 1.4 保险期间 5 投保人解除合同 8.5 海外 1.5 保证续保 5.1 解除合同(退保) 8.6 实际住院日数 8.7 潜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终止 8.8 攀岩活动 2.1 保险金额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8.9 探险活动 2.2 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终止 8.10 武术比赛 2.3 责任免除 8.11 特技

3 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7 投保人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7.1 欠款扣除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7.2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7.3 非指定医院就诊 3.4 申请保险金提供的材料 7.4 海外就医 3.5 保险金的给付 3.6 身体检查

条 款 目 录 6 - 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首创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首创安泰附加定期住院补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HI。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1.3 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

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起开始。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1.5 保证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逐期缴付保费使合同自动有效,我们保证续保。

2我们提供的保障

条 款 正 文 6 - 2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单或合同批注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因投保人与我们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九十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九十日为准)以后(不含当日)发生疾病,应到我们指定的医院就诊,经医师诊断确定必须住院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入院治疗,在其入住我们指定的医院治疗期间,我们依约定给付保险金。 我们给付保险金的项目如下:

2.2.1 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减三日得到的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的,我们以被保险人实际住院日数乘以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所得数额给付住院补贴。 被保险人住院日数超过十五日的,应先行通知我们,我们有权指定医师对被保险人住院状况进行公正评估以确定合理住院日数。若未先行通知我们,则住院补贴的给付以十五日为限。 2.2.2 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

被保险人因实际需要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时,我们除按第2.2.1项规定支付住院补贴外,另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乘以实际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的日数所得的数额给付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补贴。本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进住日数以二十日为限。被保险人于同一日内分别进住抢救室、ICU病房、烧伤病房治疗,给付日数以一日计,给付项目以一项计。 2.2.3 住院前后门诊补贴 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前一周内及出院后一周内,因与住院治疗同一原因

而接受门诊治疗者,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实际门诊日数(不论其每日门诊次数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计)所得的数额给付住院前后门诊补贴;每次住院以被保险人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五十为限。 2.2.4 急诊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办理住院手续前发生急诊费用,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的百分之二十五给付急诊补贴,每次住院的急诊补贴以一次为限。 2.2.5 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使用紧急救护车,我们依其投保的住院补贴日额

的百分之百给付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每次住院的紧急救护车使用补贴以一次为限。 2.2.6 最高累积住院日数 以上第2.2.2、2.2.3、2.2.4、2.2.5项保险金的给付以2.2.1项保险金

的给付为前提,若被保险人依约定不能取得2.2.1项保险金,则不能取得其他各项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金的给付,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日数以一百八十日为限,同一被保险人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累积住院日数以一千日为限。

2.3 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的住院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执照、酒后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我们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 5、 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或缺陷而住院治疗; 6、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为摘除捐献器官而住院; 7、被保险人因精神病、精神分裂症、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6 - 3

影响所致; 8、矫形、视力矫正、义眼或助听器、义肢等其他类似设施的装配; 9、美容、牙齿镶补治疗或手术、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 10、疗养、一般健康检查及非医疗所必需的检查和治疗; 11、怀孕、分娩(含难产)、剖腹产、流产、堕胎及其并发症或产前产后检查、不孕症、人工受孕、避孕及节育(含绝育)手术、绝育后复通; 12、被保险人患性病、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 13、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 14、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原子或生化武器; 15、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本附加合同因前述免责情形而终止时,我们向投保人按比例退还本附加合同最后一期已缴的保险费。

3申请与给付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我们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

更。

3.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合同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我们,并于被保险人出院后十日内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若由于延误时间而导致必要的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则应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们由此增加的勘查、调查等费用亦由其承担,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权的消灭 受益人对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申请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3.4 申请保险金应提供的材料 受益人申请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原始件及住院医疗费原始件; 5、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住院,还应提供与意外事故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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