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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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说明12(附录L)

条文说明12(附录L)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12.1 一般规定12.1.1隔震和消能减震是建筑结构减轻地震灾害的有效技术。

隔震体系通过延长结构的自振周期能够减少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已被国外强震记录所证实。

国内外的大量试验和工程经验表明:隔震一般可使结构的水平地震加速度反应降低60%左右,从而消除或有效地减轻结构和非结构的地震损坏,提高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和人员的地震安全性,增加了震后建筑物继续使用的功能。

采用消能减震的方案,通过消能器增加结构阻尼来减少结构在风作用下的位移是公认的事实,对减少结构水平和竖向的地震反应也是有效的。

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条件地利用隔震和消能减震来减轻建筑结构的地震灾害,是完全可能的。

本章主要吸收国内外研究成果中较成熟的内容,目前仅列入橡胶隔震支座的隔震技术和关于消能减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2001规范隔震层位置仅限于基础与上部结构之间,本次修订,隔震设计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考虑国内外已有隔震建筑的隔震层不仅是设置在基础上,而且设置在一层柱顶等下部结构或多塔楼的底盘上。

12.1.2隔震技术和消能减震技术的主要使用范围,是可增加投资来提高抗震安全的建筑。

进行方案比较时,需对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场地条件、使用功能及建筑、结构的方案,从安全和经济两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对比。

考虑到随着技术的发展,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方案分析不需要特别的论证,本次修订不作为强制性条文,只保留其与本规范第3.5.1条关于抗震设计的规定不同的特点——与抗震设计方案进行对比,这是确定隔震设计的水平向减震系数和减震设计的阻尼比所需要的,也能显示出隔震和减震设计比抗震设计在提高结构抗震能力上的优势。

12.1.3本次修订,对隔震设计的结构类型不作限制,修改2001版规定的基本周期小于1s和采用底部剪力法进行非隔震设计的结构。

在隔震设计的方案比较和选择时仍应注意:1,隔震技术对低层和多层建筑比较合适,日本和美国的经验表明,不隔震时基本周期小于1.0s的建筑结构效果最佳;建筑结构基本周期的估计,普通的砌体房屋可取0.4s,钢筋混凝土框架取T1=0.075H3/4,钢筋混凝土抗震墙结构取T1=0.05H3/4。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前⾔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规范进⾏设计、施⼯和使⽤的建筑,在遭遇⽐当地设防烈度⾼⼀度的地震作⽤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民的⽣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于设防烈度⼀度的“⼤震”不倒塌的设防⽬标进⾏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1条。

3. 强制性条⽂15条。

原有条⽂的⽂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区场地、⾮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体字为强制性条⽂。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国家标准《建筑⼯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国家标准《建筑⼯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

本规范2001年版3.1.1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措施

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措施

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措施摘要:随着资源不断地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导致各区域可能发生地震灾害,不仅会影响到群众的生活质量,还会对群众的安全健康带来危害,所以在开展建筑工程时,应该做好建筑物的各种隔震减震措施,以此提高建筑物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为群众营造安全的生活环境。

该文章主要讲述了建筑结构设计,并且提出相关的隔震减震措施。

关键词:建筑结构;隔震;减震;措施引言建筑结构设计是建筑工程的重要部分,能够直接影响到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而隔震减震环节作为建筑结构的核心,也应该提高隔震减震的重视程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较高。

在开展建筑工程时,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抗震措施,提高建筑结构设计的质量,不仅能够增强建筑物的抗震效果,还可以避免群众受到地震的危害。

因此只有保障建筑结构设计符合实际的建筑要求,才能逐渐地增强建筑物安全性,从而进一步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建筑结构设计中隔震减震存在的问题1.抗震性能较差建筑结构设计是建筑设计的核心部分,能够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稳定性,所以建筑设计各环节都受到较大关注,而建筑设计结果需要科学合理。

在建筑结构设计的过程当中,应该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较高,才能够符合相关规定标准,避免建筑物产生安全事故。

在实际的设计阶段中,由于部分设计人员的综合能力较低,所以很难融入先进的设计思想,导致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不合理,无法有效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造成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很难起到良好的抗震效果,这主要是因为抗震结构设计的可靠性较差。

另外,设计人员水平的高低,能够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抗震水平,如果设计人员对于抗震设计了解不全面,很容易忽略抗震设计环节,更加偏重于建筑物的美观,虽然能够为群众提供美观的居住环境,但是建筑物的抗震性能无法满足实际要求,会影响到群众的生命安全与财产安全。

此外部分区域的地质较差,所以经常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容易给建筑物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问题。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抗震设计要求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 (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近年来,随着建筑工程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减隔震技术)研究不断深入,我国部分地震高烈度区开展了工程应用工作,一些应用了减隔震技术的工程经受了汶川、芦山等地震的实际考验,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实践证明,减隔震技术能有效减轻地震作用,提升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为有序推进房屋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确保工程质量,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推广应用工作1.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对提升工程抗震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减隔震技术研究和实践成果,有计划,有部署,积极稳妥推广应用。

2.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地震灾后重建阶段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3.鼓励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和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区的建筑采用减隔震技术。

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提倡采用减隔震技术。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积极组织减隔震技术的宣传和培训,做好相关知识普及。

组织开展试点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应用。

对于列入试点、示范的工程参加评优评奖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考虑。

二、加强设计管理,提高减隔震技术应用水平5.承担减隔震工程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具备甲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应认真比选设计方案,编制减隔震设计专篇,确保结构体系合理,并对减隔震装置的技术性能、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要认真做好设计交底和现场服务;应配合编制减隔震工程使用说明书。

6.从事减隔震工程设计的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相关技术培训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建筑工程叠层橡胶隔震支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建筑工程叠层橡胶隔震支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叠层橡胶隔震支座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Performance Requirement and Test Methodfor Laminated Rubber Seismic Isolation Bearing in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二○一二年九月前言本标准是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要求,由云南震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编制组开展了专题调查和研究,总结了我国、我省近年来建筑工程应用叠层橡胶隔震支座的实践经验并借鉴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和相关技术资料,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1.总则;2.术语;3.支座分类;4.材料;5.设计规定;6.性能试验项目和要求;7.检验规则;8.附录。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于云南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专业委员会网站()。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收集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主编单位,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云南震安减震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云南省设计院、昆明恒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院、昆明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云南安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事务所有限公司、昆明官房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云南工程建设总承包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主要审查人: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2)3 支座分类 (3)4 材料 (5)4.1橡胶 (5)4.2钢板 (5)4.3铅 (5)5 设计规定 (6)5.1一般要求 (6)5.2支座设计压应力和设计剪应变 (6)5.3支座形状系数 (7)5.4支座压缩性能和剪切性能 (7)5.5水平等效刚度、剪应变和等效阻尼比 (8)5.6支座极限性能 (8)5.7钢板设计 (9)5.8支座法兰板设计 (10)6 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要求 (11)6.1一般要求 (11)6.2一般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要求 (12)6.3剪切性能相关性 (14)6.4压缩性能相关性 (15)6.5耐久性性能要求 (15)7 检验规则 (16)7.1一般要求 (16)7.2型式检验 (16)7.3出厂检验 (16)7.4第三方检验 (17)7.5施工现场检验 (17)7.6支座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查 (17)7.7支座产品标识 (19)附录A 橡胶材料物理性能要求 (20)附录B 橡胶材料物理性能试验项目和方法 (21)附录C 支座的典型尺寸 (22)本标准用词说明 (23)引用标准名录 (24)1 总则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建筑工程、防震减灾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叠层橡胶隔震支座的生产和检验,制定本标准。

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措施

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措施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稳步推进,很多城市的建筑占比也越来越高,所以在当前建筑结构设计中优化隔震减震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提升建筑结构的整体抗震能力,将隔震减震技术有效应用于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中。

近年来,一批采用了隔震减震技术的工程项目经受住了地震的检验,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隔震减震设计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推广隔震减震技术,颁布了一系列减隔震管理条例和相应规范。

关键词:建筑结构;设计;隔震减震;措施引言在隔震减震技术的运用中存在若干问题,包括如何有效规避现有的设计缺陷、保障设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利用高新技术对现有隔震减震技术进行改造提升、扩大高素质从业人员在隔震减震工程中的比例等。

为保障高层建设工程住房安全性,建筑物结构设计的减震技术和防震措施需要进一步发展。

通过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障建筑物结构设计科学、合理,增强工程结构可靠性,这样才能保证建筑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1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隔震减震措施的意义随着人民对建筑安全的重视程度与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防止建筑遭遇地震后中断重要的使用功能,避免人员伤亡及次生灾害,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2021年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从规章制度层面鼓励推广隔震减震技术。

《条例》中第十六条要求: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学校、医院、儿童福利机构、幼儿园等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并且国家鼓励在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中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提高抗震性能。

在建筑结构设计中,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能够有效降低地震作用对建筑物的破坏,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充分提升建筑物的抗震性能,大幅度提升建筑物的安全性,使人身安全和财产得到保障,因此越来越多的建筑在结构设计环节使用隔震减震技术。

隔震减震措施在当今时代背景下已经成为建筑结构设计的重要手段。

2建筑结构设计中的隔震减震应用措施2.1隔震结构设计的方法在进行隔震设计之前,必须对建筑的结构形式、荷载和所处区域的设防强度进行仔细的分析,并制定出一个经济、合理的隔震控制目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前言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

说明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1.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强制性条文15条。

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3.1.1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3.1.2(删除)3.1.3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要求。

[修订说明]划分不同的抗震设防类别并采取不同的设计要求,是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减轻地震灾害的重要对策之一。

本规范2001年版3.1.1条〜3.1.3条的内容已经由分类标准GB50223予以规定,本次修订可直接引用,不再重复规定。

3.3.1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措施。

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

第十五讲建筑隔震与消能减震设计规定一、隔震与消能减震是减轻建筑结构地震灾害的新技术地震释放的能量以震动波为载体向地球表面传播。

通常的建筑物因和基础牢牢地连接在一起,地震波携带的能量通过基础传递到上部结构,进入到上部结构的能量被转化为结构的动能和变形能。

在此过程中,当结构的总变形能超越了结构自身的某种承受极限时,建筑物便发生损坏甚至倒塌。

1、什么是房屋结构的“隔震设计”《隔震》,即隔离地震。

在建筑物基础与上部结构之间设置由隔震器、阻尼器等组成的隔震层,隔离地震能量向上部结构传递,减少输入到上部结构的地震能量,降低上部结构的地震反应,达到预期的防震要求。

地震时,隔震结构的震动和变形均可只控制在较轻微的水平,从而使建筑物的安全得到更可靠的保证。

表15.1列出了隔震设计和传统设计在设计理念上的区别。

表 15.1 隔震房屋和抗震房屋设计理念对比隔震器的作用是支承建筑物重量、调频滤波,阻尼器的作用是消耗地震能量、控制隔震层变形。

隔震器的类型很多。

目前,在我国比较成熟的是“橡胶隔震支座”。

因此,本《规范》所指隔震器系指橡胶隔震支座(规范12.1.1条注1)。

在隔震设计中采用其他类型隔震器时,应作专门研究。

2、什么是房屋建筑的“消能减震设计”在建筑物的抗侧力结构中设置消能部件(由阻尼器、连接支撑等组成),通过阻尼器局部变形提供附加阻尼,吸收与消耗地震能量。

这样的房屋建筑设计称“消能减震设计”。

采用消能减震设计时,输入到建筑物的地震能量一部分被阻尼器所消耗,其余部分则转换为结构的动能和变形能。

这样,也可以达到降低结构地震反应的目的。

阻尼器有粘弹性阻尼器、粘滞阻尼器、金属阻尼器、电流变、磁流变阻尼器等。

3、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主要优点隔震体系能够减小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已被理论和国外强震记录所证实。

国内外的大量试验和工程经验表明:“隔震”一般可使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降低60%左右,从而消除或有效地减轻结构和非结构的地震损坏,提高建筑物及其内部设施、人员在地震时的安全性,增加震后建筑物继续使用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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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发展,提高建筑工程的
抗震设防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
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下列新建建筑工程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一)抗震设防烈度7度以上区域内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
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幼儿园校舍和医院医疗用房建筑工程;

(二)前项规定以外,抗震设防烈度8度以上区域内单体建
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重点设防类、特殊设防类建筑工程;

(三)地震灾区恢复重建三层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000
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鼓励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
进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和推广应用隔震减震技术,并提供必要的经
费保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
负责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推广应用及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等
部门应当对隔震减震技术研发及应用等予以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工商、税务、质监、地
震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促进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隔震减震装
置生产条件、检验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并具备提供安装、更换指导
等售后服务的能力。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生产的隔
震减震装置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保
修制度。

第七条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隔震减震装置生
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隔震减震装置生产、检验、应用状况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建筑工程设计使用年限。

第八条 对应当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
进行设计发包时,应当在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采用隔震减震设计,并
在初步设计完成后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筑工程抗震
设防专项审查。

应用于建筑工程的隔震减震装置,应当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 设计单位进行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设计时,应当执行
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在设计文件中对隔震减震装置性
能参数、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工程维护等提出技术要求。

第十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对
应当采用而不采用隔震减震技术或者不符合隔震减震技术设计规范
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第十一条 从事隔震减震装置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
条件并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

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
规范进行检测,并对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
具虚假的检测报告。对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机构应当进
行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编制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组织论证通过
后,方可进行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的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按
照隐蔽工程要求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过程实施
旁站监理,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程序,保证施工符合国家和本省有
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
技术标准、规范,对应用隔震减震技术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督
促隔震减震专项工程验收,并形成专项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五条 隔震减震专项工程施工应当作为建筑工程结构分
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单独验收。

隔震减震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
交有关隔震减震专项工程资料和使用说明,并在工程显著位置设置永
久性标识标牌,标明该工程抗震设防烈度、隔震减震装置类别、隔震
减震构造及其使用维护等信息。

鼓励建设单位设置地震监测装置。
第十六条 建筑产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
业应当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装置及构造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发
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联系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或者施工单位进行处
置,并将处置情况告知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响
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开展隔震减震技术的示范工程和相关配套能力建
设等工作;

(二)对隔震减震装置检测、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及推广应
用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开展隔震减震建筑工程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和分析
工作;
(四)指导开展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人
员的培训;

(五)提供隔震减震技术推广应用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隔
震减震建筑工程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和检
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公布隔震减震装置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隔震减
震装置动态目录。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检测机构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未经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和第三方检测的隔震减震
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

(二)将检验、检测不合格的隔震减震装置应用于建筑工程
项目的;

(三)伪造隔震减震装置检测报告的;
(四)未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检测或者出
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损坏隔震减震装置及其构造或者影
响隔震减震装置正常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隔震减震建筑工程是指应用隔震技术或者消能减震技
术作为重要抗震措施的建筑工程;

(二)隔震减震装置是指隔震减震建筑工程中用于减少或者
消耗地震能量的装置,包括各类隔震支座、消能器等;

(三)隔震减震构造是指按照隔震减震建筑工程的设计原则,
对结构和非结构部分所采取的各种细部构造措施,包括隔震建筑的水
平隔离缝、竖向隔离缝和穿过隔震层的配管、配线、通道以及减震建
筑中阻尼器周边间隙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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