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宿州工程水泥运输方案(3篇)

第1篇一、项目背景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水泥作为建筑材料的重要组成,其需求量逐年增加。
为了确保宿州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满足水泥供应需求,特制定本水泥运输方案。
二、运输需求分析1. 宿州工程项目水泥需求量:根据项目设计,预计水泥需求量为100万吨。
2. 水泥运输时间:为确保工程进度,水泥运输时间需在项目施工期间完成。
3. 运输距离:水泥产地与施工现场的距离约为500公里。
4. 运输方式:结合项目特点和运输成本,选择公路运输为主,铁路运输为辅。
三、运输方案设计1. 运输路线规划(1)水泥产地:安徽省合肥市、滁州市、六安市等地。
(2)施工现场:宿州市各项目工地。
(3)运输路线:以合肥市为中心,辐射滁州市、六安市,形成环状运输网络,覆盖宿州市各项目工地。
2. 运输方式(1)公路运输:采用大型货车进行水泥运输,运输车辆应具备良好的安全性能和承载能力。
(2)铁路运输:在运输高峰期,利用铁路运输优势,将水泥从产地运至宿州市火车站,再通过公路运输至施工现场。
3. 运输车辆及人员配备(1)车辆:根据运输需求,配备100辆大型货车,每辆货车装载能力为50吨。
(2)人员:设立运输管理部,负责运输车辆调度、路况监控、运输安全等工作。
人员配备包括运输经理、调度员、驾驶员、押运员等。
4. 运输时间安排(1)前期筹备:项目开工前一个月,开始筹备运输工作,包括车辆购置、人员招聘、运输路线规划等。
(2)运输实施:项目开工后,按照运输计划,分批次将水泥运输至施工现场。
(3)运输高峰期:在项目施工高峰期,加大运输力度,确保水泥供应。
5. 运输成本控制(1)优化运输路线: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运输路线,降低运输成本。
(2)合理调配车辆:根据运输需求,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运输效率。
(3)加强车辆维护:定期对运输车辆进行保养和维护,降低车辆故障率,降低运输成本。
6. 运输安全管理(1)车辆安全:对运输车辆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11•【字号】九府厅发〔2016〕35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关于九江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实施意见的通知九府厅发〔2016〕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八里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11日九江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市工信委市建设规划局市质监局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和《九江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应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分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到2017年底,九江市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及所属工业园区,下同)基本实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目标。
第一阶段:自2016年10月1日起,市城区新立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立项批复和初步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二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市城区内新开工的建筑面积10000㎡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第三阶段:自2017年10月1日起,市城区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各县(市)结合实际情况,推广使用预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大力发展我省装配式建筑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以我省长三角城市群城市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为重点推进地区,其他城市为积极推进地区,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因地制宜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到2020年,装配式施工能力大幅提升,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力争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的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节点连接、防火、防腐、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
加快编制装配式建筑地方标准,支持企业编制标准,鼓励社会组织编制团体标准,强化建筑材料标准、部品部件标准、工程标准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完善覆盖设计、生产、施工和使用维护全过程的装配式建筑标准规范体系。
三、强化实施能力建设推动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过程的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提高建筑领域各专业协同设计能力。
引导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合理布局,提高产业集聚度,培育一批技术先进、专业配套、管理规范的龙头企业和产业基地。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

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30•【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一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一号《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已经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30日安徽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条例(2024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技术改造实施第三章技术改造服务保障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促进活动。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是指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模式,对现有设施设备、技术工艺、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技术改造应当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坚持以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壮大新兴产业,提升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政策,协调解决技术改造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鼓励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商务、教育、统计、地方金融管理、数据资源、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企业技术改造相关工作。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13•【字号】宝政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发〔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2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3日宝鸡市散装水泥及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节约资源,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强化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集中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专用设备运输,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筑工程的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5.04•【字号】建市[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的通知(建市〔2014〕9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为贯彻落实《安徽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皖政办〔2013〕37号)要求,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现印发给你们,供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工作中参照应用。
2014年5月4日附件: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导则前言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本导则。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工程监理的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与完善,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7章和3个附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监理工作内容;绿色建筑监理要点;绿色施工监理要点;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检查记录;设计阶段监理内容;运营阶段监理内容。
本导则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给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319号仁和大厦701室;邮编:230061;传真:*************),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煤炭工业合肥设计研究院安徽省建设监理协会安徽省绿色建筑协会参编单位:安徽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建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鲁长权张行远朱力杨金来王章虎宋执新郑文法忻鸣和梁德江鹿中山黄先庭朱仁芳叶长青何秀娟罗芳李璐主要审查人:张启兵刘兰戴伟力李善志丰建国何利廖绍峰颜志仁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监理工作内容5 绿色建筑监理要点5.1 节地与室外环境5.2 节能与能源利用5.3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5.4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5.5 室内环境6 绿色施工监理要点6.1 施工管理6.2 节地与土地资源保护6.3 节能与能源利用6.4 节水与水资源利用6.5 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6.6 环境保护7 监理文件资料管理本导则用词说明本导则引用标准名录附件一检查记录附件一设计阶段监理内容附件二运营阶段监理内容1总则1.0.1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规范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提高绿色建筑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制定本导则。
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安徽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万m3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二)承办单位:安徽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筹建中)(三)建设性质:新建(四)项目负责人:XXX(五)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国家建设部《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5、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6、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7、《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全国建筑工业会议1995年);8、《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9、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7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第5号);10、《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11、当地水文、地质、气候等相关资料。
(六)项目提出的理由近年来,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由于其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再利用等方面的优良性能,已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和重视。
它的发展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也是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预拌混凝土技术研究始于20世纪70年代,直到70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逐步从市场导入期向快速成长期过渡。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国外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各级政府、生产企业、用户的积极努力,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稳步发展。
预拌混凝土科研开发、装备制造、原料供应、产品生产、物流及产品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已经形成。
2003年10月,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文件规定,北京等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延伸到县级,为实现全国水泥散装化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万立方商品混凝土项目建议书.docx
第一章项目概况一、项目背景(一)项目名称:安徽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年产40 万 m3 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二)承办单位:安徽中强混凝土有限公司( 筹建中 )(三)建设性质:新建(四)项目负责人:XXX(五)编制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4 、国家建设部《关于“七五”城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几点意见》;、国家发改委、建设部《散装水泥发展“十二五”规划》;6、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2003]341 号);7、《关于发展预拌混凝土的若干意见》(全国建筑工业会议1995年);8、《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 年);9、国家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等7 部局《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 第 5 号);10 、《舒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11、当地水文、地质、气候等相关资料。
(六)项目提出的理由近年来,预拌混凝土作为一种新型绿色建筑材料,由于其具有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实现资源再利用等方面的优良性能,已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和重视。
它的发展不仅充分体现了国家实现节能减排的战略方针,也是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措施之一。
我国预拌混凝土技术研究始于 20 世纪 70 年代,直到 70 年代末期,才开始出现具有一定规模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80 年代至 90 年代,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逐步从市场导入期向快速成长期过渡。
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国外先进理念和先进技术的引进,以及各级政府、生产企业、用户的积极努力,我国预拌混凝土行业稳步发展。
预拌混凝土科研开发、装备制造、原料供应、产品生产、物流及产品应用的完整产业链已经形成。
2003 年 10 月,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2003]341号),文件规定,北京等城区从2003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 年 12 月 31 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逐步延伸到县级,为实现全国水泥散装化的目标打下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草案)第一条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措施,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其所属的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
散装水泥工作机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发展改革、经贸、建设、财政、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科技、价格、统计、税务、审计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研究、开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技术和设备。
第六条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使用粉煤灰、工业尾矿等工业固体废物达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将小型水泥生产企业改造成干混砂浆生产企业。
第七条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成品油消费给予补贴。
第八条各级散装水泥工作机构逐步推进农村散装水泥的应用,鼓励、支持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第九条新建、扩建或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水泥散装率90%以上的发放能力进行设计和建设。
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征求同级散装水泥工作机构的意见;未达到发放能力要求的,不予核准。
新建普通干混砂浆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普通干混砂浆散装率100%的发放能力进行设计和建设。
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2-08 09:57 来源:点击数:[ 135] 【字体:小大】宁建发〔2011〕142号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现将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暂行规定》(宁建(建)字[2007]109号)同时废止。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运输、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经计量、拌制后出售、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系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指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质量、混凝土配合比、混凝土性能等相关检测工作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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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发稿时间:2009-02-02 阅读次数:730)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已经2009年1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二月二日
安徽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装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
经集中计量搅拌后,通过专用装备运输、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发展政策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措施。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
理机构负责实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具体工作,其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符合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发展应用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管理部门应
当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给予支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建设项目用地。
第八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生产企业等单位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研究
与开发,相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
合理布局、方便需求、有利环保的原则,编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
设立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适
时公布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目录。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编制预拌混凝土预算定额,为建设、设计、施
工单位应用预拌混凝土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
建设。
本办法实施前未达到散装水泥发放能力要求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
工艺和设备,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
第十二条 水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依法加强质量、计量管理,建
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生产、
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进入城市和交通控制地段,需要办理车辆通行手续的,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行车方便。
第十五条 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
装水泥。
鼓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对使用废渣量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享受国
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一)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
设工程;
(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
(三)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建设工程。
鼓励本条第一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具体范
围、期限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或者预拌混凝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
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需要使用特种类型水泥的;
(二)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专用设备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没有散装水泥供应的或者30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水泥使用量不超过30吨或者使用预拌混凝土总量在20立方米以下的;
(五)抗灾抢险的。
第十八条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
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征收范围、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
人不得改变征收范围、标准,不得减征、缓征、免征。
第十九条 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
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水泥生产项目未按要求设计和建设达到散装水
泥发放能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达
到发放能力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水泥制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预拌混
凝土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最高数额不超过3万元。属于施工单位责
任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
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应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纳专项资金万分之五的滞
纳金。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擅自改变专项资金征收范围、标准,或者减征、缓征、
免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他地方、部门、单位擅自减征、缓征、免征专项
资金的,由上一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
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行使。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
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在国家规定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管理,按照本办法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安徽省散装水泥
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