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警体检标准(市局)
公安局辅警流程

公安局辅警流程
一、辅警报名流程
1.查看招聘信息
(1)关注公安局官方网站招聘信息(2)获取招聘条件和流程
2.准备报名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明
(3)相关证书复印件
二、报名资格审核
1.递交报名材料
2.进行资格审核
(1)验证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
(2)确认报名资格
三、笔试和面试
1.参加笔试
(1)考试时间和地点通知
(2)参加笔试
2.参加面试
(1)笔试合格者参加面试
(2)进行面试评定
四、背景调查
1.提供个人资料
2.进行背景调查
(1)安全审查
(2)个人品行调查
五、入职体检
1.体检通知
(1)体检时间和地点通知
(2)完成体检
2.完成入职体检
六、公安局培训
1.参加培训
(1)接受公安局培训安排
(2)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职务要求
七、分配岗位
1.分配工作岗位
(1)根据考核结果分配岗位(2)接受岗位分配安排
八、完成入职手续
1.签订劳动合同
2.领取工作证件
九、正式上岗
1.开始正式工作
2.履行辅警职责。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意见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依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和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公安交警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根据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期限为15日,逾期不复的视为无意见。
社会各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n;2.邮递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嘉禾尖彭路388号广东省交通管理局秩序处法制科;3.传真:************广东省公安厅2018年01月02日广东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聘录用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四章培训考核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权益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职责,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推进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根据《人民警察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安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交通管理部门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接管理、辅助交通民警开展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聘用人员,统称交通辅警。
第三条交通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性质分为勤务辅警、文职辅警两大类。
公安局的辅警管理制度

公安局的辅警管理制度公安局是国家组织,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机构。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公安局在工作中需要辅助人员的支持和协助,其中就包括辅警。
辅警是协助公安机关工作的一种特殊职务,其管理制度对于公安工作的高效进行起到重要的作用。
一、辅警的分类和岗位职责辅警根据岗位职责和工种性质可以分为不同类别,例如巡逻岗、交警岗、特勤岗等。
每个岗位有具体的工作职责和要求,辅警需要根据自己的职责进行工作。
巡逻岗负责巡逻巡防、维护社会治安;交警岗负责指挥交通、维护道路秩序;特勤岗负责协助特殊任务的执行等。
不同的岗位职责需要辅警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二、辅警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辅警是公安机关的特殊职务,因此对于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选拔程序有一定要求。
通常情况下,辅警需要具备中等以上学历和相应的专业知识,同时需要通过面试、体检、政审等环节的选拔程序。
选拔程序的主要目的是筛选出合适的人员,确保辅警的素质和能力符合工作要求。
三、辅警的权力和义务辅警在工作中享有一定的权力和执法权限,但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辅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严格执行公安法律法规,保守机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辅警需要遵循公正、廉洁、规范的原则,不得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四、辅警的培训和考核为了提高辅警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公安机关通常会组织辅警的培训和考核。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技能操作、职业道德和纪律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辅警的综合素质,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考核则是对辅警培训效果的一种评估,通过考核评定辅警的能力和胜任程度。
五、辅警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公安机关设立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既可以激励辅警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又可以对违规违法行为予以惩处。
激励机制可以包括表彰先进、晋升提职、奖励福利等措施,以激励辅警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约束机制则通过纪检监察、内部监督等手段,对辅警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以维护辅警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辅警体测前注意事项

辅警体测前注意事项
辅警体测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了顺利通过体测,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 睡眠充足:体测前的两天,应尽量保证每天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保证身体状态良好。
2. 合理饮食:体测前一定要避免过度饮食,不要过度饮酒和熬夜,以保证身体状态最佳。
3. 合理运动:体测前一周要适当地进行一些轻度的运动,比如走路、慢跑等,以增强体质和耐力。
4. 着装合适:考生需穿戴适宜的运动服装和鞋子,以确保能够自如地完成各项测试。
5. 注意体测时间和地点:到达体测现场后,要按时参加体测测试、熟悉考场地形以及测试设备的使用方式。
6. 心态平稳:在体测过程中,要保持心态平稳,不要过于紧张,遇到问题要冷静应对。
7. 严格遵守规则:在体测过程中,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规则,不得采取任何违规行为,否则将影响通过体测的机会。
在体测前,考生要保证身体状态良好,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只有做到了上述考试注意事项,才能更好地完成体测任务,为自己的辅警生涯铺就一条更加平稳的道路。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

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9月27日河南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警务辅助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监督等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第四条辅警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辅警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科学配置并严格控制辅警规模,将辅警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辅警的薪酬福利、表彰奖励、装备被装、教育训练和日常管理等所需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辅警经费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辅警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烈士评定受理、调查审核及烈士遗属抚恤工作。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常政办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警务督察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政办发〔2018〕96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9日常州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履行职责、管理监督和职业保障等。
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统称“辅警”。
治安联防、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公安、财政、人社等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经费预算、经费核拨和经费使用监管;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用工管理和社会保险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辅警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辅警日常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聘请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辅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参加各项警务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四)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辅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以人为本,关爱辅警;(四)注重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
第七条辅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辅警人员管理制度;(二)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三)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四)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五)协调处理辅警人员与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等组织机构,负责辅警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二)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四)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十条辅警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五)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辅警绩效考核
辅警绩效考核篇一: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东莞市辅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镇村集体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东莞市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资金补助实施方案》和《东莞市村(社区)治安联防组织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管理机构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派驻到公安机关并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由镇(街)财政全额保障的“镇级”警务辅助人员和由市镇(街)两级财政专项补助的“村级”警务辅助人员,统一简称为“辅警”。
第三条各镇(街)设辅警大队,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辅警管理的机构,负责辅警的统一录用、合同的签订和经费保障。
各镇(街)辅警大队大队长由各镇(街)公安分局分管巡警工作的局领导兼任,教导员由综治办一名领导兼任,副大队长由公安分局机动巡逻大队(巡警大队)大队长兼任,其他工作人员从公安分局抽调组成。
各警务区设辅警中队,由警务区警长担任中队长,由村(社区)治保主任担任副中队长。
第四条公安机关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统一着装、统一培训、统一指挥调度、统一考核标准。
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负责指导全市辅警队伍的管理。
各镇(街)公安分局巡警部门应根据各村(社区)人口及治安管理状况统一规划和派驻辅警,开展辅警日常管理使用工作,并定期在镇(街)范围内实施集中战训等管理活动。
第五条对辅警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或配合。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辅警作为公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辅警队伍的管理,确保其工作效率和质量,辅警管理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辅警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选拔与培训1.1 选拔标准:辅警应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道德品质,无不良嗜好,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团队合作意识。
1.2 培训内容:辅警应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包括基本法律知识、警务操作技能、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1.3 培训机制:建立完善的辅警培训机制,包括定期组织培训班、开展实战演练等,以提高辅警的工作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权责明确2.1 权限界定:明确辅警的权限范围,包括巡逻、维持秩序、协助调查等职责,并规定其权力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2.2 职责分工:根据辅警队伍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职责分工,确保各岗位职责清晰、互相配合。
2.3 职责评估:建立辅警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表现评估辅警的工作能力和成绩,对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处罚或调整。
三、管理规范3.1 纪律要求:制定辅警纪律规范,明确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加强辅警的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3.2 工作记录:要求辅警做好工作记录,包括巡逻情况、治安案件处理情况等,以便后续工作的跟踪和总结。
3.3 岗位监督:建立辅警岗位监督机制,通过定期检查、督导等方式,对辅警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其工作符合规范。
四、权益保障4.1 待遇保障:明确辅警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和保险待遇,确保辅警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2 安全保障: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防护措施,确保辅警在工作中的人身安全。
4.3 健康保障:建立健全的健康管理机制,定期进行体检和心理辅导,关注辅警的身心健康。
五、奖惩机制5.1 奖励措施:建立奖励机制,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秀的辅警给予奖励,激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5.2 处罚措施:对违反纪律、工作不力的辅警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记过、降级等,以维护队伍的纪律和形象。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辅警人员管理,加强辅警人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辅警人员在警务活动中的辅助作用,保障辅警人员合法权益,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保障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辅警人员,是指依照本办法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以下人员:(一)机关文职人员;(二)社区协管员;(三)交通协管员;(四)巡防人员;(五)其他人员。
第四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辅警人员的招录、使用、考核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辅警人员的保障与监管职责。
第五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从事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不行使执法权,依照合同约定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指挥下所作出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辅警人员依法或在劳动合同范围内,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下,按照相应岗位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公文收发、电话接听、文字处理、信息采集、数据统计等文秘性活动;(二)专业技术性活动;(三)社区法制宣传教育、社区治安防范、社区情报信息收集、社区内案(事)件现场秩序维护、社区内矛盾纠纷发现报告等社区管理活动;(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及时报告道路上的交通、治安情况和其他重要情况;接受群众求助;(五)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活动;(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不行使执法权、不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第七条辅警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二)案(事)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三)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五)实施刑事强制措施;(六)其它行使执法权、直接影响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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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深圳市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血液病,不合格。
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结核病不合格。
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辅助职位不合格,其他职位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辅助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二十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辅助职位,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文身,不合格。
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