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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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掌握技能:熟悉合同的结构和内容,合同的履行程序。

重点名词: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发票必备条件、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发盘的失效、接受必备条件、逾期接受、接受的撤回、书面合同主要形式、合同内容、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交易磋商:指买卖双方为购销某种货物就各项交易条件进行的洽商,以求达成一致协议的具体过程。它是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签订买卖合同的必经阶段。

交易磋商通常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

口头磋商:直接协商或电话协商。

书面磋商:通过信函、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协商。

磋商内容:商品名称、数量、品质、规格或花色品种、包装、价格、交货、运输、付款方式,发生以外的处理方式、保险的办理、发生纠纷的处理方式等。

交易磋商一般程序概括为: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询盘

询盘(enquiry=Inquiry)= 询价=(法律上)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bid)

概念:交易的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另一方发出的探询买卖该商品及有关交易条件的一种表示。

询盘既可以由买方发出,又可以由卖方发出,买方询盘又叫递盘(Bid),卖方询盘又叫索盘(Selling Inquiry)。在法律上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

例如:(美方来电)拟订购买美加净牙膏大号1000罗,请电告最低价格及最快交货期。

二、发盘

发盘(offer)= 报盘= 报价= 发价= 要约(法律上)

概念: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达成交易的表示,称为发盘,又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1、卖方发盘:发盘由卖方提出,叫售货发盘;

2、买方发盘= 递盘(bid)= 订单(order):发盘由买方提出,叫购货发盘。

例如:(我方去电)你9月8日电发盘限15日复到我方美加净牙膏货号101纸箱装每箱6打每罗32英镑CIF伦敦12装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 发盘人受发盘约束,并承担根据发盘条件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发盘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骤,发盘人将受发盘内容的约束。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提出(必须指定受盘人)

发盘必须指定可以表示接受的受盘人。特定的人指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名称.受盘人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指定多个。不指定受盘人的发盘,仅应视为发盘的邀请。《联合国国际贸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表示相反的意思。”

据此规定,商业广告本身并不是一项发盘,通常只能视为邀请提出发盘。

例如:商业广告或价目单是不是发盘?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发盘内容的确定性体现在:发盘所列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

1)完整的(complete):即习惯做法是准确阐明各项主要交易条件,一般包括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付款、保险等七大要件。

构成发盘的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价格。

2)明确的(definite):即所指交易条件清楚、具体、不含糊、不模棱两可,不能在发盘中出现“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如“参考价”“大约5月份”“大概”“预计”“可能”都是不明确表示。

3)终局的(final):即肯定的、有法律约束力,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如“以我方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final confirmation)是有保留条件的。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或“有权先售”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一经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再经发盘人同意。

发盘人的发盘在得到接受时,发盘人将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承担法律责任。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只有送达受盘人始为有效。这里强调直接送达或信函、电传或口头通知。

以书面形式做出的发盘的生效时间的不同观点:

1.投邮主义(Despatch Theory)或发信主义

2.到达主义(Arrival Theory)或受信主义

《公约》和我国《合同法》采用到达主义,中间丢失不能算有效发盘,受盘人没有收到或没有正式收到就没有法律效力。

(二)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Duration of Offer)

概念: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

几种规定方法:

1、明确的规定

A、规定一段有效期,

例如,发盘有效期为3天。

This offer is to be kept open for 5 days。

B、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如:发盘限10日复有效。

This offer is subject to the receipt of reply by us within 7 days/before 25th June。

2、不明确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Reasonable Time)有效。如“发盘、速复”

口头发盘,除双方另有约定,受盘人必须立即接受。

(三)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发盘未生效)和撤销(Revocation)(发盘生效后)

《公约》第15条对发盘生效时间作了明确规定:“发盘在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的撤回是指发盘在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未生效前,取消该发盘。

发盘撤回(Withdrawal)的条件:撤回通知比发盘先到达受盘人或撤回通知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发盘的撤销是指在发盘已生效后,在受盘人未做出接受之前,发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

在下列情况下,发盘不能再撤销:

1、发盘中注明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2、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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