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下研究报告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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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研究作者:赵廷凯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摘要:辩诉交易制度作为一种可以较为快速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之一,自在美国出现并逐步发展成熟之后,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甚至与其法律传统不同的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尝试对其进行借鉴、移植。

本文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念、特征、内容、生存基础、关于辩诉交易制度的争论、辩诉交易制度的意义等方面来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进行研究,以期对我国引进辩诉交易制度或者构建类似制度从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提供些许帮助!关键词:美国;刑事诉讼;辩诉交易;有罪答辩中图分类号:D971.2;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84-03作者简介:赵廷凯(1988-),男,山东聊城人,贵州大学2013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概述(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辩诉交易制度(plea bargain),也可翻译为认罪辩诉协议,是指在美国刑事诉讼中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围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犯罪行通过谈判、协商检察官欲提起的指控而达成的一纸自由合同。

2.特征(1)协商性。

辩诉交易制度中认罪辩诉协议的达成是拥有检察权的检察官与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通常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作代表)通过自由协商、讨价还价后一种“妥协”的产物或者说是一种“软博弈”的产品。

(2)契约性。

Plea bargain中的bargain翻译成中文就是“交易”、“契约”的意思。

从这个词中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在于契约,换句话而言就是,辩诉交易制度是指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罪名或量刑建议上形成了一种双方当事人都自愿认可的合同。

达成了此合同后,检察官必须履行其在此合同缔结时所答应的事项,也就是减少指控或降低指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应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即是认罪。

此时,公法案件司法化。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

辩诉交易制度浅析【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20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

仅经历了短短半个世纪的时间,该项制度从产生、发展到成为美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关键词】:辩诉交易;诉讼一、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Plea bargainging),又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是指控诉方与辩方律师在对抗式审判中对被告人的定罪和量刑问题所进行的协商和交易,由检察官减少或降低起诉书所载的罪状(如将其中一项或几项重罪撤销)或者降低被告人用的刑罚来吸引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

[1]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

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词,辩诉谈判至少自1804年以来就有某种形式存在于美国,但当时控辩双方都保持审慎而半公开的态度行事。

联邦最高法院对辩诉交易虽然持否定态度,但也没有过多干涉个州法院的类似处理。

直到1970年,辩诉交易的合法行才被确立。

[2]1974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使其法典化、制度化。

二、辩诉交易的社会生态环境辩诉交易制度从实际发展到载入《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并被广泛应用并不是偶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契约文化、实用主义哲学思想、司法资源的有限等因素息息相关。

(一)直接原因--刑事案件积压和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贸度的加剧,犯罪案件也急剧增长。

繁琐的正式诉讼程序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造成法院案件堆积如山。

这时,辩诉交易便应运而生,它不仅可以缩短法院处理案件的时间,节约了司法资源,[3]而且大大提高了结案效率,大大缓解了法院的负担。

司法界人士在评价辩诉交易制度时普遍认为,如果没有这一制度,没坏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将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及现实分析

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及现实分析

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及现实分析摘要:普通法的刑事司法经历了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在实践中广泛开展并最终获得合法性地位的历史过程。

当事人主义模糊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辩诉交易的盛行与对抗制诉讼的低效率、不可预测性等因素密切相关。

美国的辩诉交易因其导致司法腐败而备受争议。

在我国,由于并不存在实行这一制度的内在机制和压力,辩诉交易应当缓行。

关键词:辩诉交易实质真实诉讼经济“辩诉交易”(plea bargain)对于我国法律人而言早已不感到陌生,不少人建议将该做法引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

然而,许多论者忽略了这样一些事实:尽管辩诉交易具有弥补检察机关证明不足甚至具有诉讼经济的作用,但该制度存续的条件具有特殊性;从我国诉讼制度看,并没有实施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实施这一做法,对于我国长期贯彻的实质真实发现主义起到的是瓦解作用;在法治初创时期,对于唤起民众对法制的信心起到的也是相反的效果。

一、辩诉交易的历史溯源〔1〕阿尔伯特?W?阿尔斯楚勒〔2〕考察了有罪答辩的早期历史、辩诉交易的产生过程和辩诉交易的近期历史,将辩诉交易的历史大致分为司法不鼓励自白、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两个阶段:在普通法的最初时期,甚至在诺曼征服以前,“自白”虽然可以作为定罪的一个手段,但在中世纪,有罪供述明显是极不寻常的。

普通法法庭对任何形式的有罪答辩持否定态度,特别是对辩诉交易。

因此,法官们甚至不鼓励那些通常符合自愿性的有罪答辩。

一个基本的规则曾经是,政府人员允诺给予宽大处理来换取自白,这种允诺将会使法庭外的自白无效。

〔3 〕显然,按照这一规则,每一个交易得来的答辩都将无效。

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的《英国法释义》提到法庭“常常会建议被囚禁者撤回这一答辩。

”对于这一司法现象,大多数英国和美国作者表示赞赏。

但是,也有人提出不同意见,杰里米?本修( JeremyBentham)在其所著的《司法证据的理性》中指出:“当被告人作(有罪答辩) ,法官会努力说服他放弃这一答辩,并且代之以相反的答辩———无罪答辩。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辩诉交易:一个值得借鉴的域外司法经验

第一, 辩诉交易 的主体是控辩双方 。辩 诉交易的协商 主 要 在 控 诉 方 和被 告人 之 间进 行 , 被 害 人 的 意见 仅 仅 起 到 为控诉方提供参考 的作 用, 法官一般不参与辩诉 交易。 第二, 辩诉交易具有对价性。 为 了达成辩诉交易, 双方
都会 提 出要 求 , 也 都 要做 出让 步 , 辩 诉 交 易所 达 成 的协 议 是 双方妥协的结果, 双 方 也 因 此 结 果 而得 利 。 因此, 一 方 达 到 自 己的 目的都 是 以满 足 对 方 的要 求 为 对 价 的 。
美国是辩诉 交易产生 的摇篮 , 随着法律文化的传播与 交流, 在 英国、 意大利、 德国等国家和其它地区辩诉交易 以 不同形式生根发 芽。 甚至在 一些被学者认为不适合适用辩 诉交易 的大陆法系国家 , 辩诉交易在司法实务中也取得了
很好的效果。
( 一) 美 国模 式
第三 , 辩诉交易的 目的是提高办案效率 。尽管辩诉交 易的主体 是控辩双方 , 被告人选择辩诉交易 的 目的在于能 够得到更轻的处罚 , 但是 由于控诉方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这 就决定了辩诉交易 的目的是通过协商来提 高办案效率 。 辩诉交 易的类型主要有控罪交易和量刑交 易, 不 同国
辩诉交易( P l e a B a r g a i n i n g ) 的做法产生于美国, 是一项 重要 的刑事司法制度 。但 是, 辩诉交易这个词只是 口语化 的用语 , 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 。 关于这种做法有不同的名 称, 例如“ 辩诉协商” 、 “ 辩诉谈判” 、 “ 答辩协议” 、 “ 答辩有罪” 等 。根据 《 布莱克法 律辞 典》 , 辩诉交易是指刑事诉讼 的控 诉方和被 告人达成 的一项协议 , “ 根 据该协议 , 被 告人就一 项较轻罪行 或者 多项指控 中的一项认罪 , 以换取控诉方 的 让步, 通常是更宽容的量刑或者取 消其他指控 。 ” 从字面上看 , P l e a 指认罪 , B a r g a i n i n g 指讨价还价 , P l e a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论辩诉交易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效率及人权保障为视角

破 起 审 的 容呈报法官, 由法官参考协商 内容不经过正常审判程序而做 出判决及 所 取 得 的成 果 ( 案数 、 诉 数 、 结数 ) 比例 。 它与 公 正 是 刑事 诉
要价值 目标 ,也是建立诉讼机制解 决社会 矛盾 、 。 纠纷 的初衷。 如果没
有矛盾、 纠纷, 或者说矛盾、 纠纷不依赖诉讼机制能得 以令双方满意地 解 决, 相信诉讼机制也没有其存 在的必要 。 迟来 的正义非正义” 而“ 。
发 挥 其作 用 了呢 ?答 案 无疑 是否 定 的, 一 点我 们 可 以透 过 “ 这 严打 ” 中 暴 露 出来 的现 象 看得 一 清 二 楚 : 虎 新 闻 网 2 0 年 9月 3 雅 01 1日转 发 了 中 国新 闻 社 的一 条 消 息 , 目是 《严 打 ” 月破 案 率 10 题 “ 三 0 %到 底 是 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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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辨 诉 交 易 与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的 修 改
以效率及人权保 障为视 角



尹书秋
要 辩 诉 交 易是发 端 并盛行 于 美 国的一种 司法制 度 , 美 国的刑事诉 讼 中具有举 足轻 重 的作 用 。我 国在 2 0 年 出现 在 02
率 , 公 正 不 及 效 率 重 要 吗 , 高 效 率 的途 径 或 者 说 I f 缶的问题是什么 , 公正还是效率, 是 如二者 刑事诉讼的效率是指刑事诉讼 中投入 的司法 资源 ( 财、 ) 人、 物 与 讼 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 因为公正 ( 正义) 是人类社会所追求的首
因.这与我 国的国情是否符合还需予以研究, 所以在我国刑事诉讼修改中能否引入这一制度仍存在争议。 关键 词 辩 诉 交 易 效 率 ^权 保 障 刑 事诉讼 法 修 改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与美国辩诉交易之比较作者:赵婷来源:《发展》2020年第03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经过两年的试点之后,其成功的经验被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我国学界一直对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呼声颇高,希望可以将其引入中国。

现在我国有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度被认为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通过比较研究就能够发现,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之间存在诸多不同。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的司法土壤中发展起来的,而中美差异显而易见,所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

一、问题的提出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始在18个城市进行试点,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上升为法律层面的一项制度,更是一度被认为此乃中国式的辩诉交易的确立。

现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已经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皆有公权力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协商性司法的内涵,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出现的初衷或者说是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改善犯罪率居高不下导致的案件积压的困境,其主要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协商后达成一份双赢的协议。

而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表现为犯罪嫌疑人和控方进行协商,以认罪为前提从而获取一定的利益。

但即便如此,能否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出现看作是引入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结果?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二、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之比较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是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应该给出一个回答。

虽然认二者均表现为控辩双方就案件的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且皆以认罪为前提,但二者仍然存在着立法背景、协商内容、证明标准等方面的不同,所以不能简单地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同于是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应该通过仔细比较研究体会两者之间的不同,正确认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立法背景之比较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更加倾向于职权主义模式,这种模式反映在协商性司法上,就是控辩双方就案件某些事项进行协商时,国家司法机关对整个协商进程占据主导地位。

诉辩交易之法理分析--以美国诉辩交易为研究视角

诉辩交易之法理分析--以美国诉辩交易为研究视角
张义安
【期刊名称】《公安教育》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 2002年4月19日,<法制日报>以<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审结>为题,报道了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于2002年4月11日根据公诉机关的申诉,试行采用诉辩交易的形式,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的情况.自从<法制日报>报道后,引起了诉讼法学界和司法实际工作者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对在我国现阶段应否和能否借鉴美国的诉辩交易展开了广泛的探讨与争论.<法制日报>于2002年4月24日、27日、28日,5月15日对有关诉辩交易的不同观点作了介绍.<人民检
察>2002年第7期还组织了专题讨论.笔者认为我国是否可以实行诉辩交易,应当首先研究国外的诉辩交易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并进行理性的分析和正确的评价.经过比较、分析和鉴别,结合我国国情,论证我国是否应当确立这一程序.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张义安
【作者单位】连云港市公安局法制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
【相关文献】
1.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从诉辩交易的视角看简易程序的意义 [J], 李浩;
2.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J], 薛剑祥
3.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学思考 [J], 毕少斌
4.构建中国式诉辩交易制度的法理思考 [J], 潘安民;顾峰峰
5.诉辩交易制度引入中国之法理思考 [J], 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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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在中国

辩诉交易在中国主要内容:辩诉交易制度,是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模式,越来越影响整个世界的刑事法律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没有辩诉交易,然而我国的一些刑事法律制度及刑事政策无疑同样蕴含着辩诉交易的精髓。

司法改革客观要求加大辩诉交易的运用,在改革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同时,可以分步设立有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制度。

在我国现行刑事程序框架下,在司法人员整体素质尚有待大力提高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尚没有真正充分、有效实现的情况下,实践中应当慎重对待辩诉交易。

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认罪答辩正文:一,辩诉交易的产生和发展。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又译作答辩交易,是起源于美国的一项司法制度,即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利益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控诉方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经过协商达成的协议。

”辩诉双方达成协议之后,法院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实质性审判,而仅在形式上确认双方协议的内容。

应当说,辩诉交易的本质特征是控辩双方通过互惠的交易行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

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在19世纪中前期,辩诉交易还处于“暗箱操作”阶段,而如今的美国,辩诉交易已经占据刑事诉讼的主要舞台。

在美国,90%以上刑事案件均以此方式结案。

辩诉交易的主要特点主要包括:一,结案快,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

二,效率高,是短时间解决案件严重积压问题的良好方式;在没有增加法官、检察官数量的情况下迅速解决了大量的刑事案件,。

三,利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众正义的实现。

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是,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也在进行一些辩诉交易实践。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及作用评析


性,可以减少争议,并提高司法效率。
02
强化被害人权益保护
在辩诉交易的发展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将成为一个重要议题。未来的
辩诉交易制度可能更加注重被害人的参与和意见,确保他们的声音能够
在交易中得到充分体现和保护。
03
监督与平衡机制的建立
为了确保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未来可能建立起更完善的监督和
平衡机制。这包括法院对交易的司法审查、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公众
对被害人的影响
辩诉交易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不良影响。一些被害人可能感到被排斥在辩诉交易过程之外, 他们的权益和意见可能没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这引发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关注和争议。
辩诉交易的前景
01
制度化与规范化
尽管辩诉交易存在争议,但许多司法系统已经开始在制度化、规范化的
道路上探索。通过明确规则和程序,确保交易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合法
公正与效率的兼顾:辩诉交易既追求司法效率的提高 ,又确保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在司法活动中实 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总的来说,辩诉交易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被告人权 利以及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然 而,在实际应用中,也需要注意防止滥用、确保公正 和透明度,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04
CATALOGUE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 程及作用评析
目录
• 辩诉交易概述 • 辩诉交易的发展历程 • 辩诉交易的作用评析 • 辩诉交易的争议与前景
01
CATALOGUEBiblioteka 辩诉交易概述辩诉交易的定义
• 辩诉交易,又称“诉讼协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与 检察机关在法庭审判前,就案件的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刑罚 幅度等方面达成协议,经法院审查认可后,依法作出判决的一 种特殊诉讼程序。

理性看待辩诉交易

记者:“”辩诉交易“”制度起源于美国,绝大多数中国人还不大理解,您能否对它产生的背景做一番讲解呢?宋英辉:辩诉交易在美国有一个发展过程。

二战后,美国犯罪率居高不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趋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用协议和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

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省资源且快速、灵活,故此在联邦和各州得到广泛采用。

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的合法性。

美国1974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明确将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

目前,在美国司法实践中,90%以上的刑事案件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以纽约市1990年的刑事案件为例,在118000人次的重罪案件中,只有4000人是按正式程序开庭审判的,仅占全部案件的7.41%,其它案件都是以辩诉交易结案的。

记者:辩诉交易在美国得以产生及迅速发展,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既有诉讼理念的背景,也有制度本身的原因:既是社会心理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也是司法实践中迫不得已的选择。

宋英辉:是这样。

首先,美国奉行当事人主义和正当程序的理念,在观念上,认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并无实质区别,因而实行当事人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诉讼中的请求或标的物。

美国刑事诉讼中实行“”罪状认否程序“”(arraignmant),只要被告人在该程序认罪,即不再就事实进行证据调查,而进入量刑程序,就是当事人处分原则的体现。

辩诉交易的盛行在很大程度上与这一程序的存在有密切的关系。

被告人一旦自愿作出有罪答辩,便意味着他放弃了获得公开审判的权利,继而也放弃了获得无罪宣告的权利。

在美国人的观念中,公民与政府在人格上是平等的。

检察官尽管作为政府或社会公众的代表追诉犯罪,但在诉讼中的地位只属于控诉一方的当事人,它所作的撤销起诉、不起诉决定,同样是当事人的处分。

就美国的法官而言,其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角色,与大陆法系职权主义诉讼中积极查明真相的法官不同,在其看来,当事人双方都没有争议的事项,只要不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法院只需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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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总结资料 辩诉交易: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下 (二)辩诉交易制度的优点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沃伦·伯格曾指出,“通过辩诉交易来确定指控,不仅是刑事诉讼的基本部分,基于诸多理由,它还是极受欢迎的一部分。”辩诉交易正是基于以下优点,而成为“极受欢迎的一部分”,并在较短时间内就风行全美国的。

首先,它迅速而彻底地处理了绝大部分刑事案件,是解决案件积压问题的一条捷径。如前所述,美国犯罪率极高,正式审判程序繁琐,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堪讼累之苦。从客观效果来看,辩诉交易的使用使大量刑事案件不经正式审判获得迅速的处理,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的问题,成为确保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没有它,“整个美国刑事司法制度就会面临崩溃的危险”。

与之相关联的一点,是辩诉交易制度大大减少了诉讼成本。一个大的刑事案件,从调查到审判结束,往往要花费政府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美元的费用,如果被告不服有罪判决而提起上诉的话,则还要花费数目巨大的资金。对于被告人而言,诉讼越长久,则花费的时间和财力也就越多。但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则费用大大减少,甚至可以免除。这无论是对于一般的美国人,还是对于财政并不宽裕的美国政府来说,都是一件好事。辩诉交易正是从两种意义上减少了社会总费用:一是辩诉交易本身所需要的费用大大低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费用;二是由于本身成本低,承担了相当数量刑事案件的解决任务,避免由于大量案件涌向正式审判而导致的社会总费用的增加。

再次,有罪答辩、辩诉交易的存在,标志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起着明显的作用。被告人积极地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命运。它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程序主体地位的一种体现。正如德国学者赫尔曼教授指出:“有罪答辩和辩诉交易均扎根于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辩诉- - -.. - - 总结资料 交易制度鼓励被告人积极行使辩护权,怀疑事实、怀疑法律、怀疑惩罚的力度和合法性,怀疑司法权力行使时的公正性,使被告人站在与检察官平等对立的地位上来就定罪与量刑讨价还价,发挥被告人的主动性。在这种制度中,诉讼进一步XX化了。

最后要谈到的,既是对辩诉交易所持批评意见的反驳,也可看作是对其优点的一个总结。反对辩诉交易的人认为它违背了审判权独立、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罪刑相适应等原则,落脚点即是违背了司法公正。这种公正,是理想中的司法公正,要求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平等地位,法官执掌审判权处于超然中立的地位,客观真实地再现案件事实。然而,受到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客观真实”在司法实践中又能实现多少呢?辩诉交易并不否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甚至使被告人有机会和检察官进行交易,就定罪和量刑讨价还价。就如日本学者棚赖孝雄所说,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之点,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至于法官,并不必然认可控辩双方的交易。众所周知,美国居高不下的犯罪率和刑事案件的积压已成为社会极为头痛的毛病,几乎要把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压垮。这种情况下又何以奢谈理想的司法公正?而辩诉交易体现的正是这样一种公正观:确保有效定罪,迅速结案。这种公正观就是现实主义公正观。贝卡利亚曾指出:“诉讼本身应该在最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正式审判程序的冗长,排除合理怀疑的巨大难度,又能保证在多大程度上对被告人及时、有效地定罪呢?辩诉交易简易快捷地解决案件,难道体现的就不是一种公正吗?谁又能肯定,一本正经的指控和审判就比在检察官办公室或法院过道上进行的辩诉交易更为公正和完善呢?

(三)辩诉交易制度的改革主X 辩诉交易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保证了美国刑事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种种弊端。正如美国弗洛伊德·菲尼教授指出:“正当程序革命既没有创造辩诉交易也没有试图取消它。”作为一种并不理想但又必不可少的案件处理方式,美国一些学者提出了对辩诉交易的改革建议。其中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辩诉交易应附加三点限制:一是检察官与被告律师之间的协议必须公开;二是禁止法官参与这种讨价还价- - -.. - - 总结资料 的谈判;三是刑期不许谈,因为判刑完全属于法官的权限。胡斯教授认为,辩诉交易与有罪答辩应进行相对分离。他建议采取一种两步式程序:(1)在被告人提出有罪答辩之后,法官必须考虑据以作出判决的法律、司法实务的状况以及被告人个人的背景,然后才能宣布判刑的结果。(2)法官在对选择有罪答辩的被告人量刑时应当把减刑幅度界定为1/4至1/3之间而不是毫无限制。基弗德教授认为,应当增加对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以使法官对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他建议,检察官在审判前阶段应向法官提出一份有关辩诉交易过程及其结果的书面陈述,以确保法官审查辩诉交易合法与否;同时法官还应当综合考虑种种量刑的因素,以确定检察官提出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是否得当。

三、辩诉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当前,辩诉交易制度已经跨越美国国界,传播到了世界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不仅被英美法系的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借鉴,而且大陆法系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吸收辩诉交易中的合理元素,如意大利、德国、俄罗斯等国以及我国XX地区。英国早在1970年的特纳一案中,上诉法院就首次直接面对了辩诉交易引发的问题,并规定了指导涉及交易的诉讼角色的“特纳规则”。《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444-448条规定了“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被称为意大利式的辩诉交易。关于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影响,中国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田XX律师曾指出:“在其他一些国家也有这种方式,虽然不称作辩诉交易,但一旦犯罪嫌疑人认罪,就简化程序,从轻处罚,看来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

对于辩诉交易制度能否引入中国,我国理论界观点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分为肯定论、否定论和缓行论三种意见。

持“肯定论”的学者主X,我国应当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可供借鉴的诉讼价值表现为:(1)确立刑事诉讼中诉讼双方之间的协商机制;(2)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以及被告人主体性的价值理念;(3)确立了基本证据存在的情况下可以定罪的制度;(4)解决案件双赢的现实主义态度;(5)提高了诉讼的社会效益。不过,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也十分明确地表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只能作- - -.. - - 总结资料 为一种补助措施,不可能像美国那样占据司法体制中的重要位置。此外,为了防止辩诉交易产生过多的负面影响,应当对辩诉交易进行规制。这包括:限制适用X围,只能将其适用于一定刑度内的案件,同时,一部分案件,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件等,禁止交易;限制交易内容,如限制量刑折扣的幅度,而且禁止进行犯罪性质的交易;规X交易形式,如以书面形式确定协商认可的内容,避免其后来失效。同时还应强调对这种活动加强司法审查,并健全救济机制等。此外,为防止或减少负面效应,可以采取分步推进的制度建构方式,并注意与相应配套条件的培植结合起来。

持否定论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只能存在于对抗制刑事诉讼中,其制度背景的四大要素我国均不具备。在现行法律、政策框架下,存在着许多引进辩诉交易时所无法逾越的障碍,引入辩诉交易会对侦查、起诉和审判制度形成冲击,破坏正在逐步完善的程序法制,加剧司法腐败。因此,在我国目前对被告人权利保护尚不充分、程序公正观念刚刚确立、司法腐败较为严重、国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的情况下不宜移植辩诉交易制度。周欣:“我国目前不宜引进辩诉交易的原因考”,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

持“缓行论”的学者认为,可以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探索、研究、论证,吸收其合理成分,以改革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加大简易审判程序的适用、庭前展示证据制度、普通程序简便审理等方面的探索实践,切实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服务。待到时机成熟的时候再考虑提出辩诉交易的立法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军博士曾指出,从社会的发展看,从经济的全球化、法制的相互借鉴来看,辩诉交易应该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一个趋势。当然,鉴于辩诉交易在美国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我们没有必要原封不动地引进该项制度,而应当“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前面所谈到的意大利等国也没有原封不动地照搬照抄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而是结合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移植,并且针对辩诉交易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

以意大利为例,其刑事诉讼法典规定的“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适用刑罚的程序”对辩诉交易作了以下限制:(1)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不得就被告人的犯罪性质进行交易;(2)限定最高减刑幅度为法定刑的1/3,最终判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双重限制,就把严重犯罪排除在该程序之外;(3)删去了将被告人作有- - -.. - - 总结资料 罪答辩作为辩诉交易的前提条件;(4)即使检察官不同意,被告方仍可以要求法官依法减刑1/3.法官不参加控辩双方的交易,也不要求当事人在庭审时提供证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法官只有两种选择:一种是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愿意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改恶从善,他必须按协议处刑;另一种是假如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于不顾,认定被告人无罪。

可见,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美国辩诉交易制度的吸收和借鉴与其说是生搬硬套辩诉交易这个死的制度,倒不如说更多的是其所体现的协商精神以及简捷迅速的案件处理方式。我们在对待鉴辩诉交易制度时,也必须详细分析其产生的原因,辨别它的优点和弊端,认真考虑美国学者的改革主X和别国吸收、借鉴该项制度的经验、教训,无论是借鉴、吸收,还是移植、引进,都应当最大程度地实现公正和效率两项司法目标的密切结合。

余论:辩诉交易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区别及借鉴 如前所述,我国很多地方都在试行刑事和解制度。和解的过程大致是:如果发现一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办案机关就和另外一方当事人联系。如果双方都有和解意愿,他们就坐下来谈。首先加害人认错、赔礼道歉,被害人原谅,之后双方就可以协商具体的协议内容,包括赔偿损失或以其他方式弥补损失。最后达成协议后,有关办案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从宽量刑的决定。

美国的辩诉交易与产生并发展于我国本土的刑事和解较为相似,二者都是通过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刑事案件,都为双方自愿协商,加害人都会因接受协议而获得从宽处理。在两种不同的制度下,双方协商的动力,都是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从而避免“零和”。

然而,仔细比较刑事和解与辩诉交易的具体程序和内容,二者并不相同,存在着以下区别:(1)适用的案件X围。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主要是轻微刑事案件,案件类型集中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伤害案件以及包括家事诉讼类案件。刑事和解不能适用于以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加害人系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的累犯、惯犯案件等。而美国辩诉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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