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违约金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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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民间借贷违约金条款 汪先生在 2004年7月27日借款给江某与叶某。 借款同时,双方签订了一份 《借款合同》 , 定江、叶向汪先生借款 60万元,至 2005年7月 27日到期。如果逾期还款 1个月(超过 天按 1个月计算) ,每个月需要向汪先生支付人民币 1万 2000元。同时,江、叶拿出一套房 产提供抵押担保。 但是江、叶并没有及时还款,汪先生打算将他们告上法庭,欠款之余还要追讨所有违约金近 10 万元。江、叶不服,觉得私人之间的借款并非商业行为,违约金从何而来?就算支付违约 金,凭什么要支付如此之多? 郑律师回复: 私人之间的借款,也就是民间借贷协议,违约金是的确存在并受法律保护的。至于汪先生要 求支付的近 10万元, 其额度与法律规定的违约金额度有所背离, 所以并不完全受到保护。

起诉讼的话,法院有权主动调整其违约金额。 具体案件情况是,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的第 2 天,江某还出局了借条 1 份,再次确认了借 款事实。 2004 年 7 月 31日,房产抵押登记也办理完毕。到了还款约定日期,也就是 7月27日,江某和叶某没有还款。 直到次年, 2006年2月 21日,两人才还给汪先生 其他依然没有着落。汪先生提供诉讼,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但

案件一到法庭,法庭就主动调整了违约金额度,要求被告江某与叶某还款违约金按每月 万元计算,而非 1 万 2000 元。 而江某和叶某的不满在于,他们认为民间借贷中违约金根本就是无效的。 我国对违约金性质的界定体现于 《合同法》 第 114 条,该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可以约定

一 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 偿的计算方法。 " 该规定体现了违约金数额和实际损失相匹配的理念, 体现了违约金的赔偿性 特征。同时, 《合同法》 114 条第 3 款规定: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当事人支付 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违约金是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一种,其功能在于保障合同能够按约履行,对因对方违约而造 成损失的当事人给予救济,是对守约方的救济。现行《合同法》总则部分并未对违约金行使 予以限制, 而在借款合同分则部分, 第 207 条所规定的: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 ,这条规定显示了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的

方式,但该条并未排斥违约金等其他形式的责任承担方式,可以说违约金和逾期利息两种方 式并行不悖。同样,合同法将民间借贷条款列入了借款合同分则中,同样证明民间借贷在违 约责任方面可以参照适用借款合同。 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以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应属可行。 本案中,法官亦判决认定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 至于法庭调整违约金额度,并非为了体恤江某和叶某,而是因为汪先生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 金金额高于法律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简称《若干 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约定的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4 倍,如果当事人双方

串通故意以高额违约金的方式达到高于 4 倍银行同类利息的目的,而法院又不主动干预,无 疑为变相 ********* 提供了规避法律的途径。汪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1 万 2000 元高于银行 同类贷款利率 4 倍,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以此标准为上限,因此调 整为 1 万元。 最后判决结果为:一、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某借款人 民币 56 万元;二、被告江某、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汪汉全自 2005 年7月 2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还款违约金 (按每月人民币 1万元计算,超过十 天按一个月计算 ) ;三、如被告届时未履行上述判决的付款义务, 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房产 约 10 2005

年 4 万元,

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钱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超过原告债权数 额部分归被告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 690 元,由被告 江某某、叶某某负担。篇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罚息、违约金问题

(一)、借款利率 民间借贷 ,已由以前主要用于临时资金周转 , 逐步向投资获利转变。因此,实务中对于借款利 息的把握至关重要,利率的多少甚至影响到合同的效力,并进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第

一、利率的确定: 《合同法》第 211 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 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 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1年 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 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 的第 6 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 但最高不得超 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 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 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1、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 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 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 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 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 "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 的确定 对" 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 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的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可及时查阅 《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为计算标准。 因为各个商业银行、 信用合作社、 小额贷款 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时高时低、有高有低,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同时,要注意区分 月息与年息的不同。当事人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 人在诉讼中没有请求调整, 一般法院会主动调整 。 第三、利息的程序真实 民间借贷款利率一般月利率为二分至一角之

间,按法律规定均属

同中往往不约定利率或直接约定无息, 借款人在急需用钱的情况下默

认出借人的不合法行为, 作为公证员无力审查。但是,我们可以在谈话笔录中尽可能多的履行 "高利贷 "相关法律风险

的告知义务,做到程序合法。

(二)、单利、复利的计算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涉及到两个方面,即单利和复利。在民间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会 就借款利息的偿还方法和时间做出约定。例如合同中 "按月收息,利随本清 " 的约定。这就要

求借款方每过一个月就要还一次利息,这种利息就是单利。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该月的 利息,那么从利息逾期之日起, 就要对这部分逾期的利息加收利息, 即复利。依据 1999年《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借款的可以按月、按季结息,每月或每季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中 长期借款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 20 日为结息日。

单利的计算仅在原有本金上计算利息,对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不再计算利息。计算利息有三个 基本要素:本金、利率和时期。利息的多少与这三个要素成正比关系:本金数量越大,利率 越高;存放期越长,则利息越多;反之,利息就越少。银行一般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 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 365 天( 闰年 366天) ,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 息=本金X 实际天数X 日利率。民间借贷合同中一般是按月结息,期限是不足一个月按一个 月结息,但这必须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否则,只能以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4 倍因违反法律规定,若当事 " 高利贷 " 。但是当事人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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