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交通法规的对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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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法规论文

中外交通法规的对比研究

专业:交通运输

班级:交运092班

姓名:张艳方

学号:091202036

辽宁工业大学

中外交通法规的对比研究

【摘要】比较了中外道路交通安全的现状以及对比分析了国内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措施。通过对比分析,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可以借鉴的东西。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因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规体系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诠释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从其规范的直接主体和目的上讲,是指规范人、车的交通安全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其调整的对象上讲,是指规定和调整人、车、路、环境等参与交通的各要素之间交通安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是集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刑法等为一体,由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遵照道路交通安全规律和法学的基本原理制定的专门法律,以及以法律形式出现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明确了道路的规划者、设计者、建设者、使用者,以及道路和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者等参与交通各方的法定权利和义务,包括道路交通参与者应该遵守的条款、禁令事项以及不执行和违反的制裁条款,从而规范道路交通参与者的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环保等,体现了法律的强制性和规范性。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体系

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性质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既有行政管理的内容,又有技术管理的内容。这种性质决定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既有一般的伦理性法律规范,又有技术性法律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主要是一些技术性规范。基于道路交通安全内在规律的一致性,虽然世界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包含的内容不尽相同,但其法规体系基本上都是主要由宪法、行业基本法、各种单行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公约等四个方面构成。

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相对稳定性,各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这是法规体系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充实、完善和更新的过程。

三, 一些国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体系的对比

欧洲和亚洲的立法环境和美国不同。在欧洲,儘管其法律传统与美国类似,但反对立场较不坚定。一般而言,欧洲人对於替代性运输工具较开放,多数政府均支持此新发明。在亚洲,儘管基於不同国家的文化和经济差异性,但许多开发中国家欢迎此替代性交通工具,以应付拥挤都会区内的大量人口移动。不仅如此,亚洲开发中国家的立法架构不似已开发国家,而且通常不会特别提及琐碎议题(惟有新加坡政府严格监控与规范所有交通运输)。日本则和美国及欧洲较相近。

赛格威这种过去在道路法规中从未存在过的新產品,到底应该分类在哪种等级的交通工具裡面,各地区皆有不同的认知。虽然赛格威当初在开发时,就是希望其不受地形限制的特性能够将动力辅助交通工具的使用范围扩及到人行道、阶梯这种传统有

动力的车辆不能遍及的地点,但在实际上,却有许多国家在法令上限制了如此的使用方式。各国的相关规定概述如下:

(1) 美国

在美国,赛格威原本被归类為动力脚踏车类的低输出动力车辆,因此必须行使於标準的慢车道上,而无法普遍用於它原本开发时所锁定的主要使用环境—人行道。赛格威因為速度太慢、外型太小而无法与马路上的汽车匹敌,Segway PT最适合人行道及其他行人路线。不过,在美国多数州均立法禁止电动车辆进入人行道。直到2002年12月,在Segway法务组织的直接活动、其伙伴创造的知名度以及其產品拥护者的努力下,有三十二州通过法律让Segway合法上街或上人行道。消费者產品安全委员会(CPSC)开始於2002年5月检视Segway PT的安全,其最初评估為正面结果。一名资深CPSC官员指出Segway的安全功能远比一般见到的消费者產品更强大得多,几乎接近医疗仪器。

在美国,Segway PT在对抗法规障碍方面较為成功。其快速的接受度史无前例,诸如摩托车和其他类似车辆通常需要无数法案和数年时间才会通过。其策略為在多数州雇用地方说客,并提供Segway PT样本给立法者。多数情况是立法人员微笑驾著Segway绕著办公室的许多照片。公司也提供样本给可能的反对团体,包括特殊利益与拥护团体。

(2)欧洲各国

奥地利- 根据道路交通法规及车辆交通法规规定,赛格威被归类為「电动自行车」。2004年6月立法通过赛格威可使用於自行车道和行人专区内自行车可通行的地方。

比利时- 2007年3月立法通过,赛格威可以时速最高达每小时18公里使用於自行车道上,且以步行的速度使用於行人专区/人行道上。

捷克- 2004年6月立法通过赛格威可以步行的速度最高达每小时5公里使用於行人专区内,且以时速最高达每小时30公里使用於其他道路上。

法国- 2003年1月核准在实验阶段赛格威可以时速最高达每小时6公里使用於人行道上。

意大利- 2003年核准在实验阶段赛格威可以时速最高达每小时6公里使用於人行道上,且以时速最高达每小时20公里使用於自行车道上。

西班牙-允许赛格威以步行速度行驶於行人专区及人行道上。

希腊、葡萄牙、匈牙利- 将赛格威视為非车辆的设备,只允许行驶於人行道上。

荷兰- 除了少数心肺方面疾病的患者可以使用赛格威作為医疗性辅助器材之外,赛格威因為安全上的考量并不被允许在公共道路上使用。由於被分类為有动力机械车辆却又无法通过车辆的基本规格认证,在英国跟瑞典也是禁止赛格威在公共道路上行驶。

德国- 一般而言除非特别申请获得通过,否则赛格威只被允许用於部分私人拥有的土地或道路上,而无法进入公共道路,但在部分地区也有将赛格威视為电动轮椅类型的设备,而允许行驶於脚踏车专用道或人行道的情况。

(3)加拿大

加拿大运输部将赛格威归类於不受机动车辆安全法规范的车辆,并於各省份积极展开為赛格威定义的行动,使用的限制亦由各省份各自订定。2006年4月魁北克省电动汽车试验所(CEVEQ, www.ceveq.qc.ca)完成了两个阶段的研究。经过两年的评估,CEVEQ建议赛格威可使用於都市内行人专区裡,对使用者本身、行人、自行车驾驶人、摩托车驾驶人及其他人行道使用者都不会造成什麼影响。

在亚伯达省,赛格威不能使用在公共道路上,包括毗邻公共道路的人行道。在卡加利市,赛格威不能使用在公有的自行车道上,但经由地主同意,赛格威可使用於私人土地上(有些商场亦允许使用赛格威)。

(4)日本

在日本,赛格威是被分类為与排气量介於50到125立方釐米的摩托车相同等级的有动力车辆,因此要求必须配备有煞车与头灯、煞车灯、方向灯等辅助设备,车主也需缴税註册车牌并拥有驾驶执照。但由於在赛格威上加装这些设备有其困难度(尤其是煞车装置),因此在公共道路上使用可能会导致车主违反「上路车辆整备不良」的法规而受罚,间接等於禁止了赛格威的使用。

(5)中国大陆

目前在中国大陆主要被员警所使用。而且由於目前使用人数极少,中国交通部门并未给予其合适的分类,合法性目前未知。

(6)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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