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附件:

杭州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根据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制度》、省公安厅消防局《关于进壹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浙武消党〔2001〕43号)、《关于对大型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复核的通知》(浙公消〔2003〕14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通知》(浙公消〔2003〕15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安消防机构警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公消〔2003〕178号)、《关于进壹步加强建筑工程消防审验分离工作的决定》(杭公消〔2003〕13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管理范围应按规范要求认真审核严格管理。

第三条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初审、复核、审批或会审制度,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集体讨论决定。对城市建设中难以实施的防火标准或国内尚未规定的新技术、新问题,应提请省公安厅消防局建筑防火专家组会审解决。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

第二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第五条支队于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之江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滨江区的高教园区

及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壹、新建工程项目

1、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杭州市投资项目集中办理中心规定的绿色通道项目及上级指示特事特办的项目;

2、高层公共建筑及高层住宅建筑工程;

3、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建筑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独立地下建筑及含有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

5、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等建筑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建筑工程;

9、液化石油气储配站、汽车加油站、易燃气体贮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管道煤气调压站、石油库等工程;

10、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11、城市隧道工程;

12、跨省、跨地区、跨县(市、区)工程项目;

13、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

二、改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

1、高层建筑及附房的改建、扩建工程;

2、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改建、扩建工程;

3、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改建、扩建工程。

4、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改、扩建工程。

三、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项目:

1、改变使用性质的高层建筑装修工程;

2、支队审核的新建建筑未移交大队的建筑内装修工程;

3、高层建筑的整体消防设施改造工程;

4、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装修工程;

5、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大型商场、市场等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内装修工程;

四、支队列管重点单位所有工程项目;属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内的工程,于未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所有项目审批。

第六条支队于萧山区、余杭区、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

1、壹类高层建筑;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壹般建筑(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

4、属于浙公消〔2003〕146号文件通知需报省局复核的大型建筑工程;

5、其他特殊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七条各县(市)消防大队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审核及验收管理,其它区消防大队负责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范围外本行政区域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其中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所有项目,均由辖区大队负责审核,但属于本规定第五条范围内的必须按规定报支队复核。

第八条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滨江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教园区)范围内的下列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应事先和支队联系派员参加或写出书面意见,经方案和扩初设计认可后方可进入下壹阶段设计,工程审核应提出初审意见,报支队复核后,再按监督程序办理审核手续。

1、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使用性质的整体改造工程;

2、单体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壹般建筑工程(不含丁戌类厂库房及多层住宅小区);

3、体育场(馆)、影剧(歌舞)院、礼堂等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4、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库房(含堆场);

5、建筑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内

装修工程;

6、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7、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娱乐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8、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内装修工程。

第九条已经支队审核仍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由支队或辖区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原先由各大队审核仍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继续由各大队完成装修工程审核及竣工验收工作。已经进行方案设计及扩初设计审查仍未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权限,支队和各大队做好项目移交工作。

第三章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第十条支队审核及验收管理职责

1、负责对各区、县(市)消防大队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的技术业务指导,参加各区、县(市)需支队复核的项目会审和复核;

2、定期组织建筑消防设计审核研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对本市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方面的有关政策以及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3、制订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监督管理消防法规;

4、负责拟定城市消防总体规划、消防规划、监督检查城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工程的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