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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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础知识刑法之刑罚常识

:概念与种类

1.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的方法。

2.刑罚的种类

(1)主刑。主刑是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行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也不能在附加刑独立适用时附加适用主刑。

这里分别介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种主刑。

(2)附加刑。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根据《刑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主刑的种类

1.管制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1)管制的适用对象。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不需要关押的犯罪分子。

(2)管制的期限。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之所以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

(3)管制的执行。《刑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立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并且发给本人解除管制通知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同时宣布恢复政治权利。

2.拘役

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拘役的适用对象。从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拘役的规定可以看出其适用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 拘役一般只适用于犯罪性质比较轻微的犯罪;②拘役多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③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拘役既可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本应判处短期徒刑但具有从轻情节的犯罪。

(2)拘役的期限。根据《刑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六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享有两项待遇:探亲;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

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的主刑其刑罚幅度变化较大从较轻犯

罪到较重犯罪都可以适用。所以在我国刑罚体系中有期徒刑居于

中心地位。

(1)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有期徒刑的适用对象可依刑期不同而有所不同。《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宽的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还根据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规定了各种罪可处的最高刑和最

低刑;不少条文还对同一犯罪规定了几个不同的有期徒刑的法定

刑幅度。在这些规定中有期徒刑的刑期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类情况: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为长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为中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其适

用对象也不同。

(2)有期徒刑的期限及刑期计算。《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是有两种情况例外。

第一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可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可达二十年。此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以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为基础来确定应当执行的刑罚其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十五年甚至超过二十年。

有期徒刑的刑期《刑法》规定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谓判决执行之日是指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日。

(3)有期徒刑的执行。《刑法》对有期徒刑的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其他执行场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1)无期徒刑的适用对象。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那些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

(2)无期徒刑的执行。根据《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的有关规定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场所执行;凡是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根据《刑法》有关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的可获得减刑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如果实际执行十年以上还可以获得假释。但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

5、死刑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

(1)死刑的适用对象。《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就是通常所说的罪大恶极。罪大是指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是犯罪的客观危害的体现;恶极是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特别大是罪犯的一种主观心理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蓄意实施严重罪行丧尽良知不思悔改极端蔑视法制仇视社会。作为死刑的适用对象的罪犯应当是罪大与恶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2)不能适用死刑的犯罪主体。《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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