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现_司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法律方法_池海平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

浅谈法律推理中的几种逻辑方法摘要:法律推理经常运用法律逻辑,法律逻辑是一种应用逻辑,是法律领域中思维的重要工具,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对法学方法论的目的而言,真正有意义的主要是四种逻辑方法:演绎、归纳、设证及类推。
此四种推论作为主要的逻辑工具作用于法律规范具体化与案件事实抽象化的同步过程中,共同服务于法律推理大、小前提的建构。
关键词,逻辑形式推理演绎、归纳、类推、实质推理盐酸案一、形式推理?形式推理一般有三种形式: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推推理。
1、演绎推理所谓演绎推理,就是从一般性的前提出发,通过推导即“演绎”,得出具体陈述或个别结论的过程。
演绎推理在法律发现中的直接适用范围是比较狭窄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必须先行借助其他逻辑方法对案件事实与相关规范进行加工处理后方可运用演绎法得出最后结论。
我们说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p蕴涵一个判断或一个判断形式q,也即指,当p为真时,q也必然为真。
从这个意义上,也可将演绎推理定义为前提与结论之间有必然联系的推理。
具体到法律逻辑上,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涵摄模式中的司法三段论。
即以裁判规范为大前提,以裁判事实为小前提,依据babara公式推演出的最后的判决结论。
案例1:潍坊市奎文区××小学学生李某因与同学王某发生口角而怀恨在心,遂乘王某午睡时盗走其手机、随身听转卖他人。
案发后王某家长报案,经侦查系李某所为。
李某也供认不讳。
在此案件中,因当事人李某年仅10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相关规定即可直接确认季某不负刑事责任。
在此案件中,法院可直接依据演绎法的babara公式得出结论,而无须借助其他逻辑方法。
其推理过程如下:????大前提: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岁者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小前提:李某年仅10岁,未达到刑法规定的任何法定责任年龄,处于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
通过以上这个案件可以看出,演绎法在法律推理中主要适用这样领域:第一、简单适用数字法条的案件中可以直接运用涵摄模式将案件事实涵摄到明确的裁判规范所构成的大前提之下从而形成裁判小前提,最后通过babara公式(或其变形公式)直接得到判决结论。
发现法是一种的方法

发现法是一种的方法发现法是一种常用的方法,旨在通过观察和研究,发现新的现象和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常用于各个领域,包括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社会问题的解决等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发现法的定义、重要性以及应用领域。
定义发现法是通过不断观察、研究和实践,发现新现象和问题的一种科学方法。
它强调积极主动地观察和思考,善于发现和利用信息,并从中得出认知和洞见。
发现法追求对客观事物的真实性和本质规律的深入理解,通过发现新问题和提供解决方案,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
重要性发现法在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发现法能够帮助人们深入理解事物的本质和规律。
通过对现象的观察和研究,人们可以发现事物的一些隐藏特征和规律,从而提高对事物的认识和把握。
其次,发现法能够带来新的知识和创新。
通过不断地发现新的现象和问题,人们不仅可以积累新的知识,还可以通过对问题的解决找到新的创新点。
这对于推动科学、技术和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
第三,发现法能够引发新的思考和启发。
通过深入地观察和研究,人们可以得到一些新的认识和洞察,从而推动自己的思考和思维方式的更新,为解决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
最后,发现法能够提高人们的创造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通过不断地观察和发现,人们可以培养自己的发现力和思考能力,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造力。
应用领域发现法在各个领域都有广泛的应用。
在科学研究中,发现法是基础性的方法。
科学家们通过观察和实验,发现并解释各种现象,从而推动科学的发展。
在技术创新中,发现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工程师们通过对技术现象的观察和研究,发现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创新。
在社会问题的解决中,发现法同样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社会工作者通过发现社会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除此之外,发现法还应用于经济、教育、艺术等方面。
在经济学和市场研究中,发现法能够帮助人们发现市场需求和商机,从而推动经济的繁荣。
发现法名词解释

发现法名词解释发现法是一种刑事诉讼的程序,它在刑事案件调查阶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发现法的目的是确保被告的权利得到尊重,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检方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发现法确保了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知晓控方的证据和案情,以便能够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准备自己的辩护。
它也确保了诉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检方滥用权力。
发现法可以促进检察官和被告之间的平等对话,并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平等对待。
发现法的具体实施方式包括传唤证人和要求控方提供相关证据。
传唤证人是指被告或其律师能够要求法庭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或提供相关证词。
这样可以确保被告能够听取证人的证词,并有机会进行交叉审问。
控方提供相关证据的要求是指被告或其律师能够要求控方提供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和物证。
这样可以确保被告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案情,并准备自己的辩护。
发现法还可以限制控方在审查过程中搜查被告的权力。
这意味着控方需要事先获得法院的授权,才能搜查被告的住所或办公地点,并查封或扣押任何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这项限制旨在防止控方滥用权力,保护被告的隐私权和财产权。
发现法的实施也需要保护证人的权益。
证人在刑事案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他们的证词可以对案件的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发现法确保了证人的安全和隐私,防止被告或其律师对证人进行骚扰或威胁。
证人可以要求法院限制对其个人信息的披露,以及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其安全和隐私。
总之,发现法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确保了被告的权利得到尊重,控方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起诉。
发现法也保障了诉讼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的发生。
通过保护被告和证人的权益,发现法促进了刑事审判制度的公正和平等。
法学的研究方法

法学的研究方法绪论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对象是法律,而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学者们对法律进行分析、研究和解释的方法论框架。
合理的研究方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法律现象、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并为法学发展提供更加科学的理论基础。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法学研究中最基础也是最常用的研究方法之一。
它通过查阅各类法学文献、法律文本、相关案例等来获得相关法律资料,对法律规则进行收集、整合和分析,从而形成对法律问题的理性认识。
文献研究法的优点在于可以准确获取法律本源资料,但缺点在于仅依靠文献有可能无法深入了解法律现象的实际情况,需要与其他方法相结合使用。
二、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一种通过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等进行比较,寻找共性和差异性,从而获得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和普遍性的研究方法。
比较研究法的核心是对比分析,通过对多种法律规则在不同背景下的运行效果和社会反馈进行对比,揭示法律规则的优势和不足之处,有助于为法律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三、历史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是通过对法律的发展历程、法律文化的演变等进行研究,以了解法律的形成、发展和变革过程,从而更加深入地理解现行法律的内涵和演变规律。
历史研究法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从时间维度上观察和分析法律问题,发现法律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法律的影响,并寻找历史经验对当前法律问题的启示。
四、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指通过数据收集、实地调研、统计分析等手段,对法律问题进行客观、科学的考察和验证。
实证研究法的特点是强调对法律现象的观察和实际操作,注重对法律问题进行具体描述和分析,以得出科学合理的结论。
实证研究法在法学领域中的应用逐渐增多,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依据和支持,促进法学与法律实践的紧密联系。
五、逻辑研究法逻辑研究法是通过运用逻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法律规则进行逻辑推理、分析和辩证,从而揭示法律规则的内在逻辑关系和合理性。
逻辑研究法的特点是重视理性思维和演绎法则,通过逻辑推理构建法律体系的逻辑框架,帮助法学研究者理解和解释法律规则的内在规律和逻辑结构。
法律方法有哪些

法律方法有哪些法律方法是指在法律领域中,人们可以采取的各种方式和手段来解决法律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以及规范社会行为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中,法律方法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因此了解和掌握各种法律方法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将就法律方法的几种常见形式进行介绍。
首先,诉讼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方法。
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其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法律程序。
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代理或者自行进行诉讼,通过法院审理来解决纠纷或确定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是一种正式的法律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和程序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慎重对待。
其次,调解是一种非诉讼的法律方法。
调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或者争议发生后,通过调解员或者第三方调解机构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调解相比于诉讼程序更加简便、快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法律方法。
在很多情况下,调解可以避免诉讼的发生,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作用。
再次,仲裁是一种法律方法。
仲裁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其他民事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员进行仲裁,裁决纠纷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仲裁相比于诉讼程序来说,程序更加简便、高效,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很多商事纠纷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仲裁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程序,对于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协商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方法。
协商是指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通过友好协商、协议达成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方式。
协商是一种非常灵活、便捷的法律方法,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和争议。
在实际生活中,很多纠纷都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得到解决,因此协商在法律方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
综上所述,法律方法包括诉讼、调解、仲裁和协商等多种形式,每种方法都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法律方法来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法学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方法分析

法学研究中的定性与定量方法分析在法学研究中,定性和定量方法是两种常用的研究方法。
定性方法主要通过对文本、案例和观察等素材进行深入分析和解释,通过描述和解释法律现象来获取研究结果。
而定量方法则主要通过统计分析和数学模型来获取研究结果,以数量化的方式揭示法律现象的规律性和普遍性。
定性方法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定性方法可以用于解释法律现象的原因和动力。
通过对案例分析、文本解读和社会观察等方式,可以深入挖掘法律背后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揭示法律现象的根源和演变过程。
这种方法适用于解决一些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研究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和影响、法律实施的社会背景和动力等。
其次,定性方法可以揭示法律实践中的问题和挑战。
在对法律实践进行深入观察和分析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一些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例如法律规则的适用性、司法判断的公正性等。
这种方法可以通过案例研究、访谈和文本分析等方式来进行,将研究结果反馈给决策者和从业人员,促使他们对法律实践进行改进和完善。
此外,定性方法还可以用于研究法律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通过对法律实施的案例和文本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了解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和效果。
例如,研究某一法律规定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影响、某一司法判决对社会舆论的引起等。
定性方法能够细致地描述和解释这些社会影响和效果,从而为法律改革和决策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然而,定性方法在法学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限制和挑战。
首先,由于定性方法主要依赖于研究者的主观解释和理解,可能存在研究结果不够客观和可重复的问题。
不同的研究者可能对同一素材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导致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受到质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研究者需要在研究过程中尽可能客观地呈现素材和分析过程,同时进行反思和讨论,以提高研究结果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其次,定性方法的研究结果可能相对局限和深入。
由于定性方法主要关注深度分析和解释,对于广泛性揭示问题规律和一般性规律等方面的研究则相对不足。
法官如何发现法律——裁判释法略论

障
( ) 五 裁判释法对司法活动 具有 自 我约束功能
通 过制 度 设计 中 对裁 判释 法 的强 制 性 规 定 , 官 必须 对 自己 的 司 法
释法 就是裁判文书的说理 , 纵观司法活动的全过程 , 文书说理只是裁 判释法的形式之一。 裁判释法 是司法活动的一种, 其对象是具体的裁
判 行 为及 结 论 , 依 据 是法 律 、 规 及 相 应 司法 解 释 等 内容 及 其 所蕴 其 法
法活动进行规范性的解释与说明。这将促使法官为 自己的行为提供 合法合理的依据 , 从而为其他机构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提供 了一个更加
透 明 的 平 台 , 而 对 法 官 的 司 法行 为就 必 然 产 生 约 束 和监 督 , 进 抑制 法
解来解释法律 司法 能动性的发挥必须通 过裁判释 法来完成 同 ”。 时, 裁判释法也一反我国传统法律文化 中法律神秘 主义 , 倡导法制的 公开与透明, 推崇法律的民主, 彰显法律是绝大多数人 的保护神。
而在 我国司法界, 由于个别法官不 良个人行为和判 决理 由匮乏、 诉辩 主 张无论理分析等司法专横现象 , 造成了社会对法 院判决合法性 、 公 正性 的怀疑 , 当事人不服判息诉 , 上访不断, 上诉率居 高不下, 而造 进 成 改发数上升, 裁判公信力 下降, 法院、 法官形象受严重冲击。因此 ,
、
裁判释法的价值
裁判释法是指在整个司法活动过程中, 法官通过其言行, 根据法 律对相应程序及实体的规 定, 充分阐释法律的内容及实质, 使得司法 裁判 的公信力有一个权威 的依存 , 在实现个案权威 的基础上, 使法律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方式的适用方式

法律的适用和法律适用方式的适用方式法律的适用是指通过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来确定具体案件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款,以解决纠纷和保护合法权益。
而法律适用方式,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程序。
本文将探讨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适用方式的适用方式。
一、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适用是指将法律规定应用于特定的事实,以解决法律问题。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适用的对象法律适用的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机关等。
在适用法律时,需要明确适用对象的身份和地位,以确定其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律适用的条件法律适用的条件包括适用法律的时间、地点、主体等。
在具体案件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适用的法律条件,以保证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 法律适用的方法法律适用的方法主要包括解释法律规定和适用类似案例的理论。
通过解释和解读法律规定,可以将其应用于具体案件中,以解决法律问题。
二、法律适用方式的适用方式法律适用方式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程序和方法。
不同的法律适用方式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案件类型。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法律适用方式:1. 严格适用法律严格适用法律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的字面意义和条文规定,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并作出裁决。
这种方式着重强调法律的约束力和明确性,以确保公正和一致的法律适用。
2. 灵活适用法律灵活适用法律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规定进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
这种方式注重以实际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和社会效益,以达到公正和公平的法律适用。
3. 类推适用法律类推适用法律是指从已经判决的相似案例中寻找类似情形,并将其适用于当前案件中。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参考先前的裁判结果来确保案件的一致性和预测性,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4. 宽松适用法律宽松适用法律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于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宽松解释和适用。
这种方式多用于调整法律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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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2—6274(2009)03—091—06
法律发现———司法过程中使用的一种法律方法
池海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内容摘要】在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中,阶级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演绎推理等方法是经常使用的主要研究方法,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法律逻辑分析、法律推理等方法已越来越广泛的被人们所采纳。然而,
在司法过程中被人们经常运用的法律发现方法却很少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在传统的司法过程中,人们往往比较注重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而对法律发现方法却被人们所忽视。实际上在司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着法律发现方法,它不仅是法律方法之一,而且在司法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关键词】法律发现 法律方法 司法【中图分类号】DF0-051 【文献标识码】A
作者简介:池海平(1957-),男,黑龙江讷河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 法律方法论是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人们高度重视的理论问题,许多法学研究工作者及实践工作者在传统的方法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新的见解,特别是近些年来,通过对国外学者的研究,法律方法论问题更是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尤其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深入发展,各学科传统领域的突破,交叉学科的出现,法律的研究方法呈现出越来越多元化的趋向。然而,作为非常重要的法学方法之一的法律发现方法,却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笔者拟从如何看待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发现方法的地位和作用的角度,给出一些分析和探讨,以求将该方法的研究引向深入。一、法律方法的含义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方法研究,在西方有着古老的历史传统。它大致可以追朔到中世纪的意大利,主要表现为当时在司法过程中人们对古罗马法的注解方法。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律方法是在与法律解释的方法等值的意义上使用的。而且,这种观念似乎一直在延续着,至近代以来,人们对法律解释学的研究,仍然在法律方法的研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在许多论著当中,往往以法律解释学的概念代替法律方法的概念,以法律解释学之名行法律方法之实,这种现象多少与西方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历史有关。“注释法学派仿效神学中的经院哲学方法,特别是利用这种辨证方法来解释罗马法大全中的矛盾对立之处,并说明如何解决它。用经院哲学方法从事法源的文义解释,以确立法律概念,又从同类的法源中归纳出相应的关系,尤其章节或概念之间的对立之处,予以合理的解决。注释法学派在中世纪以来的大学中得到极为重要的发展———发展成为有一定注释形式的辩证性的注释方法。”[1]P65-66梁慧星先生指出:“德国学者将法解释学归纳为一种方法,认为法律方法论是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方法论,与法律解释为同义语。”[2]P190“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称为法学方法论,但在日本,同样的内容仍在民法解释学下进行着讨论。”[3]P1-2近些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学思想的日渐成熟,我国法学理论界也开展了对法律方法的研究。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学者对法律方法的研究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以法律发现为龙头的法律方法体系,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价值衡量、法律漏洞补充、法律论证、法律推理等,以法律发现为龙头构成法律方法体系;第二种观点,主张以法
第3期政法论丛No.3
2009年6月ZhengFaLunCongJun.10,2009律解释为核心的法律方法体系,认为法律适用的过程实际上是对法律解释的过程。法律解释的目标不仅在于把不清楚的法律规定解释清楚,而且还在于根据法律的规定建构裁判体系,认为法律价值的衡量、法律论证以至于对法律漏洞的补充都是法律解释的形式;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以法律推理为核心概念的方法体系,主张以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划分为基础,强调形式推理的严格性以及实质推理的正义性,并且在实质推理中融进了法律论证、法律价值衡量等方法[4]P470-471。比较以上三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就是指在法官将成文法向判决转换的方法,即把法律的内容用到裁判案件中的方法。这里应当强调的是,笔者所讲的法律方法主要是从司法的侧面而言的,而并非传统意义上所谓的法律研究方法。司法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以及法律论证等方法。法律方法是法官在交流、处理案件时所形成的,“法官愈是真正的个别化,交流伙伴愈是具体的了解在谈什么,能愈多地提出交流对象的问题的差别就能更快和更有力地理解对方的交谈。”[5]P267二、什么是法律发现在西方,法律发现是一个古老的概念。狄摩塞尼斯曾说:“每一种法律都是一种发现,是神赐予的礼物———明智的戒律。”库尼奇也说:“人们并不是制定法律,他们只不过是发现法律而已……如果一个政府具有发现法律的最佳机制,那这个国家就再幸运不过了。由此可见法律发现观影响之久远。”[6]P1当然,这里的法律发现是法律生成视角下的法律发现,还不等同于法律适用意义下的法律发现,但是,通过以下对古今中外关于法律发现的探索分析,我们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全方位地对法律发现得出一个完整的认识。欧洲大革命之后,受自然法学及“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概念法学蔚然成风。概念法学主张法律只能是由立法者所创立的,严格禁止法官造法,法官仅仅在于发现法律、适用法律。与之相对应的自由法学则认为法官不应拘泥于法律条文,提倡应以利益衡量、价值判断、法律感情为基础,自由地发现生活中的“法”,使法律成为“活法”。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两者的区别在于: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确定的、完善的,存在于人类的生活之中。法官在于发现并适用独立于立法者意志的具有客观性的法律内容,而不能用自己的智慧去创造法律;自由法学则强调法律的不确定性,主张法官可以随意地、自由地发现法律。[7]我们可以看出概念法学与自由法学所争论的“法律发现”,只是法官是否有超越法律文本解释法律的权限之争,并未涉及到实质意义上的法律发现的含义。考夫曼对于“法律发现”的理解是将法律常识用于法律发现相比较,“法律适用是当拟判断的案件已经被规定可适用于绝大多数案件的法律时;这里所进行的只是一种单纯的涵摄。相对于此,法律发现是少数的例外,当对拟判断的案件找不到法律规定,而这个法律规定是依照法律秩序计划必须被期待时,亦即当法律出现违反计划的不圆满时。”[8]P94考夫曼认为除了一些极清楚的概念如数字可以直接适用之外,绝大多数被用来判案的条文都必须经过“发现”。英国法学家拉兹通过将案件分为“法有规定的案件”和“法无规定的案件”,来说明法律发现就是寻找判案依据的过程。[9]P158德国学者卡尔・恩吉施认为,法律发现的任务乃是“发现通过制定法而证立的决定。”[10]P52法官首先应证立“小前提”———案件事实,然后带着对案件的理解从制定法中去获得法律的大前提。法律发现是“一种不断的交互作用,一种目光往返于大前提与事实之间的过程。”[8]P121而拉伦茨则认为,法官应当首先以“未经过加工的事实”为发现的出发点,将可能适用的法律一一检试,排除不适用者,选择适用某一条文的方法。我国学者对法律发现的研究是近几年才开始兴起的,虽然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但是由于“法律发现”在我国毕竟是一个全新的法学概念,对于究竟什么是“法律发现”这一问题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发现是在“支持法治的前提下”的发现,“法官发现法律,形成裁判规范的过程是一个主客观相结合的过程,意在消除二者间的对立,这样的法律发现实际上就是关于法官适用法律的方法论。”[11]P265“法律发现……是指在某一特定的制度内用来发现与解决具体问题或在具体问题上确定案件相关的法律原规则的意义而使用的方法。所以,法律发现有时也被人们称之为法律方法。法律方法论是一种对法官具有支配力的理论,他的目的是要找到一种对个案而言正当合理的,同时又符合现行法的裁判方法。”[7]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法律发现,是指发现处理
92 政法论丛2009年 案件的法律依据的活动。”[12]郑永流教授在《法律判断形成的模式》一文中更是对法律发现的诸多可能的概念进行了表述,“在以往的理解中,法律发现有不同的含义:一是法律产生的方式。……二是法律的获得,即法官在哪里去寻找适合个案的法源及法律规范的活动。……三是与法律适用有本质区别的一种法律应用活动。传统主流看法认为,法律发现与法律适用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律适用是指将既有法律推论到个案中,这是标准情况。……只是在1907年后,齐特尔曼(E.Z.itelmann)提出在法律中存在漏洞,后来人们把填补法律中的漏洞这种创造性活动视为‘法律发现’,但认为法律发现只是法律应用中的特殊情况。人们仍然重点关注法律适用。四是与法律适用无本质区别的一种法律应用活动。”[13]也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发现是西方(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学家常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方法的问题之一。它既包括法律规范的内容完整、确定,适用法律的活动就是运用纯粹形式逻辑的三段论推理,被动地将两个客观的已知项,即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小前提的案件事实,前后排列一下的推理活动;也包括当法律存在漏洞,也即当法律没有为正待判断的案件准备好‘完善的’法律规范可适用时,法律适用者就应当积极地、有创造性地去‘发现法律’(法官的裁判法),裁判案件的活动。”[14]从上面我们对法律发现概念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在我国学术界对法律发现一词大体存在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理解:第一种是广义的理解,认为法律发现是指包括法律如何生成意义在内的、适用法律的活动,但是从目前人们对法律发现一词的理解来看,现在的法律发现的概念基本上已经剔除了“如何生成法律”这层意思。第二种理解一般为狭义的理解,认为法律发现仅指在出现法律漏洞时发现创造规范去处理案件。也就是说,这种观点仅将法律发现局限于当法律出现漏洞时,人们发现并创造规范的活动。第三种观点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它指面对具体案件时发现适用于当下案件的法律材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时发现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通过上述对法律发现三种不同的理解的比较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第一种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如上所述,我们应当剔除其中立法层面的意义,将法律发现归于司法过程中。而第二种理解显然过于狭窄,我们知道,在司法过程中,即使法律规定得明确,案件事实清楚,法官马上就能找到法律条文适用于案件,这本身也是一种法律发现,所以不能将法律发现仅限于出现法律漏洞时发现法律这一层面上。因此,我们赞同第三种理解,将法律发现定义为:司法过程中法官在面对具体案件时选择将要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方法或过程。法官在法律渊源中寻找适合于个案的法律,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前提。换句话说,法律发现是发现并形成裁判大前提的过程。从法律发现与其他法律方法的关系来看,法律发现亦可分为广义的法律发现和狭义的法律发现两类。狭义的法律发现与其他法律方法(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是一种并列的关系,是一个发现“未经加工的法律”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