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举办部门统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举办部门统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8.09.06
•【字号】鲁统函〔2018〕46号
•【施行日期】2018.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举办部门统计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定于9月19日举办部门统计人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1.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等系列文件精神,部署部门统计改革有关工作。
2.讲解《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
3.培训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
二、会议时间
2018年9月19日培训,18日报到,20日返程。
三、会议地点
泰安市东岳山庄(泰安市环山路187-189号)。
交通路线:高铁站,乘17路公交车,东岳山庄下车。
长途汽车站、火车站乘
2路公交车至八十八医院下车,转14路、39路、19路,东岳山庄下车。
酒店联系电话:************
四、参加人员
各单位综合统计处室统计负责人1人,对于机构改革单位统计工作没有合并的,可按原业务分工派人参会。
请将参会人员名单于10日前报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联系人:明永成孙劲波
联系电话:81679747 86197779
传真:86129493
山东省统计局
2018年9月6日。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f41571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f3.png)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27•【字号】鲁政办字〔2024〕103号•【施行日期】202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0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2〕161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7日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新时代自然灾害防治“一体化”要求,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升救灾救助工作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时省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相邻省份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090418a7c30c22590102020740be1e650ecc7f.png)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办计字<199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
现将实施《报表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制度》是按照“既能取得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又不加重企业负担”的原则制定的。
各地区、各部门也要遵循这一原则,认真实施。
二、由于伤亡事故统计实行以地区考核为主的体制,同时又要对部门进行分级考核。
因此,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组织好基层填报单位和综合填报单位做到本辖区内全部企业不重不漏,行业不错位,按规定时间报送报表,并保证数据质量,使统计数字准确、及时、规范。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上述工作,搞好地区考核和部门考核。
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按《报表制度》的表式及其说明,分别组织实施非矿山(B1表及A表)、矿山(B2表及A表)两个系列的统计工作。
月(年)报告(即C表)的实施,劳动部不再组织,由各级劳动部门按《报表制度》的要求具体实施。
四、省级劳动部门将汇总后的非矿山表(B1)报送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矿山表(B2)报送部矿山安全卫生监察局。
两局分别负责汇总B1表、B2表后送部综合计划司。
由综合计划司汇总出C表,报国务院和送有关部门。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2020)

○J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2019年统计年报和2020年定期统计报表)国家统计局制定2019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 1 -目录一、总说明..................................................................... - 2 -二、报表目录.................................................................... - 4 -三、综合表式.................................................................... - 5 -四、指标解释.................................................................... - 6 -- 2 -调查单位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简明版本)一、总说明(一)为全面了解和反映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制度。
(二)统计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其他有5000万元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19.07.16•【字号】鲁应急发〔2019〕58号•【施行日期】2019.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应急局、财政局、地方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气象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要求,推动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了《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水利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地震局山东省气象局2019年7月16日山东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省政府《关于支持“温比亚”台风灾区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鲁政字〔2018〕1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我省灾害救助体系,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公布日期】1992.10.15•【文号】劳计字[1992]74号•【施行日期】1992.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劳计字<1992>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局)、公司、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国务院第75号令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劳动部国家统计局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日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说明为进一步搞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定期统计工作,劳动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在原有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调整,制定了新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以下简称《统计办法》)。
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统一填报范围原来的几种报表在填报范围上是不统一的,如是否包括县以下集体企业、乡村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等。
调整后的填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乡村集体所有制、其他各种所有制、私营等各种所有制企业。
2、基层表的调整在原《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和《矿山企业因工伤亡事故统计表》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制定出企业填报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基层表(A表)。
调整后的基层表共计520项数据栏(基本情况6项,表体514项),比原来的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的777项减少了33%,但必要信息并未减少。
各类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统一填报A表,矿山企业不再另外填报单独的报表。
因此,该项调整不仅有助于统计数据的可靠性,也有助于减轻基层负担。
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

目录1.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2.四川省服务业统计监测报表制度3.统计室工作制度4.统计资料分析制度5.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6.统计报表审查制度7.统计资料保密制度8.医院工作的单指标分析9.医院统计工作制度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规定1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及时、准确地提供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数据采集、报告、汇总和分析等管理工作。
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等统计信息报告执行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网络直报遵循依法上报、统一规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单位卫生统计网络直报工作。
2 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国家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及信息分类标准; 组织编制直报系统软件,负责国家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组织全国网络直报工作实施,开展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估。
具体工作由卫生部统计信息中心承担。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地方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制度,制订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省级直报平台及数据中心建设,为系统正常运行提供保障条件;负责本地区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管理,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质量监控、数据传输、系统安全等;组织开展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督导检查,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管理工作,包括用户管理、数据收集、数据催报及审核等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网络直报工作考核和评估,开展统计分析并发布卫生信息。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规范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认真做好本单位卫生统计信息网络直报工作,包括数据录入、审核、分析及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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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通知
【标 签】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报告制度
【颁布单位】山东省统计局
【文 号】鲁统字﹝2004﹞19号
【发文日期】2004-02-10
【实施时间】2004-02-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省直有关部门、直报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26号)和2004年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政府统计的整体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山东省统计局制定了《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
部门统计作为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政府实施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之一,也是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的主要信息渠道。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重要的关口,更需要政府综合统计总体把握、密切关注经济运行的态势,提供准确、科学、及时的统计信息,为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
因此,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定期报告制度,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对于提高政府统计数据的整体效能,提升政府宏观调控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正如韩寓群省长所要求的统计局是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担负着为党委、政府提供宏观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咨询建议的任务。
统计局不仅要管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还要成为政府统计数据的中心和窗口,真正发挥政府综合统计的作用。
各部门不仅要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而且要限时报送。
近年来,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加强了统计工作,增强了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省领导和政府综合统计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统计信息。
但是,由于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尚未形成制度,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统计数据报送的时效。
因此,充分利用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现有的统计信息和财务资料,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是提高部门统计数据时效性
的重要举措,也便于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全面了解和掌握本部门、本单位须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的情况,更有效地实施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从依法统计的角度,充分认识建立省级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重要意义,以此为契机,强化和规范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全面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为行业管理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提供优质服务。
二、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制度所称的统计数据是指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向省统计局报送的各类数据和分析,主要包括省统计局以制度形式向各部门、各单位布置的统计调查资料、各部门自行开展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行政登记资料、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和直报单位所辖业务的财务资料及相关的文字说明和统计分析。
上述内容分为限时报送和非限时报送两部分。
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是指为及时反映我省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状况,需要按时向国家和省政府提供的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其报送时间明确、限时。
本制度列出了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限时向省统计局报送的2003年年报和2004年定期统计、财务资料目录。
非限时报送统计数据,是指除限时报送的统计数据之外的其它统计数据和相关分析,包括各部门应向省统计局抄送的统计资料、部门编印的年度综合统计资料、其它有关规定中要求部门报送的统计资料和行政记录资料等。
本制度的内容每年修订一次。
三、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要求
限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和方式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未列入本制度的限时报送统计数据和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各有关部门和直报单位要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报送;统计分析的报送时间为分析印刷后的5日内。
非限时报送统计数据的报送时间为年报和定期报表在上报上级部门的同时;年度综合统计资料的报送时间为编印完成后的半个月内,但最迟不得晚于当年10月份;其它资料以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部门统计数据的报送,按省统计局的规定采取多种方式。
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进统计数据报送方式的网络化。
四、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的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必要条件,确保本
制度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直报单位综合统计机构和综合统计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综合统计职能,抓好组织落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依法按时报送各项统计数据。
对不按时报送的,视为迟报;对不报送的,视为拒报,将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处理。
自2004年起,将本制度的执行情况纳入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部门统计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考核评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