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标准

山东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星级单位认定以《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为标准。
实行打分制,满分为一千分。
以企业填报的政府统计报表质量、统计报表数据采集来源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为核心,其中统计报表分值330分,占总分值的33%;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分值270分,占总分值的27%;其他项目分值400分,占总分值的40%。
二、赋分标准1.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120分)(1)有厂(公司)级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15分)。
没有的不得分。
(2)设臵统计机构(25分)。
或者虽然没有设臵统计机构,但指定了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20分)。
既没有设臵统计机构,又没有指定负责统计工作部门的,本项不得分。
(3)指定单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10分)。
没有指定统计负责人的本项不得分。
(4)根据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统计人员(30分)。
每配备一名专职统计人员得10分,每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得5分。
本项最高限为30分。
(5)统计人员需持有国家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20分)。
每一名统计人员持有上岗证的得10分,没有持证上岗的本项不得分。
本项最高限为20分。
(6)企业内部统计组织体系健全(20分)。
各不同专业企业内部统计组织体系参见《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组织体系健全的满分,缺少一环扣5分,没有建立内部统计组织体系的不得分。
2.统计工作软硬件设施(140分)(1)统计机构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具备单独或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30分)。
不具备的不得分。
(2)配备计算机等数据处理设备(30分)。
每配备1台计算机10分。
本项最高限为30分。
(3)具备网上直报条件(50分)。
不具备的不得分。
(4)建立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和统计人员管理制度(30)。
包括综合统计管理制度;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数据管理制度和数据质量检查、控制制度;统计资料归档及保密制度;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企业各级专兼职统计、记录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等。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统字〔2019〕24号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统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19年3月4日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维护统计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各市统计局二、评价周期原则上每年一次,评价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满分100分,分为六项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18分)1.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专题研究部署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对行风建设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
建立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每年及时制定统计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与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统计行风建设责任书》,督促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
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行风建设工作档案。
(8分)2.将行风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5分)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收集、采编、报送有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工作材料。
(5分)(二)营造敬业风尚,开展行风建设教育(16分)1.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理想信念、统计法制、廉洁从政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1.09•【字号】鲁统办字〔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等三项制度的通知各处室、中心:《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山东省统计局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山东省统计局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已经2018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2018年1月9日山东省统计局政务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细化公开内容,拓展公开范围,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原则(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依法公开;(二)明确政务公开年度工作重点,把握好公开的力度和节奏,稳步有序拓展“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范围(以下简称“五公开”),细化公开内容;(三)对照“五公开”要求,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
二、工作内容(一)局办公室负责明确政务公开新要求、政务公开工作重点内容,牵头组织各处室、中心对公开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公开属性;(二)分管局领导负责对扩展内容进行审核把关;(三)各处室、中心对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公开。
三、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认真负责。
各处室、中心要对政务公开新要求、重点内容理解透彻,认真自查,确保政务公开工作动态扩展;(二)及时部署,快速上传。
办公室要及时部署政务公开工作,准确传达新要求、新内容,各处室、中心迅速加载政务公开内容;(三)加强审查,确保安全。
公开政府信息前,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性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02.24•【字号】鲁统字〔2018〕36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部门统计工作,推动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2018年2月24日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规范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发挥部门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第三条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计责任体系,完善统计调查网络,强化统计能力建设,保障部门统计调查所需人力、物力和财力,努力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部门应当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按照“规范统一、分工合理、合作共享”的要求,加快建设制度科学、责任明确、过程可控、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统计调查体系,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部门应当根据行业管理职能,开展全行业统计。
第二章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部门应当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者指定综合统计机构、统计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统计工作集中统一管理。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0.12.29
•【字号】
•【施行日期】2020.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执行评估情况的报告近日,省统计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评估。
目前,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3件。
一是《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鲁统字〔2019〕84号),该基准自2019年10月27日施行以来,作为省统计局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处罚标准,为统计违法行为裁量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
二是《山东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鲁统字〔2018〕36号),该办法对部门统计机构、人员、调查项目、资料管理、信息化等多个方面设置了条件和要求,为推动我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三是《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鲁统字〔2016〕40号),该规范对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夯实企业统计工作基础,提高企业统计能力,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该规范将于2021年6月30日失效,目前,省统计局正在依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其修改完善。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
用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统字〔2019〕56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山东省统计局
关于公布《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省统计局全面梳理了省市县三级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编制完成了《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实现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
现予以公布,并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工作职责调整等情况对清单通用目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统计系统权责清单通用目录.xls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6月20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鲁统办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各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普查字〔2020〕35号),为做好我省2020年年度和2021年月度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0年年度审核(一)审核时间2020年调查单位年度审核工作分两批次进行。
1.第一批年度审核。
2020年11月15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0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完成第一批拟纳入、退出以及主要信息发生变更的年报调查单位的申报审核。
9月30日前已经达规的单位必须在第一批年度审核中完成申请。
2.第二批年度审核。
2020年12月27日前,各市统计局在11月定报调查单位库的基础上,补充上报“四下升四上”及新开业的年报调查单位。
第二批年度审核仅受理9月30日以后达规单位。
(二)审核范围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确定以上单位的标准为:1.规模以上工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若没有相关财务指标,可用营业收入代替)。
2.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单位(若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没有相关的财务指标,可用商品销售额代替)。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统计局•【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鲁统字〔2018〕153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各市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8〕175号)精神,决定在全省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的重要意义实施科学合理的统计调查项目,是加强宏观管理与服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是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促进统计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具体行动,是提高政府统计制度的权威性、实现地方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规范化,增强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重要措施,是减轻基层统计部门和调查对象统计工作负担的有效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查工作。
二、省直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一)清查范围本次清查的部门范围主要为省政府各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省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中央驻鲁单位(以下简称部门)。
(二)清查对象和内容清查对象是2018年本部门或联合其他部门组织实施的,以调查表格、问卷等形式,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通过调查人员现场调查或调查对象自行填报(包括纸质、电子邮件、程序登录)等方式,开展的搜集统计调查资料的各种统计调查项目。
不包括国家统计局和国家部委正式下达的统计调查项目。
清查内容,包括调查项目名称、组织实施单位、调查方法、填报对象、调查频率、批准文号、统计指标个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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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2011-07-04来源:设计管理处鲁统字〔2011〕52号各市统计局:2011年,国家统计局提出了加快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的“四大工程”建设目标。
企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是“四大工程”建设的基础。
企业填报的统计数据是政府统计的源头。
没有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就没有政府统计数据的高质量。
因此,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完善企业统计建设,实现企业统计规范化。
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制度齐全、机构健全、人员稳定、报表规范的企业统计网络,规范企业统计业务流程,完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确保源头数据做到不重不漏。
督促企业配齐设备,开通网络,为网上直报奠定基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统计基础工作,省统计局制定了《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并将依据该规范,对企业统计工作进行星级评定。
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二O一一年六月三十日?山东省企业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基础,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为加强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企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利性活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 第三条? 企业统计的基本任务:??? (一)完成政府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二)监督与企业统计数据有关的各项计量、检测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管理本企业各类统计调查表(统计报表,下同)和各类统计资料;??? (四)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统计管理制度;??? (五)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 第四条? 企业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统计组织和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有一名厂(公司)级领导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企业的统计工作,并切实保障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的基本条件。
??? 第六条? 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综合统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统计负责人,具体管理和协调企业各项统计工作。
??? 大中型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指定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小型企业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名单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 第七条? 企业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必须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排除干扰,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准确、全面、真实。
网上直报企业统计人员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
??? 第九条企业应配备相应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不断提高本企业的统计信息化水平。
??? 第十条? 按照统计制度规定应采用网上直报方式上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拒绝参加网上直报、擅自退出网上直报的或不通过网络上报统计资料,经有关统计机构催报仍拒不报送的,均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 第十一条? 企业应保障本企业统计工作的连续性,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由符合本规范第七条条件的人员接替,同时向上级统计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交接手续。
工作交接的内容包括:各类统计资料、统计制度、统计业务档案和书籍等。
??? 第十二条? 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的统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政府统计机构组织的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 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十三条? 企业应通过一定的形式设置能够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各类原始记录,做好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原始记录主要包括:??? (一)各类物质产品生产型企业的各种产品的品种、产量、质量、消耗、价格等情况;能源、原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出入库等情况;??? (二)商品流转企业的商品的品名、进销渠道、进销金额、进销数量、库存等情况;??? (三)运输企业的货物的运量、吞吐量等情况;??? (四)其他各类企业的经营活动的数量、价格、收入等情况。
???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可以采用纸介质或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手段进行登记。
但必须凭证齐全,计量准确,记录真实、完整,填报及时。
纸介质登记必须字迹工整、清晰,电子计算机登记的应打印留底,数据修改变动的应有说明并留底备查。
??? 第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原始记录的设置、变更、废除手续。
企业内部自制的原始记录必须明确填写要求,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编号,格式规范,完整配套。
原始记录必须满足企业统计工作的需要。
大中型企业应绘制原始记录流程图。
??? 第十六条? 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管理和统计数据上报的需要,建立健全各类统计台账。
要将原始记录分门别类地进行登记积累、定期整理、汇总成表册。
??? 统计台账主要包括:记录企业内部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综合管理的各类专业台账、进度台账、综合台账、历史台账等。
??? 第十七条?企业统计台账的记载必须与统计原始记录数据一致,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
第四章? 统计报表制度??? 第十八条? 企业应认真执行下列三类统计报表制度:??? (一)政府统计报表制度。
指县级以上统计局依法制定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包括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含抽样调查、重点调查,下同)和普查报表制度。
??? 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包括:基本单位统计、工业统计、能源统计、建筑业统计、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统计、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统计、服务业统计、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房地产业统计、农林牧渔业统计、农村住户调查统计、劳动统计、科技统计、文化产业统计、对外经济统计、园区统计、民营经济统计、价格统计、企业调查、城乡住户调查等专业的统计报表制度。
??? 普查报表制度主要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经济普查等。
??? (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
指经县级以上统计局批准,由县级以上政府所属部门制发的各类统计调查制度。
??? (三)企业内部报表制度。
指企业为适应生产、经营活动,根据原始记录的汇总、加工、整理形成的各类内部报表。
??? 企业应建立内部报表的制定、变更和废除制度。
内部报表要实行统一编号。
???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政府统计报表制度和部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口径、计量单位、核算方法、报送时间、报送渠道。
??? 第二十条? 企业有权拒绝填报非法统计调查表。
对未依法出示由政府统计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证的调查者,企业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上报的各种统计调查表,报出前必须经企业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人员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资料来源是否可靠,数据是否准确,统计指标是否填报完整,计量单位是否正确,指标代码是否正确,是否填写制表人;数字如有异常变动,是否已附加文字说明等。
审核后需经企业领导签字、填写上报日期并加盖企业印章后方能报出。
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签名、盖章需由本人完成,不得代填代签。
???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一般应采用直接送达或邮递、计算机传输、网上直报等方式上报统计调查表,因特殊情况用电话上报的,需在规定时间内补报正式统计调查表。
网上直报企业应定期到当地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报表。
??? 第二十三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报表的订正制度,报表报出后,如发现差错,应在报出3日内申请订正,订正后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加盖制表人及企业公章。
网上直报企业应向当地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数据订正书面说明。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统计台帐、调查表、综合表、图表、文字说明、统计报告、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统计数据信息等。
??? 第二十五条? 大中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小型企业,要按照统计信息化的要求,运用计算机处理企业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各级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评估检查制度,对数据质量的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授表机关提出订正。
???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外提供或发布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统一管理、统计负责人核定,企业领导批准。
??? 第二十八条? 企业必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制度。
统计资料的保存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内部报表保存5年以上。
??? (二)上报的月度、季度等进度统计调查表保存10年以上。
??? (三)企业的综合统计年报及企业的建立、发展、变动等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一般应永久保存。
??? 第二十九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企业对本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
??? 辖区内企业违反本规范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辖区政府统计部门或上级统计部门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第三十一条?本规范由山东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附件:1.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2.山东省批发零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3.山东省住宿餐饮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4.山东省建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5.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附件1:山东省工业企业统计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业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保证源头统计数据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范。
??? 一、组织建设??? 1、企业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统计工作。
要指定一名统计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并组织协调本单位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 2、企业根据任务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