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保险条款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

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摘要:1.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概述2.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具体内容3.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适用范围4.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注意事项5.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重要性正文:一、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概述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中,针对起重设备、装卸设备和挖掘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原有保险条款进行的补充和扩展。
通过增加这一条款,可以为工程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二、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具体内容1.保险责任:扩展条款中应明确保险责任,包括对起重、装卸、挖掘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责任免除:条款中应列明责任免除的情况,如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等导致的损失。
3.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应根据起重、装卸、挖掘车辆的实际价值、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以确保在发生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4.赔偿方式:条款中应明确赔偿方式,包括现金赔偿、修理或更换等。
三、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适用范围该条款适用于各类起重设备、装卸设备和挖掘设备,如汽车吊、履带吊、装载机、挖掘机等。
此外,该条款还可根据不同设备的特性和风险,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方案。
四、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注意事项1.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确保购买到满足需求的保险产品。
2.保险金额应根据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过高或过低的保险金额都可能影响赔偿结果。
3.在使用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降低损失风险。
五、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的重要性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扩展条款为工程机械设备提供了更全面的保障,有助于降低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
同时,扩展条款还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

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挖掘机的所有者提供保障和安心。
挖掘机作为一种重型设备,常常处于高风险的作业环境中,因此这项保险可为所有者在意外损失和责任事故中提供经济保障。
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通常包括以下方面的保障。
首先是机动车辆保险责任险,该险种为挖掘机挂靠了机动车辆牌照的情况提供基本的责任保障,包括损失赔偿和第三方责任赔偿。
其次是交强险,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挖掘机作为机动车辆需要购买交强险来提供必要的保障。
此外,商业险保险单还可以根据客户需求进行个性化选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全车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等。
购买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保险可以为挖掘机所有者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提供经济赔偿,避免因此而带来的财务损失。
其次,保险公司通常会派遣专业的理赔人员协助处理事故,简化了索赔程序并减少了所有者的困扰。
此外,购买商业险保险单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向合作伙伴和客户表明对风险管理的重视。
然而,购买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
首先是选择可信赖的保险公司,以确保保障的可靠性和索赔的及时性。
其次是根据挖掘机的实际使用情况和风险特点选择合适的保险险种和保额,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最后,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的条款和细则,了解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以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索赔困难。
综上所述,挖掘机商业险保险单为挖掘机所有者提供重要的保障和安心。
购买该保险可以减轻经济损失、简化索赔程序,并提升企业形象和信誉。
然而,在购买前,需要选择可信赖的保险公司,并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通过理性的选择和购买,挖掘机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全面的保障和专业的服务。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1.附加碰撞、倾覆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碰撞、倾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责任免除1.保险人对下列情形下的碰撞或倾覆不负责赔偿:(1)因施工工地坡度较大导致保险标的倾覆造成的损失;(2)吊升、举升的物体以及其它操作方式中被操作对象造成保险标的的自身损失;(3)作业中车体失去重心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4)与外部高压线、高压电缆接触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5)保险标的由于自身重量或因施工工地土质疏松导致保险标的陷入土地内造成的一切损失。
2.主险中除第八条第(七)款外,主险责任免除部分的其他规定均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保险金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
第五条保险期间本保险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2.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第一条总则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
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赔偿处理
第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受害第三者或其他索赔权利人(以下统称为 “索赔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索 赔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 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 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 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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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 保险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遗弃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 毁灭证据;
(七)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操作人员操作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 (九)被保险工程机械设备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中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 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释义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工程机械设备服 务的一方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附加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本附加险合 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 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版)资料

平安工程机械设备保险条款(2009版)总则发布时间:2009-12-30 来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阅读次数:695 第一条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标的第三条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三)摊铺机。
第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即:实际价值=新设备购置价×(1-累计折旧率)其中累计折旧率=年折旧率×已使用年限折旧每满一年扣除一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新机械设备自购买日起一年内可不计折旧。
年折旧率为12.5%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累计折旧率最高不超过80%)。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三)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但由于保险标的施工作业直接引起本款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合法有效的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使用保险标的,或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使用保险标的;(二)操作人员饮酒、吸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三)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的承租方或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利用保险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保险标的未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检验或检测不合格,被保险人伪造检验报告、检测结果或超期未检仍使用的。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2014版) 保险条款开发

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综合保险费率表(2014版)第一部分工程机械损失保险一、年基准费率4.0‰二、调整系数1、机械类别调整系数2、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3、承保数量调整系数:根据投保人投保的机械数量而定45、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的近三年赔付率划分。
67、进口设备调整系数8、操作人员调整系数9、单台设备保额调整系数10、若同时约定免赔额和免赔率,则取两者调整系数较高值。
不约免赔时该系数为1.1。
(1)每次事故免赔额调整系数(2)每次事故免赔率调整系数三、保险费计算单台机械年保险费=单台机械保险金额×年基准费率×机械类别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承保数量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设备使用年限调整系数×进口设备调整系数×操作人员调整系数×单台设备保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免赔调整系数工程机械损失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一、年基准费率二、调整系数1、年度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3、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4、承保数量调整系数:根据被保险人投保的机械数量而定567、操作人员调整系数单台机械年保险费=年基准费率×年度累计责任限额×年度累计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承保数量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操作人员调整系数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承保的所有机械年保险费之和第三部分雇主责任保险一、年基准费率二、调整系数1、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234、风险类别调整系数5三、保险费计算每个雇员的年保险费=年基准费率×每人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调整系数×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调整系数×被保险人风险管理水平调整系数×风险类别调整系数×历史赔付率调整系数雇主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等于所有雇员的年保险费之和第四部分总保险费总年保险费=工程机械损失保险总年保险费+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雇主责任保险总年保险费第五部分短期费率表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以下标准计算短期保险费(按年保险费的百分比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工程机械保险简介

工程机械保险简介工程机械保险是一种为工程机械提供保障的保险产品。
随着现代社会对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不断增加,工程机械在各类工程项目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如盗窃、损坏、事故等,为了保障机械的安全和维护使用者的利益,工程机械保险应运而生。
一、工程机械保险的类型工程机械保险根据不同的保险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类:1. 机械损坏保险:该保险类型主要针对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因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的机械损坏进行赔偿。
这类保险通常包括保险机械的修理费用、替代机械使用费用以及因机械损坏导致的工期延误等费用。
2. 第三者责任保险: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对第三者产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第三者责任保险将为机械操作者提供赔偿,覆盖包括医疗费用、赔偿金等在内的费用。
3. 全额保险:全额保险是一种全面的综合保险,包括机械损坏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内。
该保险类型为机械使用者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机械的价值和使用风险评估来确定保险费用。
二、工程机械保险的好处1. 保障资产安全:工程机械是一项重大投资,它的损坏或丢失将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购买工程机械保险,可以在机械发生意外情况时获得赔偿,保障资产的安全。
2. 减少经营风险:在工程机械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发生意外事故或机械损坏,这将对项目的进度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而通过购买适当的保险,可以降低因机械事故而导致的经营风险。
3. 提供第三方保障:工程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对第三方造成损害。
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为机械操作者提供赔偿,减少由此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
4. 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工程机械在建设项目中起到关键作用,一旦机械出现故障或损坏,将对项目的进度产生不利影响。
而购买工程机械保险可以为机械维修和替代机械使用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三、工程机械保险的选择要点1. 确定保险需求:根据机械的价值、使用环境和风险评估等因素,明确所需的保险类型和保额。
工程机械保险免赔1000

工程机械保险免赔1000【实用版】目录1.工程机械保险概述2.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的含义3.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的优缺点分析4.如何选择合适的工程机械保险正文【工程机械保险概述】工程机械保险是指为工程机械设备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起重机等建筑工程中常用的机械设备。
工程机械保险可以为机主提供全面的保障,包括机械设备损失、第三者责任、雇主责任等。
【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的含义】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是指在工程机械保险中,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机械设备损失,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机主需要自行承担 1000 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超过 1000 元的部分。
换句话说,免赔额为 1000 元。
【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的优缺点分析】优点:1.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免赔额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
2.降低保险费用:对于机主来说,选择免赔额为 1000 元的保险产品,可以降低保险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缺点:1.增加机主的风险:免赔额意味着机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增加了机主的风险。
2.赔付不确定性:免赔额可能导致机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赔付金额产生不确定性,增加心理压力。
【如何选择合适的工程机械保险】1.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保险种类:机主需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如机械设备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2.考虑免赔额和保险费用的平衡:机主在选择工程机械保险时,应权衡免赔额和保险费用,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3.关注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服务:选择保险公司时,要关注其信誉和服务质量,确保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付。
总之,工程机械保险免赔 1000 是一种较为常见的保险产品,可以为机主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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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用于建筑、道路、桥梁、管线等陆上工程建设的各类工程机械。
投保人、被保险人第三条保险标的的所有人、抵押权人、出租人、承租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后,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及自然灾害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三)空中交通工具坠落;(四)载运保险标的物的非商业性运输工具撞物、倾覆、平行坠落、沉没。
第五条在工程施工场地范围内,保险标的物在被有资格的操作人员使用、维护和保养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固定建筑物倒塌。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护保险标的物所采取必要措施造成的保险标的物损坏,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所支付的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乱、暴动、暴乱、恐怖活动、盗窃、抢劫;(三)核反应、核辐射、核污染及各种污染;(四)地震、海啸、海潮、火山爆发、山体坍塌、山石坠落;(五)政府征用、没收、销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由于打桩、机械自重、地下作业或挖掘工作引起的地面下沉下陷;(七)自燃;(八)保险标的物的操作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物的机械性或电气性损坏、故障、断裂、失灵,及因冷却剂或其它流体冻结、润滑不良、缺油或缺冷却剂等直接所致保险标的物的损毁;(二)燃料、触媒、液压油、冷却剂及润滑油料的损毁;(三)保险标的物因锅炉或压力容器内部蒸汽或流体压力发生爆炸及内燃机爆炸所致的损毁;(四)保险标的物因正常运行而引起的磨损、腐蚀、氧化、锈垢、孔蚀、锅垢、变质及其它损耗;(五)保险标的物在地面之下或载浮于水上使用时所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六)保险标的物制造商或销售商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应负责赔偿的损毁或灭失;(七)玻璃单独破碎;(八)清点、盘存时或例行检修时发现的损失;(九)间接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以上二者以高者为准。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物出险时的重置价值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第十四条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本保险合同,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缴纳保险费为生效条件。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经保险人同意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未按照上述约定缴付保险费的,保险人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制造厂商制定的工程机械操作和保养规程,聘用技术及技能合格的工人和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操作和保养规程进行工程机械的操作、维护和保养。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和保险人的的整改通知书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立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应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批单;(二)出险通知书;(三)事故分析报告;(四)财产损失清单;(五)修复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
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
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
(四)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成对或成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二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