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范本模板】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
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可以帮助个人和企业在突发意外事件发生时获得经济保障。
对于工程机械设备来说,由于其特殊性和高价值,综合保险成为保护这些资产的重要手段。
一、背景介绍工程机械设备是指用于工程建设、土方作业、道路维护等领域的各类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等。
这些设备的使用频率高、工作环境恶劣,容易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如损坏、故障、被盗等。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降低意外风险带来的损失,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应运而生。
二、保险内容1. 机械设备损失保险机械设备损失保险主要针对设备的物理损坏进行保障,例如因意外事故导致挖掘机发动机损坏或履带断裂等。
保险公司将根据机械设备的价值和使用情况,为企业提供损失的经济赔偿,可以修复或替换被损坏的设备。
2. 设备故障保险设备故障保险主要保障设备的机械或电子元件出现内部故障的情况。
例如,挖掘机电路故障、液压系统故障等。
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将提供修理、更换故障部件或支付维修费用。
3. 设备意外损失保险设备意外损失保险包括设备被盗、被抢或被破坏的情况。
在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内,如果设备遭受上述意外情况,保险公司将向企业进行赔偿。
这种保险能够让企业在设备遭受重大损失时迅速恢复生产。
4. 第三者责任保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机械设备可能会给周围的人员或财产带来损害。
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如果因为设备使用导致第三方受伤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费用。
三、保险费用及投保要点1. 保险费用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的保险费用根据机械设备的价值、所处环境和企业的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较高价值的设备和工作环境复杂的企业需要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
2. 投保要点企业在投保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填写准确的保险信息,包括机械设备的详细参数和价值等。
- 针对不同设备的风险特点,选择适合的保险险种和保额。
工程机械保险如何购卖合同

保险购销合同范本甲方(保险购买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保险销售方):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鉴于甲方有购买保险产品的需求,乙方作为保险产品的合法销售方,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保险产品购销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保险产品甲方同意购买乙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具体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详细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费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保险责任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及保险条款的规定,对甲方投保的保险产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投保资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投保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保险标的的详细信息等。
如甲方提供的资料不真实,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保险金的支付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向乙方提出保险金的支付请求。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保险金支付请求后,应在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 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解除费用。
3. 乙方在发现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提供虚假资料时,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期支付保险费用的,应按照未支付保险费用的______%支付违约金。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保险模板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保险模板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保险范本一. 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甲方:(保险人名称)(以下简称“保险人”)乙方:(被保险人名称)(以下简称“被保险人”)鉴于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保险,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保险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遵守相关条款。
二. 保险范围1. 保险范围:本保险合同所涵盖的保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提供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损失或责任。
2.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写明在保险合同附件中。
三. 保险责任及赔偿1. 保险责任:保险人对于乙方因提供建筑工程机械设备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意外损失或责任负有赔偿责任。
2. 赔偿范围:在保险期间内,乙方如遭受第三方索赔,保险人将根据乙方提供的相关证据和资料进行赔偿。
3. 赔偿限额:根据保险金额的约定,保险人对于乙方的赔偿金额将不超过保险金额。
四. 保险费和支付方式1. 保险费:乙方应按照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2. 保险费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通过现金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
五. 保险期间和终止1. 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从签订之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终止:除非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否则在保险期满后,如未发生索赔纠纷,保险合同终止。
六. 保险事故通知和索赔处理1. 通知:乙方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损失程度和相关证据。
2. 索赔处理:保险人收到乙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将尽快对索赔进行审核和处理,并及时通知乙方相关处理结果。
七. 违约责任1. 保险人违约责任:如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应支付违约金或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乙方违约责任:如乙方未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费率支付保险费用,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并要求追讨应支付的保险费用。
八. 其他条款1. 本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适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方案

四、整机盗抢险
转嫁工程机械在工地伤,因为整机遭盗抢的风险。
五、玻璃单独破碎险
功能:转嫁工程机械在工地使用时,因为意外导致的挡风玻璃破碎的风险。
六、自然损失险
转嫁工程机械在工地上使用过程中,因为自身电器,线路,油路等原因引起的火灾造成工程机械损失的风险
第二部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保险费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 保险方案
第一部分 保险方案
以能够有效转嫁工程机械在运行中的客观风险 并能够减少保险费用支出为目的,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如下保 险方案。
投保险种
根据实际情况,我们建议贵单位在以下险种中选择一个或多个险种投保,但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为必选险种
一、工程机械设备综合险 功能:转嫁工程机械在工地上,因为火灾、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地陷、岩体坠落、碰撞、倾覆等灾害事
险。
工程机械损失的风险
6% 100万0.35% 员人数 产)费率0.07% 24小时全天报案电话
年保费=新机购置价*0.49%
第三者责任险
5万0.84% 10万0.63% 20万0.49% 50万0.46% 100万0.35%
操作人员责任险 整机盗抢险
年保险费=每人赔偿限额*0.35%*操作人员人数
未安装
GPS=保险
安装了GPS=保险金额*0.21%
金额
玻璃单独破碎险
年保险费=新机购置价*0.105%(进口) (国产)费率0.07%
故,造成的工程机械本身的财产损失和施救费用的风险。其功能相当于车辆保险中的车损险。
二、第三者责任险 功能:转嫁工程机械在工地上使用时,因为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其功能相当于车辆
施工机械保险合同

施工机械保险合同甲方(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一、保险标的及保险金额1. 保险标的:甲方拥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机械设备”)。
2. 保险金额:人民币______万元整。
二、保险期间1. 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 保险期间内,若机械设备更换、更新,需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应的保险手续。
三、保险责任1.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机械设备损失,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击、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3)盗窃、抢劫;(4)碰撞、倾覆;(5)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6)其他约定的保险责任。
2. 乙方对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1)故意造成机械设备损失;(2)机械设备本身的缺陷;(3)机械设备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事故;(4)因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造成的损失;(5)其他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况。
四、保险金额赔偿方式1. 乙方按照实际损失金额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2. 保险金额的赔偿计算方式如下:(1)部分损失:赔偿金额=实际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机械设备原值);(2)全部损失: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元整。
2. 支付方式:甲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3. 付款账户:账号______,开户行______。
六、保险合同解除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支付相应比例的保险费。
2. 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如需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退还甲方已缴纳的保险费。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模板

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保险模板保险单号:XXXXX承保公司:XXXXX保险公司被保险人:XXXXX租赁有限公司保险期限:XXXXX年月日至XXXXX年月日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建筑工程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机械设备")。
二、保险责任与免赔条款1. 机械设备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损坏、毁坏或丧失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a) 机械设备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疏忽大意或违法违规行为所导致的损坏;b) 机械设备因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内在缺陷或故障导致的损坏;c) 机械设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非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坏;d) 机械设备被借用、转租、抵押或出售时发生的损坏;e) 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内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擅自改变位置、用途或其他重要条件。
3. 在保险期间内,机械设备出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详细的事故情况和损失状况,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调查和核定。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机械设备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价值,为XXXXX元。
2. 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XXXXX%。
四、保险金给付1. 保险公司确认机械设备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符合保险责任后,将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后的XXXXX日内支付保险金。
2. 保险金的支付方式为XXXXX。
五、保险合同变更和解除1. 如被保险人对机械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经保险公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后,变更后的机械设备方能享受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权益。
2. 如被保险人希望解除本保险合同,应提前XXXXX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自通知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
六、争议解决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以及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争议解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七、其他事项1. 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5篇

工程机械保险合同5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一台工程机械,为保障该机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特向乙方投保工程机械保险,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保险标的本合同保险标的是甲方拥有的工程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装载机、压路机、推土机等,具体机械型号、数量及价值详见保险清单。
二、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投保的工程机械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
2. 乙方对甲方因使用工程机械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投保的工程机械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元,保险金额为总价值的______%。
2. 保费:甲方应支付的保费为人民币______元。
3.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保费,如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2.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资料后,应在约定时间内对索赔进行核定,如乙方对索赔核定完毕,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3. 甲方需提供真实、完整的索赔资料,如甲方提供资料不真实或不完整,导致乙方无法核定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 甲方在保险期间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解除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行终止。
3. 若甲方未按时支付保费或提供虚假资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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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工程机械设备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第三条在保险合同载明地址(或施工区域)内的,经检验合格且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程机械设备,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各种备用件、配套工具、器具、用具等;(二)已折旧完毕但仍在使用的工程机械设备;(三)处于运输途中的工程机械设备;(四)正在建造或安装尚未完工的工程机械设备。
第五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工程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图纸、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及资料;(二)须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工程车辆,包括但不限于渣土车;(三)处于维修状态下(外聘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或送厂维修)的工程机械设备;(四)工程机械设备的局部或其中的部件.保险责任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三)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五)碰撞、倾覆.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九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工程设备操作人员,在未获得有效操作资格证书情况下使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五)地震、海啸及次生灾害;(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七)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污染不在此限;(八)自燃、人工直接供油、烘焙、电气短路引起的;(九)盗窃、抢劫、抢夺;(十)操作人员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操作保险标的的;(十一)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第十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的内在或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二)保险标的使用中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自然损耗、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丧失市场、停产、停业及被保险人的其他间接损失;(四)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的单独损失;(五)操作中的一切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所产生的费用;(六)因水箱、水管、油管爆裂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七)根据法律或合同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八)任何原因导致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能源供应中断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九)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十一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二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十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保险标的的购买发票价或购买发票价加合理的运输费用确定,也可按评估后的重置价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工程机械设备的实际价值按同类型的新机械设备的市场购置价减去该设备已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计算。
设备折旧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五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八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九条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三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第二十四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险费总额。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六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占用与使用性质、保险标的地址及其他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如保险标的从事涉水、桥梁施工作业或在矿井、矿坑、隧道施工类高风险环境中作业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保险标的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必要的帐簿、单据、购买发票、产品合格证书、维修合同、单据、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
按照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规定需要定期进行验审的,还要提供检验合格证书。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确定损失金额:(一)部分损失以将保险标的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金额为准;当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设备损失前实际价值时按下列第(二)款方式处理;(二)全部损失或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标的损失前实际价值时,以保险标的损失前的实际价值为准。